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迎下载支持.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数据汇交管理要求
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数据汇交管理要求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和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作为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的申报单位,汇交管理要求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数据汇交管理要求。
一、数据汇交的目的和意义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是为了支持和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科技部提供相关数据。
数据汇交的目的在于监督项目进展情况、评估项目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数据汇交的内容和要求1. 项目背景和目标:汇交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背景和目标,说明项目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以及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成果。
2. 研究计划和进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将研究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地向科技部进行汇报。
研究计划应包括项目的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展情况应包括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成果。
3. 经费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是科技部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汇交材料中应包括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等,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4.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汇交材料中应包括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以及在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方案。
5. 成果评估和推广应用: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的最终目标是取得创新成果并推广应用,因此项目的成果评估和推广应用情况也是汇交的重要内容之一。
汇交材料中应包括项目的成果评估结果和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对项目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
三、数据汇交的时间节点和方式科技部对于数据汇交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申报单位需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及时提交数据汇交材料。
具体的时间节点和方式可以通过科技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通知进行查询和了解。
四、数据汇交的责任和义务申报单位对于数据汇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和义务。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一、项目背景和重要性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为国家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基础。
科学数据是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核心资源,对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学数据汇交目标和原则1.科学数据汇交目标:确保项目数据的安全、准确、全面;保障科学数据的可持续使用和传承;提高项目数据的共享和开放程度。
2.科学数据汇交原则:规范化:汇交的科学数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全面性: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包含项目从立项至结项过程中的所有数据,无论是原始数据、加工数据、实验结果还是中间成果。
统一标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学数据,应统一制定标识符,并建立相应的元数据信息,便于数据的管理和查询。
安全性:科学数据的汇交应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项目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可持续性:科学数据的汇交应考虑数据的长期保存和随时获取,确保数据的可持续使用和传承。
开放性:鼓励项目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共享,但需注意保护相关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三、科学数据汇交步骤和要求1.科学数据汇交步骤: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项目组应在项目立项初期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明确汇交的内容、形式、标准和时间节点。
数据收集和整理:项目组应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收集和整理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数据质量评估: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和可信度。
数据标识和编目:对于汇交的科学数据,应进行标识和编目,建立相应的元数据信息,以便管理和查询。
数据汇交和验证: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将科学数据汇交给相关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并进行汇交数据的验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归档和备份:完成数据汇交后,应将科学数据进行归档和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存储和维护机制。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总745期第十一期2021年4月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近日,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牵头研究起草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数据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代码集》3项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正式发布。
参与标准起草的还有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等7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研究机构。
3项国家标准研制计划于2014年由国标委下达立项,历经5年完成编制,2019年底经专家审查和投票通过后正式报批国标委,于2021年3月正式发布,由全国科技平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86)归口管理。
科技部高度重视科学数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推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将数据汇交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规范数据汇交管理,促进科学数据共享应用。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面对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的标准化需求,规范了科学数据汇交的原则,明确了汇交的管理主体与职责,确定了数据汇交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标准化的数据汇交流程,同时规范了通用数据元和通用代码集,对于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数据汇交工作,平台中心积极组织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对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细化数据汇交流程,研发数据汇交在线系统,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科学数据汇交。
同时,依托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开设“数据汇交”板块,发布数据汇交政策要求及相关信息,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支撑与服务。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国科发基〔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8年2月13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开展数据汇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开展数据汇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9.27•【文号】国科办基[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开展数据汇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基〔2009〕5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142号)的要求,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1998-2003年立项并通过验收的24个项目向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汇交中心)提交了项目数据,2004-2007年立项的23个在研项目也制定了数据汇交工作计划,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根据工作安排,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2008-2009年立项项目(附件1)和2009年(含)以后参加验收的项目(附件2)须先完成数据汇交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 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数据汇交暂行办法》)的要求,2008年立项的项目须补交项目数据汇交工作计划。
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科学家尽快确定一名专门负责数据汇交工作的联络员,在10月31日前制定完成数据汇交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3),并将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提交给数据汇交中心,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电子版),用于数据汇交工作计划审核时参考。
2. 请2009年新立项项目按照《数据汇交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编制项目任务书的同时,制定数据汇交计划;在提交项目任务书时,按照上述要求同时提交数据汇交计划。
3. 从2009年开始,凡申请验收的项目在正式结题验收前必须完成数据汇交工作。
未汇交数据或汇交的数据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将不得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请2009年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科学家在10月20日前提交数据汇交工作方案(格式见附件4),将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提交给数据汇交中心,同时提供项目任务书(电子版),用于数据质量审核时参考。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格式)讲述资料
附件5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数据汇交方案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2014年月—2—编写说明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对照计划任务书,填写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有无调整情况及调整内容的完成情况等。
二、汇交的数据资源1. 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说明。
对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如数据资源的时间、空间范围,多少类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量、总体的共享方式等。
2. 汇交的数据资源内容、共享方式与变更情况。
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所有汇交数据资源的名称、主要类型、共享方式,以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汇交计划(无汇交计划的项目,直接填写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的对应关系及变更情况。
表1 中的数据资源名称、类型、共享方式应与元数据保持一致。
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1. 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总体说明。
对汇交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3—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如数据资源的主要产生方式、主要采用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措施等。
2. 数据质量控制详细说明。
对照元数据表,对每个数据集的来源、采集、加工、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
表2中的数据资源名称与表1一致,产生方式、质量控制说明与“数据说明文档”或“资源详细描述信息”一致。
四、相关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在保存、管理、共享和利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数据浏览需要的工具软件等进行说明。
—4—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5—二、汇交的数据内容(一)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说明(二)汇交的数据资源内容、共享方式与变更情况表1 项目汇交的数据资源清单序号考核指标或汇交计划数据名称数据资源名称类型共享方式变更情况—6—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一)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总体说明(二)数据质量控制详细说明表2 项目汇交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措施序号数据资源名称产生方式质量控制说明(数据来源、采集、加工、处理方式及质量控制措施等)—7——8—四、相关说明—9—五、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承诺我承诺本报告的真实性。
我国科学数据汇交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科学数据汇交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胡聪【期刊名称】《《科技创业月刊》》【年(卷),期】2019(032)007【总页数】4页(P81-84)【关键词】科技计划/项目资源; 科学数据; 汇交管理【作者】胡聪【作者单位】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义县 12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51; G3111 我国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数据汇交管理现状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财政科技投入的不断增长,一大批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科研项目陆续启动实施并形成海量科学数据。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也逐渐认识到科学数据既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产出,更是新一轮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科技部、基金委、中科院等多个部门已将科学数据汇交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制定、标准研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方面给予支持,进行了有益探索。
1.1 “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010年《科技部党组关于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形成科技资源的加工管理和开放共享。
同年,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0〕314号),将科学数据作为一类重要的科技资源部署汇交和共享工作。
科技部发布863计划、973计划和支撑计划中均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汇交和共享机制。
按照《通知》要求,科技部先后组织在人口健康、农业和高技术领域启动科技资源汇交工作,该工作涉及863计划、973计划等,共3 848个项目(课题)资源汇交,累计汇交科学数据库(集)867个。
目前,部分科学数据已通过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向社会开放共享。
同时,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资源汇交工作的带动下,上海、广东、黑龙江等省市也建立了资源汇交机制,并将科学数据汇交作为重要内容。
1.2 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2008年,科技部出台《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并明确数据汇交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7.04•【文号】国科基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基函〔2019〕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的要求,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将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91个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本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涉及91个项目,包括2012年立项的7个重点项目、2013年立项的42个重点项目、2014年立项的32个重点项目和2015年立项的7个重点项目和3个一般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程序此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包括:财务审计及评前审查、科学数据汇交、综合绩效评价三个环节。
财务审计完成后进行财务评前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可同时开展科学数据汇交,上述工作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以及项目基本信息和元数据表等有关要求和格式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下载。
三、项目财务审计及评前审查重点项目的财务审计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也可申请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委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一般项目的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计时,应选取具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查询网址:/tztg/201606/t20160628_126160.htm)。
1-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模板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专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承担单位:(盖章)科学数据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填写说明一、项目基本信息1 .项目名称、项目依托部门、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科技部批复为准。
2 .数据汇交联络人是指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指定的负责项目数据汇交的联络和协调人。
二、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预计产生科学数据的主要内容、数据类型、预估数据量、共享方式等总体情况进行描述;若项目预计研发用于科学数据处理、加工和分析的专门辅助软件工具,则需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描述。
三、科学数据质量控制措施描述科学数据生产所采用的相关数据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对汇交科学数据的来源、采集、加工、处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科学数据的使用与保存说明对汇交的科学数据在生产、保存、管理、共享、利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如数据读取需要的软件工具、数据的保护期限及原因、衍生数据的再利用政策等进行说明。
五、数据汇交计划审批意见3 、项目负责人应在上报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中签字。
4 、科学数据管理方为各类科学数据中心,签字或盖章。
5 、项目承担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盖公章。
一、项目基本信息二、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依据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填写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包括:填写项目汇交科学数据清单、项目汇交科学数据详细描述表,表格结构如下°)2、项目汇交数据详细描述表建议按照矢量数据、栅格数据、表格数据、文本及其他类型数据、软件工具五种类型,分类汇总描述项目计划汇交的数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
第八条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科学数据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确定。
第九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有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本形式汇交。
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制定汇交科学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汇交科学数据时应当附带呈送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学数据的汇交计划等材料。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第十二条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获得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提出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当申报相关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中提出,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时,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也应当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应当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书中没有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该项目建议书不予审查,可行性报告不予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2、科学数据产生的方式;3、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4、科学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5、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6、科学数据的使用期限;7、科学数据的质量要求;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确立的项目任务的一个正式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指定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国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7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科学数据共享的问题及对策
1 )实施科学数据共享有 利于提 高科技资源 的 使用效 率 。推进 国家科技基 础条件 平 台的共 建共
享 ,有 助 于改 善科 技 资 源 闲置 、难 以共 享 、配置 不
合理等状况 ,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 资源的社会共享 和利用最大化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建立体现各
收 稿 日期 :0 6 0 — 7 修 回 日期 :0 6 0 — 8 20—7 2 : 20—72
作者简介: 梁国琴 ( 9 2 , , 17 -) 女 山西河曲人 。19 95年 7月毕
业 于太 原 理 工 大 学 , 理 工 程 师 。 助
1 6
维普资讯
1 科学数 据共 享 中存 在 的问题 11 历史 问题 和发展 .
学数据共享与科学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 ,科学数据 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 )科学数据管理条块分割 ,缺乏宏观管理和 协调 ,相关 的政策未到位。各类科技计划虽建立起
一
些数据汇交 、共享管理制度 。但这些制度只在有
享 ,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4 )由于投入不足等原 因 。大部分数据服务机 构没有能力和实力开发系统的科学数据产品 ,整合 资源难 、数据共享更难。 目前一些部门已建成 的数 据库, 还难以有效支撑我 国的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 展要求 ;一些领域 的基础性 、公共数据库要么难以
建立 , 要么 难 以为继 , 因缺乏 系 统性 而变成 “ 死库 ” 。
于 离散分 布 而丢 失损 毁 。或 未 能 系统整 理 而无 法共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 ,开展科学数据共 享 的政策环境 和基础条件都有 了很 大的改善 .但 问 题依然存在。部分数据生产者和所有者进行数据垄 断 ,拒绝将国家投资产生的海量基础数据 向社会 . 特别是同行开放 ,以保持其学科垄断地位或者通过 出售数据以弥补其事业经费和人员 经费不足等 问 题 。未来在科学数据共享网站持续运行方面将可能 产生深层次的不稳定 因素。 为了解决 以上问题 ,除 了国家加大对参加数据
[原则,政策,科学]国际科学数据共享原则和政策研究
国际科学数据共享原则和政策研究[摘要]科学数据共享受到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两个层面的高度重视,国际组织以共享原则为基础构建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国家政府部门则通过完善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国内共享活动的有序开展。
通过研究CODATA、OECD两个国际组织共享原则的内容、特点、应用以及美国共享政策法规体系的构成及特点,为我国更好地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活动提供参考。
[关键词]科学数据共享开放共享政策法规1 引言科学数据是指在科技活动或通过其它方式所获取到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特征、变化规律等的原始基本数据以及根据不同科技活动需要,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信息处理技术、传递技术的发展,科学研究呈现出分布化、实时化、大规模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大规模的科学数据,对科学技术活动的支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科学数据在科技创新中的战略地位不断得到提升。
科学数据共享在共享规模和共享程度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受到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两个层面的高度重视。
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共同参与的科学数据共享活动,是目前科学数据共享实践的最高层面,也是最活跃最有效的组织方式。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共享原则协调内部成员的共享行为,国家政府部门则以政策法规为手段保障国内共享活动的顺利开展。
本文以科技数据委员会CODAT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最早提出“完全与开放”共享国策的美国政府为上述两方面的代表,阐述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在促进科学数据共享活动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
2 CODATA和OECD的科学数据共享原则及特点2.1 CODATA和OECD的科学数据共享原则2.1.1 CODATA《网络时代的科学原则》CODATA是国际科学理事会ICSU的下属机构,与ICSU的另一下属机构世界数据中心WDC 同是国际研究科学数据管理和应用的专门机构。
为了支持对研究和教育数据的“完全与开放”获取,CO-DATA在2000年制定了《网络时代的科学原则》,提出6条原则:①科学是一项符合公众利益的投资;②科学进步依靠全面和公开地获取数据;③市场模型不适用于研究和教育数据的获取;④数据的发布是科学研究和知识传播的基础;⑤数据所有者的利益必须平衡社会对开放交换的需求;⑥立法者要考虑知识产权法可能对研究和教育产生的影响。
农业资源国家科技计划科技资源汇交内容
成果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邮编、地址等
该条数据录入人员姓名
默认为该条数据录入时间
(四三、)汇专交利信内息容
1.汇交内容:在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 专利,包括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以及尚未授权 但已经获得申请号、正在审批的专利。
2.汇交要求:登入系统,填写相关核心元数据
信息。
核心元数据
字段名称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核心元数据(续)
字段名称
说
明
发明(设计)人 完成该专利发明创造的人,姓名及排序须 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一致
申请(专利权)人 指专利申请或专利所有权单位全称
摘要
专利的描述性摘要(不少于100字)
资源联系方式
专利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邮编、地 址等
数据录入人
该条数据录入人员姓名
数据录入日期
该条数据录入人员姓名
默认为该条数据录入时间
(四五、)汇科交技文内献容
论文 著作 标准
(四五、)汇科交技文内献容—论文
1.汇交内容:在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论文, 包括项目课题结题时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尚 未正式发表但已被录用的论文。
2.汇交要求:登入系统,填写相关核心元数据信息。 对于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应以 WORD或PDF格式提 交论文全文。已录用的论文应在论文正式发表后 两周内,以 WORD或PDF格式提交论文全文。
2.汇交要求:登入系统,填写科学数据相关核心元 数据信息。已形成数据集的科学数据通过网络或 光盘的形式提交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进行备 份,并附对应数据集的使用说明。
核心元数据
字段名称 数据集名称 数据集分类
数据集语种 时间范围 关键词
说明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2(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3(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条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科学数据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确定。
第九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有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本形式汇交。
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制定汇交科学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汇交科学数据时应当附带呈送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学数据的汇交计划等材料。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第十二条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获得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提出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当申报相关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中提出,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时,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也应当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应当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书中没有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该项目建议书不予审查,可行性报告不予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2、科学数据产生的方式;3、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4、科学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5、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6、科学数据的使用期限;7、科学数据的质量要求;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确立的项目任务的一个正式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指定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没有载明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不承担汇交科学数据的义务,当事人自愿汇交的除外。
第十八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仅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规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将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的内容。
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完成的状况是评价项目承担者是否具有继续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没有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项目承担者认为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可以向项目审批机构提出汇交申请,并按照科学数据汇交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汇交。
第四章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为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第二十二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有协助汇交科学数据的义务。
在不能确定具体汇交义务人的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汇交义务人。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对汇交的科学数据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科学数据完整权、使用权等。
第二十四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必须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汇交科学数据;2、按照科学数据汇交的技术规定汇交科学数据;3、按照汇交科学数据的程序、期限汇交科学数据;4、在汇交科学数据的过程中妥善保管科学数据;5、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利用方式作出说明;7、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质量进行描述;8、对涉密的科学数据有保密义务;9、在汇交科学数据前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核;10、在汇交的科学数据报告上签章并声明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保证汇交的科学数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章科学数据汇交的程序第二十六条科学数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验收前,由汇交义务人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报告,接受所在单位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汇交义务人应当在中期评估前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接受所在单位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在收到汇交义务人提交审核的科学数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汇交科学数据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汇交的科学数据通过审核后,由汇交义务人向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
汇交义务人向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之外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科学数据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提供汇交的科学数据目录。
第三十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收到汇交的科学数据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审核和接收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汇交科学数据凭证。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不得无故拒收汇交的科学数据。
第三十一条汇交科学数据凭证应当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依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汇交而不能汇交科学数据的或者汇交的科学数据不合格的,有关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结题。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在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之外,要求汇交义务人向其指定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科学数据。
第三十三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要求汇交义务人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有关汇交的科学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汇交义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汇交工作被耽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失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已经中止的项目,汇交义务人应当在项目中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完成有关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三十六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科学数据中心;2、科技部认可的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科学数据中心或由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委托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3、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中指定的其他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第六章科学数据的审核第三十七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审核汇交的科学数据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汇交的科学数据的审核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否齐全;2、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否符合形式要求;3、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否符合保密要求;4、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5、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6、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否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等。
第三十九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在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之前,应当对需要汇交的科学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在审核汇交义务人提交的科学数据时,应当重点审核汇交义务人所提交的科学数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保密的要求。
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报告必须加盖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公章才能向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
第四十一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审核汇交的科学数据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重点审查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否符合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以及科学数据有关质量要求。
第四十二条汇交义务人与其所在单位就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发生争议的,汇交义务人可以直接请求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汇交义务人与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就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发生争议的,汇交义务人可以向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请求复议。
第四十三条汇交义务人应当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真实性和质量终身承担责任。
第七章科学数据的保管第四十四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汇集、呈交、审核科学数据的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科学数据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的手段保存科学数据。
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对科学数据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科学数据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四十六条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指定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如果认为汇交的科学数据特别重要的,可以提交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保管。
第四十七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库,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各种科学数据,积极创造条件,保证科学数据的合理利用,推动科学数据的共享。
第四十八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学数据的保管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
依据国家秘密法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自收到汇交的科学数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科学数据,只公开科学数据目录。
汇交义务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汇交的科学数据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予以公开。
第五十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科学数据,不得非法披露、提供保护期内的科学数据或封锁公开的科学数据。
第八章科学数据汇交的管理第五十一条科技部负责制定科学数据汇交政策和制度,负责科学数据汇交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登记、审核制度,负责监督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并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价,以此作为评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承担科学数据的接收、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十五条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有义务敦促汇交义务人及时汇交科学数据。
第五十六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的管理队伍,采取现代化的手段来管理科学数据。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七条在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数据的创造者,科技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色完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获得优先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汇交义务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不得再承担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伪造科学数据或在科学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项目承担者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有关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疏于管理,造成汇交科学数据不合格的,其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对汇交义务人提供的虚假科学数据故意包庇,情节严重的,该单位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十二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汇交的科学数据丢失或损坏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之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不应当公开的科学数据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