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迎下载支持.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一、项目背景和重要性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为国家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基础。
科学数据是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核心资源,对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学数据汇交目标和原则1.科学数据汇交目标:确保项目数据的安全、准确、全面;保障科学数据的可持续使用和传承;提高项目数据的共享和开放程度。
2.科学数据汇交原则:规范化:汇交的科学数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全面性: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包含项目从立项至结项过程中的所有数据,无论是原始数据、加工数据、实验结果还是中间成果。
统一标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学数据,应统一制定标识符,并建立相应的元数据信息,便于数据的管理和查询。
安全性:科学数据的汇交应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项目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可持续性:科学数据的汇交应考虑数据的长期保存和随时获取,确保数据的可持续使用和传承。
开放性:鼓励项目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共享,但需注意保护相关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三、科学数据汇交步骤和要求1.科学数据汇交步骤: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项目组应在项目立项初期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明确汇交的内容、形式、标准和时间节点。
数据收集和整理:项目组应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收集和整理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数据质量评估: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和可信度。
数据标识和编目:对于汇交的科学数据,应进行标识和编目,建立相应的元数据信息,以便管理和查询。
数据汇交和验证: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将科学数据汇交给相关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并进行汇交数据的验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归档和备份:完成数据汇交后,应将科学数据进行归档和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存储和维护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1.10•【文号】国科办资〔2021〕137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科办资〔2021〕137号各有关单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财务审计(一)取消项目层面审计报告。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改变过去按课题、项目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的方式,每个项目按课题出具审计报告后,不再出具项目层面审计报告。
(二)修订结题审计指引。
按照《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牵头开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修订工作。
在新指引发布前,仍按照原指引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工作。
(三)开展取消结题财务审计试点。
按照《意见》要求,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试点,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具体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一)取消评前审查。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专业机构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评前审查的,不再出具审查意见,经对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综合绩效评价环节。
(二)优化课题资金评议内容。
优化预算执行方面资金评议标准,取消“课题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每低于95%一个百分点,减少1分”的评议规则。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三个专项
附件1: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三个专项2004年度支持重点2004年,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整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项经费”、“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经费”、“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三个专项经费,统一用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
按照平台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以资源整合为主线,以信息化、网络化带动实物资源共享为工作重点,遴选科技发展急需且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领域予以优先支持。
支持重点为以下七个领域14个方面:1. 国家实验基地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建设(1)国家实验研究基地完善国家、部门、地方三个层次的实验室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装备先进、共建共享、流动开放、高效运行的国家实验研究基地。
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和调整,推动有条件的实验室拓宽方向,凝聚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进一步促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共享和合作交流,鼓励和倡导机制创新,为实验室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2)完善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利用信息化带动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在全国进一步推动协作共用工作发展,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社会共享;补充、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库;加强现有科学仪器设备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试行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共建共享中心的运行补贴办法,促进共建共享中心的建立。
(3)加速国家对地观测系统建设通过增强功能和数据资源整合,建成由4站-25个应用结点组成的EOS-MODIS共享网。
开展多分辨率、先进雷达卫星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共享平台试点建设,实现多光谱与先进雷达ENVISAT-ASAR数据和MODIS数据共享平台的有机结合;对卫星数据获取的设备进行改进和改造,增强国产化卫星数据接收设备的性能;建立和完善多光谱、先进雷达遥感数据共享服务的标准体系;利用国际先进的网点技术,实现遥感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快速服务,逐步完善我国高效运行的遥感地面支撑系统;整合和完善陆地卫星遥感数据共享分发系统。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国科发基〔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8年2月13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关于起草_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数据共享条例_建议稿_的说明
第8期(总第356期)国 际 地 震 动 态No.8(Serial No1356) 2008年8月Recent Devel opments in World Seis mol ogy August,2008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数据共享条例(建议稿)》的说明3路 鹏1) 苗良田1) 莫纪宏2) 李志雄3)李学良4) 孙士钅宏4) 王 松4)1)防灾科技学院,河北燕郊 065201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3)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北京 1000364)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北京 100036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数据共享条例(建议稿)》是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是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也是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研究的核心内容。
确立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是制定《条例》的先行,设立一系列相互有机联系的法律制度,规范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为科学数据共享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 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中图分类号 D905.2 文献标识码 A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数据共享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是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条例》对保障科学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使共享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推动和加强科学数据共享法制建设,也将有深远的意义。
1 起草《条例(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 《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
《条例》以科学数据共享3收稿日期:2007204209;修回日期:2007206203。
基金项目:科学技术部2002年度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002B I A0003823。
活动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范围,并对共享的责任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条例》针对当前在科学数据共享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解决共享的政策、管理体制、保障共享的措施、有关共享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30•【文号】自然资发〔2024〕118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全面提升自然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促进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研究提出以下举措。
一、优化突出国家战略需求导向的基础研究任务布局聚焦战略性矿产资源成矿规律与深地资源勘探开采、深海深渊系统认知与海洋极地资源环境安全保障、智能化测绘与地理信息安全、土地系统科学与国土空间数智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论与资源资产核算、土地退化与防治、生态系统安全与保护修复、地质和海洋灾害预警与自主模式等自然资源重要基础研究方向,面向重大应用场景,强化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提供关键理论和方法支撑。
鼓励学科交叉融合,系统提升我国地球系统科学认知水平,逐步构建原创性自然资源理论体系。
突破自然资源核心技术、科研仪器、关键装备与软件中的基础原理问题,为变革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提供源泉。
二、强化自然资源科技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科学工程建设基于自然禀赋特征,依托资源、生态、海洋、林草等领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统一指标、技术、标准的原则,拓展优化代表性、典型性观测研究站和本底观测场的布局,支持业务观测站网通过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基础研究的功能,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要素、长时序定点综合观测和站网建设。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7.04•【文号】国科基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基函〔2019〕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的要求,科技部基础研究司、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将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91个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本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涉及91个项目,包括2012年立项的7个重点项目、2013年立项的42个重点项目、2014年立项的32个重点项目和2015年立项的7个重点项目和3个一般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程序此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包括:财务审计及评前审查、科学数据汇交、综合绩效评价三个环节。
财务审计完成后进行财务评前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可同时开展科学数据汇交,上述工作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以及项目基本信息和元数据表等有关要求和格式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下载。
三、项目财务审计及评前审查重点项目的财务审计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也可申请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委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一般项目的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计时,应选取具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查询网址:/tztg/201606/t20160628_126160.htm)。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
第八条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科学数据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确定。
第九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有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本形式汇交。
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制定汇交科学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汇交科学数据时应当附带呈送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学数据的汇交计划等材料。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第十二条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获得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提出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当申报相关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中提出,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时,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也应当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应当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书中没有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该项目建议书不予审查,可行性报告不予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2、科学数据产生的方式;3、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4、科学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5、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6、科学数据的使用期限;7、科学数据的质量要求;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确立的项目任务的一个正式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指定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元数据
元数据字典
最大出现次数
说明元数据实体或元数据元素可以具有的最大实例数目。只出现一次 的用“1”表示,重复出现的用“N”表示。允许不为1的固定出现次数 用相应的数字表示,如“2”、“3”、“4”等。
数据类型
元数据元素的有效值域和允许对该值域内的值进行有效操作的规定。 本标准中使用到的数据类型有字符串型和日期型等。 A. 字符串型 这种数据类型可以包含“元数据字符集”元素指明的字符集的所有字 符,字符串长度从1开始至任意值; B. 日期型 给出年、月和日的值,包含从公元前4712年1月1日到公元4712年12月 31日的任何合法日期。日期的字符串编码是字符串,应当遵守GB/T 7408-2005规定的日期格式。
增加:进行元数据正式注册、备案 修改:对元数据进行更新 废止:从注册系统删除要废止的元数据
– 发布:试用元数据作为标准的元数据由注册机构发布
元数据注册与管理
提交机构、注册机构、注册系统 对元数据进行统一编号
DOI(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数字对象标识 )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 ISO/IEC 11179 , GB/T 18391-2009) 《科技平台 元数据注册与管理》( GB/T 30524-2014 )
元数据的存储
元数据编写软件工具
–XML文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保存,如数据库 –采用“缩写名”作为臵标
<?xml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standalone=”no“?> <?xml—stylesheet type=“text/xsl” href= “ mystyle.xsl”?> 〈!-- Metadata for Seismology--〉 <Metadata xmlns:xsd="/2001/XMLSchema"> <Ident > „ </Ident > </Metadata>
1-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模板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专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承担单位:(盖章)科学数据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填写说明一、项目基本信息1 .项目名称、项目依托部门、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科技部批复为准。
2 .数据汇交联络人是指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指定的负责项目数据汇交的联络和协调人。
二、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预计产生科学数据的主要内容、数据类型、预估数据量、共享方式等总体情况进行描述;若项目预计研发用于科学数据处理、加工和分析的专门辅助软件工具,则需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描述。
三、科学数据质量控制措施描述科学数据生产所采用的相关数据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对汇交科学数据的来源、采集、加工、处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科学数据的使用与保存说明对汇交的科学数据在生产、保存、管理、共享、利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如数据读取需要的软件工具、数据的保护期限及原因、衍生数据的再利用政策等进行说明。
五、数据汇交计划审批意见3 、项目负责人应在上报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中签字。
4 、科学数据管理方为各类科学数据中心,签字或盖章。
5 、项目承担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盖公章。
一、项目基本信息二、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依据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填写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包括:填写项目汇交科学数据清单、项目汇交科学数据详细描述表,表格结构如下°)2、项目汇交数据详细描述表建议按照矢量数据、栅格数据、表格数据、文本及其他类型数据、软件工具五种类型,分类汇总描述项目计划汇交的数据。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政策文本分析
对于不按规定汇交科学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项目等。
汇交时间
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合同要求,一般在项目结题或验收后一定时间内完成汇交。
03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政策文本分析
VS
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权威数据库等相关机构选取与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相关的政策文本。
研究目的和方法
02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政策概述
科学数据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实验数据、观测数据、调查数据等,是可重复使用和分享的知识资源。
科学数据的定义
科学数据具有可重复使用、可分享、知识资源丰富、数据量大等特点,对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数据的特点
建立健全科学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加强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05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政策的优化策略及建议
必要性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政策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数据共享难度大、汇交标准不统一等,需要对其进行优化。
可行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政策优化具备了相应的技术和组织基础,可以通过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政策,提高科学数据汇交的效率和质量。
完善阶段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政策的基本框架
汇交内容
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实验数据、观测数据、调查数据等,以及相应的元数据。
汇交主体
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汇交到指定的数据共享平台。
汇交格式
根据不同领域和项目的特点,科学数据的汇交格式也有所不同,一般要求为通用格式或标准格式。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1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确定的任务范围,属于科技基础性工作范畴,符合年度确定的重要支持方向。
2.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有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
3. 能产生为多学科服务的科学数据和资料,具有详细明确的数据、资料汇交和共享计划,为科技界提供共享服务。
二、申报资质要求1.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
申报单位须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项目,不受理个人申请。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信誉;能够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在申报项目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3.已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人员不能作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每年投入项目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4. 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须正式受聘于大陆境内单位,且在受聘单位工作时间符合规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作单位和受聘单位的有效证明)。
5. 以下人员不能参与项目申报:(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专职科研管理人员;(2)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总工作时间已达满负荷的人员;(3)因违规被取消申报资格和其他不能保证履行规定义务者。
6. 项目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每年投入项目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组织项目的有关要求1.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分为重点和一般两类。
申报单位应针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07年度重要支持方向组织项目。
重要支持方向中的“其他科技基础性工作”均为一般项目。
2. 项目研究队伍要精干,结构合理,体现优势集成。
鼓励多学科的交叉综合,鼓励跨部门组织队伍,注意规模适度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
3.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由申请单位自行组合形成项目申请团队,并提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牵头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8〕722号)各平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各承担单位:2005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启动实施了一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
几年来,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整合和共享初显成效,公共科技资源开放服务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对国家自主创新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的作用,充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按照“整合为主线,共享为核心,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整合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开展运行服务,全面实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根本宗旨。
二、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状况、开放运行模式、共享使用制度等相关信息,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拓展开放共享服务功能。
三、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技资源运行服务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科技资源整合共享机制,提高科技资源整合的广度和深度,扩大科技资源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平台的物质基础。
四、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资源信息汇交机制,尽快将相关科技资源信息统一汇交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门户”),并接受平台门户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共享服务的监控和评估。
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
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Science Data Interoperability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Technology ProgramsIn the era of rapid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the accumu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data have become critical factors for successfu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s. This has led to the emergence of science data interoperability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specifically tailored for technology programs.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科学数据的积累与管理已成为研发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这导致了针对技术计划而制定的科学数据互操作性和管理规范的出现。
Technology programs often involve complex processes, vast amounts of data, and multi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s. Without proper standards in place, it becomes challenging to integrate, share, and reuse scientific data effectively. To address this issue, science data interoperabilitystandards have been developed to ensure seamless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among researchers fromdifferent domains.技术计划通常涉及复杂的流程、大量的数据和多学科合作。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一、科学数据概述
简述科技计划项目拟产生的科学数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内容、采集方案、采集地点、采集时间、设备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科学数据资源清单
描述科学数据生产所采用的相关数据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对汇交科学数据的来源、采集、加工、处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科学数据的软件工具说明
描述用于科学数据处理、加工和分析的专门辅助软件工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名称、用途、开发工具、运行环节、开发单位、所属项目、课题编号、备注等信息。
五、科学数据的衍生数据的使用原则
描述衍生数据的利用、在加工的政策。
六、科学数据的使用期限与长期保存
说明科学数据的保护期限及保护原因,并指明拟进行科学数据存档的数据中心。
七、科学数据汇交技术方案
说明科学数据汇交时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目录及文件命名规则、安全策略等,以保证科学数据高质量且快速高效的汇交到科学数据管理方。
八、其他补充说明
上述未涉及的相关说明内容,可在此进行补充说明。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格式)
附件5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数据汇交方案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2014年月—2—编写说明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对照计划任务书,填写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有无调整情况及调整内容的完成情况等。
二、汇交的数据资源1. 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说明。
对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如数据资源的时间、空间范围,多少类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量、总体的共享方式等。
2. 汇交的数据资源内容、共享方式与变更情况。
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所有汇交数据资源的名称、主要类型、共享方式,以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汇交计划(无汇交计划的项目,直接填写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的对应关系及变更情况。
表1 中的数据资源名称、类型、共享方式应与元数据保持一致。
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1. 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总体说明。
对汇交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3—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如数据资源的主要产生方式、主要采用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措施等。
2. 数据质量控制详细说明。
对照元数据表,对每个数据集的来源、采集、加工、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
表2中的数据资源名称与表1一致,产生方式、质量控制说明与“数据说明文档”或“资源详细描述信息”一致。
四、相关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在保存、管理、共享和利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数据浏览需要的工具软件等进行说明。
—4—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5—二、汇交的数据内容—6—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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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
—3—
(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第三章汇交方案和汇交内容
第十条项目数据汇交方案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申请书及实际执行情况制定,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科学数据集(库)名称及主要内容、科学数据类型、科学数据格式、保密级别、保护期限、共享方式、数据质量承诺书、相关软件工具等。
第十一条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内容应包括:项目产生的科学考察与调查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基本信息,以及相应的辅助数据与工具软件等。
科学考察与调查数据是指项目产生的观测、监测、探测、试验、实验、调查和考察数据及相关的图件、报告等。
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是指项目产生的数据、典籍、志书、图集及其支撑典籍、志书、图集编撰和出版的数据等。
科学规范是指项目产生的标准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及其支—4—
撑标准规范的基准、支撑、测试数据等。
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基本信息是植物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资源、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标本资源、岩矿化石资源、实验材料资源、标准物质等的描述、编目信息和图片等;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及样品的编目数据等。
辅助数据与工具软件是指辅助、支持数据使用的元数据、数据说明文档及应用模型、软件工具等。
第十二条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类型应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电子格式的科学数据和基本信息,项目出版的图集志书典籍实物,以及辅助数据使用的元数据、数据说明以及与数据相关的论文、专著等。
项目获取的标本资源、样品、标准物质等实物不在汇交范围之内,应妥善保存在项目承担单位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单位。
第四章汇交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完成科学数据汇交方案的制定和科学数据的整理工作,并在正式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前向
—5—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数据。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汇交方案进行科学数据汇交。
鼓励项目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汇交科学数据。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汇交科学数据后,应在一个半月内组织完成数据测试、质量审查和验收工作。
对通过科学数据汇交验收的项目,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经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提交延期申请。
已完成验收但尚未进行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交数据。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存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物理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汇交的科学数据。
—6—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申请保护期,保护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自提交保护申请之日起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保护期满的科学数据须对外公开并提供共享与服务。
第十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在数据验收后及时公布项目汇交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并经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后公开和共享数据。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必须在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好数据的共享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涉密科学数据不进行汇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使用汇交数据进行政策研究、教学、科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时,可无偿使用汇交数据;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利用汇交数据进行商业、经济等盈利活动的,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户利用汇交数据产生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数据
—7—
来源;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数据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将核心重要数据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汇交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通报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不通过验收、取消其本人或所在单位1-3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