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
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论文
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国际人权保护的意义日益凸显。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与多元文化的价值观念,如何在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保障国际社会在尊重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同时,推进共同的人权保护目标,这是摆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面前的一个挑战。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以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基础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个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隐私和家庭权利,以及正义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等等。
这些权利被视为全人类的共同普世价值,不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2. 尊重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国际人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将国际人权保护作为国际关系的一种合作手段,而非强制或干涉的手段。
它应该是双向的,既承认了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也承认了国际社会对国家人权保护政策的监督和批评权利。
3. 坚持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通俗地说,各种人权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例如,人权的社会性、经济性、文化性与政治性等方面都应该保障。
此外,需要认识到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相支持的,而不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国际人权保护的目标是在落实各种人权时尽量做到均衡发展,以及平等和互惠关系。
4. 多元文化和宗教价值的平等尊重原则在一个多元文化社会中,各种文化和宗教传统的平等尊重和保护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因为这是维护主张文化多元性所必须的条件。
在国际人权保护中,我们应该避免过度强调单个价值观念;而应该平衡各种文化和宗教传统间的关系,做出公正的权衡和取舍。
5. 相互监督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相互监督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社会与国际组织之间应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对各国的人权记录和政策进行评估,同时为各国提供必要的协助,以推动各国人权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人权保护与内政原则的关系在国际人权保护和内政原则之间,有许多复杂和微妙的关系需要平衡。
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
不干涉内政原则探究——国际法与国际干系分析引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理,在国际干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进行深度探究,并结合国际法与国际干系的分析,探讨其内涵、意义及适用状况。
笔者将从历史背景、主要原理、国际法的视角和国际干系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不干涉内政原则诞生于17世纪,起初是为了维护君主制国家的利益而提出。
在那个时期,肯定主义君主国家强调领土主权,认为国家内政是不行干涉的。
19世纪以来,不干涉内政原则开始演变,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主要原理1. 领土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国家主权,主张每个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内政享有肯定的控制权。
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干系中最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政事务,其他国家不应当干涉。
2. 国家对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应该对等对待。
没有哪个国家在国际干系中有肯定的优越地位,没有任何国家有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三、国际法的视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确立。
《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4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他国际法文书和司法实践也进一步补充和进步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1. 条约法《维也纳联合国关于条约规则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合法的政府之间的条约干系,并强调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
依据该公约,一个国家的政权是否合法,应由本国自己决定。
2.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也支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尽管国际人权法主张保卫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它并不赐予其他国家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权力。
四、国际干系的角度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干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影响着国际社会的运作和国家行为。
1. 维护和平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最重要作用是维护和平。
通过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可以缩减战争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
2. 增进国家独立和自主不干涉内政原则保障了每个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利。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
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
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
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
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
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摘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指各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预其他国家的事务。
这一原则在历史背景下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同,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保障。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何平衡其适用范围与实践意义是当前国际关系面临的问题。
未来,应进一步加强维护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推动各国之间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的合作,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繁荣。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引言、正文、历史背景、国际关系、适用范围、局限性、实践意义、结论、未来展望、维护、重要性。
1. 引言1.1 什么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各国不得干涉他国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他国的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各国的主权和独立,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准则之一。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在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意识到通过相互尊重和合作才能实现和平与发展。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其独特的理念和实践意义引领着国际社会走向合作与共赢的道路。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只有遵循这一原则,各国才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
1.2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这一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和平的重要基础。
如果国家之间随意干涉他国内政,将会造成国际关系紧张和矛盾激化,可能导致冲突和战争的爆发。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尊重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的表现。
每个国家都有权利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发展需要进行内政管理,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事务。
这种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有助于建立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互信,避免一些国家不当地干涉他国内政而引发的矛盾和对立。
从法理的角度解读“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
从法理的角度解读“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新事物新矛盾的产生,国际法也在不断修订不断进步,以便更好地解释新现象,解决新问题。
关于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和“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应运而生,国际法上对“保护的责任”的合理性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可能出现的“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的冲突的论证也在进行,已经达成了最低限度的一致,即主权不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
关键词:保护的责任不干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保护的责任”作为一个新近才发展起来的理论,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还处在论证阶段,国际法上也还尚未形成一定的国际习惯,只有联合国陆续所颁布的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一些规定。
“保护的责任”实质的问题就是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1],但它与传统的不干涉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对立,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单独地看两者,都有令人信服的法律举出,但两者对比之后却会衍生出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
不论有何争论,最低限度的一致已经达成。
一、“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及后续法律文件20世界90年代非洲社会发生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全世界为之震惊。
鉴于非洲社会出现的恶劣行为,前苏丹外交部长弗朗西斯-登在1995年所写的《主权的边界》里首先提出了“作为责任的主权”的观点,随后在其主编的《作为责任的主权:非洲的冲突治理》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主权作为一种责任的思想,即国家政府有义务保障国民最低水准的安全和社会福祉,对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均负有责任。
一国在行使主权时,除了享有某些国际特权,还必须承担保护人民的长期义务,如果国家履行了保护人民的义务并切实尊重人权,对以人权为由的外来干涉的担心就会大大减少。
“保护的责任”这一理念是随着“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而发展起来的。
人权的概念可谓由来已久,从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到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有人权的影子存在,只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国际社会更关注于国家主权的争斗而忽视了人权。
国际法 试述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有着悠久的历史沿革。
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
比如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
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
这项原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明确解释,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同时也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根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
但是,即使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未能给“内政”一词明确规定其判断标准。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内政。
而这条规定具体该如何解释,国内外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由于国际法中的内政并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总是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很难给内政下定义;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国家利益不同对内政的解释也不同。
如有权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
但是,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
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二者都符合,才是内政;只符合国内法,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就不是内政。
而对于什么叫干涉,国内外对国际法的研究中正式界定很少,也一直未能达成共识,这一现象恰恰说明界定干涉很困难。
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探究论文
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探究论文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它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对这个概念进行深入的探究,探讨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不干涉内政原则,也称为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相互之间,应互相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不干涉彼此的内政事务,不干扰彼此的国家事务,也不干涉彼此的国内事务。
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维护国际法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演变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在17世纪欧洲战争时期产生的。
当时法国、荷兰等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经常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
后来,欧洲列强在《威斯特法利亚条约》中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并将之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20世纪初,不干涉内政原则开始逐渐受到挑战。
当时各国不仅在经济上相互影响,还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产生了很多差异。
这导致不少国家试图通过干涉他国的内政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利益。
这种行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剧,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国际矛盾和冲突。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各国在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并将之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作用和意义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存在保证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消除了国际上的互相猜疑和不信任,保证了国际和平和稳定的发展。
2.促进国际合作。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存在鼓励各国之间开展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推动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
3.保障国家主权。
不干涉内政原则保障了各国的主权和独立地位,避免了大国对小国的干涉和侵略,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国家的尊严。
4.维护国际法秩序。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国际法的普遍适用和全球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为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限制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如何正确处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联合国宪章》中明确无误的宣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在实现其宗旨时应遵行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其中首要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由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
按照这一规定,在国际上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而不应当侵犯它们的主权。
由此可见,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前提。
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国际人权保护仅仅是构成国际法的一项具体原则,而不是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
但是,不是绝对的,而有着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必须遵守国际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必须以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为前提。
1、国际人权保护不得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国际人权保护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不是实施人权保护的障碍,而是重要保障。
没有主权国家的参与,任何个人和集体或民族均不可能直接享受到国际人权的保护。
国家要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就不可能没有主权,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
在国家主权被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根本无法实现。
如: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领土,实行三光政策。
在日本军国主义的铁蹄下,我国主权和领土沦丧,又何谈人权和人权保护?由此可见,没有国家主权,也就没有人权,尊重人权,首先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2、国际人权保护不得违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
国际关系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关系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领域,其中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各国的主权和独立应该得到尊重,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个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尊重主权和独立的基本要求。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独立和自主的权利,是国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干涉别国内政是对主权的侵犯,也是对国际法的违背。
在现代社会,主权国家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避免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略。
其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关系中,冲突和战争常常是由于内部矛盾和纷争引起的。
如果各国都能够遵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避免对其他国家的内政进行干预,就能够减少冲突和战争的风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础。
只有当各国都能够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才能够建立起真正的国际合作关系。
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各国可以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科技合作、文化交流等领域的进步。
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够解决全球性的问题,如气候变化、贫困、疾病等,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然而,在实践中,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些国家可能会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借口,对其他国家的内政进行干预和干涉。
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应该加强监管和约束,确保各国遵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各国之间的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最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实施还需要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支持。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加强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建设和完善,有助于更好地实施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推动国际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总之,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各国的主权和独立应该得到尊重,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个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 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
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1)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我认为,所谓对内的最高权,即内政的权力,凡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国家,均有权自行决定。
什什么又是人权?人权又属不属于内政?所谓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思想。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结束,鉴于几千万人死于战争,基本人权和人类尊严被法西斯残酷践踏,各国对人权问题开始予以深刻地关注,人们深刻认识到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世界和平、国家的独立与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国际法问题,至此人权问题开始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
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一次被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联合国宪章》中,宪章明确指出“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拘束”,并在第一条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联合国对人权保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以至于被认为“除了追求和平联合国再也没有比实现人权更重大的目标了。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于规范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
它是现代国际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原则,旨在引导各国之间尊重彼此的主权和内部事务,避免干预他国内政引发的冲突与紧张局势。
下面将从该原则的起源、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其进行浅谈。
首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起源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19世纪初的维也纳会议上,由于担忧更替战争的再次爆发,欧洲国家首次提出了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原则。
此后,该原则逐渐发展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并被写入《联合国宪章》中。
同时,国际法中的其他相关原则如领土完整、平等主权等也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相辅相成。
其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进行干涉。
这包括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干涉,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该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国家的自主权和不干预原则,强调国家间应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也不以武力或其他方式对他国进行干涉。
在国际法中,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条约和国际公约中。
然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并非普遍适用的,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当某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涉及到国际安全问题、国际人权问题或者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其他国家可能会进行干预。
此外,国际社会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保护民众福祉等方面也会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适度的干预也可能是必要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存在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来掩盖自身的内政问题,从而逃避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干预。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打着主权和内政不可干涉的幌子,对人权、宗教自由等方面进行违反国际标准的行为。
其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可能导致某些国家忽视其他国家内部的人道危机和人权问题,造成国际社会对于各类危机的无所作为。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社会必须权衡利弊,适度干预以维护国际秩序和人类福祉。
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辩证关系研究
第34卷 第6期2012年11月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34,No.6Nov.2012收稿日期:2012-08-28作者简介:康玉娟(1979-),女,汉族,甘肃天水人,兰州工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辩证关系研究康玉娟(兰州工业学院社科系,甘肃兰州730050)摘 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学者不断地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论调,西方国家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它国内政的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不但没有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反而使国际关系更加紧张。
因此,从理论上对人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从实质上分析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促进二者关系和谐发展需要国内和国际各方面的努力。
关键词:人权保护;不干涉内政原则;辩证关系;和谐发展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02-(2012)06-0037-03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打着“维护人权”、“消除人道主义灾难”的旗号,发动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等,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侵犯其主权,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如今,随着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美国等西方国家再次借中国南海问题在中国的人权问题上大做文章,企图借机干涉中国内政,由此使得人权与国家内政之间的关系再次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深切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揭穿这套“理论”的霸权主义实质,促进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和谐发展,很有必要从世界近现代史和国际法的角度对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作一番深入的考察。
如何正确处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而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两条基本原则。
前者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后者是指一国不得干涉或借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干涉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在现实中存在一定冲突,国家内部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同时会损害到一定的人权,另外有些霸权国家以国际人权保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主权。
但他们的目标都是人类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国家维护主权和内政的独立说到底是国家和平稳定发展,本国人民生活幸福安康,与保护人权是密切相连的。
各国应摆正好这个心态。
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应秉持以下两个原则:任何国家不得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强行推行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模式和价值标准。
美国曾一度以中国的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而最严重的是以“解放伊拉克人民”以维护他们的人权为理由之一对伊拉克发动战争。
但最终人权没有维护到,反而让伊拉克人民陷入缺水断电、缺医少药、物资匮乏、物价上涨、治安恶化、绑架抢劫频发,人权更加受到伤害的状态。
应通过国际合作,敦促不愿意改善人权状态的国家认真对待人权,帮助无理改善人权状况的国家改善其国内的人权保护状况。
任何国家不得以主权为由无视国际人权义务、侵犯人权。
卢旺达种族屠杀案中图西族军队屠杀了4000名胡图族难民,因维护本国主权二无视其他种族的人权,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还应通过国际社会共同的监督,促使国家履行义务,防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通过联合国特设的相关负责实施监督的国际机构对此进行严格监督。
《国际法》。
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
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一、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干涉原则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简称,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每个主权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和贫富程度,在国际法上一律平等。
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依其主权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地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受他国干涉。
(一)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文件确认不干涉原则第一次出现是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
该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绝不干涉别国的政治。
他们也不允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
由于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交往中的基本价值与共识,逐渐为许多国家接受。
1919年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在第15条的第8款规定了该原则,明确了按照国际法纯属一国国内管辖的事件,国际行政机构不应给出建议。
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其后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都确认了该原则,如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87年通过的《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肋、原则的效力宣言》;1981年通过的联大36 / 103号决议。
这些国际法文件都一再指出各国有义务尊重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式,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肋、等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以人权等其他理由为借口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内政(联合国《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 , ST/LEG/SER. F/1.143-147 ,160-167)因此,对于每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国际法确认不被干涉是国家的一项基于主权的权利。
(二)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院确认在国际法院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判决中也确认了不干涉原则。
在该案中,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政府指使某些拉美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境内从事港口布雷、破坏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等行为,以及资助尼加拉瓜的反政府集团等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
浅析人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浅析人权保护的若干问题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前言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国内法保护逐步发展为国际保护。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与主权国家在实现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不断增强,尊重与保护人权是国家应负的国际义务,同时各国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在和谐统一中实现人权保护。
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一)人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基于作为人而应该享有或应当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
而人权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1]按照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一般分为以下三大类: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集体人权以及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本身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在国际社会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主体,人权国际保护离不开主权国家的支持。
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人权原则是一个互相制约与平衡的关系。
两者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际社会个人具体权利的最大化。
1.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影响首先来看,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限制和削弱国家主权的理论纷纷出现和发展,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在一些方面会受制于国际人权保护,例如,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条约中所体现的有关保护人权的一般性国际义务;国家不得违反其缔结或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等。
此外对侵犯人权的追诉趋于国际化,也使国家的司法主权受到冲击。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教授理查德·福尔克(Richard Falk)明确指出:“政府须在规定范围内行事,即便是政治、军事领袖,如果他们对人类犯下了罪行或是严重地侵犯了人权,也有可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高一国际关系中的主权与不干涉原则总结
高一国际关系中的主权与不干涉原则总结在国际关系中,主权与不干涉原则是各国间相互行为和决策的基本准则。
主权原则强调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具有最高的权力和自治权,且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而不干涉原则则指出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内政事务,不进行干预。
本文将对高一国际关系中的主权与不干涉原则进行总结。
一、主权原则的重要性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各国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力,并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坚实基础。
每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其享有独立的国家地位、政治体制和经济决策权。
借助主权原则,各国能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维护国家利益,发展自身经济和社会。
二、不干涉原则的原则与限制不干涉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而设立的。
它要求各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不干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准则,然而,并非绝对存在。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能出于道义、安全或其他利益考虑,进行一定程度的干涉。
此时,应该在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框架下,遵循国际法和合法性原则,确保干涉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主权与不干涉的挑战尽管主权与不干涉原则是国际关系的核心,但在实践中常常面临挑战。
一方面,全球化和全球安全威胁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加剧,这导致国家在自主权和独立性方面面临困境。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通过干涉他国内政来实施自己的利益和意图,这对国际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
四、主权与不干涉的平衡与调整在实践中,主权与不干涉原则需要与国际社会中其他原则相互平衡与调整。
例如,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和难民问题公约等国际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应对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采取的行动。
此外,各国应加强多边机制的合作,通过和平谈判、经济合作等方式解决争端和矛盾,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和平。
五、结语总之,主权与不干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准则,为各国的国内决策和行为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推动国内发展的同时,各国应遵守国际法,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本文首先从背景介绍入手,阐述该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后介绍了该原则的定义与解释以及其历史渊源,包括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接着分析了国际社会对这一原则的共识和支持。
在强调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指出其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同时也探讨了存在的争议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当前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干涉, 定义, 历史渊源, 国际公约, 适用范围, 国际社会, 共识, 重要性, 争议, 挑战, 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始终被视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石之一。
随着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变得更加紧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几个世纪以来,各国之间的关系一直由于国家间的冲突而备受困扰。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不干涉内政原则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同时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相互尊重。
在当今世界,国际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各国之间的利益交织在一起,不同国家的内部事务也常常会影响到其他国家。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通过遵守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
背景介绍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的背景及其在当前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这一部分内容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概览,为接下来的详细讨论奠定了基础。
2. 正文2.1 定义与解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规定了各国不得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
也可以称之为不干预原则或是内政干涉禁止原则。
这一原则是国际法在国与国之间关系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从国际人权法看不干涉内政原则
从国际人权法看不干涉内政原则
谷盛开
【期刊名称】《河北学刊》
【年(卷),期】1997()4
【摘要】从国际人权法看不干涉内政原则谷盛开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部门①,主要涉及人权的国际性和人权国内专属管辖的问题。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法中一条必不可少的原则。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这项原则加以阐述和说明,对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5页(P49-53)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不干涉内政原则;联合国宪章;权利;义务;人权
【作者】谷盛开
【作者单位】中国人权研究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8.2
【相关文献】
1.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J], 韩天然
2.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相关问题的评述 [J], 黎铧
3.“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J], 赵洲
4.达尔富尔:不干涉内政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冲突与权衡 [J], 任越
5.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J], 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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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分析
《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分析一、《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发生了许多震惊全球的人道主义危机事件,特别是1994年发生在非洲小国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对人类的良知造成了极大震撼。
而国际社会对这次种族灭绝事件的消极应对态度在事后受到了广泛的批评。
这也促使全世界思考该如何避免再发生此类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灾难。
接着,1999年3月24日至6月20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保护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居民的基本人权为由,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
这场战争更将“尊重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关系这一国际法命题的争论推向了白热化的程度。
1999年,作为对所有这些事件的反思,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发言时警告说:“如果人类的共同良知不能在联合国找到它最大的讲台,那么人们可能就会以其他手段寻找和平和正义。
”[1] 22000年,安南在其《千年报告》中直截了当地指出,“如果人道干涉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作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性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作出反应呢?”[2] 42001年12月,一个名为“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①(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以下简称" ICISS" )的组织向全世界公布了它的研究报告——《保护的责任》。
该报告的“前言”指明了其主要思想,即“保护的责任”问题,即“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
[1] 8作为国际社会承担保护的责任的方式,报告中特别提到了军事干预的方式。
报告进一步就保护责任的两个基本原则做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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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内政?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要说这个问题应当从主权说起。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我认为,所谓对内的最高权,即内政的权力,凡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国家,均有权自行决定。
什什么又是人权?人权又属不属于内政?所谓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思想。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结束,鉴于几千万人死于战争,基本人权和人类尊严被法西斯残酷践踏,各国对人权问题开始予以深刻地关注,人们深刻认识到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世界和平、国家的独立与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国际法问题,至此人权问题开始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
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一次被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联合国宪章》中,宪章明确指出“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拘束”,并在第一条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联合国对人权保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以至于被认为“除了追求和平联合国再也没有比实现人权更重大的目标了。
”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
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然而,我国领导人1992年在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发言却指出:“人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国家范围内的问题。
因此,观察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的国情。
要求世界各国照搬一国或少数几国的人权标准和模式,既不适当,也行不通。
中国重视人权,并主张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同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平等的讨论和合作,而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
于是,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国际人权保护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冲突,无非是观念的冲突,价值取向的冲突。
西方从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至今已有两三百年,可以说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天赋人权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成为西方人的一种普遍信念。
以至于西方法律普遍重视私权利,私法比较发达,所以才会产生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
的确,既然大家都是人,那肯定有一些东西是所有人都应当具有的,这就是基本人权。
这些基本人权是人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
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因为任何人都会有成为普通公民的时候,所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而中国具有几千年专制统治的历史,大一统的思想根深蒂固,所以我们的政府一直是重视公权利,忽视私权利,一直在鼓吹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鼓吹没有国哪有家,鼓吹集体主义,认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做出让步、做出牺牲。
我认为这些东西,作为一种理想状态、作为一种高尚风格、作为一种社会公德追求而加以鼓励和提倡是可以,也是必要的。
但作为一种要求,使其具有强制性则有害无益。
正因为中国政府进行了太多的这类鼓吹,以至于现在的人,特别是年轻人、特别是大学生,一提起马克思主义、一提起共产党,就会有一种莫明的反感情绪。
在这种理论、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国家自然而然地认为人权属于一国的内政,认为民族自决权、集体人权才是真正的人权,认为集体人权不仅是个人人权实现的必要前提,也是各国能够在人权领域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
各国及国际社会只有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才能维护世界和平,才能保证每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才能使每一个国家的人民享有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及自由,这都不是一个国家可以办到的,需各国共同努力才行。
人权领域内的对话与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开展,这是保护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人权的国际保护应在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领域内进行,并且应限定在危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人权行为,且应由联合国授权才能行使。
其实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哲学界唯一能够自圆其说的哲学理论,的确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对我们的学习和工作的确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同样,中国政府的这种理论不乏其正确性而有其可取之处,但过分地鼓吹,则会助长国家忽视人权保护的声势。
比如说沉默权,我国在1996年修定《刑事诉讼法》时,在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98年10月,我国正式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这就是沉默权中不自证其罪的原则。
据说此时曾有地方法院问最高人民法院该如何对待此条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该条约在我国适用,所以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仍不得享有沉默权。
近七年来,这在国内理论界糟到了诸多的非议,我国政府却置若罔闻,置万千指责于不顾,一直未切实履行该条约。
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沉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外早在两三百年前就
已经确立了,现在可以说是国际上普遍确立的基本人权,而我国直到现在仍然宁愿承担背信弃义、不履行国际条约的骂名都不肯确立,难道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吗?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外国人所属国政府就沉默权问题指责中国政府,是否干涉了中国的内政?从国际法原理上来说,应当没有干涉,但我们的政府会这么认为吗?不错,此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完全是按照国内法来对这类外国人进行追诉,根据上面关于内政的解释,这的确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属于内政行为,真的是这么回事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中国政府确实做的不错,又何必怕别人来指责呢?人都是自私的,重视私权利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2004年修正《宪法》时,在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就是一种进步,是一种证明!别人一提国际人权保护,一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我们就说别人干涉内政,这完全是一种态度问题,我们何不勇敢一点,多给公民一些权利,难道会危害社会主义的统治吗?我想公民应当只会更加拥护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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