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与诈骗罪有本质区别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民事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罪的界定

民事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罪的界定作者:陈玎玎宋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8期摘要诈骗罪和民事借贷纠纷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是因为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刑事审判中,应当结合案件实际认真分析,准确界定主观意图,从而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借贷纠纷借贷诈骗诈骗罪作者简介:陈玎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宋良,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269一、案情简介2011年5月,孙某结识了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力城同一小区的王某、郑某,王、郑二人谎称是夫妻,郑某称自己是中央党校的局级干部,王某称在香港开公司,有雄厚经济实力,且有总参谋部的关系背景,并称能为孙某的女儿安排到央企工作,从而取得了孙某夫妇的信任。
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郑、王二人编造各种理由,以郑某仕途需要给领导送礼、需要钱填补郑某在单位挪用公款的亏空、王某需要钱打点关系将境外巨额资金以换汇形式转入内地、需要启动资金做资金滚动赚钱等借口,向孙某夫妇借款共计406万元人民币。
郑、王二人将从孙某处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二人在外的其他借款以及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挥霍一空。
在孙某不断催还欠款的情况下,郑某、王某多次向孙某夫妇写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并出具假的资金证明。
2015年9月案发前,郑、王二人共计返还款孙某夫妇150万元人民币。
之后,郑、王二人搬离租住的朝阳区富力城的住所,孙某夫妇无法联系上该二人,遂报案。
2013年年初,陈某在聚会上结识郑某,郑某称其是中央党校干部,其妻王某在香港经营公司。
郑某知悉陈某公司的别墅开发项目需要资金后,伙同王某虚构了王某香港的公司能为陈某公司融资一亿元美金的事实,并与陈某签订了别墅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王某的公司为陈某公司融资一亿美元,陈某将别墅项目70%股权转让给王某。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借贷⾏为如何区分诈骗罪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如何的呢,借贷在校园中出现的问题⾮常的多,有的⼈在借贷的过程中吃了很⼤的亏,认为这就是⼀种诈骗,那么诈骗罪和借贷的⾏为有哪些不同的地⽅呢。
店铺⼩编整理了“诈骗罪与借贷⾏为区分”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诈骗罪与借贷⾏为如何区分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不还的,或者编造谎⾔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法占有的⽬的,也没有挥霍⼀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会怎么判刑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为⼈以不法所有为⽬的实施欺诈⾏为→被害⼈产⽣错误认识→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取得财产→被害⼈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司法解释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1年4⽉8⽇起施⾏)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和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与“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能够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与民间借贷区分要点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具体有一下因素:一、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
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
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
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审直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大多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
采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
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性的、根本性的作用。
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
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 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借贷纠纷立案后的程序

借贷纠纷立案后的程序现在很多的民间借贷的话都是会因为债务人没有办法偿还欠款的情况下而被债权人直接告上法院进行房产的强制执行,通常大家都是朋友才会把钱借出去,到现在的话连朋友都直接断裂了。
那么,借贷纠纷立案后的程序?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贷纠纷立案后的程序起诉,受理,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二)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三)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二、什么是借贷纠纷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而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借贷纠纷跟贷款诈骗罪的区别要把贷款诈骗罪和借贷纠纷作区分,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前需要准备以下证据:(一)借款协议或借条;(二)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三)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五)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六)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七)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八)付款、付息凭证;(九)其他证据材料。
如何辨别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

如何辨别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如何辨别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
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如何辨别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张桂军与黄春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
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张桂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的假资料等,骗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
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张桂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在哪?法院如何认定诈骗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在哪?法院如何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在哪?法院如何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在哪?法院如何认定诈骗罪?
主要从以下3点进行区分:
1、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而正常的民间借贷,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在哪?法院如何认定诈骗罪?
2、看行为人采取的方式。
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借款时一般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在哪?法院如何认定诈骗罪?
3、看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
诈骗罪中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是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别在哪?法院如何认定诈骗罪?。
贷款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

贷款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贷款纠纷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民事案件,但如果行为人涉及贷款诈骗的问题,那么就是刑事案件了,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贷款纠纷立案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贷款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一般贷款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贷款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而区分以贷款为名的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纠纷,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贷款,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原因或与之相关,而引起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法取得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属于贷款纠纷。
如果借款人是单位,那么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贷款纠纷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之欧阳美创编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诈骗案例分析

遭遇借钱不还,究竟怎样算是民事纠纷,怎样又涉嫌诈骗呢?律师表示,这需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别。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
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
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
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
三、借款的诚信度。
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
诈骗罪最低金额是多少?

诈骗罪最低金额是多少?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来看,关于诈骗罪的说法,一些人可能不太理解,多少金额才能构成诈骗罪?那么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一下诈骗罪最低金额是多少?依照法律内容,诈骗罪最低金额包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来看,关于诈骗罪的说法,一些人可能不太理解,多少金额才能构成诈骗罪?那么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一下诈骗罪最低金额是多少?依照法律内容,诈骗罪最低金额包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二字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听说过不少,所谓诈骗罪就是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财物等。
诈骗罪一定要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之的,那么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吧。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Mistakes occur in the details, and success depends on the system.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有哪些1.主观目的不同: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主观上并不是想诈骗。
2.客观手段: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
在经济纠纷当中,其实很容易出现一方反悔,从而不退还对方财物的情况。
而因为普通公民对法律规定不是很了解,因此就觉得对方这样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
这就不得不说到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上,究竟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
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
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二、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什么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
处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何正确界定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以张某诈骗案为视角

处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何正确界定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以
张某诈骗案为视角
杨诚
【期刊名称】《科教导刊:电子版》
【年(卷),期】2014(000)030
【摘要】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具有某些相同的表面特征,这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之所以会让人产生混淆的原因,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认真分析,准确界定,尤其在处置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正确认定案件性质。
【总页数】2页(P131-131,142)
【作者】杨诚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湖南长沙41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以张某合同诈骗案为视角 [J], 黄成
2.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界定——以张某某抢夺案为视角 [J], 张玉锋
3.浅析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界定--从中国首例"假博士诈骗案"谈起 [J], 陈育苗;达正岳
4.处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何正确界定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以张某诈骗案为视角
[J], 杨诚
5.如何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案件 [J], 王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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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关系与诈骗罪?

There is no so-called genius in this world, and there is no reward for nothing. Every glamorous person you see has made shocking efforts behind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关系与诈骗罪?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
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
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实行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力量。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缘由。
二、合同诈骗怎么界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时候,关键在于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行为人是否实行哄骗手段。
实行哄骗手段是合同诈骗罪的前提,假如没有实行哄骗手段,由于客观缘由未能履行合同的,应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力量。
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合同诈骗则是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力量。
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力量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具有肯定的意义。
(三)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
在某些状况下,行为人本有履行合同力量但并不想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而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肯定的意义。
(四)如何处置合同标的物。
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合同标的物,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不是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合同标的物任意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违约后是否具有担当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觉自己违约或者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往往不会躲避担当责任,并且有肯定的担当责任的行为。
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往往会想方设法躲避担当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患病的损失。
应当指出,上述五个方面应当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依照上述理论,对方应当是携款逃跑,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分2一、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需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
诈骗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诈骗罪【释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处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何正确界定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以张某诈

其个人没有使用所借资金, 所以张某 的行为 个特征 。常见 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 夸大事实 、 隐瞒事 实 于其它经营事项, 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 3 ) 后 来 的抵 押 、 质押不管是否成立, 仅 仅 涉及 抵 押 、 质 押
等 。如本案 中张某隐瞒 自己大量举债、 资金紧张的真实情况, 其他诈骗案 中存在 的大量虚构、 隐瞒等情形 。
一
定 的 能力 , 虽有 可 能无 法 完全 履 行 , 但 能作 各 种努 力 。
( 3 ) 对所获财物 的处理方式不同。诈骗 中, 行为人拿到对
或携款潜逃, 或是挥霍浪费, 根本不想履行 某借款 1 0 0 0万元 ,张某用其经营 的价值 2 0 0 0万元酒类商品 方当事人财物后, 而 民事欺 诈 中, 行 为人 在 取得 财 物 后 , 为上述借款设定 了质押 。2 0 1 3年 5月, 张所经营的公司因无 义 务或 将 财物 归还 对 方 ; 力偿还部分到期债 务而 引发 了部分债权人哄抢 、 挤兑风波 , 于 多用于生产经营, 并为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 某得知消息后去 了解情况,发现所质押 的酒大部分被重复抵 押或质押 , 其债权无法实现, 认为张某 隐瞒其资金紧张真实情 向公安机关报 案, 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予 以立案 , 后检察院
处置 民间借 贷纠纷案件 时 如 何正 确 界定 民事欺诈 与诈骗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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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张 某诚
4 1 0 0 0 6 )
( 湖 南警 察 学院 法律 系 湖南 ・ 长沙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具有某些相 同的表 面特征 , 这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之所以会让人产生混淆的原 因, 但
并不 能 逆 向影 响先 前 借 款 、 质 押 行 为 的合 法 ( 2 ) 诈骗 罪和 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 一定损失 。 给对 行为 的法 律 效 力 , 正当性。 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 性、
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们的⽣活中,是经常会有诈骗⽅⾯的事情发⽣的,主要是因为,许多⼈对于该罪的了解不深,在合同的签订时不够谨慎,造成了犯罪的发⽣。
那么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盾⽽引起的权益争议。
诈骗罪主要看⾏为⼈采取欺诈⾏为的⽬的是否以欺诈他⼈钱财为⽬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为与合同未实际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
诈骗⾏为,是以⾮法占有为⽬的,以欺诈的⼿段骗取或利⽤受害⼈的⽆知⽽骗取其财物⽽经济纠纷则是双⽅发⽣经济⽅⾯的纠纷,是⼀种法律上的民事⾏为纠纷双⽅的核⼼差异是:诈骗主观⽬的是⾮法占有,⽽经济纠纷主观上并不是想诈骗;客观⼿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段,⽽经济纠纷是正当⾏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百六⼗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条第⼆款使⽤欺骗⼿段骗取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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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与诈骗罪有本质区别
在民间借贷纠纷时往往涉及到经济受骗的情况,但是在本质上与诈骗罪是有很大区别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这两者的区别。
一,首先看看两者的法律定义: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
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二,然后看看两者的区别: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
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张*军与黄*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
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张*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的假资料等,骗取柯*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
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张*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