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我见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一般侵权行为,探讨其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1. 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即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2. 侵权行为违反民事义务:侵权行为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侵权行为义务等。
3.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1. 民法原则: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时,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
2. 合同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侵权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4. 公平原则: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2)侵权行为违反民事义务;(3)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消除危险: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的危险。
(4)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3. 侵权责任的时效(1)一般时效:侵权责任的一般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2篇)
2.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一般侵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3.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特定领域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具有适用性。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更为具体。主要包括: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违约性、因果关系、过错。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5. 排除妨碍:侵权行为人应当排除妨碍,使受害人能够正常行使权利。
6. 消除危险: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再次发生。
五、一般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侵权责任”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违约性、因果关系、过错。
1. 责任承担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2.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4. 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违法性: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帮助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深入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行为要素。
1.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或侵权主体的身份,在侵权责任中,通常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在法律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客体要素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侵权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如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商标权等。
3.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
主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行为,而客观行为则是指客观上表现为侵权行为的行为结果。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适用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全责。
1. 责任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免除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2. 责任减轻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
3. 全责在大部分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法律通常会要求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条款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我们举一个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本文将围绕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从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之一,其核心在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事实,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 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侵权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1.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者:张溪瑨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意义重大。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四种侵权请求权不适用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原则。
从解释论出发,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竞合关系。
关键词:一般条款;归责原则;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1.引言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了《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机关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同时基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经验,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重点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学者对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侵权请求权与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以及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等问题难以达成共识。
采取不同的解释将导致不同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解释论出发,对上述问题作出阐释。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解释论上,学者对一般条款的认识仍未达成共识,主要以下三种认识: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均为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2条作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作为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侵权责任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设置法律规则,为一般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2]第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2条没有规定责任构成要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不具有独立的裁判法上的功能。
[3]第三,《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应该包括三个要素,即侵害的对象、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而第二条包含了这三个要素。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张新宝Ξ内容提要:在对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及普通法、斯堪的纳维亚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性规定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在民法典中规定侵权行为。
作者试拟了我国未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并对该草拟的条文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键词: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 立法建议引 言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多有研究,但是涉及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论著鲜见。
〔1〕是否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一个一般条款,以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规定一个什么样的一般条款,就成为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本文所称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这个一般条款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1)作为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之全部侵权请求之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的请求权之基础;质言之,任何受害人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为依据提出请求,其请求都必须符合这个一般条款的全部要件。
(2)它决定了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各个部分实际上都是这个一般条款的符合逻辑的展开。
此外,在一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该条文通常居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如开宗明义的第一个条文。
Ξ〔1〕有些论著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特征(如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以下)、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体系〔如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以下〕,这些虽然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问题联系密切,但都不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行为法最基础的概括性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
作者于2000年9月—2001年3月受欧盟—中国高等教育交流项目资助,在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私法与比较法国际研究所做访问研究。
该研究所所长Christian v on Bar 教授现担任欧洲民法典起草项目主席并负责侵权行为法小组的工作。
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第1篇侵权法律是指规范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法律。
在我国,侵权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
本文将针对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阐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一般侵权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侵权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2)公平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效益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平衡各方利益。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受害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故意侵权行为: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仍故意为之。
(2)过失侵权行为:侵权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致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3)无过错侵权行为:侵权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1)财产损失: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损。
(2)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权益受损。
(3)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权益受损。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侵权人应当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4)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还可能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般侵权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公民享有专门的权利,⼀般侵权条款从字⾯的意思上看就应该看得出指的是常见的侵权⾏为,所以这种⾏为法律规定的条款也是有区别的,没有很特殊的侵权⾏为,受到的法律责任也会⼩⼀点。
下⾯,店铺⼩编马上为你详细解答以上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你⽬前⾯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般侵权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般侵权⾏为是指⾏为⼈有过错直接致⼈损害,因此适⽤民法上的⼀般责任条款的⾏为。
这是最常见的侵权⾏为,例如⾏为⼈故意损坏他⼈财产,故意损伤他⼈⾝体等。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两⼤基本类型。
⼀般侵权⾏为是指⾏为⼈基于过错致⼈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为。
⼀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般情况下,构成侵权⾏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为才能成⽴。
⼀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
1、有加害⾏为加害⾏为⼜称致害⾏为,是指⾏为⼈做出的致他⼈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
任何⼀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为,损害就⽆从发⽣。
此处所称的加害⾏为是⼀个未经法律评价的⾏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为的,⼀般以⾏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要件⼀般以“⾏为的违法性”或“违法⾏为”来表述,这⼀表述⽅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
⽆论是“⾏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损害的⾏为作了法律评判。
事实上,在这⾥对加害⾏为进⾏法律评判并⽆必要,因为⼀般侵权⾏为构成的另⼀个要件,即⾏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损害⾏为进⾏法律评判的地⽅。
浅析中国侵权法中的一般条款
浅析中国侵权法中的一般条款通过对法条解释,理清来源,分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据以得出结论,第2条仅具有一般宣示价值,并非一般条款。
而第6条第1款才是通常意义上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由于第2条并未对其起到限制解释的作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所保护的范围,可能会得出所有受损利益都应保护以及都能获得平等保护的结论。
如何解决这一现象,解决案例中的问题,颇有难度。
标签:一般条款;第2条;第6条侵权法所保护利益,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文关注者,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在此处仅对《侵权责任法》第2条作一分析。
该条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第一款明确侵权法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第二款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即列举与人身、财产有密切关联的四类十八项权利,同时辅以兜底性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对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理解对这样一个条文,该作何理解。
债权作为一项重要财产权益,得否属于第2条规定的范围?列举的权利全部是绝对权,是否意味着仅包括绝对权?第2条是否是通常意义上的一般条款?1.债权是否属于第2条规定的范围依其文义解释,当民事主体所有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都会予以救济。
但依多数专家学者观点来看,债权并不包含在第2条规定侵权客体范围内,盖因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作为相对权主要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且缺乏公式性,外人难以知悉(不具期待可能性),自然无侵害之可能[1][2][3]。
但通读条文,似乎得不出这种“当然结论”。
另外,同物权、人身权一样,债权作为权利人一项重要权利,为何受到排斥?在台湾法律发展过程中也遇到类似问题,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究竟适用台湾地区民法典184条第1项前段还是后段,存有争议,依王泽鉴教授的观点为“径对第184条前段所称“权利”应做限缩解释,认为并不包括债权在内,而以184条1项后段作为请求权基础”[4]。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论文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论文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论文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详细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困惑,法官在详细的案件处理上也表现出解释论上的无奈。
在详细审讯理论中,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当行为人因过错损害别____利的时候,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毫不犹豫的运用一般条款认定要承当侵权责任。
但是当行为人因过错损害别人利益的时候,那么表现出混乱。
一些案例是通过因果关系来判断利益是否需要保护:一些案例那么是在解释论上借鉴德国形式来对利益进展保护:还有一些案例那么存在说理上不充分的问题。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将权利和利益置于一个条文中规定,从文义上试图将权利和利益一体保护,但是司法实务中却导致了混乱。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充分研究比拟法,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进展合理的解释,才可以合理解决我国侵权案件纠纷。
基于此笔者下文将从比拟法考察、我国解释论的构造上展开,以求能完善我国民事司法。
二、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比拟法形式分析^p比拟法上有代表性的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英美法系在侵权法上的规定采取了对详细的侵权形态进展规定,所以一般条款只存在于大陆法系。
考察后,我们发现大陆法系有两种形式:法国形式和德国形式。
(一)法国形式《法国民法典》在1382条和1383条对一般侵权做了统一规定,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是做了统一规定,只要造成损害,并符合其他要件就要承当侵权责任。
因此任何行为损害了别人的权益并且造成损害,只要符合该一般条款的相关规定,就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就享受损害赔偿恳求权。
法国法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上采取了广泛的方式:首先就涵盖的范围上,法国法的一般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涵盖了所有的过错侵权责任:其次在保护范围上,法国法不区分损害的类型,给予了平等保护,试图将所有的过错侵权都包含在内,并且对于损害也不加区分。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用性,同时也对其中的一些要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是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了解到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行为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主体要件就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行为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主观故意的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其次,我了解到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前者是以赔偿为主要方式,后者是以刑事处罚为主要方式。
民事责任又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是行为人的直接责任,也可以是行为人的监护责任或者临时监护责任。
行为人的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自身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而监护责任是指行为人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受其监护的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再次,我了解到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赔偿方式。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要求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是指行为人必须支付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以补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必须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恢复被侵权人的原来权益或者消除其威胁。
最后,我了解到了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对侵权责任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免责。
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一般侵权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一般侵权条款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一般侵权条款的定义一般侵权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般侵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4. 侵权责任的时效: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1)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中,上位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特别法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
2. 案例分析(1)违法性原则: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乙的房屋拆除,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原则:丙在公共场所驾驶电动车,与行人丁相撞,导致丁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原则:戊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逆行车辆撞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司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原则:己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工人庚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一般侵权条款的具体适用1. 停止侵害: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一什么是一般条款:对张新宝老师的一般条款概念的评析(一)张新宝老师对一般条款的论述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就本人的视野来看,张新宝教授可能是国内第一位提出该概念的学者,因而,本文先对张老师的观点予以简单介绍。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它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
其一,它是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之全部的侵权请求权的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其请求权基础。
其二,它决定了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民法典中各部分实际上都是这个一般条款的展开,故该条文通常是开宗明义的第一个条文。
张老师对欧洲大陆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做了一些比较法上的考察,认为法国民法典1382条至1384条第一款合在一起构成一个一般条款。
而德国民法823条至826条,采取的是列举递进的立法模式,不是一般条款。
张老师还通过对欧洲大陆较晚进的民法典,如荷兰、俄罗斯民法典的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经过了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在法国法的一般条款和德国法列举递进式的长期探索之后,新时代的民法典再次确定地的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即法国的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是立法的趋势。
基于上述的观点,张老师在其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中,于第一条就开门见山的提出了自己的一般条款,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一般条款”的语义分析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逻辑自足的行为规范,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三要素说内部又有不同的观点)。
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而且二者并非一一对应。
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表述一个逻辑完整的法律规范,同样,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一个条文中,也可以体现在多个条文中。
侵权行为法之一般条款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墨雹懋圈匿i.竺塑墅!f叁堕!圭塾金侵权;彳为结乏一般条款史红莹摘要本文从分析各国侵权立法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规定入手,结合侵权行为的发展与各国的立法背景,提出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作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传统的过错侵权,并且包括无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定。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立法实践,建议采取德国式的递进列举请求权模式作为我们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0.02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侵权行为责任法独立成编,脱离了《民法通则》中的“大民事责任”立法体系,突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地位。
由于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发与常见,一直是我国民法学者讨论的热点领域。
而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讨论,就作者看来始于张新宝老师,并且至张老师提出以来,由于“一般条款”概念本身的含混不清,导致国内学者对于何为一般条款,意见产生分歧:一种观点以张新宝老师为代表,认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一切侵权行为请求权的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除此以外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仅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至于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主要应当采取列举方式,不宜通过一般条款的方式进行抽象概括。
由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关涉侵权行为法编的体系设计以及侵权法的功能实现。
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围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而展开,而侵权行为法之一般条款的没定正在于明确划定侵权责任之界线,负有同时考量被害人法律保护与一般人活动之自由的重任。
笔者从各国关于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立法的分析入手,结合各国的立法发展与背景,探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德模式/埃塞俄比亚模式/中国特色内容提要: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既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
一、各国成文法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立法模式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基本体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
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1]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
[2]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对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也叫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学者界定不同。
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
[3]事实上,前者界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后者界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大陆法系各国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也是分别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
法国侵权法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法国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来源丁•罗马法的私犯,是在私犯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
这种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在规定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第1382条之后,在第1384条及第1385条和第1386条规定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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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我见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有自己的独特风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不明晰,权力和利益如何区分以及应否扩大保护的客体等都需要进一步说明与完善。
关键词:违法性;权利与利益;绝对权与相对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17-02
我国学者对于侵权行为法广泛认同“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
然而对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界定及构建,学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规定,正如有的学者说的那样,以一般条款作为基础将整个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体系逐步展开。
在该条文的理解上,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1)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
(2)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怎样区分?是否应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3)民事权益的范围基本限定在绝对权,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权或其他财产利益是否给予保护。
本文拟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对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讨论以期对这个学术问题有所裨益。
一、各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之立法
1.法国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完成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进程。
从第1382条规定和第1083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或者疏忽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这两个条文是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高度抽象和具体概括,被看作是法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2.德国
《德国民法典》在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同时,对特殊侵权行为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德国采用将各种诉因类型化的方法,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
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可以看出,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人身、所有权、自由等或者虽并无过失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负赔偿责任。
自第826条规定可以看出,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也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一起共同构建了德国民法对所有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3.日本
它体现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中,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负赔偿损害之债。
这个条文的规定是在批判旧《日本民法典》第370条——因过失或懈怠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负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过于广泛的界定
侵权行为,避免使其定义过于泛化,当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制范围。
但是在法院判决了“大学汤”事件之后,学说认为日本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扩展至了利益。
二、我国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第2条和第6条。
但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仍然还是不明晰。
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例如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502条体现了这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它广泛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例如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1条体现了这种观点。
还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并且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例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43条体现了这种观点。
但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既不能采取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的模式,也不能采取仅概括一般侵权责任的模式,而应当分层次设计一般条款,即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别设计一般条款。
三、关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几点建议
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完全是法国的概括式,也不完全是德国的递进列举式,而是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但也有不足之处:(1)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违法性要件不独立,包含在过错要件中。
(2)民事权利仅仅限于立法者所想到的范围中并列举出来,但没有进行分类保护。
(3)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列举的权利仅限于绝对权,没有考虑相对权和其他经济性权利。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1.违法性应独立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不包括在过错当中关于与过错、违法性的关系有两种类型:完全重叠型和完全分离型。
完全重叠型实际上是指在侵权行为的立法中仅将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而没有包含违法性这一概念。
完全分离性实际上是将过错和违法性视为完全不同的范畴,认为属主观范畴的过错与属客观范畴的违法性不应该也不能合二为一,它们应该是相互独立的。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违法要件”主要有两种学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三要件说的构成是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其中过错包含违法行为。
以杨立新先生、张新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四要件说的构成是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从我国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看,立法采用了王利明先生的观点,然而杨立新先生却认为虽然法条中没有规定不法或违法的字眼,但其实已经包含了违法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该采用四要件说,明确规定不法行为要件。
正如有学者说过的那样,违法性的独立与否在我国大陆侵权行为法学界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并且论述得不详细,而且没有创新,缺乏自己独特的见解,导致在违法性的判断上没有什么大的发展。
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论述都停留在违法行为是否应该为侵权
责任独立的构成要件这一层面上,而对于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该有哪些违法行为的形态、违法行为应当有哪些价值功能等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没有创新,过于拘泥。
所以我认为应当承认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独立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而像以前那样仅仅停留在讨论违法行为要件是否独立存在的意义
是不大。
2.权力和利益的区分
是否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这是侵权法一般侵权行为条款问题上德国模式与法国模式的根本区别。
法国模式对权利与利益不加以区分,以过错责任概括保护二者。
德国模式则区分权利与利益,对权利采取原则上给予保护的态度。
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
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
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益。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
权力和利益的区分,其实就是解决《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有学者指出,权益是指人的主观权利。
权利分为两种: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
所谓客观权利,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所谓主观权利,
就是民事当事人有条件实际享有的权利,如隐私权、死者人格权等。
这样的观点比较能说服我,我觉得使用”权益”一词,更能很好地保护权利人,使我们的侵权法发展得更加完善。
同时,在界定界限的时候,笔者认为可以这样:一般条款+类型化列举+判例学说指引。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诠释《侵权责任法》,同时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指引。
3.《侵权责任法》中列举的权利不应仅限于绝对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权的保护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法益越来越多。
但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的那样,社会的法益,依其种类划分可以有多种而且受尊重和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尽相同,侵权行为的形态各式各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设计理念,前面各编是总则、债权编、物权编、继承权编、人身权编等,而《侵权责任法》为前面这些民事权利提供基础和保护,并且为了突出《民法典》严密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应当脱离债权编独立成编,安排在《民法典》的最后编。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不应该仅限于绝对权,也包括相对权,甚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利益。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民事主体的绝对权,但除此之外,还有相对权,还有纯粹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如果不把这些权益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将会违背我国《民法典》严密的逻辑结构,更不能体现我国民法典的独特风格。
四、总结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不仅是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在我国侵权法中也是统领性的条款。
因此,一般条款的完善对我国侵权立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我们相信未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将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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