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安装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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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装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燃气管道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施工范围:村内所有中、低压管网敷设,户内燃气安装,管道支架制作安装,阀门、燃气表、调压箱及调压器等其他附属燃气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4、工程承包方式:清包工(包工不包料、包辅材、包验收合格、包吹扫通气、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第二条:承包价格
1、工程量与甲方招标文件一致时,双方约定工程包干总价为万元(大写:)。
2、安装户数综合包干单价为元/户。
3、本综合包干单价为综合本合同中包含的所有因素后的单价(含人工、辅材、管理、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4、以上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内不因设备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提高
费用,按实际完成户数及工程量结算总价款。
5、增加的工程量,需事先经甲方书面确认。完工后经双方核定,按照乙方投标文件确定的各项单价据实结算。
第三条:质量标准
按照《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要求》、《城镇燃气室内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及省、市现行验收规范和执行,安装应符合天然气管道安装标准,做到验收合格。
第四条:工程工期
1、工程总工期:自然日。
2、乙方应主动、积极配合甲方其他工程施工,确保燃气管道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进度相适应。
3、具体施工计划、安排,由乙方自行作出安排,并书面提供给甲方工程部或其它主管部门。若因甲方原因滞延工期,乙方负责的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日期按滞延时间顺延。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管材、管件、阀门、燃气表、支架角铁,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材料。
2、负责落实现场的水、电,水、电费用由乙方自担。
3、向现场派驻施工监管人员,负责监管施工质量、督促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参与工程的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服从甲方现场派驻人员的监管。
2、当现场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共同签署《变更记录》方可变更。
3、根据施工进度,将所需材料提前七日向甲方书面提出。
4、工程材料领用后,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给甲方带来的连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6、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标准。
7、对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在甲方按合同条款足额付款后,乙方必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甲方负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代乙方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第七条:结算方式
1、工程完工并打压合格后,经甲方确认,支付到合同款的65%。
2、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完成竣工决算,乙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余下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扣除合同款的5%质保金后,向乙方支付完工程尾款。
3、一年内如未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若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0.2‰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或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证明(合格证),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工程总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5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施工必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7、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8、乙方不按时进场施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9、因施工质量产生的安全事故,造成住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除住户使用不当外)。
10、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