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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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管理制度
供货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商场管理,保护供货商利益,树立商场形象,确保商场信誉,特制定供货商管理制度。
一、商品管理规定
1、供货商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商必须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证明文件,经商场审核后,供货商方可销售。如供货商未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不得侵犯它人商标、标识、代理权、专利权、专有权等行为,如发生侵权事件,供货商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商场有权向供货商追索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供货商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核实,商场有权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并给予1000元处罚,由此给商场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供货商全部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清退处理。
4、供货商入场进货前必须申报经营品类及品牌,提供相关资质报告,经商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未如实申报造成重货现象发生,则按跟、重货处理,责令退货外并对其供货商按重货规定处理。
5、供货商必须在商场指定周期提供四季商品,保证商品货源充足,款式,花色,尺码齐全,以及当季、新款、畅销商品的调配和供应,供货商销售的货品数量应不低于商场规定的库存标准,(三月、五月、六月、七月上旬、九月、十月每平米不低于20件,十一月、十二月、一月每平米不低于25件,腊月每平米库存不低于25件,中岛每平米25件,花车每辆不低于200件)否则商场有权从供货商货款中扣500元作为罚款,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商品,方可返还。
6、供货商的商品自行保管,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或公共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更不得将危险品放在商品中,商场一经发现每次给予供货商100元处罚。
7、商品退场:
1)返货退场、重品牌退场、残次退场,导购员填写《柜组商品入出库单》注明出库原因,如发现重货,主管要现场监督供货商把商品打包,经所属区域主管签字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退场必须于当日18时之后至下班前退场,如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出场,视同漏柜处罚。
2)一经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商品,对该供货商视情节处以200元的处罚。
8、供货商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法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商场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制度。
9、一经发现在退货换货过程中有推诿、刁难顾客等行为,商场有权先行按销售价格给顾客退货、退款,并按照服务投诉奖300元对供货商作出处罚。先行赔付金及处罚金额均从支付供货商销售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由于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货,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1、由于供货商所经营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或媒体曝光等,商场有责任帮助供货商进行协调处理,所需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2、供货商必须按照商场统一规定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售后制度要求规范经营,服从商场的统一管理。
二、价格管理规定
1、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价格均须商场核准,必须明码标价并使用商场统一价签。
11、严禁供货商诱导导购员违犯本规定第5条、第9条,卖场一经发现,将对供货商进行1000元处罚,并对导购员进行200元处罚。
12、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商场的“价格管理规定”规范经营,服从商场的统一管理,有违犯者,劝其出场。
13、为最大限度体现xxxx世纪广场所售商品的价格优势,增加xxxx世纪广场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与市场占有率,商场针对供货商销售的非品牌商品价格采用百分比加价率原则,统一加价率标准为:
1)进口代购:×2.5+10
2)广州、深圳:×2
3)武汉、杭州:×1.85+10
4)北京:×1.6+8
5)郑州:×1.5+3
6)西安:×1.45+1
7)侯马:×1.3+1
14、供货商上货、定价流程规定:
1)供货商持货至B2商管,报柜组及上货数量并签字,商管人员初验并通知相关楼层管理部进行复验;
2)楼层管理部复验后,柜组填写《柜组商品入出库单》,签批完成后由楼层管理部人员在本班次将单据返回商管;
3)柜组持《柜组物资领用单》至B2商管领取磁扣、物价签。
4)供货商持上货单至楼层管理部,楼层管理部根据商场相关规定、进货渠道及市场情况等与供货商协同定价,同时给每件商品黏贴价签,楼层管
理部收回上货单原件备查。
5)柜组按商场要求给每件商品打磁扣并张贴物价局标价签,楼层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三、磁扣、黏贴价签、物价签管理规定
1、供货商不经商管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拿取磁扣,一经发现每个处罚10元;
2、严禁供货商私自使用商场解码器,一经发现,商场将对供货商处以500元处罚;严禁供货商私藏解码器,一经发现,商场将对供货商处以5000元处罚;
3、商品入场后,在商场营业时间6个小时内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黏贴价签、一经发现每项扣20元;不打磁扣,每件处罚50元;
4、不按标准将磁扣打在规定位置上,一经发现每例处罚5元;
5、如供货商经营区域内出现多余磁扣、一经发现每个罚10 元;一件商品上多打者,一经发现每个罚5元;
6、每件商品上都必须有相对应的黏贴价签。凡未挂黏贴价签者,一经发现每件商品处罚10元。
7、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商场制定的商品加价率制定售价,必须使用商场统一的黏贴价签、物价签,并不允许涂改;否则一经发现,每个处罚10元。
8、黏贴价签、物价签填写不规范,每个处罚5元;
9、正挂商品每款必须有物价签。
四、商品重货管理规定
为规范供货管理秩序,丰富卖场货品品种,提高商场整体竞争力,特制订重货管理规定:
1、重货区域划分标准
1)服装区:运动潮牌、时尚男装区、青少年装区、运动装区、童装区、内衣区、裤区、中老年女装区、时尚女装区、休闲女装区。
2)鞋区:童鞋区、学生鞋区、运动鞋区、普男鞋区、时装鞋区。
2、重货版型界定标准
1)供货商采购的品牌、款式、颜色、面料等四者完全相同的货品,是重货商品。
2)供货商采购雷同商品(款式、颜色、面料完全相同仅品牌不同的货品),是恶意跟货商品。
3)“四同或恶意跟货”由区域主管、楼层经理共同认定。
3、重货时间界定标准
供货商所采购的货品进入卖场,必须根据原始进货单据的进货时间填报录入单,商场根据所填报录入单时间确定是否重货。其具体办法:
1)供货商同上外省货(包括太原)的重货界定:
a凡同省采购者同日内采购的“四同或雷同商品”不属重货,凡第二天之后所到“四同或恶意跟货”一律按重货进行处理;
b太原、郑州“四同或雷同商品”采购时间比西安采购时间迟一天不属于重货;
c北京“四同或雷同商品”采购时间比西安采购时间迟两天、比郑州迟一天也不属于重货;
d浙江、广东更远批发市场采购的所有“四同或雷同商品”均不属于重货管理范围。
2)供货商同上本省货的重货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