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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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

土地法第47条征收土地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管理和利用一直备受关注。

在中国,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责,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法第47条是关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实施情况以及问题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法第47条的相关内容土地法第47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该条款从征收土地的必要性、程序、农民权益保障、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强调了征收土地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

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规定了应当依法进行补偿,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等内容。

二、土地征收的实施情况土地征收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需要涉及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征收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方,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完善,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

有的地方存在征收土地后,不及时进行补偿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2.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价值不同,导致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对于同一块土地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农民不满意,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3.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

4.土地流转难度大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难度大,存在土地被闲置、浪费的情况。

由于土地流转的程序复杂,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流转也存在一定的疑虑和不信任,导致土地流转的进程缓慢。

三、解决土地征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化,制定完善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论土地征收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

论土地征收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

论土地征收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摘要: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

城市化是指农村人口持续向城市流动的过程,由于土地资源的短缺,使得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需求日益增长,农民丧失了生存的基础。

由于顶层设计的缺位,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各种利益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针对失地农民的权利保障产生了缺失。

因此,要正确引导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健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根据2021年第7次人口普查,城镇居民有90199万,占比63.89%;农村居民有50979万,占比36.11%。

城镇居民的比例较2010年增长了14.21个百分点。

虽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在继续,但是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他们最安全的生活来源仍然是土地。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不断征收,必然会出现大批的失地农民,而新城镇又不能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农民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为其提供有效保障。

这使得失地的农民不能真正地融入城市,目前的城市化进程属于不完备的城市化进程。

失地农民的窘境,无疑是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1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析1.1失地农民的各种利益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城市化将失地农民推入了一个未知的、不确定的社会领域,这是因为没有形成的利益平衡机制,导致大量的失地农民被动地陷入生存困境,同时也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推向了时代的前沿。

土地的丧失使农民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长期依靠土地维持的低成本生活方式被无情地打破,城市化所产生的高昂的生活费用与其收入水平不匹配,大批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迅速下滑。

农民因征地而获得的补偿不能满足他们原来的生活标准,今后的生活还不明朗。

农民丧失了土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证,他们的劳动能力不能满足新的工作需求,因此,失业成为了他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失地农民的年龄普遍偏大,不再适合从事繁杂、高强度工作,面对失地与失业的双重冲击,许多家庭只能通过土地征收补偿款来维持生活,但是将来的生活费用从哪里来还不得而知,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是构成社会基础的重要群体,也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土地保护、农产品收购、劳动权益保障和农民教育培训四个方面阐述这些重要举措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首先,土地征收需要公正、公平进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他们的合法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保障。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力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是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鼓励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证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农民组织开展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值。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权益保障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政策。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拖欠和拖延支付工资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维权能力,使农民工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民教育培训教育是提升农民素质、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其次,推进农村学校“县域化”建设,保障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资源。

此外,政府还组织培训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增加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治下的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问题

法治下的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问题

法治下的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土地征收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在法治下进行的土地征收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征收与法治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实施公共规划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法治下进行土地征收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法治下的土地征收对农民的权益具有保护作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需要符合合法程序,确保征收必要、公平公正,并对被征收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法治的实施可以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不受侵害,避免权益受到侵犯。

其次,法治下的土地征收有利于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法治对土地征收的规范和监督可以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法治下的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法治下的土地征收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和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存在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和执法不严,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强迫征收、强制拆迁、低额补偿等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土地征收政策的落实。

其次,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

虽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的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

这给土地征收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和争议。

三、完善法治下的土地征收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和保护农民的权益,在法治下进行土地征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机制。

首先,要加强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及农民权益的冲突和保护


代价 。目前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各有不 同,在法 国 ,《 人权宣 言》 第 十七条使用 “ 公共需 要 ” 的概念 ,10 8 4年 的 《 民法典 》 将 其扩 张 为 “ 公用”,并逐 步扩大 公用 的范围。而美 国宪法通 常用 “ 共使用 ” 一 公 词来表达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我国 ,“ 公共利益” 的法律地位得 到确 立 , 首先是在 《 宪法 》第 十三条第 三款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以 依照法律 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 征收或 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 ”但是 什么才是 公共利 益的范围 , 律却没有 给予 明确 的固定 。由于 “ 法 公共利 益” 没有 客观的标 准,其 大多来 自 于公权力主体 的解释和界定 ,长此 以 往 ,农 民的权利 和 自由将 越来越 被弱化 ,政 府的 主导地位越来 越突 出。 执法 者在行使公权力 的过程 中 ,极有可 能扩大公共利益 的范围 ,其 自由 裁量权大 大扩大 ,那 么就必然会损害部分人 的私人权利 。 朱泉鹰在 《 物权法 中的公共利益 范围及其界定》 中指 出:“ 对于公 共利益 的衡量标 准 ,应 当从 以下几 个方 面进 行确 定 :首先 ,公共 受益 性 ;其次 ,公平补偿性 ;第三 ,权力 的限制性 ;第 四 ,公开透 明性。 ”
三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利 益 冲 突 的 解 决 1 .现有政治及法律在解决冲 突时的局限性
2 政 府 利 益 与 农 民私 权 利 的 冲 突 .
20 0 7年 3月,重 庆九 龙坡拆 迁 “ 子户 ”事 件 ,引起 了社 会各 界 钉 的反思 。杨某及妻吴某拒绝搬迁 ,其原 因是他们觉得 自身 的利 益收到 了 巨大的损害 。在记者采访 中,吴某称 ,法院 “ 限期履行” 的裁决是违 规 的 ,她认为 ,拆迁的行为保护 的既不是 国家利益 ,也不是 公共利益 ,保 护的只是开发商 的利益 ,并不合法 。在现实 的土地征收过 程中 ,政府是 权力的拥有者 ,是整个过程的主导者 ,而其对立主体农 民却处 于绝对 的 弱势地位 ,农 民无话语权 、无决定权 。 “ 政治中的个 人……的地位非常接 近市场 中商人 的作用。他 通过可 以得到的工具表 达 自己 的利益 ,他 接受 从过 程 中产生 的结果 。政 治是 ‘ 利益 或价 值的市场 ’ 很像一般的交换过程 。它与市场的不 同之处在于 , 它的范围更广。 0 ” 政 府是由政治中的个人组成的 ,这就决定了 ,政府 在一定程 度上也 具 有 “ 济人 ” 的性质 ,且必然会追求 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 。政府在 以公 经 共 利益 为借 口征收农 民土地 的过程 中 ,往往 是基 于对 自身经济或政 治利 益 的考 虑来界定的。国家把 土地征收过来 ,再出让 给企业 ,但是 ,政 府 在 征收土地 时 ,给予农 民的补偿金额很低 。因此 ,出让 的补偿金额 与市 场价 的巨大差额 就落在地方政府手里 二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原 因 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冲突 的最主要原 因是公共利 益的性质界定 不 明。在征地过程 中,政府任意将公共利益泛化 ,必然会 引起 广大农 民 的不满 ,最终导致矛盾 的激化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 员所享有 的利益 ,是社会 中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它维护 的是不 特定的大 多数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 ,往往会以一部分人私人利益 的减损为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关乎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土地征收安置问题。

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土地征收与安置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镇建设,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导致大量农民失地而无处安置,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生计压力。

2.土地流转管理不当问题。

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渐形成,农民土地流转的现象逐渐增多。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流转管理不当的问题,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权益受损,土地流转主体纠纷较多,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土地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影响着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登记时限较长、程序复杂、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大量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滞后,影响了土地使用权的保障。

二、解决对策1.土地征收安置问题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征收安置问题,我们应当坚决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加强土地征收的程序公开和透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集体土地的方式,为农民提供合理的土地安置,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土地流转管理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流转管理不当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对土地流转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还可以通过推动土地流转产权交易所的建设,为农民提供更为便捷和安全的土地流转服务。

3.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的解决对策。

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度,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的进程,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向——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发展路向——以权利配置为中心

点,以农民的参与机制为基础 ,以便捷的救济渠道 为依托 ,以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障为后盾 ,建构农户在征地过程 中的权利体
系。赐农民以利益莫如赋农民以权利 ,以权利的主 张制衡权力的滥用,以权利的行使 达到利益 的均衡 ,应 当是解决现 实中农
地 征 收 问题 的 关键 。
关键词 :农地征收
利益补偿
着于权利之上的利益诉求 。因而征地过程中的法律调控机 制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 民经济 利益 ,但 在明规则 下却催生了一 应当立足于农地权利的设计与实现 该权 利的途径 ,而非简单 条潜规 则 :即农民手 中的农地 使用 权在补 偿的 前提 下可被
合法地”强制赎买。[ 仕 地管理 2 1 提高补偿 数量与份 额。因 为权利是 实现 根本利 益的重 要载 “
体,也才是 可支配、可处分 、可抗辩 、可救济的利益 。

第4 3条规定 : “ 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 建设 ,需要使 用土地 的 ,必须依法 申请国有 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 的国有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国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 行 土 地征 收 补偿 机 制 评 析
。这 使得城镇化过程 中, 就 本质 而言 ,现行土地征收是行政机 关为一 方参与主体 征用的原属 于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一拍卖 ”的方式取得 , 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 力对 于行 政相对 人来说 ,是一种需要服 大多数建设用地 只有通过政府 “
。 3 1 。另一方面 ,土 征收方 的权力逐渐被 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l9 9 8年 《 土 的原因 ,中西部城 市更是 占到 9 %或 更多 据预 地 管理 规定 : “ 国家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 地 的征收对农民的生产 、生活也带来了巨大的变 化 , “

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历经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土地征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

在黑龙江省,土地征收对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研究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提出尽可能完善的解决方案。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充分了解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的政策制度、机制、实践情况,同时分析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需求和期望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我们将为黑龙江省土地征收政策和制度的改善提供有益的建议,为改善农村土地征收面临的困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三、研究目标与内容1. 主要研究目标本研究旨在探讨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旨在通过研究,为完善黑龙江省土地征收政策和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2. 研究内容(1)黑龙江省土地征收政策制度的行政程序;(2)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3)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机制建设;(4)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风险控制和保障;(5)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维权的机制与途径;(6)基于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案例分析。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

主要的数据来源包括:政府部门、专家、失地农民及其家属、征地补偿相关文件等。

在方法上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以征地补偿以及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为关键变量,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五、研究预期成果(1)明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所面临的问题和需求;(2)评估目前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和政策;(3)提出改进和创新土地征收机制的政策建议;(4)通过案例分析,总结成功的土地征收实践,为其他省份提供有益的参考。

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障若干问题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障若干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 : 李海岭 , , 女 河南 辉县人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 院硕 士研究生 。
中 国作 为传统 的农业 大 国 , 农业 是社会 的命 脉 , 土地及 收 入 是农 民 生 活 的 最 主 要 来 源 。 改 革 开 放 后 , 我 国经济 的发 展 , 市 化 进程 的推 进 , 随着 城 越来 越多 的农 村 ( 其 是 城 乡 接 合 部 的农 村 ) 尤 土地 被 征 收, 国家 或政府 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需 要 , 照法 律规定 按 强制 取 得 私 人 土 地 所 有 权 。 有 数 据 表 明 ,9 7 1 8 — 2 0 年 , 国非 农建 设 占用 耕 地 3 9 1 01 全 3 4 6万 亩 , 中 其 7 %以上是 征地 。土地 作 为 不 可再 生 的 资源 , 占 0 对 全 国人 口 8 %以上 的广大农 民来 说 , 仅 是 生产 资 0 不 料 , 具有 就业 、 障 、 更 保 增值 等效 用 , “目前 广 大农 民
21 0 0年 1 2月
第2 4卷 第 6期
新乡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nin n esyS c lSi csE io) o ra o xagU i ri (oi ce e dt n Xi v t a n i
De . c 201 0 Vo . 4 No 6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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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发言权 、 知情 权 、 商权 , 协 完全处 于被 动状态 , 基 在今 天 的市 场经 济条件 下 , 是稀 缺资源 , 土地 有其 市 本权 益受损 。 场价格 , 是农 地转 为 非 农 地后 的市 场价 值 升值 尤其 ( ) 益要件 不 明 , 二 公 征地 范 围泛 化 空 间巨大 , 其是 商业 开发 的征 地 , 府征 收的土地 尤 政 《 宪法》 第十条 规定 : 国家为 了公 共利益 的需 按 高 于土地 补偿 费几十倍 甚至 上百倍 的交易 价格 出 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让 , 带给政 府和 开发 商 的利益 与 农 民所 得 的 征 收 其 给予补偿。可见 , 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前提是要符合 补偿 费相 比 , 差距 更为悬 殊 。 公共利益 , 土地管理法》 四十三条规定 : 但《 第 任何 即使是 不能 完全 保 障 农 民未 来 生 活 的补偿 费 , 单位 和个 人进行建 设 , 要使 用土地 的 , 须依法 申 需 必 实际 中也 往 往 补 偿 不 到 位 。 《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土 请 国有土地 。该条 第 二 款 同 时规 定 : 法 申请 使 用 例》 依 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 “ 的国有土地 包括 国家所 有 的土地和 国家征用 的原 属 组织所 有 ” 即土 地 征 收 收 益 应 该 在 集 体 经济 及 农 , 于农 民集体 所有 的土地 。这 条规定 扩大 了土地征 收 民个人 之 间进 行 合 理 的分 配 。实 际 上 , 土地 补偿 费 的范 围 , 再 仅 限 于 “ 共 利益 需 要 ” 使 得 原本 在 通常是 由政府 层层 下 拨 , 后划 归 农 民集 体 经 济组 不 公 , 最 法律 上无 明 确 规 定 的 “ 共 利 益 ” 念 更 加 模 糊 。 织 。在 这一过 程 中 , 公 概 一些 县 、 政府也参 与并 占有大 乡 此外 , 这里 存在一 个法律 漏洞 , 土地 征收 只能 以公 共 部分 补偿分 配 , 体 经济 组 织 的补 偿 费 还往 往 被少 集 利益 为合 法依据 , 而集 体土地 不能进 入市 场流转 , 因 数村 干部侵 吞 , 民作 为 土 地 的直 接 使 用者 和 经 营 农 此建 设用地 只能使 用 国有土 地 , 国有土地 有 限 , 而 因 者 , 补偿 中往往 处于 劣势 。统 计显示 , 土地征 收 在 在 而 只能征 收农地 。如一 个开 发商开 发房地 产需要 用 补偿 费分配 中 , 民所 得 只 占 5 ~1 % , 集 体 占 农 % 0 村 地, 虽然不 是为 了公共利 益需 要 , 可 以通 过政府 假 2 % ~3 % ,0 ~7 % 为 县 、 政 府 及 各 部 门所 但 5 O 6% O 乡 借公共利益之名大肆征收农地。国土资源部公布的 得 。据估算 , 改革 开放 以来 , 府通过 征 收农 地价格 政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 至 20 年 , 国 耕 地 面 积 为 “ 截 05 全 剪刀 差 ” 从 农 民身 上 大 约 拿 走 了两 万 亿 元 人 民 , 1.1 83 亿亩 , 人均耕 地 已由 1 0年前 的 15 .9亩减少 币 , 地 农 民变成 了 “ 田无 地 、 业无 岗 、 保 无 失 种 就 社 到 14亩 , 相 当于世界 人均耕 地面 积 的 4 % 。 . 仅 0 份” 的新贫 困群体 。 土地 征收 的法律 问 、 款 间相互 矛盾 , 条 造成 土地 目前 , 被 征地农 民 主要 采取 货 币形式 的一 次 对 乱征 滥用 现象严 重 , 府和 开发商结 成统 一战线 , 政 从 性安 置 , 方政府 在支 付低廉 的补偿 费后 , 农 民一 地 将 中获取高 额 的土 地 差价 , 民被 强行 剥 夺 了赖 以生 推 了之 , 有 将 失 地 农 民纳 入 城 市 社 会 保 障体 系 。 农 没 存 的土地 , 只能接 受 补 偿 , 为 商业 利 益 的牺 牲 品 , 成 这种安置方式方 法虽然 简便 , 只顾 眼前 , 管长 但 不 形成 了“ 府 出 章 子 , 发 商 赚 票 子 , 百 姓 哭 鼻 远 。失地农 民既失 去 了生 产 资料 , 失 去 了生 活保 政 开 老 也 子” 的社会 现状 。 障 , 之本身 文化 素 质低 , 加 缺乏 求 职 技 能 , 旦 有 限 一 ( ) 三 缺乏 系统 的征收补偿 机制 的补偿费用完 , 民便无法在激烈 的城市竞争 中生 农 赖 以生存 的土 地 被征 收 后 , 民虽 然 可 以得 到 存 。 农 定 的补 偿 , 是 这 远 不 能 覆 盖农 民受 到 的损 失 。 但 ( ) 四 征收程 序过 于原则 , 不具 操作性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不仅加速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有效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阐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一、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开始推行家庭承包制度,将土地承包权下放到农民手中。

这一制度使得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土地,增加了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而近年来,国家又进一步深化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进一步确权登记和颁证,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举不仅加强了土地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还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农地要素市场化农地要素市场化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农地要素市场化,可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流动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一方面,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可以实现农民的土地流转,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可以获得土地租金或转让金,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另一方面,市场化的农地要素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从事非农业产业,带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立,可以让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解决农民办企业、创业的资金问题。

这不仅可提高农民的财务状况,还有助于发展乡村产业,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四、土地收益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土地收益保障机制。

根据土地供给和需求情况,国家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

同时,国家还规定了土地流转期限,保护农民的长期利益。

这一机制的建立有效维护农民的权益,使农民能够从土地流转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与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和流转也是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国家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和流转,以促进规模经营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还设立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和确权登记的制度,确保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论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论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管 理 法 》 规 定 了 严 格 的 土 地 征 收 条 件 以 及 审 批 和 供 地 程 序 , 在 现 实 中 , 方 政 府 滥 占 、 用 土 地 的 情 况 十 但 地 滥
国 家 征 收 的 集 体 土 地 主 要 是 耕 地 .农 地 征 收 几 乎 成 了 城 市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唯 一 来 源 .无 论 是 城 市 基 础
而 失 业 :按 现 在 的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推 算 ,0 0 2 3  ̄ 的 20 - 00 d 3 年 间 占用 耕 地 将 会 达  ̄ 5 5 万 亩 .届 时 将 会 有 8 7 0 40 15


开 发 区6 5 个 , 0 1 规划 土地 面积 35 多 平 方 公 里 , 面 .万 总
万 农 民 面 临 失 业 的 危 险 而 在 土 地 征 收 中 农 民 权 益 受
侵 害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了 维 护 自身 权 益 , 的 农 民 群 为 有
体 上访 或 聚 众 闹事 。 重 影 响 了 社会 稳 定 。 统 计 , 严 据 目
前 全 国 1 3 上 的 群 众 上 访 是 因 为 土 地 问 题 . 土 地 问 / 以 而
执 法 百 日行 动 召 开 的新 闻 发 布 会 上 提 供 的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全 国 土 地 执 法 百 日行 动 共 清 查 3 土 地 违 法 案 件 类
3 1 万 件 , 及 土 地 面 积 3 64 Y 。 中 , 以 租 代 征 ” .7 涉 3 .7 亩 其 “ 18 万 件 , 及 土 地 面 积 3 .万 亩 ; 占 土 地 0 1 万 件 , .7 涉 21 圈 .5 涉 及 土 地 面 积 1 73 亩 ; 未 批 先 用 ” .5 件 , 及 土 0 -万 “ 11 万 涉 地 面 积 1 70亩 。 过 查 处 , 收 缴 罚 没 款 4 亿 元 , 收 9 5- 通 共 0 没 和 拆 除 非 法 建 筑 物 面  ̄ 2 2 .万 平 方 米 :移 送 纪 检 监 6 79

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地上 附着 物和青苗 的补偿 费等费用 , 安排 被征地农 民的 社会 保 障费用 , 保障被 征地农 民的生活 , 维护被 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 益 。 收单位 、 征 个人 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 , 应
目前 , 具备 较 为完 善 的社会 保 障体 系 的城 市相 与
比, 大部 分农村 的社会保 障基本 上停 留在 救助层 面上 ,
方式 和补偿 数额不 能保 障失 地农 民的后续基 本生 活和 其他 的社会经济权利 。
( )失 地农 民 的社 会 保 障权 三
我 国现行 《 宪法》 物权 法》 和《 都规定 了 , 为公 共利益 的需要 , 以依 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 征收集体所有 可 的 土地和单 位 、 人 的房屋及 其他不 动产 。 个 征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 应当依法足额 支付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助 费 、
2 1 年第 9 01 期
法 治研 究
±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田 开友
张世敏

要: 集体 土地征收过程 中, 民程序参与权被剥夺 , 农 土地被征收后农 民收益权得 不到有效保障 , 加
之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权的缺失 , 加剧 了农 民的弱势地位 。 基于此 , 应明确界 定公共利益 , 完善 对征地依 据认
损害农 民社会经 济权 利的事件 . 2 0 如 0 4年的湖南 “ 禾 嘉 拆迁 ” 件 、0 9年 的唐福珍 自焚事件 、0 0年 的峨 眉 事 20 21
接 审批 即可 ; 若征收 的对象 为集体土地 的农用地 , 还 则 需将 农用地转 化为建设 用地进行 审批 。 其具 体 的步骤 ①
且救济 范围极 为有限 。 对失地农 民的社会保障 问题 的全 国性 的制度安 排如 国土资发 [0 4 2 8号颁布 的《 于 2 0 33 关 完善征 地补偿 安置制度 的指 导意见》 实施条例》 和《 等很

我国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我国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下旬刊)总第693期一、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1)征地规模大,失地农民数量多,被征用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是治国之根本,同时也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他们的精神寄托。

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面积正以惊人的速度下降,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加入到失地“阵营”。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年到2030年的三十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

由于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失地农民4200万人,如果按照目前每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约300万亩的速度测算,每年至少会增加260万失地农民。

按照目前的趋势保守估计,到2030年我国也将会有约8000万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

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广泛存在着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使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在被征用之后又被闲置。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资料显示,1997年全国被征用后闲置的土地高达11.65万公顷,占征地总面积的5.8%,其中耕地6.28万公顷,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54%。

截止2003年底,全国有各类开发区5524个,开发区规划面积达3.5万平方公里,土地闲置率高达43%。

(2)农民权益保护缺失,由此加剧了社会矛盾由于城镇化的进程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然而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却非常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

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

现在国家每征一亩地,铁路、高速公路给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5000-8000元。

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2~3万元,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相对高一点,一般也就是每亩3~5万元。

近些年来,90%以上的征地补偿的形式均为“货币补偿”,也就是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让他们自谋出路,对于农民的未来的就业及社保问题均不再过问。

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地方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日益频繁。

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如何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成为当前新的“三农”问题。

文章试图在目前我国征地现状和现有征地制度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征收;权益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当前形势下,城市建设需要土地,农业增收困难也有必要让渡集体土地的相应权属,本应能实现“双赢”,但事实又是另外一种情形。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同时,《土地管理法》也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既无法进入全国的土地市场并通过自由交易而直接实现其价值,也很难实现其使用价值,体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权能的残缺。

一、农用地征收中的是与非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在目前农村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农用地仍然是农民最主要的保障,除非因公共利用之需方可被征收。

但农用地被征收后,不少地方政府仍然沿用《土地管理法》有限的补偿标准,但农用地被变更用途进入一级土地市场后,将大幅升值。

事实上,在土地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农村和城市成为割裂的两个世界,农用地和城市土地不可能在同一个市场上交易。

同时,农村城市化以后,原先农地的大幅度升值意味着农村面临着巨大的城市化压力,失地农民如果没有相应的谋生技能,而当地政府也没建立起相应合理的保障体系时,农民将有限的征地补偿款吃完后将会迅速返贫,陷入新一轮的“三农”问题。

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政府在城乡土地二元体制下,通过征地获得大量资金,政府和农民间因土地冲突和阶层矛盾也愈演愈烈。

论在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论在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论在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3月14日,代表13亿中国人根本利益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庄严表决,以压倒多数的高票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研读这次修正案涵盖的14项内容,不难发现,与百姓经济生活直接相关的内容有三项: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正;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这三项修正条款相互关联,在保护百姓合法经济权益方面有共同的契合点。

其中,对土地征用条款的修正,因其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利,尤为9亿中国农民所关注、所拥戴。

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与前部《宪法》相比①,这项修正条款只增加了9个字,即“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有媒体评价说,作为《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这9个字“字字千钧重”。

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权制度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

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

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

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是中国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措施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为了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根据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经营,农民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保障了他们的土地权益。

政府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求和使用期限。

农民在承包土地时,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政府也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收回和转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征收和补偿规定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中国制定了相关的土地征收法律和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目的、程序和标准。

首先,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征收公告、听证会等程序。

农民在征收过程中有权要求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征收结果提出异议。

其次,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农民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被征收的价格、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费用等。

同时,政府还要提供合适的安置方式,确保农民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征收影响。

三、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中国在2014年开始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进行登记确权,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登记包括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备案两个环节。

农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土地调查测量表等,以证明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

登记完成后,农民将获得土地使用证明,确保了他们的土地权益。

四、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为了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中国农村实行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进行经营。

解决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解决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解决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农民是社会的基石,他们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征收、转让等问题,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侵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首先,政府应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资料,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严厉打击违法征地、征收土地不公等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健全的土地权益保护机制。

土地权益保护需要一个完善的机制来支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土地权益保护工作。

这个机构应该有专门的人员来处理土地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同时,政府也可以建立土地权益保护基金,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第三,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培养。

农民是土地权益的主体,他们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提升农民的维权能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通过集体行动来解决土地纠纷。

第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具体来说,可以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其能够依法享有土地权益。

同时,也可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流转途径,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

最后,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也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让农民能够及时反映自己的问题和困难,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

总之,解决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农地征收中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与政策选择

农地征收中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与政策选择

综合论坛3农地征收中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与政策选择王承武周长江(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2)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的速度和规模也不断增长。

但由于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失地农民遭受经济权益的损害、政治权益的剥夺和社会权益的缺失。

文章认为,必须加快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完善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制,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征收;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一、农地征收中农民利益受损的表现(一)农民的经济权益受损1.农民的财产权受到损害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附着在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那些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

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短缺和人地矛盾不断加剧,农民所拥有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财产权利属性将日益显化。

但由于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等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得到合理补偿,使得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乏公正的征用补偿原则,这造成征收权的行使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犯农地财产权。

2.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和分配权受到损害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能为承包农户带来各种直接收益,如通过土地进行直接生产经营而获取农业的产出,或者通过对土地的投资、转租获取的红利、租金等收益。

农民拥有土地就意味着拥有了较好的预期收益。

但是,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使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得不到相应补偿,失地农民的收益权被侵犯。

[1]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土地补偿费归属不明确,土地的补偿收益应归集体所有,还是应分配给集体土地的成员,没有理论依据,国家缺少统一的分配标准,致使政府、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乡镇政府、村集体留存比例过大,失地农民所得份额较少。

由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农民集体无权将自己的土地向收益更高的城市土地用途转变,这便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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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
目前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之一。

从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现状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农民权益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以作为城市用地最主要的来源。

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但现实并不能令人满意。

在土地被大量占用的同时,许多农民都面临“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尴尬境遇,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来中国农村社会形势专题研究成果也表明,农村土地纠纷已经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征地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

在此背景下,有关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无疑会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二、土地征收立法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
1.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即“公共利益”未做出明确界定
“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

这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

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
剥夺了,增加的却是开发商的利润。


2.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窄且补偿标准太低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非常狭窄,农民个人能拿到的只是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占有补偿款很大比重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从实质上看,我国实际采取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只对因土地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只要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就等于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可能受到的间接损失,比如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等其他损失完全没有规定,这是我国补偿范围不充分、不完整的表现。

3.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办法欠精细
就补偿费用而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计算标准比较简单和单一,而且受偿主体明确,两项补偿费用的分配,在实践中争议不大。

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补偿费用,这两项补偿费用有不同的计算标准,在确定补偿时是分别计算的,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加细化,大多进行捆绑式补偿,将两项补偿合计后一并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在整个补偿款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大部分还不能直接分到农民手中;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所有权权属纠纷大量存在,实践中出现很多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就土地权属产生的纠纷;此外,许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土地补偿费往往由村干部掌握,村干部剥削、挪用、瓜分土地补偿费的事件屡有发生,产生贪污
腐化现象,严重侵害农民利益。

4.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健全
种种事实和数据显示,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已经成为土地纠纷的重要类型之一。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一直参与其中,征地要由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归国家所有以后,也是由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且收取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这样一个与补偿争议双方都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主体先来协调争议,并充当最终的裁断者显然是不合适的,无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征收纠纷得不到公平解决。

三、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具体路径
1.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在以后的土地立法和地方的相关土地征收立法当中,选择列举的方式效果比较好。

2.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
相对于我国的不完全补偿原则,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确定,除了要考虑征地行为给农民带来的直接损失外,还要综合考虑由征收行为引起的一系列间接损失,尽可能地给予农民公平、完全的补偿。

为了保障失地农民能在城市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应遵循各国通行的做法,借鉴境外有关法律的规定,逐步扩大补偿的范围。

立法者不能过分单方面强调国家土地征收的强制性,而忽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补偿金应相当于被征用地前一段时
期经营的平均收益,征地补偿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应当包括生活费用、重新就业和创业的资本、住房、社会保障以及一定的土地价值收益。

3.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征收程序,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进行制约,以防止征收权的滥用,随意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该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均衡保护的理念,应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尽量避免暗箱操作。

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要求征地过程中各个阶段行政事务信息的公开,更重要的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征地行为的发生。

4.完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
“无救济即无权利”,对权利的保障要靠通畅而足够的救济途径来实现。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公平的裁决机制是保障征收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模式上,可以实行行政救济是司法救济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行政裁决后,对裁决不满的,才能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否则不能直接起诉。

通过赋予被征地农民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被征地农民获得充分的救济。

这样,能有效地减少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双重角色所产生的不公正猜测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如此也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在可预见的长时期内仍将占多数的农民大
国,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权,事关社会稳定之大局。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治国理念下,我们应以农民权益保障为中心,通过观念更新、政策调整、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结合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改革目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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