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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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
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
(一)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配合。对涉嫌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要切实做到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侦查、依法监督。
(二)县级以上海洋渔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纳入各地“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提请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由提议单位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 海洋渔业部门通报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情况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及撤案情况;人民检察院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情况。
2. 交换相关的工作动态、情报信息,研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事宜。
3. 研究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 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周密组织实施
(三)海洋渔业部门在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标准可以参考附件《广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四)海上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的管辖以海(岛屿)岸线为界,海(岛屿)岸线以内及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海(岛屿)岸线以外海域由海警部门管辖;其他区域的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按管理权限指定管辖。
(五)海洋渔业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海洋渔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
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检测、检疫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及有关材料目录。
(七)公安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一次性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在作出转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机关,并书
面说明理由。
(八)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由海洋渔业部门实施行政扣押的涉案物品,应同时解除行政扣押,由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扣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如渔获物),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或者委托海洋渔业部门处理或者销毁;对于已经实施查封、扣押的大宗、不便搬运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海洋渔业部门继续依法处理。
(九)海洋渔业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海洋渔业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案件移送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在移送案件时或者移送案件后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移送回海洋渔业部门,由其继续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海洋渔业部门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案件讨论,或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向其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海洋渔业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并及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海洋渔业部门口头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