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体育仲裁发言稿
体育仲裁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审,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体育仲裁员,负责为大家解决体育领域的争议和纠纷。
在体育比赛中,各种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仲裁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我将就体育仲裁的定义、原则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作一些阐述。
首先,我想和大家来共同了解一下体育仲裁的定义。
体育仲裁,顾名思义,就是解决体育领域内的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方式。
与法庭诉讼不同的是,体育仲裁更加灵活、高效,并且所依据的是体育界独特的规则和法规。
体育仲裁不仅仅是在争议发生时解决问题,还承担着维护体育界公平竞争秩序和维护运动员利益的重要责任。
那么,体育仲裁的原则是什么呢?首先,体育仲裁的原则是公正公平。
在体育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员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争议解决中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二,体育仲裁的原则是专业与公正并重。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能够公正地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争议。
第三,体育仲裁的原则是快速高效。
在体育领域,时间往往是非常宝贵的,因此仲裁员要尽快做出决定,避免争议拖延太久。
接下来,我想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为大家展示体育仲裁的工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一起足球比赛中的争议案例。
在一场比赛中,一名球员因为故意犯规被红牌罚下。
球员的所属俱乐部对此提出抗议,认为裁判的判罚过于严厉。
此时,仲裁员需要仔细审查比赛录像、听取各方证词,并结合足球比赛规则来做出决定。
最终,仲裁员判定该犯规属于故意犯规,并且直接危及对手球员的安全,因此红牌判罚是合理的。
第二个案例是一起田径比赛的争议。
在一次短跑比赛中,两名选手几乎同时冲过终点线,比赛结果引发了争议。
面对这种情况,仲裁员需要借助先进的计时系统来判定两名选手的成绩。
在核实了比赛数据后,仲裁员发现两名选手的成绩相差仅为几毫秒,因此宣布这是一次平局比赛。
最后一个案例是一桩体操比赛中的争议。
在一名运动员的自由体操表演中,仲裁员发现他的一个动作出现明显违规,导致得分被扣分。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对我国强制体育仲裁的思考
对我国强制体育仲裁的思考张伟伟(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体育仲裁法和体育仲裁规则。
为了促进竞技体育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势在必行。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重视强制性体育仲裁与司法权之间的平衡,既不能过分高估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能力,也不能削弱司法权介入体育纠纷的力度。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仲裁;强制性;司法权【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121―02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这种强制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必须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仲裁,而不允许采取诸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的做法,一方面高估了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削弱了司法权介入体育纠纷的力度。
一、仲裁仅是众多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竞技体育纠纷的形式多样、层次复杂、性质有别,决定了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仲裁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唯一方式。
除仲裁机制外,当今社会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还有体育行会内部机制、外部调解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三种。
(一)体育行会内部机制体育行会内部纠纷处理机制是体育纠纷的首要解决渠道。
有权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内部组织有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国家奥委会、各国单项体育协会等。
基于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体育行会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据内部章程进行处罚和权利救济,有利于维护体育行业自治,统一适用体育竞赛规则[1]。
(二)外部调解机制体育纠纷的调解机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协议基础之上。
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协商谈判。
调解的优势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关系。
这种关系对于任何行业都非常重要,对竞技体育行业尤其如此。
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友善的、花费较少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冬奥会法律案例分享感悟(3篇)
第1篇一、引言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圆满落幕,作为我国首次举办的冬奥会,吸引了全球的目光。
在这场盛会中,法律作为保障和推动赛事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冬奥会法律案例,分享一些感悟,以期对我国体育事业法律发展有所启示。
二、冬奥会法律案例概述1. 奥运村消防安全隐患事件在冬奥会期间,奥运村发生一起消防安全隐患事件,导致部分运动员和工作人员被困。
经过调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源于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最终,施工单位被追究法律责任,赔偿了相关损失。
2. 运动员兴奋剂事件在冬奥会期间,我国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被检测出兴奋剂阳性。
经调查,发现运动员在参赛前服用了一种未经批准的药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3.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在冬奥会期间,部分企业未经授权,在产品或宣传材料中使用奥运五环标志等知识产权。
经过调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了这些侵权行为,保护了奥运会的知识产权。
三、案例分享感悟1. 法律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在体育事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法律保障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人身安全等;另一方面,法律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
2. 法律意识需不断提高在体育事业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论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赛事组织者,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关注体育法律问题,共同维护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 法律法规需不断完善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兴奋剂事件为例,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兴奋剂监管的力度,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不断出现的兴奋剂问题。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应继续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为体育事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4. 国际合作与交流在体育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与国际体育组织、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合作,可以共同应对体育法律问题,提高我国体育事业的国际化水平。
体育法律问题与运动员权益保护
体育法律问题与运动员权益保护在当今社会,体育不仅是展现国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窗口,也是亿万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关于运动员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体育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合同法、竞争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运动员作为体育活动的主体,其签约、训练、竞赛乃至退役后的生活保障等各个环节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例如,运动员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因信息不对等而处于劣势地位,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一些运动员可能会遭遇不公平的竞争限制或者在伤病、退役后的安置问题上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面对这些问题,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要的是建立健全体育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体育组织、俱乐部的责任。
这包括确保运动员的合同权利,比如合理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生涯结束后的教育与再就业支持。
加强法律教育和服务同样不可或缺。
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识别并维护自身权益,是避免权益受损的关键一步。
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等方式,让运动员及其代理人更好地了解体育法律知识,从而在签订合约或面对纠纷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建立和完善独立的仲裁和调解机制也是解决体育领域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当发生争议时,公正高效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可以为运动员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强化对体育组织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在运动员权益保护方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这包括监督体育组织执行法律规定,落实运动员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问责。
体育法律问题的解决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体育组织、社会各界及运动员本身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建立有效仲裁调解机制以及加强监管,我们能够为运动员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体育环境,让他们能够在赛场上尽情挥洒汗水,展现体育精神的同时,也能够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充分尊重与保护。
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正义天平
直排在有关立法议程之上,但是这方 面的立法活动总是起
彼 伏 , 而我 国至 今 还 没 有 建 立 起 一 套 成 熟 的 体 育 纠 纷 解 决 机 起 落 落 ,《 育 仲 裁 条 例 》费尽 周 折 还 是 没 有 完 成 。到 目前 为 体 止 ,我 国仍 然 没 有 通 过 具 体 的 法律 对 处 理 体 育 争 议 的 仲裁 事 但 是 由于 我 国体 育 行 政 体 制 和 机 构 设 置 上 的 缺 陷 ,使 得 这 些 项 在 法 律 层 面 加 以具 体 的 规 定 。 关 于 体育 仲 裁 的立 法 ,可 以 内 部机 制 只 有 外 形 ,而 没 有 内涵 。 比如 内部 仲 裁 机 构 先 天 就 说 是任 重 而 道 远 。 本 期 专 题 中 ,《 育 纠 纷 与 体 育仲 裁 立 法 在 体 缺 乏 独 立 性 ,程 序 上 在 很 多 方 面 也 没 有 达 到 最 低 的程 序 正 义 的若 干 思 考 》 一 文 从 体 育 纠 纷 的特 性 及 可 仲 裁 范 围出 发 , 针 要 求 。 因此 仲 裁 的公 正 性 很 难 以看 得 见 的方 式 得 以呈 现 。可 对 体 育 仲 裁 的 立 法 依 据 、体 育 仲 裁 的立 法权 限和 主 体 资 格 等
( tr aieDip t slt n Al n t sueReo ui ,简称 ADR) e v o 。非诉讼纠 上 的 体育 仲 裁 制 度 还 没 有 建 立 起 来 , 国 内出 现 的 体育 纠 纷 在
的 配 套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极 其 贫 乏 , 亟 需 完 善 。特 别 是 随 着 的 是 虽 然 我 国 1 9 5年 颁 布 的 《 育 法 》 在 第 3 9 体 3条 中 已经
体育道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体育比赛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竞技体育中,道德和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篮球比赛违规行为为例,对体育道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篮球比赛中,甲队与乙队进行激烈角逐。
在比赛进行到最后一节时,甲队领先乙队5分。
此时,甲队队长在一次防守中故意推倒乙队球员,导致对方球员受伤。
裁判员并未判罚甲队队长犯规,反而示意比赛继续。
此后,甲队队长在进攻中连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乙队球员,使得比赛陷入混乱。
最终,甲队以7分的优势获胜。
赛后,乙队球员和教练员对比赛结果表示不满,认为甲队队长存在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比赛的公平性。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认定根据我国《体育竞赛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体育比赛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故意伤害对方球员;(2)不正当手段干扰对方球员;(3)违反比赛规则,影响比赛公平性。
在本案例中,甲队队长故意推倒乙队球员,导致对方球员受伤,属于故意伤害对方球员的行为。
在进攻中连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乙队球员,影响比赛公平性,也属于违规行为。
2. 裁判员责任根据我国《体育竞赛规则》和《体育仲裁条例》,裁判员在比赛中负有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比赛规则的职责。
在本案例中,裁判员未能及时判罚甲队队长犯规,导致违规行为得以继续,影响了比赛的公平性。
因此,裁判员在本次比赛中存在失职行为。
3.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体育竞赛规则》和《体育仲裁条例》,对于在比赛中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将采取以下法律后果:(1)对违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警告、停赛、取消比赛成绩等处罚;(2)对违规裁判员给予警告、停赛、降级等处罚;(3)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队队长和裁判员均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体育道德法律问题是体育事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甲队队长故意伤害对方球员、不正当手段干扰对方球员,严重破坏了比赛的公平性。
对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一、对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认识1.规范化建设符合我国法律制度生成和演变的历史,是建设和完善现代仲裁制度的必然选择。
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中国现代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个特点,这是因为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推动的,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打一个形象的比喻,我国现代的建立是在一个早晨完成的,没有必要的理论积累,没有现成的经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走先建立,后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地路子,这似乎也符合中国地国情,中国地许多领域都是重复走过了先发展、后整顿、先发展、后治理、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
2.规范化建设应当是每一种仲裁机构的任务,但对大多数中等城市仲裁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象我们扬州这样的仲裁机构,在前几年,许多方面的问题还来不及解决,从仲裁理念到仲裁行为,从仲裁机构的自身架构到运行,都有一些地方不符合现代仲裁制度的要求,不符合《仲裁法》的立法精神,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
现在只有通过规范化建设,下决心解决前进中的一些问题,仲裁事业发展才会有希望。
协调司主要选择中等城市仲裁机构作为规范化建设的试点,是从实际出发的,体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也得到了试点单位的积极响应。
3.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集中而突出地提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是推动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事业发展的载体,作为仲裁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的架构、运行和仲裁行为都应当是合法、规范而充满生机活力的,这是二次创业必不可少的条件。
事实将证明,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将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4.规范化建设是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又必然地主要依靠自身地努力去完成。
仲裁机构地性质决定了它地规范化建设不可能象其他国家机关一样主要来自于公力的支撑和推动,也不可能象诸如教育、卫生、体育那些行业的达标建设那样由政府层层下达指标、层层检查评比来促进。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的仲裁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缓解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仲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
首先,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存在地域差异,导致在一些地区公正性不足。
另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选拔不够科学,存在不合格和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推进全国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建立统一的仲裁员选拔标准,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仲裁制度在程序公正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仲裁机构的程序操作不够严格,导致实质公正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外,一些仲裁机构的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能力相对较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可以加强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提升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的水平。
第三,我国仲裁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仲裁员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刻,或者对法律变化不够敏感,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在解决纠纷时,仲裁员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尽量避免法律错误和主观判断。
最后,我国仲裁制度在公信力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仲裁机构因为事务处理不当或者不必要的干预,导致公信力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仲裁机构的不当行为。
同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仲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程序公正性、法律适用和公信力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推进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提升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和现场调查证据保全水平,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发表时间:2009-01-14T14:13:43.25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刘宇辉赵燕[导读]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文在结合中国仲裁法与仲裁实践的基础上从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以及仲裁员的权利和责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制度问题建议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
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此点,本文拟在剖析中国仲裁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一)国外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
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不但对仲裁员的具体资格予以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5篇)
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5篇)第一篇: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体育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体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制定体育法是体育战线酝酿已久和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
1988年国家体委开始着手草拟体育法,1994年3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送审稿)》。
1995 年8 月29 日,经过8 年反复酝酿,8 年艰苦起草,《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
制订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绩。
但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不断出现。
1、体育法治观念淡薄。
体育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却仍屡见不鲜。
如在体育系统个别单位甚至有些个别领导同志仍未完全树立依法治体的观念,将执法工作单纯作为维护部门利益和扩大经济收人的手段;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与保护方面,也存在着将公共体育设施挪作他用或商业开发或人为破坏的问题等。
(如:中国的足球事业)2、体育法制体系不完整。
这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高层次立法少,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少。
第二,规范竞技体育的较多,规范社会体育的较少。
同时,体育产业作为体育领域的一个新兴的产业其立法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此外,在体育运动中出现的伤害、伤亡事故以及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比较缺失。
(如:桑兰、汤淼等)3、缺少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国家体育总局在《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中对强化体育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完善体育执法监督体系做了明确规定。
但是,体育违法案件和对体育违法查处不力的状况依然存在,体育执法机构和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对体育执法的监督存在着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监督,在体育实践中导致问题出现后,证据难查。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
C u o d cs i i djdc le i nso sabt t g o r cn u t l t i a rv w o pr riai . t m e u i e t r n Ke rs so s riaig m d ; gny jdc le i ywod :pr bt t ; o e ae c ; u i a rv w t a rn i e
C C n mb r G 0 _ 5 L u e :8 _o Dou n o e A c me t d : c A t l I 10 _ 95 (0 6 O _o l ri e D:0 1_ 14 20 )3 u 0 3 c
1 体育仲裁 的概念 、 特点与法律属性
11 体 育仲 裁的概 念 .
员。
内的仲裁制度, 另一类是独立 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
协会 内的仲裁制度可 以视为行业 自律 , 不是本文的研
究 重点 。
12 体 育仲 裁 的特点 .
较之体育纠纷调解 , 体育 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1 () 仲裁 申请可 以由任何 一方当事人 提起 , 无需 双方 当事 人合意 ;2 仲裁机 构在调解不成 的情况下可 以作 出 () 裁决 , 仲裁和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 的效力。
ab t t g s o l h o e c mp loy me h n s o f s a r e n h n l a r ” I p o o e h tt e P o l , ri ai h ud c o s o usr c a i r n m f” i t wad b i g t e f a wa d . t rp s s t a h e p e s r i
具备体育和法律的专业知识 , 同时要求其保证在履行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解读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解读1.引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对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中涉及的内容、精神和意义。
2. 体育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提高国民体质、弘扬体育精神,推动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这部法律的颁布为国家体育事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 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促进全民健身、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为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体育事业的支持和保障,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体育法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重要内容包括体育设施建设、体育教育推广、体育产业发展、体育赛事组织等多个方面。
其中,对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公共体育服务的推广,体现了国家对体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5. 体育法对全民健身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支持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对于提高国民体质、增强体魄、促进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出台,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个人观点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体育事业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为国家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利于提高全民健身意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7.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体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体质,增强国家凝聚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撰写完这篇文章后,我真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于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提高全民健身意识,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从立法背景、基本原则、重要内容,以及对全民健身的推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
体育运动比赛中的裁判与仲裁
体育运动比赛中的裁判与仲裁体育运动比赛中,裁判与仲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公正和专业才能确保比赛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裁判与仲裁在体育运动比赛中的作用和意义,并介绍一些常见的裁判与仲裁方式。
首先,裁判员在体育运动比赛中具有指挥、监督和判决的权力和责任。
他们需要熟悉比赛规则与规定,对比赛现场保持高度的警觉性,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裁判员还需具备严格的专业素质,包括独立、公正、冷静和果断的判断能力。
他们不仅要掌握比赛规则,还要在复杂的比赛环境中准确无误地做出判断,以确保比赛公平公正。
另外,仲裁员在体育运动比赛中扮演着调解纠纷和解决争议的重要角色。
在比赛中,裁判可能会面临争议,此时仲裁员的职责就是寻找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比赛的正常进行。
仲裁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状况,确保比赛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在体育运动比赛中,常见的裁判与仲裁方式有多种。
其中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主裁判与边裁判组合。
主裁判负责整个比赛的大局和全面监督,而边裁判则负责监视比赛场地的边线和判定球在边线内外。
这种方式通过多名裁判员的分工合作,确保了比赛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裁判与仲裁方式是视频回放辅助裁判(VAR)。
这种方式使用高科技的视频回放技术,裁判员可以通过观看重播视频来核实争议性的判决。
VAR在一些重要比赛和关键时刻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减少争议,提高比赛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体育运动比赛中的裁判与仲裁在维护比赛公平与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具备严格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判断能力,同时需要与其他裁判员和仲裁员合作,确保比赛的公正进行。
各种裁判与仲裁方式的运用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提高比赛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准确性。
对于运动员和观众来说,只有在公平的比赛环境中,才能真正体验到体育运动的乐趣和意义。
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近年来,中国体育圈的发展日新月异,在国际体育赛事上越来越多地涌现出中国选手的身影,但这样的发展背后也带来了种种问题,例如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但影响了体育界内部的和谐与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体育赛事上的形象和地位。
一、我国体育仲裁案件类型1、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是目前我国体育仲裁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
这种类型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相互权利义务的约定,例如薪酬、竞赛成绩、违约赔偿等。
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是一种常见的体育仲裁案件类型。
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约定主要涉及到双方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酬等方面的协商,如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在合同期内如何解除合同等。
3、体育选手比赛成绩纠纷体育选手比赛成绩纠纷,主要是指在比赛中双方发生争议情况,例如裁判的判罚、比赛规则上的歧义等。
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需要采用专业的技术和规则知识来进行仲裁,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体育竞赛组织者合法权益保护纠纷体育竞赛组织者合法权益保护纠纷主要是指组织人员在竞赛中对选手、教练员等各方进行管理和执法时出现的争议,例如比赛规则的制定、申诉处理等。
1、仲裁与诉讼在我国,体育仲裁与体育诉讼并存,但两者受案范围有所不同。
体育仲裁主要解决体育合同纠纷、运动员违规处罚、裁判违规处罚等事项;而体育诉讼主要解决体育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2、受案主体我国体育仲裁的受案主体主要为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各级体育组织,其次是各类体育协会和俱乐部。
运动员、教练员等作为体育活动参与者,也可以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3、受案地点我国体育仲裁的受案地点主要分布在全国各大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
其中,北京是我国体育仲裁的重要中心之一,其体育仲裁委员会已成为国际体育仲裁的会员。
4、受案程序我国体育仲裁的受案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立案、调解、听证、审理、裁决等环节。
对体育法的看法
对体育法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以下是对体育法的一些看法:
1. 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体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参与体育活动、接受体育教育、获得体育指导等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体育权益。
2. 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体育组织、体育赛事、体育产业等方面的行为,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体育法强调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重要性,鼓励全社会形成热爱体育、崇尚健康的良好氛围,增强了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
4. 保障体育安全:体育法对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组织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减少了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事故。
5. 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体育法对体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作出了规定,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体育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以及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体育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体育法的实施效果。
以上是一些关于体育法的看法,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于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几点思考一、反兴奋剂仲裁的概念反兴奋剂仲裁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因运动员是否使用兴奋剂而发生争议,根据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并将该争议提交兴奋剂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体育仲裁机构,依照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反兴奋剂仲裁对象是与竞技体育活动有关的兴奋剂的检测与使用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仲裁解决反兴奋剂纠纷具有专业性,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而且能够更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
二、我国反兴奋剂仲裁的现状第一,反兴奋剂仲裁制度立法比较缺乏。
对于兴奋剂的立法,我国《体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198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其中第18条第2款第3项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单项体育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
”在2003年12月国务院所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
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14年颁布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知》中规定:“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裁决。
涉及其他赛事或其他当事人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小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
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的设立办法和裁决规则另行规定”。
我们只能从以上这几条法条找到关于体育仲裁和兴奋剂的规定,但缺少相应实施条款。
第二,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
在2007年,中国成立了反兴奋剂中心,它是国家级反兴奋剂机构。
中国的反兴奋剂中心主要是制定一系列反兴奋剂目录和发展规划相关程序,以及组织检查和检测,以及开展相关听证活动等一系列事项。
关于仲裁制度的思考
关于仲裁制度的思考关于仲裁制度的思考齐-汇?清华⼤学法学院任何⼀种具体的制度,包括我们所熟知的法律制度,在其发展、变迁和转换的过程中间都充满了来⾃于社会观念、意识形态、经济利益以及价值导向等⼀系列因素的⼲预和影响。
⽤达*⽂的进化论的观点来说,那些适应了这种社会转型所导致的逻辑变迁的制度和观念,经过⼈们的利益选择之后,⾃然的保留、⽣存下来,乃⾄在⽇后的⽣活实践中被⼈们屡试不爽,在⾃由选择中占据了市场,从⽽逐步地发展壮⼤。
仲裁制度就是这样⼀种制度。
其独特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和发展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强劲趋势,⼏乎(⽽⾮完全)是⼀种市场化运作所形成的结果。
在仲裁制度中,我们感受到的是充分的当事⼈意思⾃治和处理纠纷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其⼀⽅⾯⽐⼈民调解制度具有更⾼的专业性,另⼀⽅⾯较之法院的诉讼程序⼜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倍受现代社会尤其是商业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青睐,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诉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和制度出路。
就在不远的⼗⼏年前,经济体制改⾰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具有历史性的重⼤变⾰。
中国正从单⼀所有权关系、⾼度⾏政化的社会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多元所有权关系、分权⾃治的社会类型。
在所有制的结构形式上,虽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占有⼤头,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已经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也必然导致利益主体的独⽴化和社会价值观念及其相关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多元化。
在市场逐步放开之后,原来被社会固有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禁锢了的“社会分⼦”在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市场浪潮⿎动下,开始活跃起来。
他们起初在某个社会特定的⼤环境下不断的运动,在运动和相互碰撞之间,激活了社会中的某些积极因素,随后导致的是整个社会的迅猛发展。
在这种“社会分⼦”(社会中独⽴个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某种愿望和动⼒)不断的⽆规则运动的状态下,必然导致其相互之间的激烈碰撞。
这种碰撞索引发的后果就是社会⽭盾(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商业纠纷)的迅速激增,⽽往往⼜由于“经济先⾏”或“经济学帝国主义”的观念导致我们的社会对于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找不到合理的⽅式和途径,⽽社会的本体在需求上⼜要求我们(不光只有法律⼈)对于这种现象予以制度和⽅法上的回应,于是在供给与需求上出现了某种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应当预想到⽽往往⼜被忽视或根本就没有预想到的结果,带来某种“学术⽆⽤”尴尬局⾯。
仲裁,心得体会
仲裁,心得体会篇一: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学习仲裁法的几点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五年了。
十五年来,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服务作用。
仲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化解社会矛盾集民间性与司法性为一体的手段之一。
通过这两天我对《仲裁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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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t n l l g i x t o t elw y tm fteq ai a d jdca po et ft ea tn my a i a wi。a an I ̄y n w h a s se o h u s — n u iil rp ry o h uo o o l
o h r c e it swih s e il e e w tr u ee c u smo ea d mo ec me t n a t t fc a a t r i t p ca i s x l a ti t t .b ti sc z d a b r n r o ma yp ry l i o i.
度的建立是一 个具 有独 特性 质 的问题 。体育 仲 裁 的主要 作用 是通过适用相关 的法 律和规范裁决 与体 育运 动有关 的争议 , 从 而维护有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体育 仲 裁制 度 的建 立是 一个
1 体 育仲裁 的 法律 性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体 育 法 》 国法 , 国现 行 法 律 中 只有 是 我 《 体育法》 对体育 仲裁 作 出 了规定 , 是 , 但 由于对 体 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质缺乏较统 一 的认 识 , 今 为 止 , 于体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迄 关
体育 仲裁 随着体 育的商业化 、 全球 化等 而发 挥着 日益重要 的作用 , 目前 利用体育 仲裁解决 体育运 动 中的争端 在 国际体 育
界已呈普遍化趋势 _ 。作为一种 特殊 的仲裁形 式 , I J 体育 仲裁制
意思 自治特点 的准司法性 质 的法 律 制度 , 是摆 在我 国体育 仲裁 界面前 的一个基 础性 研究工作 。
质问题 , 尚无 一种能为社会 普遍接 受 的观点 , 目前 , 内外有 关 国
值得研究的问题 , 因为体育 仲裁 制度 的建立 正确 与否直接 关 系
到当事人的权益 。它 不但涉 及 到体育 仲裁实 体 争议 的法 律适 用, 也涉 及仲裁 程序 的法 律适 用 。 目前 , 国学 术 界 对体 育 仲 我 裁建立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研 究并 不很成熟 , 关于体 育仲裁 制度
c a a t r t so i g n s me n n h r c e i i f t a t a ig。t e a t o r vd n u t t h e e p n p rs a b ta in sc li h u h r p o i e c s l o t e d v l me ts t r i t o o o r o s s e i ia y tm n Ch n . Ke r s p rsa b ta in;s se ;b s rn i ls a s s e y wo d :s t r i t o r o y tm a i p i cp e ;l c w y tm
摘要 : 体育仲裁是 一种特殊 类型 的仲 裁 , 有其 自身的特 点 和 法律属 性 。体 育仲 裁 因其 速度 、 保 密、 费少以及 体育仲裁 自身的特点和 专 门性 法律 属性 等 , 花 而受到 越 来越 多 当事人 的 欢迎 。本
文在探 讨建立我 国体 育仲 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基础 上 , 出体 育仲 裁制度的 建立应 当既要 体现 国 提
tm n Ch n o i t u u o n r p rs a b ta i n s se et b ih n h u d i a I,y n w e s i ia,p n s o to r c u ty s t r i t y t m sa l me ts o l s xd o o r o s
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制度 的法 律思考
La Th nk ng o t b ihi g S o t r ir to y t m n Ch na w i i n Es a ls n p rs a b ta i n s s e i i
刘 秀苹
LI Xi p n
体育与科学
J u n l f t ̄ s n ce c o r a o x r dS i e S ta n
S p.2 0 e 06
第2 7卷
第 5期 ( 总第 12期 ) 6
Vol27 No 5 Toa , . ( tlNo, 6 1 2)
Ab ta t p rsabtain i akn fabtaino p ca y e src :S o t rirt s ido r i t f eiltp ,whc a at ua h rce n o r o s ihh sp ri lrc aa tra d c lg l aue o rsabtain bc u eisse d e ps rt o tlt n p rsabtain o eef e a tr .Sp t r i t ea s t p e ,k e e e ,cs i l a d s t r i t n sl n r o c te o r o
家意 愿, 又体现 当事人 意思 自治特 点的 准 司法性 质 , 为我 国体 育仲裁 制度 的建 立和 完善提 供 参
考 关键词 : 育仲 裁; 体 制度 ; 基本原 则; 法律 制度 中图分类 号 : 8 3 G 0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4 5 0 2 0 )5 0 7—0 10 —4 9 (0 6 0 —0 3 3
g n owec me ae nt i p p rma e td a q ai fetbihn p rsa btain ss a tt l o .B sdo hs a e k ssu y L w u lyo sa l ig s t r i t y - t s o r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