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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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四条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满分10分)

1.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

2.企业是否处于该行业产业链较高增值环节;

3.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

4.企业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满分30分)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3.上一年度利润总额;

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

5.总资产平均增长水平;

6.平均资产负债率。

(三)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满分25分)

1.企业是否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值;

3.近三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

4.近三年开发的省级及以上新产品累计数;

5.近三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入平均额;

6.拥有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软件著作权个数。

(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满分25分)

1.企业产品是否通过安全认证(3C)管理;

2.企业是否通过ISO及其他管理/环境/安全体系认证;

3.企业注册的商标数;

4.企业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称号数;

5.企业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市级名牌产品数;

6.企业是否拥有互联网门户网站;

7.企业是否运用OA系统或财务管理系统或进销存管理等系统;

8.企业是否为两化融合贯标/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9.企业产品、技术是否纳入年度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

10.企业是否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

(五)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满分10分)

1.近三年企业年培训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员工的比重;

3.企业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数;

4.企业拥有的本科及以上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重;

第六条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100%;

(二)利润增长率=(本期利润-上期利润)/上期利润×100%;

(三)资产负债率=本期负债总额/本期资产总额×100%;

(四)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五)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六)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七)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本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八)企业获得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市以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和市名牌产品数;

(九)企业注册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数。

第七条企业上报的评价数据和材料,纳入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体系进行测算,并得出评价结果。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省经信委每年定期发布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通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自愿申报,如实填写以下材料:(一)《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申请表》;

(二)《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三)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开发和创业创新、质量品牌管理和人才培育发展等);

(四)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第十条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在评价结果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发文认定为“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

第四章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成长型小微企业有效期三年。省经信委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十三条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纳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在有效期内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每年按时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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