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
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
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一、背景介绍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发展背景下,检察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单位进行了一次理论调研活动。
本报告将对此次调研的背景、目的、方法、结果及启示进行详细说明。
二、调研目的与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当前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不足之处,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此,我们选择了以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的方式进行,以便获取更全面和深入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1. 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回收率达到80%。
问卷设计了多个维度的问题,包括工作量、工作压力、案件质量等。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干警表示工作量过大,导致工作压力过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 专家访谈结果在对相关专家进行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检察院应加强对案件侦查阶段的预审工作,以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查效率;(2)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协作,形成工作上的互补和互动;(4)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调研启示根据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总结了以下启示:1. 检察院在案件预审工作中应更注重质量,确保案件上升审查的质量和效率;2. 检察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干警的培训和考核力度,以提升整体工作效能;3. 检察院应主动与相关机关建立和谐合作关系,形成互助合作机制;4. 检察院应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五、改进措施针对以上调研启示,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对案件预审的培训,提高案件质量;(2)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加大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合作力度,互帮互助,共同推进公正司法;(4)积极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活动,提高对检察院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关于区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在20年9月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了做好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的审议准备工作,分管领导带领内务司法工委查阅了两院近两年来办理的部分刑事卷宗;邀请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区政法委领导对两院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查,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了解相关情况。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区检察院、法院近两年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区检察院、法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工作中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动摇的同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击打击重点,先后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盗窃、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对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地加大打击力度,对社会危害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快起诉、快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两年来,我区法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46件,共53人,其中有南通市肿瘤医院系列贪污、受贿案,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系列受贿、玩忽职守案,南通市九圩港船闸管理所系列受贿案以及虚开增值税票案,利用合同诈骗案等。
他们在审理这一类商业贿赂案件时,能注意适用财产刑,加大追赃力度,既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又不让得到经济上的便宜。
不仅如此,两院还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人事、管理问题,作出调研,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有力推动了我区反腐败工作的深入,促进了我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调研报告检察院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本次调研将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建议。
二、调研目的1.了解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
2.探讨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为检察机关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参考。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并对30名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四、调研结果1.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普遍认可,但还存在一些问题:(1)办案速度偏慢,仍然存在审前拖延和审后延期的情况。
(2)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处理进展缓慢。
(3)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较差,导致工作效率不高,需要得到相应的改善。
2.检察机关工作的创新性和适应性还需要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检察机关的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创新和适应性,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的变化和要求。
3.加强公众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的公众教育工作是其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工作的力度和深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五、改进措施1.加快办案速度,严格落实审前和审后办案时限。
2.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合作桥梁,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进展顺利。
3.加大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投入力度,为其提供更好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4.为了提高工作的创新性和适应性,可以开展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增强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意识。
5.增加公众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六、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篇1一、引言本次调研工作旨在深入了解当前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实地考察等,以全面获取相关信息。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问卷调查:我们设计了一份详细的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工作难点等方面。
调查对象包括基层检察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高层领导,以确保调研结果的全面性。
2. 访谈:我们选取了多位具有代表性的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访谈内容涉及检察官的工作体验、职业发展、以及面临的工作压力等方面。
3. 实地考察:我们选择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办公环境、办案流程、以及检察官的工作表现等方面。
三、调研结果1. 工作现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检察官对工作充满热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然而,也有部分检察官反映工作压力较大,工作负担较重。
2. 工作难点: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检察官面临的工作难点主要包括案件复杂、证据难以收集、以及程序繁琐等方面。
这些难点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工作需求:针对检察官的工作需求,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
结果表明,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
这些需求对于提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减轻工作压力:通过优化案件分配机制、加强内部协调沟通、以及推行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业务培训:针对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方面的需求,开展定期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
3. 提升沟通能力: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加强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升检察官的沟通能力。
4. 强化心理素质培养:针对检察官面临的职业压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增强检察官的心理承受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本次调研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提高检察院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司法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我们开展了本次司法工作调研。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主要对象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以及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
三、调研内容
1. 司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通过实地走访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了解其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办案情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司法工作的整体运行情况。
2. 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代表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痛点,从而找到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3. 司法改革和创新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讨司法改革和创新的路径和措施,推动司法工作朝着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发展。
四、调研成果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司法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也总结出了一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这些成果将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工作的优化和进步。
五、展望与建议
作为本次调研的成果之一,我们将对司法工作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推动司法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六、结语
司法工作调研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改进方向。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成果,推动司法工作向着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不断前进。
刑事审判 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刑事审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法庭审判过程,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可以概括为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首先,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后进入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
然后,检察院依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
接下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由法院组织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等环节,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官进行调查和裁决。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1. 公正性:刑事审判要求公平、公正,法官必须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
2. 适用法律:刑事审判必须依法办案,法官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裁决,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3. 独立性: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
法庭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持独立的裁判权力。
4. 审判公开:刑事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司法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和秘密裁判的发生。
5. 严禁刑讯逼供:刑事审判要求禁止使用刑讯逼供,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某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可能违反法定程序,违规取证,导致后续审判环节的证据不充分,影响审判公正性。
2. 庭审效率低下:一些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审判效率低下,对当事人、社会和司法资源都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3. 判决结果不公正:由于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不一致,或者存在不正当干涉,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改进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2. 完善证据收集程序:确保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两院”一年多来开展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查。
8日4日一8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组邀请3名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副主任聂小祥同志的带领下,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调查组采取“听工作汇报、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的方式进行。
调查组在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先后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主要成效区检察院、法院一年多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以实现我区综合实力领跑XX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xx”为己任,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
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 领导重视确保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强有力的武器,体现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两院”领导班子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把这一工作列入了“两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两院”党组每年都认真研究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
针对刑事案件特点,“两院”充分发挥检委会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不捕、不诉和宣告缓刑案件由检委会和审委会具体讨论决定,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
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尊敬的领导:
经过对我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调研,我们对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
以下是我们的调研报告:
一、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我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行政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法律宣传、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展开执法监督等方式,有效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法治建设和行政规范方面,行政检察在起到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力资源短缺:行政检察工作需要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队伍,但目前人员数量和素质都存在一定的短缺。
2.信息化程度不高:尽管行政检察工作需要大量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但当前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使工作更高效、准确、便捷。
3.协作机制不完善:行政检察工作需要与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形成紧密的协作机制,但当前存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的问题。
三、改进措施:
1.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力度,并加强培训和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制,以提高行政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分析的效率,实现信息的快速共享、准确整理,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3.优化协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更好地履行行政检察职能。
我们相信,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认真分析和改进措施的实施,将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与效益,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报告。
敬上。
关于对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x年的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张伯群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司法专业小组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于5月6日-10日,对全市法院202x年以来的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和昆区、青山区、土右旗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市和旗县区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人大代表、律师代表、部分案件当事人参加的座谈会,调阅了审判监督案件24件45册。
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区、达茂旗、固阳县、高新区法院向调研组报送了书面汇报材料。
调研结束后,调研组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换了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全面提升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司法权威,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可划分为审判监督和行政监督两大类。
审判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
一是认真办理二审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对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市中级法院认真审理,通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的审查,维持正确判决,纠正不当裁判。
二是认真办理申诉和再审案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三是认真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x年至202x年5月,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4879件,其中改判474件,发回重审225件,发改率为14.3%;受理各类再审案件291件,改判53件,发回重审36件,发改率为30.6%,调撤41件。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不断发展。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执法机关,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以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探讨改进行政检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以推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1.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情况,以便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发放问卷,获取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然后,组织小组成员实地走访了多个地方检察院,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并与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三、调研结果1. 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范围广、职责重经过调研发现,检察院的行政检察工作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各类行政行为,如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
同时,行政检察工作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如人事调整、政务公开等。
可以说,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责非常重大,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存在的问题然而,调研结果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检察院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着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工作负担过重,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不配合检察院的行政检察工作,影响了工作效果。
另外,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调查。
四、改进方法和建议基于上述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法和建议:1. 加大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投入为了保证行政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加大对检察院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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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法院刑事审判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
全县法院刑事审判调研报告根据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10月12日,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对县人民法院XX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在县法院听取相关庭、室、处、队对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在县司法局召开由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采取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案件资料等方法,对我县的刑事审判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几年来,县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在打击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7、XX年该院刑庭荣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并立集体三等功,体现了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素质整体水平。
1、从严把握,较好地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
法院领导班子历来非常重视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审判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他们坚持“严打”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涉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惩处一些职务犯罪,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以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XX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0件,审结460件,依法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5件155人,缓刑132件170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4件17人,单处罚金刑的22件29人。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共26件,经中院审理,24件予以维持,2件被部分改判为适用缓刑;县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件,均作部分改判。
2、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调研报告主要是针对社会上每日所发生的犯罪事件和群体事件,进行一系列的收集和调查分析,从而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提升整个司法机关的水平,也可以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到相关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般来说,在报告中会收集和分析影响公众生活的犯罪事件及其产生的原因、依法处理的进展情况、群体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决策制定、司法实践中需要完善的问题和措施等。
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犯罪事件,检察院调查也会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及对已经处理的事件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
调查和统计数据不仅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依据,也可以为改善检察机关和司法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
例如,对于群体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检察院需要深入调查分析,整合相关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
在犯罪事件的处理中,需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期望和需求,更加重视依法治国,让人民安宁生活。
此外,在实施调研的过程中,检察院还需要加强对于公众教育和宣传的工作,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与公众保持良好的互动和反馈。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疏通人民与司法界的信息交流,促进检察机关的内外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司法实践与公众融洽的关系。
总的来说,通过调研报告,检察机关可以更好的了解社会甚至个别公民的状况,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和分析可以制定出更加科学和符合人民心意的政策措施,从而更好的推动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
同时,也能够加强公众对于司法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人民群众的依法意识和维权意识,为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调研报告检察院调研报告一、研究目的和背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对司法、行政和公共权力的监督,保障依法行政的实施,我们进行了调研。
二、调研方法1. 文献调研: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法律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情况;2. 实地调研:深入地调研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了解依法行政的具体实施情况;3. 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交流意见和经验,共同探讨问题。
三、调研结果1. 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齐全。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例如,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明确,导致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不公正现象。
2. 行政执法工作:不同地方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力度较大,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而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力度较弱,存在执行效果不佳,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推进。
此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素质还有待提高。
3. 公众意见反馈: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向广大公众征集了意见和建议。
大部分公众对于行政执法工作表示满意,认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适度、公正,依法行政的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也有部分公众反映,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调研结论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质。
2. 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与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 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并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依法行政。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近日,县人大监司委对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召开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工作情况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近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契机,聚焦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立案监督情况。
该院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共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17份,监督立案17件,提起公诉17件2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7件25人;2、侦查监督情况。
该院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特大案件42件次,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制作《继续侦查提纲》169份、《补充侦查提纲》80份。
做好刑事案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补充侦查等工作,共纠正漏捕9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9人,共纠正漏诉40人,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0人,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9件104人,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件43人,诉讼质效得以有效提升。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该院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或副检察长6次就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涉恶等案件列席县法院审委会。
同时,为确保法院公正审判,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共提出抗诉意见2件,抗诉意见被上级院支持2件,均已被改判。
检察院的调研报告
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检察院调研报告报告摘要: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现状,并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实地走访、访谈及现场观察等方式,收集了大量数据和信息。
一、社会矛盾纠纷多发且复杂调研发现,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发、复杂的趋势。
其中包括劳动纠纷、民事争议、行政纠纷等。
这些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泛,形式多样,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一定挑战。
二、调解工作亟待加强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调解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资源不足、调解机构不规范等。
因此,加强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服务需提升调研发现,法律服务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法律服务存在着专业性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
应通过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等方式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至关重要。
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众法律知识水平,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五、加强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六、综合治理策略有效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采取综合治理策略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综合治理策略包括多元化解决方式、法律与非法律手段的结合,同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七、完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对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应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议加强调解工作、提升法律服务、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综合采取治理策略等措施,努力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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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
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
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
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
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
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
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
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
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
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
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
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
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
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
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
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
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
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
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
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
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
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
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
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