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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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
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
(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
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一、竞赛规则原则
1.必须遵守平等、公正、自由原则,允许合理和正当的竞争行为,禁
止滥用其地位或权利,并禁止任何其他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

2.遵守国际体育竞赛活动方面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3.确保和促进运动员使用有利于他们健康和蓬勃发展的设备和工具。

4.加强和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5.积极促进体育的社会和道德教育,培养友谊、尊重和互助精神,促
进和平、友谊及合作。

二、仲裁机构
1.运动仲裁机构由国际体育组织设立,由认可的体育仲裁员组成。

2.为了促进国际体育组织设定的原则,仲裁机构应定期组织会议,讨
论和影响有关运动仲裁机构的行为准则。

三、仲裁机构的职能
1.仲裁机构负责实施和审查体育活动纠纷的仲裁,并确保这些争端得
到妥善处理。

2.仲裁机构负责审查和实施国际体育竞赛活动争端仲裁的细则和条款,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公平性。

3.仲裁机构负责检查有关道德问题及与之有关的争端,包括使用兴奋剂、欺诈和故意消耗时间的行为。

4.仲裁机构负责对运动员的保护权,审查有关运动员的使用及禁止使用的情况。

国际仲裁程序的步骤与要点

国际仲裁程序的步骤与要点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国际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
包括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 作出与执行等。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必须满足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如书面 形式、明确的仲裁意愿和仲裁事项等。
裁决执行要求
为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裁决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遵守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及支付必要的费用等。
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情形
申请撤销裁决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基于伪造证据等。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取得仲裁权的 依据,而法院的审判权是国家强制力 取得,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受理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 范围要广泛得多。
仲裁与诉讼区别
程序不同
仲裁程序由当事人约定,既可选择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约定适用其他规则甚至自行约定程序,而诉讼 程序相对固定。
裁决效力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适用范围及限制
适用范围
国际仲裁主要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解决,包括国际贸易、投资、知识 产权等领域。
ERA
仲裁定义及作用
仲裁定义

国际商事合同与涉外仲裁仲裁文书书写与语言要求

国际商事合同与涉外仲裁仲裁文书书写与语言要求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 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问题和争议,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作方的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信息,做到知己 知彼,降低合同风险。
加强涉外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规范 培训,提高涉外仲裁文书的书写质量 和语言表达水平,为涉外仲裁工作的 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商事合 同与涉外仲裁案件日益增多,对合同 文书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要求也 越来越高。
规范合同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 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减少误解和歧 义,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和仲裁裁决的 执行。
法律文化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商业习 惯、语言规范等存在较大差异,对合 同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要求也各 不相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 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 款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将其拥有 的技术成果转让给另一方,另 一方支付转让费的合同。
融资合同
融资合同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 资金支持,另一方按照约定还 本付息的合同。
PART 03
涉外仲裁制度及程序
涉外仲裁制度简介
涉外仲裁制度定义
失败并引发仲裁纠纷。
教训
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使用 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给合同履行 和争议解决留下隐患。
教训
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以降低合同风 险。
经验教训对今后工作指导意义
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和审查工作,确 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完整,能够 全面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 同目的。

国际仲裁的基本程序与流程

国际仲裁的基本程序与流程
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仲裁 庭听取双方意见并作出记录。
庭审笔录与签字
庭审笔录
仲裁庭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对庭 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记录,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
、辩论等内容。
笔录核对与签字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 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当事 人认为笔录有误的,有权要求补正 。
更换仲裁员
在仲裁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换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的产生
协商产生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或各自推荐一至三名候选人,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从中指定。
指定产生
若在规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未能 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
委员会主任指定。
特殊情形
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或重大疑难 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 三名以上(含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
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的职权范围
审理案件
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以调查 取证、询问证人、组织调解等。
程序管理
仲裁庭有权制定案件审理计划、安排庭审时间、确定庭审地点等,并负责庭审过程中的 程序管理。
裁决作出与执行
在审理终结后,仲裁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 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保密义务
参与仲裁审理的所有人员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 件相关的信息。
04
仲裁裁决与执行
作出仲裁裁决
01
02
03
裁决作出时间
仲裁庭在组庭后,应按照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一 般为4-6个月)内作出裁 决。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随着国际体育活动的日益频繁,体育争议也日益增多,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体育联合会(IFs)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规则,对国际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调查、仲裁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旨在为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争议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裁决结果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2、快捷性: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快捷,能够在比赛期间及时解决争议。

3、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争议。

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仲裁程序不够完善:目前,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规则和条款尚未统一,各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很难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1、加强仲裁监督机制:应建立更加完善、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国际体育仲裁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结果的权威性。

2、推进仲裁程序现代化: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仲裁程序规则和条款,使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更加规范、高效和便捷。

3、加强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应加大对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国际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实操演练国际仲裁程序与技巧

2实操演练国际仲裁程序与技巧
有实际意义。
证据的真实性
仲裁庭应对证据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包括证据 来源、形式和内容等方
面。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非
法证据将被排除。
证据的证明力
仲裁庭需评估证据的证 明力大小,以确定其对 案件结果的影响程度。
证据的保全与调取
证据保全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证据 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
作用
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具有高效、灵活、保密、专 业性强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
国际仲裁的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国际仲裁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包括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范围
国际仲裁的客体范围广泛,包括货 物买卖、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 权、海事海商等各类商事争议。
07
国际仲裁的实践与技巧
仲裁申请书的撰写技巧
1 2 3
明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申请书中清晰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仲裁机构准确 送达相关文件。
阐述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详细阐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请求的具体内 容、金额等,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供必要的证 据材料。
遵守仲裁规则和程序
裁决书的翻译和认证
如果裁决书需要在其他国家执行,可 能需要提供经过认证的翻译件。翻译 件应由专业翻译机构或律师进行,确 保翻译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语言差异对仲裁的影响
文化背景差异
不同语言背后的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在仲裁程序中,应尊重并理解各方当事人的文 化背景,避免因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和冲突。

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无论是在国内企业或者个人之间还是在国际的贸易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纠纷,遇到纠纷,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就是仲裁,通过仲裁通常都能过很好的解决问题,对于国际仲裁来说,相对比较复杂,需要选择好国际仲裁员,确保问题的处理公平公正。

一、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从实体上讲,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

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因素,根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规定原则。

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除适用国际公约外,参考国际惯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则。

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术语(fbo、cfr、cifd等),风险责任的划分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托收、信用证付款等都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广泛采用,已成为一种固定的商业习惯,虽然不是国际法律,但对双方当事人也有很大程度的约束力,仲裁庭仲裁案件也是应参照这些国际惯例的。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理由辨析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理由辨析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理由辨析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是商事仲裁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它体现了当事人与裁决结果之间存在的争议。

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裁决结果不公正或不合理。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进行理由辨析。

一、裁决程序违反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如在仲裁庭成员任命、听证会程序、证据收集、权利保护等方面感到仲裁程序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时,他们有权提出裁决程序违反公平原则的异议。

例如,在某次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庭主席未能按照程序规定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征得其同意将一名仲裁庭成员任命为副主席,这个程序上的疏漏最终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此次仲裁的最终裁决存在异议。

二、裁决结果不符合仲裁协议裁决结果如被异议人认为不符合仲裁协议,他们有权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或争议与裁决结果不一致时。

例如,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是“良好”,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却认为该标准应当改为“尚可接受”。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认为仲裁庭违反了仲裁协议,因为裁决结果不符合仲裁协议的约定。

三、受理案件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解决特定争议,一般会在仲裁合同或仲裁协议中制定一系列限制,以确定案件受理范围和仲裁庭的权限。

如果仲裁庭的裁决范围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异议人有权提出此类异议。

例如,在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仲裁协议中规定,仅可对贸易合同中出现的争议进行仲裁,但仲裁庭最终的裁决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被异议人认为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四、仲裁庭成员有私人关系如果某个仲裁庭成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程序的执行机构存在私人关系,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该仲裁庭成员有私人关系的异议。

例如,在某个仲裁程序中,一名仲裁庭成员因为与其中一位当事人在商务交往上存在某种关系,这样会对该案判决结果的影响和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人认为此次仲裁的结果存在问题。

2023年体育仲裁规则最新版

2023年体育仲裁规则最新版

2023年体育仲裁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组织设立。

第三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四条当事人共同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不准确,但能够确定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同意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仲裁员名册》中设立《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律师执业满八年;(二)曾任法官满八年;(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四)从事法学、体育学研究或者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五)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体育实务满八年。

第七条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所有仲裁裁决均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计算。

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作为⼀种特殊的仲裁形式,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适⽤问题是⼀个具有独特性质的问题。

在实体争议⽅⾯,普通仲裁的仲裁庭将根据当事⼈⾃由选择的法律规范来裁决争议,如果当事⼈没有选择则适⽤仲裁院所在地瑞⼠法,当事⼈也可以授权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良的原则来裁决相关争议;上诉仲裁也⾸先适⽤当事⼈意思⾃治,在当事⼈没有就法律适⽤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就适⽤有关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者体育组织所在地的国内法;⽽在奥运会特别仲裁⽅⾯,则根据奥林匹克宪章、适⽤的规则、⼀般法律原则以及仲裁员认为适当的规范来解决争议。

⾄于仲裁程序⽅⾯的法律适⽤,所有的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程序都同样适⽤于瑞⼠的法律,不考虑其提交的是特别仲裁分院、普通仲裁分院还是上诉仲裁分院。

各国法律在考虑法律适⽤问题时,都⾸先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

如果⼀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法院地或者仲裁组织所在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可能适⽤外国法。

本⽂主要探讨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

在体育竞赛中难免会发⽣各种争端和纠纷,体育仲裁是解决争端和纠纷的重要⽅式。

体育仲裁随着体育的商业化、全球化等⽽发挥着⽇益重要的作⽤,⽬前利⽤仲裁解决体育运动中的争端在国际体育界已呈普遍化趋势。

国际体育仲裁的主要作⽤是通过适⽤相关的法律和规范裁决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从⽽维护有关当事⼈的合法权益。

这⾥的法律适⽤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的权益。

它不但涉及到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适⽤,也涉及仲裁程序的法律适⽤。

在国际上最的体育仲裁机构是国际奥委会(IOC)建⽴的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

1984年,国际奥委会在萨马兰奇的倡议下,在瑞⼠洛桑专门成⽴了体育仲裁院,专门仲裁处理与体育有关的争议。

近年来,其在解决体育争端和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普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 国际体育仲裁适⽤的实体法是确定争议双⽅当事⼈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仲裁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仲裁员庭审辩论话术技巧

仲裁员庭审辩论话术技巧

仲裁员庭审辩论话术技巧仲裁员庭审辩论是解决争议的重要环节,其中的话术技巧对于辩方的胜负至关重要。

在庭审辩论中,双方律师的争论、分析、引证等都会直接影响到裁决的结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仲裁员庭审辩论的一些话术技巧,以帮助律师们提升辩论实力,取得更好的庭审结果。

首先,成功的辩论需要律师对案件充分了解和准备。

在庭审辩论前,律师需要详细了解案情、法律法规和相关先例,以便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

在庭审中,律师应该有深入的洞察力,准确把握关键问题,并以理性和条理清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

律师应该避免情绪化和情感上的投射,而是以客观、理性和专业的态度对待庭审。

其次,律师在辩论中应该善于运用倒装句和修辞手法,使辩词更加生动有力。

倒装句可以使句子结构更紧凑,会吸引仲裁员的注意,并加强辩方观点的表达。

同时,修辞手法如排比、对比、比喻等也能够让辩词更具说服力与表现力。

例如,律师可以使用比喻来形容诉方的主张是“无中生有”或“无稽之谈”,用排比的方式列举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以此来增强辩方的说服力。

第三,律师应该善于运用逻辑推理,以打破对方的论述。

庭审辩论中,律师可以使用假设的方法,推演出对方观点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后果,并通过事实、证据和逻辑推理来反驳对方的主张。

律师应该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和思维链条,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有说服力和合理性。

此外,律师还可以用对比分析的方式,比较双方的证据和事实,突出辩方的优势。

第四,律师在庭审辩论中需要善于发现和利用对方的疏漏和失误。

律师应该仔细观察对方的陈述和观点,在辩论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批驳和质疑。

律师可以通过问问题的方式引导对方作答,使对方不得不做出辩解和解释,从而揭露对方的漏洞和矛盾之处。

同时,律师还可以对对方证人的证词展开交叉询问,以求得更多的证据和信息来支持辩方的观点。

最后,律师在庭审辩论中应该注重语言表达和声音的运用。

律师的陈述应该清晰、准确,并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

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

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

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
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通常是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语言。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语言,则可以根据仲裁地点或适用法律的语言来确定。

在国际仲裁中,通常会使用英语作为仲裁语言,因为英语是国际商务和法律领域中最常用的语言之一。

但是,如果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并且他们希望使用自己的母语进行仲裁,那么也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使用其他语言。

在仲裁过程中,所有的文件、证据、仲裁裁决等都需要使用约定的语言。

如果需要翻译文件或证据,通常需要由专业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并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翻译文件。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
D OI : 1 0 . 1 3 2 9 7  ̄ . e n k i . i s s n l 0 0 5 — 0 0 0 0 . 2 0 1 6 . 0 4 . 0 0 8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
杨 磊 摘要Fra bibliotek国际体 育仲裁 院通常依据 C A S C o d e 第4 5 条确定 普通程 序案件应适 用 的实体法律 , 该条将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置于优 先地位 , 在 当事 人未选
a n d a r b i t r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o f C A S , t h e y a r e t h e b a s i s o f 印p l i c a t i o n o f s u b s t a n t i v e l a w, t h e c h o o s i n g s u b j e c t ,s c o p e , o r d e r a n d m e t h o d o f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s u b s t a n -
t i v e l a ws i n o r d i na r y a r b i t r a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t h e n i f n d i n g t h a t t h e a p pl i c a t i o n o f S wi s s l a w i s n o t o n l y s u b s i d i a r i l y wh e n t h e r e i s n o c h o i c e o f l a w b y t h e p a r t i e s, b u t b e wi d e n e d t o t h e c i r c u ms t a n c e wh e n t h e c h o s e n l a w b y t h e p a r t i e s c a n n o t b e a pp l i e d o r c a n’ t s o l v e t h e d i s pu t e t o t a l l y;t h e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e x a e q u o e t b o n o l a c k s p r o p e r p r a c t i c e . Th e s e r e v e a l t h a t t h e r e s t i l l h a v e p r o b l e ms b e t we e n t h e ul r e s a n d p r a c t i c e i n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a w s y s t e m o f C AS a r b i t r a t i o n,a n d a l s o r e —

最新-国际体育仲裁程序反思及完善 精品

最新-国际体育仲裁程序反思及完善 精品

国际体育仲裁程序反思及完善1问题的提出自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以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等与之间一直存在合作与冲突的动态关系,但目前似乎已呈现整合趋势。

从全球体育运动近30余年的发展脉络来看,扮演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推手角色,可以大胆地说,没有就没有今天体育市场和体育竞技的全球化。

的角色几乎已经不能只用传统概念范畴里的仲裁机关予以理解,它甚至带有浓厚政治机关的意味。

回归理论层次分析,能够取得这般成就,可归因于以下原因的大力推动功不可没;经济全球化带来体育全球化,全球化的体育纠纷急需一个国际性的组织提供较为公正的纷争解决方式;自身的阶段性改革亦是其持续发展完善的主观因素。

与包括,,和等在内的组织间的关系,也正是透过一次又一次的冲突与协调,使之目前在制度层面上达至统合。

仲裁制度自始被认为兼具司法功能、经济功能和服务功能,在晚近国际社会大力制裁兴奋剂违规者的背景下,其准司法功能越发引人关注。

各仲裁机构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冷战期间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7个缔约国[1],其在一定程度上统合了各国,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间的仲裁法,使得不同仲裁制度有着相似的普世性与共通性的价值基础。

联合国制定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第17条认为,当事人的平等权是仲裁程序的大宪章,在所有的相关程序中均需予以遵守。

平等的要求具体到兴奋剂案件仲裁体系,即是制度的程序化与法律化,要求当事人实质平等地参与仲裁程序,势均力敌地表达观点、提出证据,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运动员一方的期待利益;维护程序的安定性,使得其判断具有预测性,避免同类事件在同一仲裁机构下,有不同判断的后果,危及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进而危害到仲裁机构本身的信誉。

与其他体育组织的相对和谐并不意味着其已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最高权威,作为准司法的兴奋剂案件仲裁制度,其繁荣之源应是对普世价值之基本人权的保障,否则,国家法院程序的介入可能导致具有服务性质的仲裁制度亦有毁灭之患。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

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则第一部分章程第一章共同规定S1.为通过仲裁解决与体育有关之争议,兹设立如下两个机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及体育仲裁院(CAS)。

特别是,前款所述争议包括有关服用兴奋剂的争议。

仅在联合会、协会或其它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规定或特殊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就本规章而言,前述体育组织作为一方的争议是仲裁事项。

ICAS和CAS的所在地在瑞士洛桑。

S2.ICAS旨在通过仲裁或调解以便利有关体育争议的解决,并且保障CAS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

为此,其负责CAS的管理和财务。

S3.CAS备有仲裁员名单,通过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的居间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议。

CAS包括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第二章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S4.ICAS由20名成员组成,均系按下列方式产生之资深法律专家:a.四名成员由国际体育联合会(IFs)委任,即三名由夏季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ASOIF)、一名由冬季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AIWF)分别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

b.四名由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协会(AN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c.四名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从其成员或非成员中委任;d.四名由前述12名ICAS成员为保证运动员的利益经适当协商后委任;e.四名由前述16名ICAS成员从独立于ICAS成员指定机构的人士中委任。

S5.ICAS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一经委任,ICAS成员即应签署一份声明,承诺以私人身份行使其职权,完全客观独立并符合本规章规定。

特别是,他们负有第R43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ICAS成员不得列名于CAS的仲裁员名单,也不得担任由CAS进行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

如ICAS成员辞职、死亡或因故未能行使其职权,则应根据委任他的条件另行择人替换其剩余任期。

特点S6.ICAS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及修改本规章;2.从其成员中选择下列人员以供下一个四年的连任:IOC提议的主席,必要时以年龄为序代理主席的两名副主席(IFs提议一名,NOCs提议一名),CAS的普通仲裁处的主席以及上诉仲裁处的主席,两个处主席的代理人;3.委任组成CAS仲裁员及调解员名单的人选(第S3条)4.行使有关回避及撤换仲裁员的职权,以及程序规则授予的其它职权;5.负责CAS的财务。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第58条释义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第58条释义

Explanations on the R58 of CAS Code 作者: 杨磊[1]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中国体育科技
页码: 124-13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第58条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2013年新版仲裁规则对于第58条的修订,以及以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实践表明了体育规则的适用不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必要条件,具有适用的必然性与优先性;体育组织所在地国法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国家法;仲裁庭在适用其所认为可适用的法律时,应当说明理由。

现有第58条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亟待完善之处,从微观而言,需要进一步精确第58条的文本含义,从宏观而言,CAS仲裁庭本身需要严谨对待裁决书法律适用部分的表述,以避免造成误读。

我国在自身的体育法治建设以及仲裁规则的构建时,也应充分考虑体育规则与国家法的适用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与作用大小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的规范等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订立时的语言问题与对策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订立时的语言问题与对策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订立时的语言问题与对策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约定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此外,其他书面文件也可以表明仲裁协议的存在。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排除法院管辖。

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常常发生歧义或约定不明,究其原因,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的语言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探讨,以期避免将来补充协议和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麻烦。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订立时的语言问题1.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名称的准确使用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

由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不是仲裁机构,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又达不成新的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按《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

若当事人约定在广东省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由于广东省贸易促进委员会也不是仲裁机构,对于这样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新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遗漏仲裁机构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Arbitration:ICC Rules,Shanghai shall apply”。

本案所涉仲裁条款从字面上看,虽然有明确的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仲裁机构。

因此,应当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3.简称或缩略语的使用问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94年成为国际商会的国家会员后,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同时启用。

与此相适应,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使用CIETAC名称的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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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迪斯比纳·曼劳马蒂马修·瑞伯著**, 张婷译郭树理校***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规定,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语言裁决标准一、导言(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如下:“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

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

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以及在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的分院主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溯其根源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语言是因为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而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

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都将使用被选择的语言:所有的官方文件、上诉请求、上诉状、答辩状、所有的证据、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庭的回复、听证会和判决书的文本,都将使用程序开始时选择的仲裁语言。

和曾经提出的建议相反,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会与就案件实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的语言相同,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同一种(官方)语言(例如,要么英语,要么法语),那么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将会自动选择使用该种语言;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交由仲裁庭或相关分院的主席决定使用何种语言。

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开始前就应完成。

因为仲裁语言确定的越早,越有利于仲裁庭的组成,所以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使用何种语言是非常重要的。

语言问题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也是仲裁庭需要首先决定的事项之一。

然而即使仲裁庭成员已经确定,被选择的仲裁语言的改变也会导致仲裁庭成员的相应调整。

实际上,大多数相关分院的主席都是通过“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做出了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因为选择何种语言的问题产生于程序的开始阶段,并且在大部分的案件中,仲裁庭在当时还没有组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基于仲裁庭对于语言选择问题的认识程度,并且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再让该仲裁庭作出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一种更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虽然,从表面上看,语言的选择问题只是一个形式性问题,因为这通常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费用与实施;的确,选择的语言会影响到整个程序的费用,因为它可能会使某一方或对方当事人承担巨额的翻译费用,或者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得到译文而浪费许多时间;此外,某种语言的优先使用,将有可能产生程序上公正缺失的问题。

同时,选择的语言也常常反映了与此相关的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

在某些极端的案件中,由于未能遵守程序应使用语言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仲裁裁决,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然而只有在那些当事人能够证明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与未能平等对待当事人的案件中,才能这样做。

否则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都是有效的。

主席(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分院的主席)将会充分考虑和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 all pertinent circumstances ”)。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会说明在开展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时,进行语言选择时需要考虑的一系列标准,而这些标准,在体育仲裁院目前所有已经登记的仲裁程序语言案件的裁决中均得到了体现。

(可以参见本文末尾的图表一)从以上可知,英文、法文这两种语言都是“官方语言”,此外,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69条的规定,英语和法语也是官方的和法定的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所使用的语言。

如果选择的语言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有差异,第69条明确规定法语应该被优先使用。

这是因为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最初是由法语起草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都是用英语进行的(尽管英文与法文这两种语言都被认为是官方的工作语言)。

本文的图表三是根据已经使用的情况,更详细的描述了程序语言使用的分布情况。

(大约2743个仲裁程序是用英语进行的,大约643个仲裁程序是用法语进行的。

)事实上,只有这两种官方语言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院仅仅只接受这两种语言来进行仲裁。

作为仲裁庭,体育仲裁院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同时,更加会着重考虑如何保持灵活性和兼顾个案的具体情况。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最新增订的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重要的标准是当事人的选择。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尽管上述条款是最新增订的条款——它是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在2010年修订期间添加进来的,但这个惯例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了。

这个最新的条款,也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实践而自然而然产生的结果,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且说同一母语(并不一定是英语或者法语),当事人却可能希望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程序中使用其他非官方语言。

到目前为止,除了法语和英语外,在体育仲裁院的程序中,选择最多的语言是西班牙语、德语和意大利语。

非官方语言的使用,取决于仲裁庭和体育仲裁院的一致同意。

如果被任命的仲裁员都同意,并且能够在没有翻译人员的帮助下,用被选择的非官方语言进行仲裁和起草最终的判决书,那么第一个条件就满足了:拉扎雷夫(zareff)认为,“事实证明,一个裁判听不懂裁判的语言就不应该接受这一任务”,体育仲裁院同意受理案件的行为意味着该机构必须对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负责,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必须知悉仲裁裁决的内容,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向社会公众解释裁决的内容,或者,在仲裁裁决被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时,体育仲裁院必须解释仲裁裁决的内容。

至于对文件材料的翻译(物证、上诉请求、上诉状、辩护状等等),“仲裁庭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翻译费用”。

最后,仲裁庭将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应当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实际上如果仲裁员能够理解辅助性文件中所使用的初始语言——或者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同意,即使译文没有使用和程序相同的语言,翻译的文件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其他仲裁规则中仲裁语言的选用除了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外,大多数的仲裁程序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的工作语言来作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了交换文件或者进行听证会)。

如果他们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仲裁庭将会指定一种语言。

具体参见《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045条第1款的规定。

如下文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22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

但也有一些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以仲裁协议起草的语言为根据:比如,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区别出仲裁协议选择的初始语言和仲裁员指定的仲裁语言。

在实践中,法院如果通晓以外文起草的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的话,往往并不会要求该文件被翻译成官方语言文字。

在试图推翻仲裁裁决的上诉案件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通常并不会要求对于英文起草的文件或是用英文做出的裁决书必须进行翻译。

(因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语言是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而不是英语——译注)。

《国际商会规则》第16条规定,“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庭应该在适当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后,当然也包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再决定仲裁程序前及仲裁时所使用的语言。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仲裁的申请书”中应该包括仲裁程序的语言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仲裁地和法律适用规则等诸如此类的规则。

)类似于《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

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何种语言。

对于用其他外文起草的文件,是否必须要进行翻译,第21条并未规定必须进行翻译,但是仲裁庭可以做出这样的要求。

如上所述,《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在仲裁程序指定的语言中选择使用的仲裁语言,否则将使用仲裁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如果仲裁协议是用两种语言写的,伦敦国际仲裁院将会从中选出一种语言。

(第17条第2款之规定)。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在决定改变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时,首先应该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他们的意见。

仲裁庭此时不仅会考虑仲裁程序中最初使用的语言(例如为了避免因语言改变而产生的分歧),并且也会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文件使用的语言,不同于仲裁要求的语言,而且,当事人提交的依据性的文件也没有翻译。

那么,仲裁庭或伦敦国际仲裁院(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由仲裁庭或伦敦国际仲裁院视情况决定的语言格式的翻译。

”与仲裁庭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相比,合同的语言仅仅只是一个次要因素。

《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最初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将选择仲裁协议中所使用的语言来进行仲裁。

然而,这种缺乏灵活性的办法会产生不必要的翻译费用。

二、在仲裁庭组成前仲裁语言的确定(一)以裁决的方式确定仲裁程序语言通常,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普通上诉分院和仲裁上诉分院将通过“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对语言进行选择。

而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准据法的选择和合同的语言,其他重要文件语言的选择,可能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母语以及是否找得到具备必要的语言技能的仲裁员与律师”。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裁决方式仅仅只是用来阐释语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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