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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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0•【文号】[85]工商145号•【施行日期】198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诉和受理第一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

第二章诉讼参加人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庭外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机构,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公平、高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案规则。

一、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具备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仲裁员、仲裁助理和行政人员。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应持有法律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具备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行政人员应具备劳动关系管理经验。

二、案件立案1. 申请立案当劳动争议发生时,申请方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争议事实、请求和证据等必要内容。

2. 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受理,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程序1. 调解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安排调解程序。

2.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由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公正、中立的态度推动调解,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协议进行确认。

四、仲裁程序1. 仲裁庭组建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机抽取,组成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仲裁助理可协助仲裁员进行案件审理。

2. 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建情况,并通知到庭日期、地点和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3.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交换证据,并向仲裁庭进行陈述。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应在仲裁庭作出后30日内作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执行程序1. 裁决的实施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作出判决。

2. 裁决的履行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裁决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未能履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第一时间就想到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办案规则来为每一位提出合理请求的雇员或雇主解决纠纷。

那么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管劳仲裁字(2012)104号申请人:孙金方男 3 7岁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 9号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金星啤酒厂住所: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1 8 8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山委托代理人:赵新文女 4 7岁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贵州区南环西路36号崔廷刚男43岁汉族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村5号楼案由:支付工资等争议申请人孙金方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星啤酒厂发生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路平,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新文、崔廷刚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1996年1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操作工、机修工、车间主任等岗位的工作。

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申请人1996年11月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申请人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人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11年4月,被申请人无故扣发申请人工资,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3000.00元。

仲裁依据:由被申请人提供发放申请人2011年4月份工资的工资表。

申请3:《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

被申请人2011年4月通知申请人待岗至今。

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待岗工资20200.00元。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会成立目的:二、仲裁会的设置:。

三、仲裁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1.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四)更改或撤销村民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村务监督会和村民会下设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其收费标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公正,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为了让当事人更加了解郑州仲裁委的收费标准,特制定如下收费规定:
一、受理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受理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受理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特殊情况下,郑州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减免受理费。

二、仲裁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仲裁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仲裁庭裁决后,败诉方需承担对方的仲裁费用。

三、其他费用。

1. 仲裁员差旅费、鉴定费、证人费等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 当事人申请延期、回避等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3. 其他因案情特殊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合理公正,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执行,确保每一起案件的收费都合乎法律规定,
公平公正。

同时,我们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合理协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之,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仲裁公正、高效的原则而制定的,我们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收费标准,相信在郑州仲裁委的仲裁下,您一定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郑州仲裁委的信任与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年11月5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待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信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否则即视为双方默认仲裁协议有效。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劳动仲裁是我们一直都很关注的事情,各个城市的仲裁程序大体相同,我们身处郑州要懂的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的明文规定以及劳动仲裁涉及到的一些其他问题,以便碰到此情况时能够好的应对,下面由我们为您陈述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1、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主席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申请须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8、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13
9、举证通知书······································ 14
10、证据清单······································· 16
11、答辩书········································· 17
28、撤回仲裁申请书································ 43
29、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4
30、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5
31、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6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师执业复印件二份
□其他:
当事人签名确认:
日期:
备注:现先接收仲裁申请资料,待本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请当事人妥善保管本《回执》。当事人可自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来电或来人查询受理结果。当事人领取本委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将本《回执》交回本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

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

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正文:---------------------------------------------------------------------------------------------------------------------------------------------------- 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2008年8月29日第二届郑州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灵活、友好地解决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愿意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程序中在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调解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商业惯例或者交易习惯,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纠纷。

第五条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不记笔录。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调解请求和争议的事实。

(二)当事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并可声明该文件和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

(三)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本委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申请书、调解通知书、本规则和调解员名册。

第八条对方当事人收到调解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向本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委调解的书面意见;(二)对调解申请书的书面意见;(三)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并可声明该文件和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8
•【字号】郑政文[2010]175号
•【施行日期】201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通知
(郑政文〔2010〕175号二○一○年七月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 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郑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胡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郑灏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春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委员:张立新市人社局纪委书记
黄名坤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玉聚市工信委副主任
刘鹏利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凤鸣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虞继亮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亚东市财政局纪委书记
吴勇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李建霞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志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邵春雨郑州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
唐运龙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办公室主任由张立新兼任,副主任由马三套、张纯旭担任。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仲裁委员会立案的合同纠纷案例

仲裁委员会立案的合同纠纷案例

仲裁委员会立案的合同纠纷案例今天给您唠唠一个合同纠纷的事儿,这事儿啊,最后闹到仲裁委员会立案了。

话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专门做创意设计的小而美公司,叫创意无限公司,另一家呢,是个大的连锁企业,就叫它巨无霸连锁公司吧。

巨无霸连锁公司打算重新装修旗下的一批门店,就和创意无限公司签了个合同。

合同里约定得那叫一个详细,从设计风格到最后的交付日期,每一项都列得清清楚楚。

创意无限公司的设计师们可上心了,天天加班加点地搞设计方案。

好不容易按照要求把初稿弄出来了,发给巨无霸连锁公司。

结果巨无霸那边呢,今天说这个颜色不喜欢,明天说那个布局不符合他们的品牌形象,就这么来来回回地要求修改。

创意无限公司那也是有苦说不出啊,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改了一版又一版。

眼看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创意无限公司终于把最后的设计方案交出去了。

可是巨无霸连锁公司突然说,这方案他们不满意,而且还指责创意无限公司延期交付,要扣他们一大笔钱呢。

创意无限公司就急眼了,说:“我们可是按照您的要求不停地改,这延期都是因为您这边事儿多啊!”两家公司就这么僵持不下,协商了好几次都没个结果。

创意无限公司觉得自己特别委屈,钱没赚到多少,还被这么冤枉,一气之下就把这事儿告到仲裁委员会去了。

仲裁委员会接到这个案子后,就开始按照程序走。

先是把双方提交的各种材料都仔细看了一遍,这里面有合同文本、双方往来的邮件、修改方案的记录等等。

这一看可不得了,简直像在看一场漫长的“扯皮大戏”的剧本。

然后呢,仲裁委员会就安排了开庭。

在法庭上,创意无限公司的代表那是声泪俱下地讲述他们的遭遇,把设计师们的辛苦和巨无霸连锁公司的反复无常说得那叫一个生动。

巨无霸连锁公司这边呢,也不甘示弱,拿着合同条款一条条地反驳,说创意无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来。

仲裁员们坐在那儿,一会儿眉头紧锁地看材料,一会儿认真地听双方的陈述。

他们就像是一群特别严格又特别公正的裁判,在这一片混乱的争论中寻找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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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阻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接着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宅。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日期。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应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仲裁庭秘书,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治理工作和仲裁庭的秘书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觉仲裁协议只有仲裁意思表示,而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选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通知仲裁协议各方进行完善。

对仲裁机构名称书写不够规范,但在逻辑上不发生歧义的,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不能依仲裁法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有瑕疵又不能完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讲明理由。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能够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阻碍审理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各项文书后,应当在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阻碍仲裁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能够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能够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书面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标准的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应一式五份,假如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

假如独任仲裁时,可减少相应份数。

第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故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当事人能够托付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最多不超过2人。

托付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托付书。

授权托付书必须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的,必须有托付人的特不授权。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九条仲裁庭能够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或对仲裁庭组成方式、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期间,因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在收到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或者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决定之日起15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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