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剖析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剖析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剖析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竞争,中小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增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安徽省制定了一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本文将对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深入剖析。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安徽省制定了一系列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以确保评估的公正和准确性。
这些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规模和经济指标: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年销售额、从业人数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
2. 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包括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技术研究和创新管理方面的表现,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 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能力等因素,以评估企业的市场表现和竞争力。
4. 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团队能力,以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
5. 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等因素,以评估企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安徽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通过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经营和财务资料作为申请材料。
2. 审核和评估:安徽省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企业的规模、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3. 现场考察:对通过审核和评估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管理水平。
4. 终审和认定:根据审核、评估和现场考察结果,安徽省相关部门进行终审,并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认定。
5. 公示和监督:对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并进行监督,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认定结果和权益获得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将给企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1. 政府支持和扶持: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安徽省政府提供的各种支持和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资金的支持、税收优惠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9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知名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加快推进全省质量品牌升级,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安徽名牌产品、安徽服务名牌(统称安徽名牌)的评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徽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制造业等经济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信用好、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产品。
安徽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组织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优质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满意度和信誉度,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服务项目。
对获评为安徽名牌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统称为安徽名牌项目。
第三条安徽名牌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管为保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安徽名牌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科学公正、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省名牌发展战略,联合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组织开展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安徽名牌申报指南、评定计划、评价细则等工作文件,对申报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二)征集组建安徽名牌评定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三)成立专家评审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定活动;(四)处理省名推委日常事务,完成省名推委交办的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财企[2005]509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50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经委、乡镇企业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
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和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皖政办秘[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日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持续深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市、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涌现出的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和县(市、区)进行通报。
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本办法考核评价民营经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控股(不包括港澳台资)之外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考评方式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分,结合县域经济考核分类和各地民营经济发展基础,将16个市分为两类,107个县(市、区,含毛集实验区和叶集试验区)分为四类(见附件1、2),分别按照市、县(市、区)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见附件3、4),由省统计局进行统计考核,并征求各市对县(市、区)统计考核结果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评结果。
三、考评通报按全省市、县(市、区)数的1/3,对得分排在前6名的市,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称号;对一、二、三、四类县(市、区)分别按照其总数的40%、33%、30%、30%比例,对得分排在前12名、12名、7名、5名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称号,并予以通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皖地税函[2008]5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52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附件:1、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混合型企业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具体计算方法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二○○八年十月十七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工业和其他行业的人数和资产两项指标所占比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四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五条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实际任职和雇佣劳动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第六条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皖经中小企函[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的通知(皖经中小企函〔2009〕134号)各市经委(工经委、中小企业局):为加大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推动成长性小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企业的综合实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选择与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目的一是建立项目库。
通过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确定省经委重点调度的5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1000户成长性小企业,对新增投资计划建立项目库。
二是建立监测制度。
通过对5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1000户成长性小企业运行监测和调度,研究、预测全省中小企业发展走势,把握中小企业宏观运行态势,及时研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更好、更有效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是确定重点扶持对象。
通过对5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1000户成长性小企业运行情况监测,重新认定100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确定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
二、推荐条件(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企业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生产专业化、经营精细化、产品特色化、技术高新化、管理现代化和品种系列化等特征;2.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在国家、省重点支持的九大振兴产业范围内,以及为之配套的相关企业;3. 2008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4.企业具有按要求报送运行数据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2017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2017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皖经信中小服务函〔2017〕162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推荐2017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2017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示范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的省示范平台数量为合肥市不超过7个、马鞍山、芜湖、池州、安庆市不超过3个、其他市不超过2个、广德县、宿松县不超过1个。
二、《认定办法》已将每三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截至2017年底有效期满的省示范平台可再次申报。
三、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认定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对推荐的省示范平台服务业绩进行测评,提出推荐意见。
四、请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于12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省示范平台的申报材料等纸质文件一份及电子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梁敬永,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小微企业;(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
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满分10分)1.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2.企业是否处于该行业产业链较高增值环节;3.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4.企业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满分30分)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3.上一年度利润总额;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5.总资产平均增长水平;6.平均资产负债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皖政〔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推动我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1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4【实施日期】2015.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发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好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用好小型微型进出口企业和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
支持小型微型出口企业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创新支持方式,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步伐。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全面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产业导向、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超过3个月)。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皖科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现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及评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安徽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科高[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高〔2009〕130号)合肥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皖民管函〔202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9号)、《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3)63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皖政办(202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小微企业;(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
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满分10分)1.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2.企业是否处于该行业产业链较高增值环节;3.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4.企业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满分30分)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3.上一年度利润总额;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5.总资产平均增长水平;6.平均资产负债率。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一、企业规模在规模方面,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注册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专业化程度企业在其从事的领域内具备一定的专业优势,产品或服务在技术、工艺、或是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的特色和优势。
企业应注重主营业务的发展,并在所处行业中有较为突出的表现。
三、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具体表现为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工艺改进等方面有持续的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本行业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
四、成长性企业在过去三年内,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持续增长,表明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潜力。
五、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六、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竞争力,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七、财务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信用状况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并按时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九、评定程序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审、公示等环节。
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初步审查。
通过初步审查的企业名单将提交给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政策支持对于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扶持、融资支持、市场开拓、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引进等。
此外,政府还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研发能力提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皖经信中小企〔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企〔2023〕44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现将《安徽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安徽省“十四五”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徽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群申报,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7〕846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开2017年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7〕846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符合《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
二、申报材料1.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2.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3),并提供符合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要求的相关附件和材料;3.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开发和创业创新、质量品牌管理和人才培育发展等);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近两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5. 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申报程序1. 申报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四、有关要求1. 各地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4)推荐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各地2016年底已推荐申报2017年成长性小微企业专项的企业,此次纳入申报范围由各地审核推荐。
2.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6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申请表(纸质件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评价(试点)工作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评价(试点)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皖经信中小融资函〔2015〕855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评价(试点)工作通知皖经信中小融资函〔2015〕855号有关市经信委:为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实现有效挂牌融资,我委建立了“安徽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评价体系”。
为确保评价结果更具有准确性,拟选择亳州、阜阳、蚌埠、芜湖、安庆等市先期开展评价试点工作。
现将《安徽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评价体系试点方案》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试点市经信部门认真组织本区域内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以高成长性产业、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基础,以科技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为主体,优先对已经进入省、市、县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企业进行评价,对直接融资积极性较高的其他中小企业可同步进行。
非试点市也可组织本区域内企业参与评价。
二、评价企业登陆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免费注册,由平台开通用户账号后,企业登陆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安徽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评价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报企业评价数据。
为保证对该企业评价结果的准确,并帮助证券服务机构为该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企业务必实事求是填报数据,并为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
试点期间要保障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24小时畅通,积极开展数据填报培训,指导企业填报数据,做好现场或网络答疑,完成企业初步评价,有企业需求的可出具评价报告。
要主动与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及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试点的总结,以便尽快在全省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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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四条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
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满分10分)
1.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
2.企业是否处于该行业产业链较高增值环节;
3.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
4.企业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满分30分)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3.上一年度利润总额;
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
5.总资产平均增长水平;
6.平均资产负债率。
(三)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满分25分)
1.企业是否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值;
3.近三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
4.近三年开发的省级及以上新产品累计数;
5.近三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入平均额;
6.拥有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软件著作权个数。
(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满分25分)
1.企业产品是否通过安全认证(3C)管理;
2.企业是否通过ISO及其他管理/环境/安全体系认证;
3.企业注册的商标数;
4.企业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称号数;
5.企业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市级名牌产品数;
6.企业是否拥有互联网门户网站;
7.企业是否运用OA系统或财务管理系统或进销存管理等系统;
8.企业是否为两化融合贯标/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9.企业产品、技术是否纳入年度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
10.企业是否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
(五)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满分10分)
1.近三年企业年培训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员工的比重;
3.企业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数;
4.企业拥有的本科及以上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重;
第六条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100%;
(二)利润增长率=(本期利润-上期利润)/上期利润×100%;
(三)资产负债率=本期负债总额/本期资产总额×100%;
(四)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五)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六)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七)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本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八)企业获得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市以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和市名牌产品数;
(九)企业注册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数。
第七条企业上报的评价数据和材料,纳入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体系进行测算,并得出评价结果。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省经信委每年定期发布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通知。
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自愿申报,如实填写以下材料:(一)《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申请表》;
(二)《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三)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开发和创业创新、质量品牌管理和人才培育发展等);
(四)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第十条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在评价结果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发文认定为“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
第四章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成长型小微企业有效期三年。
省经信委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十三条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纳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
在有效期内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每年按时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
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认定:
(一)逾期不上报监测数据及材料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三)复评不合格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发生规模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
第十七条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优先向银行、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单位推荐,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优先参加省组织的各类中小企业培训,提高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