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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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将围绕立案追诉标准进行阐述。

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危害社会较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严厉的立案追诉标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此外,还应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动机,对于有较大主动性和恶意的犯罪行为,也应考虑加大立案追诉的力度。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还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

只有有充足的客观证据支持,才能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是有根据的。

同时,应考虑到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确保证据能够确凿地证明犯罪事实,以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再者,立案追诉标准还应关注犯罪行为的危害预防和社会影响。

对于出于特殊原因,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应考虑加大立案追诉力度,以示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此外,对于有潜在危害预防效果的犯罪行为,也应予以及时的立案追诉,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和滋生。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还应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特殊情况。

对于在特殊历史时期或特殊环境下发生的犯罪行为,应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情况,合理确定立案追诉标准。

此外,对于涉及到敏感问题的犯罪行为,也应慎重处理,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客观证据、危害预防和社会影响、社会背景和特殊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保立案追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合理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才能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追诉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指在刑
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清晰明确
的标准。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明确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
信息。

只有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侦查工
作和法律程序。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必须做到准确
无误,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和模糊之处。

其次,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清晰明
确地描述犯罪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犯
罪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具体信息,而证据则应当包括直接
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
在犯罪事实和证据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并最
终进行审判和定罪。

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才能够根据
法律规定,依法立案追诉,并进行后续的侦查、审判等程序。

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对犯罪
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清晰明确的描述和确认,以保
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要求,才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
法律权益的稳定和统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依法得到处理和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得到处理。

首先,对于立案追诉标准一,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立案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二是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具备犯罪的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齐备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对于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在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犯罪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些标准都符合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严格依法办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搜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审讯工作,充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办案水平,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明确和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

在确定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法律适用方面,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和法律性质的认定。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性质的犯罪案件,其立案追诉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案件,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严重性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应当追诉。

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方式,而不必立案追诉。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立案追诉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标准的适用范围。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滥用刑事诉讼权力,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来确定立案追诉,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及时立案追诉,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立案追诉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保证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移送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判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移送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前款所称“发现”,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移送案件的判定依据,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合并处理。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于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
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犯罪事实的认定,二是证据的确凿性。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刑事
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首要条件。

公安机关
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这需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

只有在
犯罪事实清楚、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和
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和标准,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证据的确凿性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关键。

在认定犯罪事实
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还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
和审查。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立案侦查和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必须严格依法收集、保管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认真对待犯罪事实的认定
和证据的确凿性,确保立案追诉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
全和利益。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案件线索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是否立案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刑事立案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案的主要标准和刑事立案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刑事立案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及时、公正、严肃。

依法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追诉,不得违法乱纪;及时是指侦查机关应当在掌握犯罪线索后及时开展立案追诉工作,不得拖延;公正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有失公正;严肃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其次,刑事立案的主要标准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明确、追诉时效未逾等。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清楚的了解,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证据确凿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不能凭空臆测;罪名明确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有明确的认定,不能含糊其辞;追诉时效未逾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进行立案追诉,不能逾期追诉。

最后,刑事立案的程序包括接案登记、立案决定、立案审查、立案报批等环节。

接案登记是指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要及时进行案件登记,做好案件材料的整理;立案决定是指侦查机关要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立案决定,决定是否立案追诉;立案审查是指侦查机关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立案报批是指侦查机关在完成立案审查后,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立案追诉。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侦查机关在开展立案追诉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合法、及时、公正、严肃处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的具体标
准和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
标准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违法事实成立
等要求。

下面将就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犯罪事实清楚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首要条件。

公安机关在
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清楚的认识,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行为等相
关信息。

只有对犯罪事实有清楚的把握,才能确保立案追诉工作的
顺利进行。

其次,证据确实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在立案
追诉时,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这些证据可
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具有
确凿性和可靠性。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支撑起立案追诉的法律依据。

再次,罪名明确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在立案
追诉时,必须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定性,确立罪名。

只有明
确的罪名,才能使立案追诉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最后,违法事实成立是刑事立案追诉的根本目的。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认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只有违法事实成立,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和起诉。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立案追诉工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在开展立案追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案件的立案追诉工作合法、准确、公正。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和追诉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基于法律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追诉时效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当案件符合这些法定的标准,才能够被依法立案追诉。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放任或者滥用职权。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才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同时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

严格的立案追诉标准能够避免司法机关因为审查过于宽松或者主观随意而导致案件积压,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追诉,才能够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同时,对于那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能够避免因为滥用职权而对其进行追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放任或者滥用职权。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才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同时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对于确定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法定追诉期限内等要求。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犯罪事实清楚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基本前提。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主要事实经过能够明确,不存疑义。

只有犯罪事实清楚,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定性。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实,确保其清楚明了,不留歧义。

其次,证据确实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重要保障。

证据确实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证据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只有确实可靠的证据才能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定罪。

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必须严格把关,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罪名明确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必要条件。

罪名明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应当具有明确的认定和界定。

只有罪名明确,才能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审判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进行准确的认定和界定,确保其明确无误。

最后,法定追诉期限内是刑事立案追诉的法定要求。

法定追诉期限内是指对于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只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追诉期限的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对于司法机关确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法定追诉期限内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定性,保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规定的⽴案追诉标准,⽽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

那么,刑事案件具体的⽴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为⼤家详细地进⾏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以及⾃诉⼈起诉的材料,按照各⾃的管辖范围进⾏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相关知识: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1、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案第⼀条[失⽕案(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过失引起⽕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条[⾮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百⼆⼗五条第⼆款)]⾮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三)⾮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氟⼄酰胺、氟⼄酰钠、毒⿏硅、⽢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克以上,或者饵料⼆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二

立案追诉标准二

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的受理和追诉,法院和检察院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和决定的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

其中,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条件和程序,而追诉标准则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立案的案件是否进行起诉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追诉标准的正确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追诉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于立案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条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追诉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已立案的案件是否进行起诉的标准,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追诉标准的正确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立案追诉标准的正确适用。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立案追诉标准的正确适用。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到案件后,需要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来决定是否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决定是否立案追诉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证据标准、事实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

首先,证据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当案件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够符合立案追诉的证据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勘查现场、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固定和保全案件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事实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认定。

只有当案件的事实清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才能够符合立案追诉的事实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勘查现场、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以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最后,法律适用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当案件的法律适用清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追诉条件时,才能够符合立案追诉的法律适用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查质量和司法公正。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证据标准、事实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来决定是否立案追诉,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同时,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需要不断加强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 16 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创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是否构成立案追诉的条件和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是立案追诉的第一标准。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一还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立案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一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公诉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够依法进行公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公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一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追诉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追诉期限内,才能够依法进行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追诉期限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构成公诉条件、是否符合追诉期限的综合判断。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的条件和标准。

只有符合了相关的条件和标准,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

在立案追诉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更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只有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构成立案追诉的条件。

公安机关在实施立案追诉时,要全面权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决依法打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过程中,要依法公正、严格执法,对于犯罪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在实施立案追诉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依法严格执法,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案件受理和审查的标准。

严格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立案追诉标准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的核心是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

根据该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立案追诉,需要满足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案件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诉。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严格依法审查。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追诉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不能随意放松标准,更不能随意提高标准。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审查案件,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同时,也要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追诉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追诉时,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加强司法责任制约,对于违法操作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正确理解和适用立案追诉标准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强监督和制约,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移送犯罪标准和规定

移送犯罪标准和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可能遇到的几类涉嫌犯罪案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分工,质监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可能遇到下列几类涉嫌犯罪案件:(一)产(商)品质量领域的犯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50条、52条、61条、62条、《标准化法》第20条和《刑法》第140条、146条、147条、149条的规定,质监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下列几种涉嫌犯罪的情况: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化肥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

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7条,《刑法》第229条、231条的规定,在产品质量领域,以上2罪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二)计量领域的犯罪1、诈骗罪。

根据《计量法》第28条、《刑法》第266条规定,在计量领域,该罪主要表现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根据《计量法》第29条,《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该罪在计量领域主要表现为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6条、《刑法》第280条规定,该罪在计量领域主要表现为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三)认证认可领域的犯罪1、受贿罪。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59条、《刑法》第387条规定,该罪在认证认可领域主要表现为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的具体条件
和程序。

我国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事实
的证据是否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只有符合了这
两个方面的标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
了解一下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首先,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关键。

充分
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直接
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工具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和论证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定位信息、银行
流水等。

只有当这些证据充分且确凿,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重要考
量因素。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一般
来说,对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
度就越大。

比如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程
度都是非常严重的。

在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追诉时,就需要
更加严格和慎重。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充分的证据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

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符合了标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追诉。

这也是为了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冤枉,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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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16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员依据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兽药、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六、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量法》第二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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