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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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内容提要】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英文摘要】Sport's Arbitration is one of the efficient settlements for sport's dispute.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set up by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s the most famou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n the World.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history,independence,structure and funcition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and then analyzed the advantages and China's utilization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只要存在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与争端。一般而言,体育纠纷的当事人能够运用的纠纷解

决方式主要有:第一,向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机构请求解决争端;第二,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第三,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体育机构做出裁断后,其并不能阻止当事人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亦有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再加上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如1958年订立于纽约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有保障。目前在国际上最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是国际奥委会(IOC)建立的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

体育仲裁院的产生

1983年,由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倡议,国际奥委会建立了体育仲裁院这一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

院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与体育运动相关的纠纷及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此外,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萨马兰奇先生并倡议由国际奥委会直接负责体育仲裁院的一切支出与费用。1983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了体育仲裁院的章程,该章程自1984年6月30日起生效,体育仲裁院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根据当时的章程规定,体育仲裁院章程的修订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由国际奥委会召开会议进行。

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问题

1992年,一名骑术运动员因不服体育仲裁院的一项仲裁裁决,向瑞士联邦法院起诉(因体育仲裁院位于瑞士洛桑),其认为体育仲裁院由于与国际骑术联合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具备中立性质和独立地位,不成其为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于1993年3月15日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体育仲裁院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体育仲裁院并不是国际骑术联合会的一个机构,亦不接受国际骑术联合会的指导,至于仲裁员方面,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中仅有3名是国际骑术联合会提名的,而当时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名单的总人数是60人。但是在该项判决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体育仲裁院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亦表示了关注:首先,体育仲裁院完全由国际奥委会资助;其次,

国际奥委会可以修改体育仲裁院的章程;再次,国际奥委会及其主席有权指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等等这些都让人对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尤其是在国际奥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感到怀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意见,很明显地向公众表示:体育仲裁院应当在组织与财政两方面独立于国际奥委会。

这一案件引发了体育仲裁院的重大改革。改革的最主要变化是建立了一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ICAS),来负责体育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以取代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的作用,体育仲裁院的改革产生了一个新的章程,该章程自1994年11月起生效。

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的组成

整个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构由两个实体组成,一是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二是体育仲裁院自身。体育仲裁院的运作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后者由2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都必须是体育法与仲裁法方面的资深法律专家,他们由以下方式和程序产生:首先,国际体育联合会(IF)、国家奥委会协会(ANOC)及国际奥委会各自分别任命4名委员,一共是12名;接下来由前述12名委员协商后委任另外4名委员,此项任命必须考虑保证运动员的利益;最后,剩下的4名委员由上面产生的16名委员协商后任命,

该4名委员必须独立于委任其他16名委员的任何机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以这样一种组成方式来保确其委员能够广泛地代表国际体育界各方面的利益。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拟定一份人数为150人的仲裁员名单,此外,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修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规则;并且它负责体育仲裁院的财政;最后,它还有权任命仲裁院的秘书长。

体育仲裁院通过仲裁员的活动,并在仲裁院行政工作人员的协调帮助下开展工作。体育仲裁院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设立了两个机构。一是“普通仲裁处”,负责仲裁通过普通程序向体育仲裁院提起的纠纷;二是“上诉仲裁处”,负责仲裁由不服体育组织(体育联合会或协会)之裁决而提起的上诉,但以该体育组织章程允许上诉的为限。每一仲裁处均设有一个主席。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尚未选择仲裁员之前负责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包括应当事人一方请求采取一些临时或保全措施。在仲裁员被选定之后,则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直接负责仲裁进程直至程序终结。

仲裁员名单中的150名仲裁员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任命产生,任期四年,并可连任,其任职条件是“经过法律训练,在体育及有关方面拥有经承认的资格的人员”。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的产生程序与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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