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体育协会会员投诉与纠纷解决规范
体育协会会员投诉与纠纷解决规范体育协会一直致力于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体育服务和健康的体育环境。
尽管我们尽力做到最好,但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引发会员投诉和纠纷。
为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体育协会的良好形象,我们制定了一套会员投诉与纠纷解决规范。
以下是详细的规范以供参考:一、投诉的途径和流程1.会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投诉:(1)书面投诉:会员可以将问题详细描述后提交给体育协会办公室。
(2)口头投诉:会员可以亲自前往协会办公室进行口头投诉。
(3)电子邮件投诉:会员可以将投诉内容发送至指定邮箱。
2.投诉流程:(1)接受投诉:协会办公室将在收到投诉后尽快确认并记录投诉内容。
(2)调查核实:协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了解相关情况。
(3)解决措施:针对投诉内容,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解决措施。
(4)结果反馈:协会办公室将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和解决措施。
二、纠纷解决的原则和方法1.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体育协会将公平公正地对待会员投诉和纠纷解决。
(2)沟通协商原则:协会将积极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解决方法:(1)调解和协商:协会将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和协商,寻求问题的和解和妥善解决。
(2)仲裁:如果调解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协会将根据情况,建议双方进行仲裁,通过第三方来解决纠纷。
(3)法律途径: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其他解决方法无效,协会会建议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纠纷的预防和管理1.预防措施:(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育协会内部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沟通与教育:加强与会员的沟通,宣传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原则,提高会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性。
(3)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协会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
2.纠纷管理:(1)建立纠纷记录:协会将建立纠纷记录档案,对纠纷进行分类和归档,以便后续解决和管理。
(2)定期评估:协会将定期评估纠纷解决工作的效果和管理的可行性,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国际法中的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体育活动日益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在规范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体育法律制度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体育赛事的组织与管理、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渊源丰富多样。
首先,国际条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一些多边国际条约对体育领域的特定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国在体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组织的规则和决议也具有重要影响力。
像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和决议,对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此外,国际体育领域的习惯法也是不可忽视的渊源之一。
运动员是国际体育活动的核心参与者,他们的权利保障是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重要关注点。
运动员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在公正、平等的环境中参与比赛,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干扰和歧视。
同时,运动员还有获得适当训练和医疗保障的权利,以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和身体健康。
然而,在现实中,运动员的权利保障并非总是尽善尽美。
比如,在兴奋剂问题上,一些运动员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指控和处罚,或者在赛事组织中,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获得应有的训练和比赛条件。
体育赛事的组织与管理是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关键方面。
赛事的举办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包括赛事的申办、筹备、运营等环节。
在申办过程中,各国或地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接受相关组织的评估和审核。
筹备阶段则涉及到场馆建设、后勤保障、安全措施等诸多具体工作,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要求。
运营环节包括赛事的宣传推广、门票销售、商业赞助等,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序运作。
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保障国际体育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
体育仲裁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一些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如国际体育仲裁院,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高效、公正地处理各类体育纠纷。
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正义天平
直排在有关立法议程之上,但是这方 面的立法活动总是起
彼 伏 , 而我 国至 今 还 没 有 建 立 起 一 套 成 熟 的 体 育 纠 纷 解 决 机 起 落 落 ,《 育 仲 裁 条 例 》费尽 周 折 还 是 没 有 完 成 。到 目前 为 体 止 ,我 国仍 然 没 有 通 过 具 体 的 法律 对 处 理 体 育 争 议 的 仲裁 事 但 是 由于 我 国体 育 行 政 体 制 和 机 构 设 置 上 的 缺 陷 ,使 得 这 些 项 在 法 律 层 面 加 以具 体 的 规 定 。 关 于 体育 仲 裁 的立 法 ,可 以 内 部机 制 只 有 外 形 ,而 没 有 内涵 。 比如 内部 仲 裁 机 构 先 天 就 说 是任 重 而 道 远 。 本 期 专 题 中 ,《 育 纠 纷 与 体 育仲 裁 立 法 在 体 缺 乏 独 立 性 ,程 序 上 在 很 多 方 面 也 没 有 达 到 最 低 的程 序 正 义 的若 干 思 考 》 一 文 从 体 育 纠 纷 的特 性 及 可 仲 裁 范 围出 发 , 针 要 求 。 因此 仲 裁 的公 正 性 很 难 以看 得 见 的方 式 得 以呈 现 。可 对 体 育 仲 裁 的 立 法 依 据 、体 育 仲 裁 的立 法权 限和 主 体 资 格 等
( tr aieDip t slt n Al n t sueReo ui ,简称 ADR) e v o 。非诉讼纠 上 的 体育 仲 裁 制 度 还 没 有 建 立 起 来 , 国 内出 现 的 体育 纠 纷 在
的 配 套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极 其 贫 乏 , 亟 需 完 善 。特 别 是 随 着 的 是 虽 然 我 国 1 9 5年 颁 布 的 《 育 法 》 在 第 3 9 体 3条 中 已经
现阶段我国体育法制进程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研究
现阶段我国体育法制进程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制定了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目标,体育法制是体育强国的必要保证,是体育强国的先行者。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发、理性思维法、逻辑推理法等方法,阐述现阶段我国体育法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切实存在的且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并探究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求对我国的体育法制化进程有所促进。
关键词:体育法制体育强国现状对策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向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巨大变化和竞技体育取得的喜人成就。
2008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由此我国开始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举国体育制度下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
但体育强国梦的实现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做到体育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然而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是实现体育法制化所不可逾越的,清楚地认识我国体育领域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是改革和完善体育法律体系的前提。
本文将分析和总结体育领域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力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供参考。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和2001年中国申奥的成功,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结束了中国体育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同期,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群众体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001年申奥成功后,为配合奥运会的举办,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反兴奋剂条例》等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
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群众体育,特别是学校体育的开展。
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我国秉承了人文奥运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四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D 国外体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实践 . a 拉 各 兹 案 .
独立性 ,法院对体育仲裁 的干预 ,在数量上呈减少的趋势 ,在程 在 20 0 0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的仲裁庭裁 度上呈弱化的趋势。另外 ,新法还 明确规定 ,“ 无论是否为契约性 决 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 中一名运动 员 争议均 可仲裁并受仲裁法之规制” 。这显然扩大 了体育仲裁的范 R g z 不服该仲裁裁决而 向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土上诉 围。2 0 0 0年之后出现的体育纠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立的体育纠纷 拉各兹 ( au ) 法院提 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 :既然该仲裁程序在悉尼进 解决 小组独立解决。新仲裁法虽然强调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但这 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以脱离法院管辖 ,英国宪法规定 ,“ 法院 行 ,澳大利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新南威尔 土上诉法院根据 《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 育仲裁 对法律事项的管辖权不容 剥夺” 。这也就是说 ,法院对体育纠纷依
环球市 场信息导报 e s 8@1 .m m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5 6 o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论我 国体 育仲裁司法监督制 度的建构
杨永青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 学院 安徽合 肥 2 0 5) 30 1
摘 要: 运用文献 资料 法、比较研 究法 ,分析和 阐述 了国外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 的现状 以及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 必要性 ,提 出了我 国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建构设 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建构设 想 众所周知 ,体 育仲裁 ,因为具 有高效、专业 、廉价和保密性 且法院会在遵循 “ 司法救济 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 原 等特点和优势 ,已经成为世界 各国首选的体 育纠 纷解决方式。但 则下 ,有条件地受理此类仲裁 申诉。体 育行会外的仲裁申请一般 是, 仲裁制度本身并非完美 导缺, 它的价值取 向与自身的特点之间 由美国仲裁协会提起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 、最有影 响力的 就是一对矛盾体。 常设性仲裁机构 ‘ 它有权 受理体育仲裁案件 ,法院一般对仲裁协 首先 ,从它的民间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性特点上看 ,要 实 会作出体 育裁决 ,一般 不轻 易进行司法审查 ,只要仲裁机构的程 现它的公正性价值 目标 , 就得 引入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合理审查 序正当 ,法院一般不予介入。 由于美国的体育仲裁归属于商事仲 和监督 ,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错误裁决 , 当事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裁范 畴,其司法监督应适 用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 制。 机会。因此 , 从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上说 , 人民法院也应该对仲 C 德 国的体 育仲 裁司法 监督情 况 . 裁裁决进行适度 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的体 育争议主要通过 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由体育协 其次 , 从仲裁权的属性上看 , 仲裁权属私权力 ,它也和其他私 会 自己内部成 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 二是 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 大 权力一样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 自由流动、高涨的能 部分体育纠纷 当事人都会在用尽体 育组织 的纪律程序后 ,才选择 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也就是说 ,任何私权力的行使都不能 仲裁。体育部 门的内部条例对解决纠纷虽然有效 ,但 也不能完全 离开公权力 ( 司法监督权 ) 的管辖与监督 , 否则就会滋生权力腐败。 排除法院 的司法监督权, 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庭做 出的裁决有异 第三 ,由于少数体育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不高,也 议 ,亦可 向法院提 出申诉 。另外 , 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德 0 5条也明 会干扰和破坏仲裁程序的执行 。为 了防止因个别仲裁员的恶意之 确规定 ,体育组织内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且有能力做 为,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适度的干预。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时 ,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换句话说 , 第四, 司法权作为重要公权力,它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也 这些仲裁 机构只有完 全符合德 国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法定条 件 是实现体育仲裁公正与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 , 尽快建立我 时 ,才能免于法院的审查。否则 ,法院将作 以下审查 ,一是裁决 国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 也是实现我国体育 结果是否违反 了法律规定 :二是是 否遵循 了体育协会 自己制定 的 仲裁制度目标、价值目标和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迫切需要。此外,作 实质 与程 序 行 规范 ,裁 决 结 果 是 否公 平 等 等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为 “ 纽约公 ’的缔约国,我国也有义务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以保证 难看出 ,当今世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只 严格履行国际体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国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不同 ,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也 1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的国别考察 就会不同。然而 ,世界各 国目前对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所采取的态 A. 英国的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情况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迅猛发展,竞技体育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逐渐成为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竞技体育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除了诉讼外,现阶段主要采用仲裁解决,因此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对于完善竞技体育纠纷调解体系,提高竞技体育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次研究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仲裁员素质、仲裁裁决效力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2.国内外竞技体育纠纷仲裁的对比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探讨在国际化竞技体育环境下应该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
3.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完整覆盖的、对纷争类型更加细化的仲裁机构网络;制定更加完善、规范统一的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员培训和管理,健全仲裁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等对策,并阐述这些对策的实践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研究预计目标和成果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达成以下目标:1.系统分析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并挖掘存在的问题;2.深入研究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提炼可借鉴的经验;3.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水平的提高。
本研究的成果预计包括:1.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深入分析报告;2.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报告;3.针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报告。
四、研究实施计划1.第一阶段(1-2个月):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形成问题清单;2.第二阶段(2-3个月):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3.第三阶段(3-4个月):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4.第四阶段(1-2个月):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总结。
中国竞技体育纠纷与仲裁现状
( 惠州学院体育系 , 广东 惠州
摘
5 60 ) 10 7
要: 目前 , 在我 国竞技体 育领域 内频繁 的爆 发争议与纠纷 。研 究通过 文献 资料 法竞技体育与体 育法规 的一般理论入 手, 针对我 国体育发展及其 法制建设 的实际情 况与客观 需要 , 调查我 国竞技体 育纠 纷现状及 解决的主要 途径 , 进而探讨 我 国竞技体 育纠纷 处理的法制 缺陷 , 旨在为我 国建立体 育仲裁制度提 供理论参
考。 关键词 : 竞技 体 育 ; 纠纷 ; 裁 ; 育仲 裁 仲 体 中图 分 类 号 : 8 0 G 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2 X(0 0 0 0 0 0 10 3 3 2 1 )2— 0 1— 5
P e e tS t ain o mp t i eS o t s u e a d Ar ir t n i i a r sn i t fCo ei v p rsDip t n bt ai n Ch n u o t o
JANG Xi I n—g o,XI i ig u AO Ha —t n
( . eat n f h s a E uai , i o nvr t,H i o 0 7 C ia 1 D p r t yi l d ct n Huz uU i sy uz u5 0 , h ) me O P c o h ei h 1 6 n
第3 0卷
第 2期
广州体育学 院学报
J u n l fGu n z o p r Unv ri o r a a g h u S o ie st o t y
V0I3 No .0 .2 Ma 2 0 01
21 0 0年 3月
中 国竞 技体 育 纠纷 与仲 裁 现 状 术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xx一名,副xx两名(xx和副xx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xx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浅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文0 徐柯柯 ( 江苏省 无锡市北塘 区人 民法院 无锡市)
蠡 蠹
摘 要 : 国 的 《 育 法》明确 了体 育仲 纠纷 往 往 围绕 竞 赛 产生 ,且 经常 发 生 在体 我 体 裁制度 , 然而 关 于体 育 仲裁 的具体 规 定却 育竞 赛 将 要举 行 之 际或 已经进 行 之 中 。正 迟 迟 没 有 出 台。体 育仲 裁具 有 强 制性 、 时 是仲 裁 自身 的专 业性 和 快 捷性 特 点 ,使其 间 性 和 终 局 性 等 特 点 , 随 着 我 国体 育 事 业 成 为 与 诉讼 相 补 充并 更具 特 色的 处理 专 业 的 不断 发展 以及 北 京奥 运会 的 来 临 ,我 国 纠纷 的 理 想形 式 ,能够 较 好 地 满足 公 正解 有必 要建 立 体 育 仲 裁制度 , 为我 国体 育 事 决纠 纷 的 程序 要 求 。通 过 形 式 灵活 、简便 业 的进 一 步 发展提 供保 障 。 快 捷 的 仲 裁 方式 及时 地 做 出 公正 裁 判 ,既 符 合体 育 自身的 规 律 和特 点 ,又具 有 较 强 关键 词 : 育 ;仲 裁 ;体 育仲 裁 体 随 着 我 国 体育 事 业 的迅 速 发展 ,体 育 的 可操 作 性 ,能 够 较 好地 满 足 解决 体 育纠 活动中的 纠纷 不断增 多,必 须通 过合理 途径 纷 质 量 与 效率 的双 重 要 求 。 来解决这些纠纷 。我国 1 9 9 5年颁布的 体育 ( )建 立体 育 仲 裁 制 度 体 现 了 体 育 二 法》第 33条规定 :“ 在竞技 体育活动中发生 社 会 化 和 法 制 化 的 要 求 。 要 发 展 体 育事 的纠纷 ,由体 育仲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仲 裁 。 业 , 必须 积 极扩 充 适 应体 育 发 展新 需 要的 体育仲裁机构 的设立 办法和 仲裁 范 围由国务 法 律救 济 形 式 ,努 力 寻求 协 会 外部 的 法律 院 另行 规 定。 ”然 而 ,体 育仲 裁的 相关 规定 解 决 渠 道 , 增 设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 仲 裁 方 至今仍 没 有出 台 ,随 着北 京奥 运会 的来 临 , 式 。这 样 既 可避 免 过 多采 用 带 有计 划 经济 建立我 国 的体 育仲裁 制 度十分 必要 。 体 制 色彩 的 行政 干 预 ,又可 降 低 人 民法 院 体 育 仲 裁 的 性质 负担 过重 的 可 能性 ,有 利于 运 用社 会 力 量 体 育仲 裁 ,就是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发 更 好 地解 决 体 育纠 纷 ,形成 多样化 的 体 育 生 争议 的双 方 当 事 人 ,根据 在 争 议 发生 前 纠 纷 法律 救 济 系统 。 建 立体 育 仲裁 制 度 也 或 争 议 发 生 后所 达成 的有 关 仲 裁 的 协 议 , 是 加 强体 育 法 制 建设 的需 要 ,对 于 维护 和 自愿将 争 议事 项 交 由体 育 仲裁 机 构进 行 裁 促 进 体 育事 业 的规 范 健 康发 展 具有 十 分 重 决 ,各 方 自动 履 行 裁决 义 务的 解 决体 育 争 要 的 意 义 。 议 的方 式 和 活动 。 其具 有强 制性 、时 间性 ( ) 建 立 体 育 仲 裁 制 度 能 够 更 好 地 三 和 终 局性 等特 点 。 与 国际体 育惯 例接 轨 。国 际奥 委 会 成立 了 ( )体育仲 裁具 有强 制性 。 国际体育 国际 体 育仲 裁 委 员会 与 体 育仲 裁院 ,专 门 一 组 织 在其 内 部章 程 中规 定 了由 国际 体 育仲 负责 解 决有 关 体 育纠 纷 。 在 I前 世 界体 育 I 裁 院管 辖 的 仲裁 条 款 , 使得 相 关 的 国际体 纠纷 救 济机 制 的 多元 化 发 展 中 ,体 育 仲裁 育 组 织 能 够 避 免 到 国 内 法 院 采 取 诉 讼 行 已经 成 为具 有 明 显优 势 而 普遍 认 可和 采 用 为 。运 动 员必须 同 国 内 的体 育协 会 签 订许 的体 育 纠 纷解 决 方式 ,成 为 世界 体 坛 上 出 可 合 同 ,这 些合 同中 的 强制 性 条款 履 行 了 现的 非 常 重要 的 法治 现 象 。 在我 国对外 开 国际单 项 体 育组 织 对 国 际体 育 仲裁 院 的承 放 和 与 国 际接 轨 中 , 不可 避免 地 要 波及 我 诺 。运动 员必须 按 照许 可 合 同将 他们 与体 国体 育 的 体制 模 式和 法 治 方式 ,必 须 以开 育组 织 的纠 纷提 交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使 得 放 的姿 态 积极 应 对 和主 动 加入 国际 体 育的 发展 ,尽 快建 立 起符 合 我 国 实际 并 与 国际 体 育仲 裁 协 议具 有 明显 的 强 制性 特 征 。 ( )体育 仲裁具 有时 间性 。 体育活 动 体 育惯 例 接 轨 的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二 必须 在 一个 特 定 的短 暂 时 间 内完 成 ,时 间 三 、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建 议 截止 时 ,竞 技 活 动即 宣 告结 束 ,运动 员或 ( )建 立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 内 一 其 他参 与 人的权 利 再 无恢 复 的 可 能 ,而 其 容 思 路 他 民事 活动 则 不具 备 这 种特 性 。 因此 ,体 首 先 ,要 以 仲 裁 法律 制 度 的基 本标 准 育 纠纷 裁 决 必 须 在特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 来 建设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保证 体 育 仲裁 具 备 ( )体 育仲裁具 有终 局性 。仲裁 裁决 仲 裁 的 根 本 性 质 ,反 映 仲 裁 的 本 质特 征 。 三 存 在着 司法 审 查 问题 ,即 裁 决的 合 法性 受 为 此 ,在 体 育 仲裁 的 总 体设 计 上 ,要 体 现 到 法院 的 审查 ,如果 审 查 不 合法 ,裁 决 则 仲 裁 法的 基 本精 神 ,服 从 仲裁 法 的整 体规 可 能会 被 撤销 ,因此 ,其 他 仲裁 的 裁决 效 范 ,坚持 仲 裁 法确 立 的 民 间仲 裁的 基 本 原 力存在 不 固 定性 。 而体 育 仲 裁却 不 然 ,除 则和 基本 制 度 。其 次 ,要针 对 体 育 的特 殊 赔 偿裁 决 外 ,大 多数 的体 育 仲裁 裁 决 都不 性 进 行 独立 的 操作 运 行 , 使体 育 仲裁 成 为 具 备 撤 销 的 可 能 性 , 即 使 司 法 审 查 不 合 我 国 仲裁 法 律 制度 体 系 中的 特 殊 仲裁 。 在 法 ,恢 复 或 撤销 的 权利 也 因 超过 权 利 的存 体 育 纠纷 解 决 方式 的 选 择上 ,要 突 出体 育 在 期而 无 法 改变 ,因此 ,体 育体 裁 的 裁决 仲裁 的 主导 地 位 ;在 仲 裁 范 围方 面 ,要 允 效 力 是 比较 固定 的 。 许 受 理具 有 协 会管 理 性 和非 直 接 财产 权 益 二 建立 我 国体 育 仲裁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内容 的 体 育纠 纷 ;在仲 裁 机构 方 面 ,单 独 ( )建 立 体 育 仲裁 制 度 可 以提 高 体 建立 全 国性 的 体 育 仲裁 机 构 ;在仲 裁程 序 一 育纠纷 解 决 的效 率 和 质量 。 体 育 纠纷 专业 方面 ,体现 及 时 、快 捷 解 决体 育 纠纷 的 需 性 、技 术 性 特 点十 分 突 出 。大 量竞 技 体 育 要 ,突破 一 般 仲裁 的 程 序 时限 ,并 根据 需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构
2 1 年 7月 00
第1 9卷第 4期
安徽 农 业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 a o n u A r u ua u ie i( c l c nee i n or l fA hi gi l rl nvr t s i i c dt ) n ct syo a se i o
程、 固定 的 仲裁 程 序 规则 和 仲 裁 员名 单 , 并且 具 有 完 整 的办 事 机构 和行 政 管理 制 度 的 用 于解 决
体育争 议 的永 久性 的仲裁机 构 。如 国际体育 仲裁
院 。临时体育 仲裁机 构是指 为解决 某一竞技 体育
纠纷 而暂 时成 立 的仲裁 机构 , 纷解 决后 该 仲裁 纠
J 12 0 u. 01 ,
Vol1 No4 |9 .
试论我 国体育仲裁机构 的建构 冰
孔 云龙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部 , 安徽 合肥 20 5 ) 3 0 1
摘 要:自2 0世纪 8 年代以来, O 世界主要 国家纷纷建立 了体育仲裁机构 , 但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体育仲裁机构 。 通过文献资料法、 比较研 究法, 首先考察 了世界 主要 国家的体 育仲裁机构的建设情况 , 然后提 出构建
Ke y wor : s o sds u e; bi a n t uin; ii og iain ds p r ip t a t lisi t t r r t o cvl ra z t n o
日本体育仲裁运作模式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的借鉴研究
年 月总第 期20186187日本体育仲裁运作模式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的借鉴研究张 涛(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摘 要:日本作为我国的近邻,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构建了比较完善和先进的体育仲裁模式,在其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为日本国内各类体育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渠道。
新时期,我国正处于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历史新征程中,国内体育仲裁的滞后发展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借鉴日本成功的仲裁运作模式,推动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又好又快地发展,是新时期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深入探讨日本体育仲裁机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4个领域对比分析了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日本体育仲裁;体育组织;公平;高效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51X(2018)06-145-02投稿日期:2018-04-20作者简介:张涛(1983—),讲师,硕士。
研究方向:体育运动训练。
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在体育领域的仲裁运作模式经历了一段较长的发展时期,从无到有,从有到健全,推动了日本体育的长足发展。
20世纪60年代之前,日本在体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但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加强,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在体育方面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都在积极考虑转型发展,实现商业化,原有的运行体制日益暴露出更多问题,如何在运动损伤发生时,对伤残损失进行有效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划分,如何对运动员进行有效的交易代理,如何处理各类体育商业纠纷案件,这些都推动了体育仲裁的快速发展。
力求简洁、快速、公正地处理各类体育纠纷案件,是日本体育仲裁的根本初衷,也对我国体育仲裁机制建设提出了有益的参考。
1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历程1.1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国内关于发展和健全体育仲裁模式的呼声越来越高,到1998年1月,日本终于出台了《关于本国反兴奋剂体质的设立》的历史性提案,指出现有的普通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短期内解决兴奋剂案件的需要,必须建立管理全日本体育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书面征求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意见。
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促进和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对体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七十年前毛泽东主席“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要题词已经广泛深入人心,建议在立法目的中予以体现。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中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成就伟业最可靠的主心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青少年体育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充分利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解决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缺少场地的问题。
世界体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体育法律作为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体育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世界范围内选取几个典型的体育法律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体育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美国“辛普森案”——体育明星的法律困境1. 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辛普森因涉嫌谋杀前妻妮可·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而被捕。
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体育界和法律界的焦点。
2. 案件分析(1)辛普森的法律困境辛普森作为体育明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压力。
一方面,他需要为自己的清白辩护,证明自己与犯罪无关;另一方面,他需要面对舆论的压力,维护自己的形象。
(2)案件对体育明星的影响此案对体育明星的法律地位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体育明星在面临法律问题时,需要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另一方面,体育组织和社会各界需要给予体育明星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3. 案件启示(1)加强体育明星的法律教育体育明星在面临法律问题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
因此,加强体育明星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体育明星法律问题的关键。
(2)关注体育明星的心理健康体育明星在面临法律困境时,往往容易产生心理压力。
因此,社会各界应关注体育明星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三、案例二:巴西“足球丑闻”——体育产业的法治挑战1. 案件背景2014年,巴西足球协会主席特韦德因涉嫌受贿被调查。
随后,巴西足球丑闻曝光,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2. 案件分析(1)巴西足球丑闻的法律问题巴西足球丑闻涉及受贿、欺诈、非法经营等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巴西足球产业的法治环境。
(2)案件对体育产业的影响巴西足球丑闻对巴西足球产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巴西足球在国际赛场上的地位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巴西足球产业的发展受到制约。
论我国体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 国际 体育 纠纷解 决机 制的 发展 1.1 体育仲裁的涵义和法律依据 体育仲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 制 . 所谓体育仲裁, 是指一种通过中立机构解决体 育纠纷的法律制度, 双方当事人协议, 将发生的纠 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 体育仲 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做出对双方当事 人都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 体育仲裁大多来源于法 律的授权, 如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争端仲裁条例� 在前言中规定: " 各运动项目全国管理机构必须同 意将此类争端交付移居美国仲裁协会条例进行的 仲裁 . " 我国 �体育法� 规定: "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 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 仲裁. " 1.2 体育仲裁的机构 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以其独有的制度建设得到 国际社会的认可, 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指的是体育 仲裁院和体育仲裁委员会. 1.2.1 体育仲裁院 (CAS ) 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 的推动下, 1984 年 6 月, 体育仲裁院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在瑞士洛桑成立.CAS 的基本运作遵循 �国际 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 , 审理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 按照仲裁规则第 S13 条规定, CAS 的仲裁院至少应 有 150 名, 成立后经过不断增补, 2000 年为 186 人 . 体育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 CAS 提供的仲裁员的 名单中, 选择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 . 仲裁庭行使 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 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体育仲裁庭裁决普通体育 案件及对体育活动发表咨询意见等 .体育仲裁裁决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1]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包含对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简要介绍,包括其定义、相关政策依据、目的和重要性。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是为了解决体育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主要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组织章程。
其目的在于保护参与体育活动的各方权益,维护体育界的公平竞争和秩序,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实施对于提升中国体育产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体育舞台上的声誉和影响力。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包括以下内容:1.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历史沿革:介绍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过程、重要里程碑事件以及对规则内容的不断完善和调整。
2.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详细说明规则适用的体育领域范围,包括涉及的各类体育纠纷和争议的解决范围。
3.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相关程序:解释仲裁流程、程序和规则的执行细则,包括仲裁员的任命、管辖权确认、证据调查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
4.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特色和优势:突出规则相较于传统仲裁规则的独特之处和优势所在,例如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方面。
5.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和影响力:探讨规则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中国在全球体育仲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以上内容的展开,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结构和要点,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概览和理解。
1.3 目的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旨在为体育界的争议解决提供专门化、高效和公正的解决机制。
通过制定规范化的体育仲裁程序和规则,可以帮助促进体育界的规范发展,维护运动员、俱乐部、协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国内体育产业的法治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还旨在强化国内仲裁机构在体育仲裁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促进国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规范体育仲裁程序和规则的制定,可以提升中国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吸引更多体育争议选择在国内解决,为中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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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摘要:中国的体育竞技水平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在某些运动项目上已经处于世界霸主地位。
但是,目前国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没有跟上国际潮流,发展还是滞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次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制度
体育其实与艺术一样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单一化肢体的运动发展到现在的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模式,是紧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
纵观目前的世界体坛,我们不禁感叹,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其可以为我们带来激情,带来享受。
但是,当我们在欣赏精彩的体育赛事的时候,其实背后往往存在的影响赛事结果的争议性事件,其中包括裁判的公正性,赛事组织的合理性,运动员的工资薪酬等等。
如果这些争议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将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在比赛中的正常发挥,从而对观众的赛事的欣赏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争议,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目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通过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解决。
2、是通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解决3、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好处的及时有效,但是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最后得不到执行。
第二种方式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性有待质疑,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比较缺乏,没有裁判依据。
仲
裁的特点首先是专业性,另外还具有强制性,所以仲裁成为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主要是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方式,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还不存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在有关体育仲裁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
所以目前急需建立起我国体育仲裁的框架。
一、竞技体育纠纷与一般商事纠纷的区别。
1、体育竞技与商事活动同样都要求平等和公平,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平等和公平是相对的,现实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实力往往是有差异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对强者有利。
但是体育竞技的平等和公平性要求是很高的,因为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对抗性,如果一方明显实力超出,那么比赛就没有观赏性了。
比如,在拳击、举重等项目中有体重级别的分组。
球类等项目中有联赛级别的分组。
所以,在运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时,一定要结合竞技体育对于公平和平等的高要求,不能以一般商事的原则为基础。
2、竞技体育中同时蕴含着商事元素。
目前的竞技体育基本已进入了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球员俨然已成为一种”商品”,各个俱乐部之间往往订立的是一种商事合同,然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就有可能是体育纠纷和商事纠纷的混合式纠纷了。
或者说纠纷双方这时有了选择性的空间了,或者提交商事仲裁解决,或者诉求体育仲裁解决。
针对以上的特点,体育仲裁完全可以同时兼顾两个方面的特点,因为相对于商事问题而言,体育纠纷具有更强的专业性,相关的仲裁条款相对于商事条款而言也是属于特殊条款,所以在仲裁员
把握两种专业技能方面商事纠纷比较容易把握,往往体育纠纷需要更强的专业性。
所以,完全可以把体育仲裁中的商事部分一并通过体育仲裁机构了解决。
二、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仲裁为强制仲裁,即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须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目前国务院并没有对体育仲裁机构和仲裁范围制定法规,体育仲裁制度实为没有建立起来。
由于我国对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没有成型,我国司法对体育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较也是不到位,对纠纷的解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有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有的则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我国有着众多的单项体育协会,这些组织在规范本协会体育运动活动方面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其制动的规则的合法性和强制性有待质疑,这些规则并不能成为体育纠纷解决的依据。
但是这些规则可以被看作是习惯性规则,可以被上升为体育法律法规的条款。
三、建立中国仲裁制度的初想
1、竞技体育各个方面基本已经全部国际化了,这种特点体现在体育活动的各个方面,比如说运动员的训练,各种单项运动规则的适用,运动员的国际间的转会,等等。
所以,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
应该从起点上就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方面的统一。
这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方式。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是美国最大的也是最著名的仲裁机构。
它有权利来仲裁包括体育以及与体育有关的各种各样的争端。
美国仲裁协会解决争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是体育协会内部的规定。
尽管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为解决运动员对其的不满以及薪金问题而设立了它们单独的内部仲裁机构,但还是有若干体育协会规定了由美国仲裁协会裁决争端,如美式橄榄球联盟的格式运动员合同规定,除某些具有开创性的特殊争端外,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运动员和联盟之间的所有争端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
二是当事人签定合同自愿提交美国仲裁协会解决争端。
一旦争端发生,包括与体育有关的争端,当事人可以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
当争端涉及到美国时,与体育有关的商事合同通常都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
三是美国业余运动法和美国奥委会章程的规定,它们均规定了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解决某些种类的争端。
根据我国目前职业体育发展的水平来看,建立初步的体育仲裁机制是有必要的,仲裁机构的多样性和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因地制宜,做到有必要性的与国际接轨,比如说,中国目前的业余竞技体育的发展规模还是很小的,目前主要的精力应该重点放在职业体育的仲裁机构和规则制定。
2、仲裁协议与仲裁范围也是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所必须要解决的
问题。
仲裁机构对纠纷的管辖权源自纠纷当事人的协议授权。
但是,目前各个国家的竞技体育中,这种授权大部分是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规定而来的,换句话说,争议双方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已经对仲裁方式达成了协议,而且这种协议有着强制条款的嫌疑,这与一般的商事仲裁协议的签订有着差异,违背了仲裁的基本原则。
但是本人认为,这是竞技体育的特点,体育究竟不是纯粹的商业活动,运动员不是商人,在其与体育组织订立合同时,并不是商事合同,其中带有很多劳动合同的性质。
体育组织章程或内部制度中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能否视为其成员与该组织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该可以视为签订仲裁协议的一种方式。
因为,会员加入该组织就视为对于章程的全部接受,自然也包括了仲裁条款。
另外,对仲裁合意解释从宽是被国际、国内的仲裁实际逐步接受、逐步形成的实际做法,它即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又反映现代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尽量减少对私权利的干预的重要趋势,体育组织在其自律管理中的仲裁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1] 黄进:仲裁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2] 刘想树:国际仲裁体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 陈桂明:《仲裁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j].体育科学,2007,27(4)
[6] 马宏俊:体育侵权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j].体育科学,
2005,25(6)
[7] 郭树理: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 j ]. 法学,2004,(11) : 15
作者简介:袁慧棋,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