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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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5月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为建设具有我国民族特色和现代水平的室内装饰行业作贡献。企业必须贯彻“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学习国内外室内装饰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增进效益,节汇创汇,不断提高装饰水平。

第四条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为确保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审定资质等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设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设计、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建立本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批件:

二、中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

四、已开业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乙级、丙级、丁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审批。属地方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送轻工业部备案;丁级资质,直接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一律不准开业。

第十一条取得证书的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企业分立、

合并、迁移、改变隶属关系及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其资质分为甲、丁四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甲级单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七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

4、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乙级单位:

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中级宾馆饭店及中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中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总设计师或主任设计师担任技术负责人;

3、具有配套齐全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一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

4、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丙级单位:

1、具有两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中低级、中小型室内装饰设计任务的能力,承担过两个三十万元以上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有助理经济师和助理会计师:

4、注册资金在二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丁级单位:

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的经历,具备承担一般小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

2、有二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具有初级职称的室内设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4、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按其技术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又分为一、二两等。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与营业范围:

甲级企业:

1、具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

3、有专业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

4、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技术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五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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