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认识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学专题之三十二:中国司法的当下语境与制度回应
学、 信 息科 学和文化研究等众 多跨 学科 领域所普遍关注 的重
大理论与实践 问题 。 在司法领 域 中借 鉴和运用 语境分 析方法 , 就 是要 “ 力求
会 主义司法制 度的本质 属性 。这 一属性是 由我 国宪法确立
的人 民 民主专 政 的国体 和人 民代 表大会 制度 的政 体所决定
的一项必要作业 。
一
社会 政治 、 意识形态 、 价值观念 、 时代精 神) 和知识 背景 ; 它是 设置 和深藏于该事 物后面的根据 和意义 ; 它同时也意 味着一
种 我们观 察事物 所持 的角度 、 立 场和文化 视线 , 是 附属于 观 察 者身上 的一 种无形 的文化 积淀物 或者是 人们分 析事物 时
改革 , 本刊编辑部特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三种角度 着眼, 以“ 建设公正、 高效 、 权威的社会主义 司 法制度” 为总标题进行 专题研 究, 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 , 本刊编辑部对于受邀专 家的来稿 , 只要符合通常的 学术规范 , 不论其所表 达的学术观 点如何 , 均一律照登 , 所 以, 本专题 所有观点均不必然代表本刊编辑部之
有关 的问题 , 都要根 据具 体的语 言环境来 回答 , 这 就将语 意
司法三个规定工作总结
司法三个规定工作总结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在司法工作中,有三个重要的规定需要我们遵守和遵循,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公正、公平和公开。
首先,公正是司法工作中最基本的原则。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无论是贫富、贵贱,还是地位高低,都不能成为司法工作中的因素。
只有保持公正,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公平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规定。
在司法工作中,要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在法庭上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审理。
只有保持公平,才能让每一个人都相信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公开是司法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定。
在司法工作中,要保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都是公开透明的。
只有公开,才能让公众监督司法工作,也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公开也是司法工作的一种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总之,公正、公平和公开是司法工作中的三个重要规定,也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只有遵循和贯彻这三个规定,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也能让每一个人都相信司法的公正和正义。
希望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能牢记这三个规定,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
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的核心政治制度之一。
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
司法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充分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公正地进行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司法公正又是司法制度发展的目标和核心。
一、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司法制度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组织和运行方式,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如何行使审判权,有关司法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
司法制度在国家治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司法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民都要在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下进行活动。
司法制度是法治的重要体现,它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审判权、如何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处理诉讼纠纷等。
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司法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和保障。
司法制度规定了公民的诉权和申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司法制度是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司法制度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审判程序,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约束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与含义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照法律 norms 执行正义,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目标和核心,是审判活动的本质要求。
首先,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作为执法的主体,应该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依法行使审判权。
司法改革: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
司法改革: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而司法改革作为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透明、权威的司法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效率四个方面探讨司法改革对于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
首先,司法独立是推进法治社会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前提。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审判维持公正和公平,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减少政府和行政干预,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其次,审判公正是推进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
在司法改革中,要重点加强审判公正的建设,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能够依法进行,不偏不倚地进行判断和裁决。
这需要在司法人员选拔、培养和考核方面进行改革,确保司法人员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素质。
同时,还需要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保护,避免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
第三,司法透明是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司法透明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公开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
通过提供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开,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减少对司法的猜疑和不满。
司法改革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推动司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实现。
最后,司法效率是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花费的时间和资源,包括审理的速度和质量。
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程序流程的优化,提高审理效率,减少诉讼周期,缩短等待时间,使公民能够及时获得公正判决。
同时,还需要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作为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原因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以下几个原因:
1. 人民群众需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
人们期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公正、权威的司法保障,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当司法制度得到充分尊重和信任时,社会将更加安定有序,人们的信心和信任会增强,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 经济发展需求: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企业才能依法运营,公平竞争,各类纠纷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 加强法治国家建设: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加强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提升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国际形象提升: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对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拥有公正司法制度的国家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有利于促进国际交往、吸引外资和技术,并提升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加强法治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国际形象等多重原因的综合结果。
关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思考理论前沿2007年第20期[摘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
要通过以下基本路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1)培养理性司法观;(2)保障司法独立;(3)完善诉讼程序制度;(4)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5)营造良好司法环境;(6)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关键词] 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20-0011-03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
有鉴于此,笔者就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建设路径作一探讨。
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特征(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
公正即公平正义,它的传统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
公正司法是指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及时作出符合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
高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度的收益。
高效司法是指通过科学设置程序,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
权威意味着服从的正当性。
司法权威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所展示的一种司法威望和公信力。
概而言之,所谓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使案件得到公正且高效的处理,并使这种处理结果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和执行,所赖以从事司法行为的规则的有机集合。
(二)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特征。
第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一致性。
和谐社会要求满足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诉求,实现人民孜孜以求的司法目标。
而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
如何理解司 法的权威性
如何理解司法的权威性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司法的权威性”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对其含义的理解并不十分清晰和深入。
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的权威性?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它呢?司法的权威性首先体现在其公正性上。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其权威性的基石。
当人们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时,他们期望得到的是一个公平、无偏私的裁决。
如果司法过程中存在偏袒、舞弊或者不公正的现象,那么司法的权威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想象一下,在一个案件中,一方凭借权势或者金钱影响了判决结果,使得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就会崩塌,因为他们不再相信司法能够公平地解决问题。
相反,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能在遵循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判断是非曲直,那么司法就会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其权威性也会随之树立起来。
司法的权威性还体现在其确定性上。
确定性意味着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可预测性。
人们应当能够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以往的司法判例,大致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比如说,当一个人考虑是否要签订一份合同或者进行一项投资时,他需要知道如果出现纠纷,司法会如何处理。
如果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无法做出合理的决策。
这种不确定性会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因为它让人们对司法的功能产生怀疑。
司法的权威性也来自于其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如果司法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无法按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那么司法就会沦为权力和利益的工具。
比如,行政机关为了追求政绩或者其他目的,对司法施加压力,要求对某些案件做出特定的判决。
这样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还体现在其终局性上。
一旦司法机关做出了判决,就应当具有终局的效力,除非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否则不能随意更改。
公正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
公正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公正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正司法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遵守法律原则,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而司法体制改革则是为了完善司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以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公正。
首先,公正的司法是确保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任何人都不受特权和干扰。
司法判决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个人和社会的正当权益。
只有在公正的司法系统中,市民才能够依法行事,企业家才能稳定经营,社会才能保持秩序。
然而,现实中司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腐败、贪污和滥用职权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以便能够自主地行使司法权力。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和任用制度,确保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其次,要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
司法决策应当公开,以便公众能够监督和评价司法行为。
此外,应当建立起权威的司法统计和评估机制,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管和评价,以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司法体制改革还需要注重司法程序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司法程序应当简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延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至关重要。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腐败行为、监督司法工作和提供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司法体制改革。
只有携手合作,才能建立起公正的司法体制。
最后,司法体制改革需要追求长期和可持续的发展。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司法改革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避免一味地追求速度和结果,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公正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密不可分。
只有建立起公正的司法体制,才能保障司法的有效运行,满足公众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
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石,它们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司法行为进行组织、安排和规范的体制。
良好的司法制度能够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待遇。
1. 宪法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2.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不受外部干涉和控制。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
3. 法院体系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法院体系。
法院是负责审理案件、裁判纠纷的司法机关,它是司法制度运行的具体载体。
法院体系包括不同层级的法院,由最高法院负责统一解释法律,并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
低一级的法院负责一般案件的审理工作。
4. 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负责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律师的存在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并促进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二、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规则。
它是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确保案件得到正当的审理和公正的判决。
1.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程序。
它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调查、辩论、判决等环节。
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2.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如何收集、保护和运用证据。
合理的证据规则能够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不正当证据的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指审判过程对公众开放的原则。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提高司法专业素养、完善司法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来探讨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措施。
提高司法专业素养首先,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构建有效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淘汰,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司法人员应当始终坚守底线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尽责。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为司法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能够有效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完善司法体制第一,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前提。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外部干扰和不当影响,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
第二,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推广使用电子起诉、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阅,便于查询和统计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
而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并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如何提升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不可抗拒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这种约束力是通过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而执行力则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法行为体现。
法律的权威性是指引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承诺和尊重法律的一种普遍共识。
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它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确保社会中的各个成员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并为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的权威性还能提供一种稳定的社会预期,使得人们在生活和交往中更加可靠和安全。
为了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司法机构也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和公正裁决,才能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引导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形成共识。
二、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无偏见。
法律要求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分贵贱、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或个人。
公正的法律能够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发生。
法律的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平等的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公正的法律还能够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对司法机构的支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定机构和立法程序,确保法律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并遵循法治原则。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机构应严守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公正裁判,保证每个案件的公正判决。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公正司法讲座心得体会
在我国,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公正司法讲座,通过聆听专家的讲解,我对公正司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公正司法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意味着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尊重和保护,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公正司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只有公正的司法环境,才能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让市场公平竞争,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 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当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才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从而提高司法工作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二、公正司法的内涵1.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公正司法的基础。
在司法过程中,要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程序公正包括:立案公正、审理公正、执行公正等。
2. 结果公正结果公正是公正司法的核心。
在司法裁判中,要确保裁判结果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公正包括:事实认定公正、法律适用公正、责任分配公正等。
3. 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4. 依法办案依法办案是公正司法的根本要求。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
三、公正司法的实践1.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法官队伍廉洁、公正、高效。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4. 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个人感悟通过参加公正司法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公正司法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要积极参与到维护司法公正的行列中来,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司法制度》课件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 定,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司法活动应注重效率和实效,及时解 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所 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司法程序必须公正、透明、合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阶段。
03
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司法权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 件,不受任何偏见或利益影响。
司法权的及时性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司法制度的监督机制
司法制度的内部监督
督和纠正的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民事纠 纷的审判和执行制度,包括民 事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
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刑事犯 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
执行的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 据法律授权,对行政争议进行
裁决的制度。
02
司法制度的构成要素
司法组织
司法制度的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审判 监督等方式,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
通过司法审查、上诉、抗诉等方式, 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
司法制度的外部监督
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舆论 等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司法制度的保障机制
司法制度的物质保障
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等物质保障,确保其正常运转 。
司法制度的人才保障
加快建设什么的社会司法制度
加快建设什么的社会司法制度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重要法宝,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优越性充分体现在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核心的、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先进政治制度”。
这个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既肯定了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们党最终选择、带领全国人民经过艰辛探索实践确立的,又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鲜明特征。
只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好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实践要求,才能真正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一脉相承,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我国政治制度之所以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是因为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之所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意愿,也是因为它不仅可以使党凝聚力量、带领人民前进,而且可以使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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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_1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希望能帮助到您!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
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
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
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
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
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
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替身门”的启示
公正 、 高效 、 威 是 社 会 主 义 司 法制 度 的有 机 统 一 。公 正 权
是 目的 , 人 类 社 会 追 求 的 最 高 价 值 目标 ; 是 高效 是 要 求 , 司 是 法 为 民 的具 体 体 现 ; 威 是 保 障 , 司 法 活 动得 以 良性 运 行 , 权 是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牢 固的 基 础 、 久 的动 力 和 广 阔 的 空 间 。 持 在
新 的历 史 条 件 下 要 推 动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必须 创造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 司法 制 度 , 法 制轨 道 上 推动 各 项 事 业 的发 展 , 动 各 项 在 推 工 作 的开 展 。阎
21 0 0年 2月
湖 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a fHu e iest f c n misHu nt sa dS ca ce cs o r l b i v ri o o o c( ma i e n o il in e n o Un y E i S
主犯 “ 胡斌 ” 是 替 身 》 文 。 接 着 , 7月 2 竟 一 从 3日至 8 2日 , 月 熊 忠 俊 又 在 网 上连 发 8篇 文 章 , 造 各 种 “ 据 ” 继 续 炒 作 编 证 , “ 身 ” 言 。 熊 忠 俊 利 用互 联 网捏 造 、 布 “ 斌 替 身 ” 言 , 替 谣 散 胡 谣 引发 网 民猜 疑 , 导 公 众 舆 论 , 乱 公 共 秩 序 , 误 扰 已构 成 违反 治 安 管理 行 为 。 湖北 省 鄂 州 市 公 安 机 关 根 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 治 中 安管理处罚法》 2 第 5条 之 规 定 , 2 0 于 0 9年 8月 2 1日对 熊 忠
加快建设什么的社会司法制度
加快建设什么的社会司法制度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在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由于我们目前还不具备在短时间内完善这一系统工程所需的物质条件,因此只有从立足当前入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各种利益相互协调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才能逐步构筑起一个坚强有力的审判机关,真正担负起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弘扬正气、维护稳定的神圣使命。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和“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等问题,造成了刑事被告人难以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影响了他们对诉讼活动的参与意识,也限制了刑事辩护的发展空间。
为克服上述弊端,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健全庭前准备阶段的质证制度,做到让被告人充分陈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通过当庭宣读、出示、播放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同时注重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工作,促使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将讯问、询问的情况和结果记录在案,供法院审查起诉时使用。
这样既可减轻控辩双方的心理压力,又可增强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感,避免有些被告人无视事实和证据,拒绝接受检察官的询问,甚至恶语伤害检察官的行为发生。
在庭审阶段,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切实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简化法庭调查环节,缩短庭审时间,降低法庭调查对抗性,减少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增强庭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尽可能地把矛盾消灭在庭审之前。
除特殊情况外,法庭应当当庭裁判,防止拖延时间,浪费资源。
应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努力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时到位,二是评议案件时到位,三是评选优秀裁判文书时到位。
通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症结,达到推动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目的。
坚持和完善司法公正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和完善司法公正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是实现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
坚持和完善司法公正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合法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生活增添了新的活力,还是推动各国家及其公民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是建立完善司法公正机制。
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最高法律,司法公正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坚持宪法规定的司法公正原则,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形成完善的司法公正机制,使司法公正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要依法行政,依法审理,严格按照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要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法定程序保护,拒绝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和滥用职权行为。
三是司法公正要服务大众。
司法释放司法权力,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公正的作用,以便充分发挥司法权利,按照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权,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性,切实服务群众,做到司法公正、公平、高效,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公正的司法中受益。
四是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国家要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加快实行审判责任制,建立审判责任实施、认定、追究、发现机制,完善司法控制体系;同时还要加强法官教育和培训,使司法公正得到更好的保障。
总之,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和完善司法公正制度,建立完备的司法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服务大众,推动司法改革。
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能使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
司法制度与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
司法制度与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府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独立法律体系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司法制度的定义、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以及其重要性。
一、司法制度的定义司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组合体系。
它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制度由宪法规定,并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保护。
二、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1. 独立性司法独立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司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涉和指使。
独立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司法机构应独立处理案件,保证公正和公平。
2. 审判权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机构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和中立的裁决,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3. 法官的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官应在行使职权时独立、公正和中立,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只按照法律和证据作出判断。
4. 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关键要素。
公正意味着在司法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应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法官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判断。
同时,司法程序应高效运作,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和解决,保障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法律体系对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公民享有的法律和人权得到保障,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正义,保障了国家的法制建设。
司法独立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产生重要影响。
结论: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法律体系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各国应重视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不断提高司法体系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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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认识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又有赖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和落实。
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涉及立法、执法与司法,并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文化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有关,但司法实践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
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评判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对公正高效权威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进而为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提供目标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据。
评价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但以下 4 点至关重要:人民群众普遍认可。
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一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确实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信任这一制度;二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节省,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选择利用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三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制度, 进而从感情、心理上认同、拥护、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
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司法制度是否科学、先进,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
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传统,体现少讼、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二是看是否适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水平,适应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诉讼知识、举证能力普遍不强的实际情况,并能正确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方向,坚持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体现法治发展方向。
司法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既有个性,又有共性。
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体现法治发展方向, 从共性方面,就是必须体现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趋势。
如当今世界各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强调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木,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协与接近的正义;强调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强化司法服务,提倡人性化诉讼,体现亲民的司法形象;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体现和服务于政治;倡导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倡导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等。
对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认同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我们要很好地学习,更好地体现。
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使命,一看是否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过司法的引导、规范、调节、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正当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够真正化解社会转型期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侧重于司法实践的反思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
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关注前所未有,各级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
但现在的问题是,有成效、有进步,但不够理想。
社会对司法的不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许多责难、非议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较大的反差,付出与收效不成正比。
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历史的、社会的诸多原因, 但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少数法院搞利益驱动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司法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与群众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
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使实践中的司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着差距,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价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
其次,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不能满足甚至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
如前些年强调“一步到庭”,过分强调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
三是有些法院为提高年度结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内部为提高执结率而推出的债权凭证制度以及中止执行算结案等做法,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问题;有的法院对调判关系定位不当,忽左忽右,为追求结案率而忽视调解轻率下判,为追求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久调不决,损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等。
司法机关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
前些年,司法机关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加强司法保障,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社会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等,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引起共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结果事与愿违。
如前些年对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机关注重的是法官人员编制、职业保障等,而立法机关、社会关注的是对法官的规范管理。
司法机关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内部搞得轰轰烈烈,但国家的定位是解决在工作机制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再如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无限再审、维护裁判既判力的问题, 而国家的定位是如何解决申诉难问题。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
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对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有所发展。
如果说以前的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注重效果的话,那么当前机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了纠纷的实质解决及其效果。
比如,强调中立地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法官释明权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
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不够和谐。
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这一点与近年来行政机关推行的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
如执行“两便”原则过程中侧重了方便法院审判,忽视了方便群众诉讼;基于分权与制衡为目标的三个分立,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开,各个部门内部精细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负担,甚至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基层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诉讼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欠账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
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确实制定了一些扎实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宣传力度大,落实力度小。
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与国家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减负增收政策形成对比,给人以‘旧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在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上,客观的社会评价没有形成,而有关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执行率、服判息诉率的数据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为是自定标准、自己打分而缺乏说服力;公开审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敞开了法庭的门,并没有引进旁听的群众;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众对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误解到不信任。
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
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存在差距。
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着紧跟大局不够紧密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 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
而我们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领导则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立足自身推动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育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些问题仅从司法机关内部难以有效地解决,有些问题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问题也可以说是转型期的司法所难以避免的。
但解决这些问题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就司法机关而言,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国情。
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正义的实际需求,研究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正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本质不同,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深化和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要充分尊重当前法治发展的实际水平,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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