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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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实施规定或细则。
2.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是院长的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2)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并对院长负责。
(3)院长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3.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1)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部门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4.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6)审计科研、教学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7)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8)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9)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10)其他审计事项。
5.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9)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10)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6.工作报告
(1)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与安排。
(2)对重大问题及警示信息做到及时报告,并能落实院长的批示意见。
7.委托审计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若本院不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8.持续改进:
(1)院长及领导班子集体对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委托审计单位在
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审议,每年至少1次,有记录。
(2)能够从管理组织体系上、制度上、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
(3)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督导、反馈。
(4)对整改结果要用数据效果予以评价,提出再改进的意见,达到持续性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