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中译本).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中译本)-

如仲裁申请书列有数个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CAS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人数及委任方法组成仲裁庭。如当事人未作此约定,处主席应根据第R40.1条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如委任独任仲裁员,则适用第R40.2 条。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申请人有数个,则其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被申请人有数个,则其亦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如未共同委任,处主席应代申请人/被申请人委任。如应委任三名仲裁员,而有数个申请人和数个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共同委任该方的仲裁员,则应根据第R40.2条由处主席委任该两名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主席均应根据第R40.2条由另外两名仲裁员选任。

R41.2 合并

被申请人如拟使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应在其答复中写明并附具理由,答复亦应增加一份副本。仲裁院办公室应将副本送达该被要求参加仲裁的人,并确定该人就其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并根据第R39条提出答复的时限。仲裁院办公室亦应确定申请人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的时限。

R41.3 参加仲裁

第三人如拟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则应在为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对仲裁申请书进行答复的时限内向CAS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并附具理由。如可能,此类申请书应具备仲裁申请书所应有的内容。仲裁院办公室应将该申请书的副本一式一份送达各当事人并确

定其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及可能根据R39条提交答复的时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