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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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迪斯比纳·曼劳马蒂马修·瑞伯著**, 张婷译郭树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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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规定,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语言裁决标准

一、导言

(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

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如下:

“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

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以及在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的分院主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溯其根源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语言是因为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而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都将使用被选择的语言:所有的官方文件、上诉请求、上诉状、答辩状、所有的证据、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庭的回复、听证会和判决书的文本,都将使用程序开始时选择的仲裁语言。和曾经提出的建议相反,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会与就案件实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的语言相同,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同一种(官方)语言(例如,要么英语,要么法语),那么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将会自动选择使用该种语言;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交由仲裁庭或相关分院的主席决定使用何种语言。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开始前就应完成。因为仲裁语言确定的越早,越有利于仲裁庭的组成,所以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使用何种语言是非常重要的。语言问题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也

是仲裁庭需要首先决定的事项之一。然而即使仲裁庭成员已经确定,被选择的仲裁语言的改变也会导致仲裁庭成员的相应调整。

实际上,大多数相关分院的主席都是通过“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做出了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因为选择何种语言的问题产生于程序的开始阶段,并且在大部分的案件中,仲裁庭在当时还没有组成。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基于仲裁庭对于语言选择问题的认识程度,并且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再让该仲裁庭作出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一种更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虽然,从表面上看,语言的选择问题只是一个形式性问题,因为这通常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费用与实施;的确,选择的语言会影响到整个程序的费用,因为它可能会使某一方或对方当事人承担巨额的翻译费用,或者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得到译文而浪费许多时间;此外,某种语言的优先使用,将有可能产生程序上公正缺失的问题。同时,选择的语言也常常反映了与此相关的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

在某些极端的案件中,由于未能遵守程序应使用语言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仲裁裁决,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然而只有在那些当事人能够证明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与未能平等对待当事人的案件中,才能这样做。否则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都是有效的。

主席(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分院的主席)将会充分考虑和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 all pertinent circumstances ”)。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会说明在开展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时,进行语言选择时需要考虑的一系列标准,而这些标准,在体育仲裁院目前所有已经登记的仲裁程序语言案件的裁决中均得到了体现。(可以参见本文末尾的图表一)

从以上可知,英文、法文这两种语言都是“官方语言”,此外,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69条的规定,英语和法语也是官方的和法定的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所使用的语言。如果选择的语言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有差异,第69条明确规定法语应该被优先使用。这是因为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最初是由法语起草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都是用英语进行的(尽管英文与法文这两种语言都被认为是官方的工作语言)。本文的图表三是根据已经使用的情况,更详细的描述了程序语言使用的分布情况。(大约2743个仲裁程序是用英语进行的,大约643个仲裁程序是用法语进行的。)

事实上,只有这两种官方语言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院仅仅只接受这两种语言来进行仲裁。作为仲裁庭,体育仲裁院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同时,更加会着重考虑如何保持灵活性和兼顾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最新增订的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重要的标准是当事人的选择。“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尽管上述条款是最新增订的条款——它是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

裁规则在2010年修订期间添加进来的,但这个惯例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了。这个最新的条款,也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实践而自然而然产生的结果,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且说同一母语(并不一定是英语或者法语),当事人却可能希望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程序中使用其他非官方语言。到目前为止,除了法语和英语外,在体育仲裁院的程序中,选择最多的语言是西班牙语、德语和意大利语。

非官方语言的使用,取决于仲裁庭和体育仲裁院的一致同意。如果被任命的仲裁员都同意,并且能够在没有翻译人员的帮助下,用被选择的非官方语言进行仲裁和起草最终的判决书,那么第一个条件就满足了:拉扎雷夫(zareff)认为,“事实证明,一个裁判听不懂裁判的语言就不应该接受这一任务”,体育仲裁院同意受理案件的行为意味着该机构必须对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负责,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必须知悉仲裁裁决的内容,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向社会公众解释裁决的内容,或者,在仲裁裁决被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时,体育仲裁院必须解释仲裁裁决的内容。

至于对文件材料的翻译(物证、上诉请求、上诉状、辩护状等等),“仲裁庭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翻译费用”。最后,仲裁庭将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应当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实际上如果仲裁员能够理解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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