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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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66号(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稽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本行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规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我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本行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第七条本行独立设置稽核部并按照员工总数不低于1.5%

的比例配备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具备审计、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能力。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稽核部总经理应具有六年以上审计、财会、信贷或支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道德及职业准则。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审计人员需参加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条审计人员待遇应不低于本行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稽核部总经理的调整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备。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参加后续培训,提高素质,鼓励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等相关业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

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稽核部负责对本行辖内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预算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审计监督以及对本行重要

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三)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状况,揭示风险隐患,对管理缺位、违规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四)检查评价干部任职期间职责履行及其他相关情况,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

(五)按照省联社的要求以及总行统一布置检查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稽核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情况,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凭证、库存款项、有价证券、账表和文件资料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

第十六条稽核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稽核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有权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议,就相关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稽核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稽核部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

第十九条稽核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稽核部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确有违规违章问题的,稽核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章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应视具体审计内容和要求,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审计工作的场地分:

1.现场审计: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审计;

2.非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将有关报表资料、以及相关报表分析等报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按审计工作的范围分:

1.全面审计:按照审计工作的内容开展综合性检查;

2.专项审计: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选点确定;

3.后续审计:根据上次审计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而定。

(三)其他方式审计。

第二十二条稽核部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处理、建档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审计项目

稽核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行领导交办的事项或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确定审计项目。

(二)成立审计组

1.稽核部应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计人,选定审计组成员。根据需要可将审计组分成若干项目小组,每个小组必须有2人(含)以上组成,并确定项目小组组长。

2.审计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1)审计组组长:负责组织审计组成员开展现场检查,确定小组成员的分工;与被审计单位(人)协调重要事项;审核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定审计事实确认书、审核审计项目报告;把握审计项目质量和进度。

(2)主审计:收集、分析被审计单位(人)的有关资料,起草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组织各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起草审计事实确认书,起草审计项目报告;组织整理审计项目档案。

(3)项目小组组长:根据审计方案组织项目小组开展检查;审定工作底稿;审核汇总相关审计事实确认书,组织整理与项目小组所审内容相关的审计档案。

(4)其他成员:根据审计方案进行现场审计、分析与取证;编制工作底稿;及时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审前调查

审计组在进入被审计单位现场前,可以向被审计单位以发出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所需信息,收集与审计有关的数据资料,做好审计分析和工作安排。

(四)制定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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