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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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免责声明:政策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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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甲方(银行):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为明确双方在本协议框架下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乙方与甲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与乙方的身份:甲方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乙方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二、乙方的银行账户管理:1、乙方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有关经营银行账户的规定。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账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乙方只能将其拥有的合法权益交易款项存入其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不得向他人代为代收、代付或透支。
4、乙方不得使用其账户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处理相关交易,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甲方的银行账户管理:1、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提供银行账户管理服务。
2、甲方应对乙方的账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非法或无权访问的第三方。
3、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为其提供资金清算、查询余额等各项服务。
4、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及时处理乙方指示的各项交易和款项划转。
四、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严格执行,若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所列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
2、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3、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盖章)签署人:日期:乙方:(盖章)签署人:日期:。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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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5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银行全称)乙方:(企业全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事宜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操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账户设立1. 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账户名称为乙方企业名称。
2. 乙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完整开户资料后,及时为乙方开设结算账户。
三、账户管理1. 乙方应确保结算账户用于合法的资金收付业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结算账户密码、网银盾等安全工具,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如账户名称、账户密码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 甲方应依法对乙方的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5.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确保乙方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结算1. 乙方应通过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业务,确保资金的及时清算。
2. 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结算服务,确保资金的及时到账。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款项无法及时到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应对结算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商业机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保障结算账户的安全,防止账户信息泄露。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 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fbd86b2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78.png)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银行全称)乙方:(企业全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事宜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账户管理事项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乙方承诺将使用此账户进行合法合规的结算业务。
账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对账、资金清算等。
二、账户开立与变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为乙方开立结算账户。
如乙方需要变更账户信息,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账户使用规则1. 乙方应合理使用账户,不得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欺诈等。
2. 乙方应确保账户密码安全,避免泄露。
因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资金清算,确保资金的及时到账和划转。
四、对账与报表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定期的对账服务,乙方应按时与甲方进行对账,并对账单据进行确认。
如乙方发现账务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报表,以便乙方进行财务管理。
五、费用与结算1. 乙方使用甲方的结算账户服务,需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收费标准,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
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甲乙双方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服务、终止协议等。
2. 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XX银行公司资金监管合作协议8篇
![XX银行公司资金监管合作协议8篇](https://img.taocdn.com/s3/m/eaafa208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4e.png)
XX银行公司资金监管合作协议8篇篇1甲方:XX银行乙方:XX公司鉴于:1. 甲方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拥有完善的资金监管系统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监管服务。
2. 乙方作为XX行业的领先企业,拥有广泛的业务网络和众多的客户,对资金监管的需求迫切。
基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资金监管领域的合作关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合作内容1. 甲方为乙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包括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
2. 乙方应将其在甲方的账户作为资金监管的主要账户,确保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4.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资金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5. 甲方和乙方共同协作,推动资金监管创新,提升资金监管效率。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四、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进行资金监管。
(3)甲方应对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资金监管需求,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将其在甲方的账户作为主要的资金监管账户,确保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资金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3)乙方应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资金监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银行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协议
![银行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5547a855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b7.png)
银行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协议甲方(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企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银行):名称:[银行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银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在跨境贸易和投资等活动中需要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乙方作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金融机构,愿意为甲方提供此项服务。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乙方为甲方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跨境融资人民币结算等。
2.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协助甲方进行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等。
二、账户管理1. 甲方在乙方开设跨境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甲方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结算流程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甲方在进行跨境贸易时,应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贸易单据和结算凭证。
-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甲方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人民币清算。
2. 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甲方在进行跨境直接投资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投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等资料。
-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甲方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出和汇入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人民币清算。
3. 跨境融资人民币结算:- 甲方在进行跨境融资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融资申请、融资合同等资料。
-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甲方办理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人民币清算。
四、汇率及费用1. 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汇率按照市场汇率确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汇率信息。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1451bb5acfa1c7ab00cc1b.png)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银企签约合作协议书范本(3篇)
![银企签约合作协议书范本(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9e10373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8.png)
第1篇甲方(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一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资格;乙方作为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办理开户、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范围1.1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在甲方办理的所有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开户业务:乙方在甲方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等。
- 存款业务:乙方在甲方办理各类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 贷款业务:乙方在甲方办理各类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等。
- 结算业务:乙方在甲方办理各类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结算、汇款结算、网上银行结算等。
- 代理业务: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其他代理服务。
1.2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条账户管理2.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供真实、完整的开户资料。
2.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和印鉴,对因密码泄露或印鉴丢失导致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3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3.1 乙方可在甲方办理各类存款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收益按照甲方当时的利率和计息方法执行。
3.2 乙方有权随时提取存款本金,但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大额提款进行审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4482b94d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c0.png)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算账户管理关系,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提供更加安全和便捷的结算服务。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
2. 定义•银行:指提供结算账户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客户: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接受银行结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结算账户:指由银行为客户开设的用于资金结算的账户。
•结算服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资金划拨、清算、账户余额查询等服务。
3. 账户开立3.1 账户种类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资质条件,提供不同类型的结算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结算账户、对公结算账户等。
3.2 开户资料客户在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额外资料来核实其身份和经营情况。
3.3 开户流程客户提供完整、真实的开户资料后,银行将根据内部流程进行审核,并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开立对应的结算账户。
4. 账户管理4.1 资金入账客户有权将资金汇入结算账户,并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汇款凭证和信息。
4.2 资金划转客户可以通过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付、购汇等操作。
客户须确保划转资金的合法来源,并按照相关的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4.3 账户余额查询银行将向客户提供便捷的账户余额查询渠道,以方便客户随时掌握账户资金的情况。
5. 账户安全5.1 账户密码客户在开户时需设置账户密码,并妥善保管。
客户须对账户密码的使用和保密承担责任,避免将账户密码透露给他人。
5.2 银行安全保障银行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通信、密码保护、访问限制等措施。
6. 费用与费率6.1 开户费用银行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开户费用,具体标准请参考银行公告或相关业务规则。
6.2 资金划转费用银行将根据客户的资金划转方式、金额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具体标准请参考银行公告或相关业务规则。
6.3 其他费用除开户费用和资金划转费用外,银行亦有权收取其他与结算账户管理相关的费用,具体标准请参考银行公告或相关业务规则。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2f3893b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9.png)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
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
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各银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款和资金结算的账户。
第三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账户管理合法合规。
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修改版]
![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4e62447502d276a201292e40.png)
第一篇: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甲方(结算中心):乙方(成员单位):丙方(全称):兴业银行为加强甲乙丙叁方业务合作,规范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乙方账户1:户名账号开户行乙方账户2:户名账号开户行第六条乙方的加入和退出:1.乙方加入乙方须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同意盖章后,交于丙方,并经丙方为其办理加入手续后即加入本协议,受本协议的约束,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退出如果乙方已加入本协议的所有账户意欲退出本协议,则乙方必须自行与甲方进行资金汇划及资金成本清算,而后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在方式栏中选择删除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盖章后,交于丙方,丙方办理乙方的退出手续,当日即生效,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约束,但退出之前根据本协议所产生的义务、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账户资金委托管理规定第七条甲方委托丙方对其结算中心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代理办理日常结算业务,乙方是甲方结算中心成员单位之一。
第八条乙方同意将自己在丙方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乙方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甲方纳入甲方在兴业银行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用乙方的资金头寸,丙方为乙方出具集团成员单位资金交易清单,在清单中注明实际资金已归集到甲方账户中,并加盖业务公章,供乙方核对该账户的账务情况使用。
第九条乙方归集至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减去乙方使用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为乙方在结算中心的贡献度。
第十条甲方享有在甲方账户资金当前可用余额范围内单独行使对外支付的权利,丙方只根据当前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是否足够来核准支付,甲方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8f556c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e.png)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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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鉴于: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就乙方在甲方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第二条乙方自愿申请在甲方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见下表);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前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乙方申请开立、使用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承诺对其所提交的开户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甲方按照《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身份识别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乙方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后为乙方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客户身份识别办法》等法律监管规定,有权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时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及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委托人查证。
甲方通过回访、实地查访等方式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等工作,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保证所提交给甲方的各类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乙方在开立和使用在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现金支取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084cf727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c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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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规定
(5)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
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
资、增资验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
行任务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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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二节 基本规定
(4)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
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向开户行申请 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 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 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 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 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 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军队、武警有关规定, 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特定用途的军队、武警单位资金;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预留银行签章中公
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验资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中载明的企业名称;申请书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对开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
予•*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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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规定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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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二节 基本规定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和制度规定的相关批文、证明、协议等。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专用存 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或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 称一致。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客 户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 款账户的申请。
金融机构企业银行账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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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三条银行、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甘信联发〔2017〕74)管理制度执行。
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办理,按照客户提交申请、网点审核资料、柜面业务办理、人行备案操作、资料规范保管的流程规范进行操作,各操作环节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规范办理。
第二章开户第五条客户申请。
企业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要求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真实、有效的开户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第六条开户初审。
(一)确认客户类型。
审核客户是否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审核开户资料。
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
银行信托合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3篇
![银行信托合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e9cbdb4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85.png)
银行信托合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3篇篇1甲方(银行):[银行名称]乙方(信托合同当事人):[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合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保障双方权益,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二、账户设立1. 乙方在甲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名称为[账户名称],账号为[账号]。
2. 乙方保证所提供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付、资金划转、账务查询等。
2. 乙方应合理使用账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活动进行监控,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和交易核实工作。
4. 乙方需确保账户密码安全,因密码泄露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资金划转1.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进行资金划转,包括但不限于网银、手机银行等。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划转指令后,应及时处理,确保资金划转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3. 乙方划转资金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不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
1.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单,确保乙方及时了解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
2. 乙方应在收到账单后及时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
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账务查询服务,方便乙方随时了解账户情况。
六、风险管理1.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防范账户风险。
2. 乙方应关注账户异常变动,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应对风险事件。
3.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乙方的账户进行风险管控。
七、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乙方账户被注销或冻结;(3)其他约定终止情形。
八、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386b50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b3.png)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分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方法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币结算账户分为根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根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根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根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我行开立一个根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我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我行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机关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我行开立根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我行对存款人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以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根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和承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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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重要提示该协议仅适用于本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企业全称):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电话:地址:乙方(银行全称):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电话:地址:第一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业务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向乙方提出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合法所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不符合开户条件或缺少必要的信息及证明文件的,乙方应一次性告知甲方。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如甲方须使用相关法律认可的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六条乙方为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更正,甲方未及时更正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账户交易控制措施。
如因甲方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地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填报错误而导致甲方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将对相关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第八条甲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等发生变更时,应主动于上述事项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甲方提供的变更申请和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且甲方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应通知甲方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措施。
第十条甲方出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甲方及时更新。
甲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措施。
第十一条乙方因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对甲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措施后90日内,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措施。
第十二条甲方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六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三)甲乙双方约定销户的情形发生的。
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措施,并通知甲方30日内予以撤销。
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乙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等资料,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甲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等资料的,应出具承诺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甲方账户纳入久悬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并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办理柜面业务时凭开户预留的印鉴进行身份验证。
持单位结算卡办理业务应按照单位结算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
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
第二十四条甲方挂失预留印鉴,应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签章挂失手续。
甲乙双方约定新签章启用日期。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对支票、预留银行签章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甲方应持公函立即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手续前所发生的支付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落实对账制度,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
第二十七条甲方与乙方必须签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对账方式及双方的权责。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乙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
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查明原因,并有权对账户采取降低支付限额、限制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甲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乙方未按规定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甲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二)乙方未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甲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三)乙方未按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不准确造成甲方无法核对账务,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四)甲方在开户时,未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乙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时,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甲方全部赔偿;(五)甲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涉及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中止相关账户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甲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乙方,造成乙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七)甲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八)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乙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十)甲方必须严格按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十一)甲方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甲方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十二)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甲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所称的停止支付是指乙方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
本协议所称的中止账户业务是指乙方停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七条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本账户或销户,继续使用本账户的,视同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甲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