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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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方式
摘要:虽然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可以使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活动,从而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意识,但税款流失现象依然严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改善纳税申报的不足,使之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纳税机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虽然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可以使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活动,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意识,政府也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前社会各阶层纳税人的收入状况,有利于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进行监控,促进社会和谐。但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问题,并且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也不充足,因此,虽然各级税务机关在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目前税款流失现象依然严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改善纳税申报的不足,使之更加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方式
1.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2.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申报日期。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式存在的不足
1.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
1)对纳税申报程度的影响
虽然我国的个人收入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
纳税意识较弱的现象,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或如何进行申报,因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
2)对纳税申报效果的影响
由于纳税人对纳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也未对全年收入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纳税人自己去纳税机关申报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必然会影响纳税申报的效果。
2.纳税信息缺失
一方面,掌握纳税人信息总量有缺失。社会中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如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伙人,各种声乐、器乐、舞蹈等课外兴趣特长培训教师,建筑项目经理以及有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隐性收入的纳税人收入不菲,但这些多处取得的收入,多由个人支付,无帐可查,故极少会被扣缴税款,也无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申报;此外,投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隐蔽性也很强,即使是在同城取得,税务机关也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更何况现今纳税人跨区域取得收入情形逐日增多,若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已有信息未被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在我国尚未完全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四一三”工作思路无法全面实施,从而影响了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一户式”档案管理模式的运行,无法体现和发挥已推行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全员全额管理等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成效,致使已取得个人收入明细信息散落于各期申报资料中,未被及时有效地按一户式的标准汇总、合成、利用。
正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收入信息掌控的缺失及利用率低,导致目前自行申报工作出现诸多问题:
1)自行申报结构失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及相应人群是自行申报的“主力军”。这类人群具有收入稳定、来源单一的特点,但不可否认的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因收入“摆在明处”,不得不办理自行申报。而收入来源多、分散、隐蔽等特点的非工薪高收入者,本应成为自行申报的主流,但从历年的自行申报情况来看,虽然申报人数、税额逐年有所增加,却不突出。
2)纳税人“怕露富”、“看风头”等心理有所抬头。因税务机关对纳税收入情况不明,致使不愿露富,不敢露富的高收入者心存侥幸地不主
动申报,加之税务机关对应申报未申报或未全额申报者缺乏及时严肃的后续检查和处理,原本主动准备申报者,既担心当主动申报纳税的“冤大头”,又担心泄露了个人“家底”,自行申报意识弱化影响了自行申报率的提高。
3)对已自行申报户是否全面申报需要提出质疑。当前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由扣缴义务人包揽代替,易造成自行申报内容不全面。由扣缴义务人代办申报的人群主要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工薪阶层高收入者,在个人收入多样化、财产性收入渐增的今天,“先富起来”的往往有资金积累,进而有能力拓展个人收入来源,取得房屋租赁、二手房转让等财产性收入,对于这部分隐性或不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支付的收入,除非个人主动提供,否则扣缴义务人不能够全面掌握该个人收入情况。同时,现行税务征管资源和力量对纳税人不全面提供个人收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那么个人收入就会有意无意地“被遗漏”,如果税务机关后续检查延伸不到位,个人收入则又会成为漏网之鱼。
3.部门配合不力,源泉控管难以全面落实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的具体征收方式是源泉控管、代扣代缴为主,同时辅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尽人意。由于受利益驱使或各种因素干扰,有的部门、单位、企业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消极应付,致使源泉控制环节脱节,出现断档,而其带来的连锁反应便是导致了大量的漏税、调节乏力的情况的出现。
4.税源监控不够严谨
受征管信息化程度的影响,目前地税部门税源监控还停留在手工监控上,监控的数据都是被动的静态数据,根本谈不上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督,更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税务管理人员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发放工资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却往往疏于实地检查,缺乏对税源的实地监控,税源监控方法缺乏科学性。
5.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纳税申报程序比较复杂,很多家庭都需要纳税申报方面的服务。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服务,不仅解决了纳税人不熟悉税法、收入统计和申报方面繁琐等问题,也能够凭借代理人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个合理的避税空间。事实上,我国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