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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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摘要:中国的体育竞技水平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在某些运动项目上已经处于世界霸主地位。但是,目前国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没有跟上国际潮流,发展还是滞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本文,旨在从理论层次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制度

体育其实与艺术一样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单一化肢体的运动发展到现在的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模式,是紧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纵观目前的世界体坛,我们不禁感叹,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其可以为我们带来激情,带来享受。但是,当我们在欣赏精彩的体育赛事的时候,其实背后往往存在的影响赛事结果的争议性事件,其中包括裁判的公正性,赛事组织的合理性,运动员的工资薪酬等等。如果这些争议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将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在比赛中的正常发挥,从而对观众的赛事的欣赏造成不利的影响。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争议,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目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通过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解决。2、是通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解决3、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好处的及时有效,但是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最后得不到执行。第二种方式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性有待质疑,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比较缺乏,没有裁判依据。仲

裁的特点首先是专业性,另外还具有强制性,所以仲裁成为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主要是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方式,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还不存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在有关体育仲裁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所以目前急需建立起我国体育仲裁的框架。

一、竞技体育纠纷与一般商事纠纷的区别。

1、体育竞技与商事活动同样都要求平等和公平,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平等和公平是相对的,现实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实力往往是有差异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对强者有利。但是体育竞技的平等和公平性要求是很高的,因为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对抗性,如果一方明显实力超出,那么比赛就没有观赏性了。比如,在拳击、举重等项目中有体重级别的分组。球类等项目中有联赛级别的分组。所以,在运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时,一定要结合竞技体育对于公平和平等的高要求,不能以一般商事的原则为基础。

2、竞技体育中同时蕴含着商事元素。目前的竞技体育基本已进入了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球员俨然已成为一种”商品”,各个俱乐部之间往往订立的是一种商事合同,然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就有可能是体育纠纷和商事纠纷的混合式纠纷了。或者说纠纷双方这时有了选择性的空间了,或者提交商事仲裁解决,或者诉求体育仲裁解决。针对以上的特点,体育仲裁完全可以同时兼顾两个方面的特点,因为相对于商事问题而言,体育纠纷具有更强的专业性,相关的仲裁条款相对于商事条款而言也是属于特殊条款,所以在仲裁员

把握两种专业技能方面商事纠纷比较容易把握,往往体育纠纷需要更强的专业性。所以,完全可以把体育仲裁中的商事部分一并通过体育仲裁机构了解决。

二、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仲裁为强制仲裁,即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须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目前国务院并没有对体育仲裁机构和仲裁范围制定法规,体育仲裁制度实为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我国对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没有成型,我国司法对体育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较也是不到位,对纠纷的解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有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有的则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目前我国有着众多的单项体育协会,这些组织在规范本协会体育运动活动方面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其制动的规则的合法性和强制性有待质疑,这些规则并不能成为体育纠纷解决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则可以被看作是习惯性规则,可以被上升为体育法律法规的条款。

三、建立中国仲裁制度的初想

1、竞技体育各个方面基本已经全部国际化了,这种特点体现在体育活动的各个方面,比如说运动员的训练,各种单项运动规则的适用,运动员的国际间的转会,等等。所以,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

应该从起点上就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方面的统一。这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方式。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是美国最大的也是最著名的仲裁机构。它有权利来仲裁包括体育以及与体育有关的各种各样的争端。美国仲裁协会解决争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是体育协会内部的规定。尽管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为解决运动员对其的不满以及薪金问题而设立了它们单独的内部仲裁机构,但还是有若干体育协会规定了由美国仲裁协会裁决争端,如美式橄榄球联盟的格式运动员合同规定,除某些具有开创性的特殊争端外,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运动员和联盟之间的所有争端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二是当事人签定合同自愿提交美国仲裁协会解决争端。一旦争端发生,包括与体育有关的争端,当事人可以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当争端涉及到美国时,与体育有关的商事合同通常都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三是美国业余运动法和美国奥委会章程的规定,它们均规定了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解决某些种类的争端。

根据我国目前职业体育发展的水平来看,建立初步的体育仲裁机制是有必要的,仲裁机构的多样性和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因地制宜,做到有必要性的与国际接轨,比如说,中国目前的业余竞技体育的发展规模还是很小的,目前主要的精力应该重点放在职业体育的仲裁机构和规则制定。

2、仲裁协议与仲裁范围也是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所必须要解决的

问题。仲裁机构对纠纷的管辖权源自纠纷当事人的协议授权。但是,目前各个国家的竞技体育中,这种授权大部分是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规定而来的,换句话说,争议双方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已经对仲裁方式达成了协议,而且这种协议有着强制条款的嫌疑,这与一般的商事仲裁协议的签订有着差异,违背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但是本人认为,这是竞技体育的特点,体育究竟不是纯粹的商业活动,运动员不是商人,在其与体育组织订立合同时,并不是商事合同,其中带有很多劳动合同的性质。体育组织章程或内部制度中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能否视为其成员与该组织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该可以视为签订仲裁协议的一种方式。因为,会员加入该组织就视为对于章程的全部接受,自然也包括了仲裁条款。另外,对仲裁合意解释从宽是被国际、国内的仲裁实际逐步接受、逐步形成的实际做法,它即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又反映现代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尽量减少对私权利的干预的重要趋势,体育组织在其自律管理中的仲裁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1] 黄进:仲裁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2] 刘想树:国际仲裁体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 陈桂明:《仲裁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j].体育科学,2007,27(4)

[6] 马宏俊:体育侵权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j].体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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