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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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仲裁是一种独立、快速、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仲裁开庭是双方对诉讼的有效表现。
一场成功的仲裁庭诉讼不仅需要有合理的案由和经过详尽的检验,更需要各方注意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以及实施有效的答辩技巧。
一、仲裁开庭注意事项1、准备仲裁文件。
仲裁开庭前,双方应提供完整的仲裁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书、答辩书、申请书、代理证明等,以保证仲裁庭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够做出确定的裁决。
2、准备经济证据材料。
如果在仲裁开庭期间尚未向仲裁庭提供经济证据材料,则将无法让仲裁庭充分理解前述诉讼请求,也无法有效支持双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或异议。
3、填写仲裁庭登记表。
仲裁庭登记表是双方参加仲裁的重要证明,双方应在仲裁开庭前准备好仲裁庭登记表,以便仲裁庭进行登记。
4、向仲裁庭报告重要情况。
仲裁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双方可能有重要的事件或情况,必须在仲裁开庭前向仲裁庭报告,以确保仲裁最终裁决公正公平。
二、答辩技巧1、思考有助于论证。
在仲裁庭答辩时,双方提出的大部分主张和证据都是在准备仲裁文件时准备好的,但有时仲裁庭会提出一些微妙的问题,要求双方作出新的论证。
这时,双方都应该用清晰的思路做出论证,使仲裁庭能够更清楚地理解事实现状。
2、维护个人利益。
在仲裁庭答辩时,事实确实是最重要的,但在答辩过程中难免会有双方互怼,这时双方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要在不损害仲裁庭平静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会招致相关处罚。
3、避免一句话心存芥蒂。
一句话心存芥蒂是很容易发生的,有时双方之间的小矛盾会放大,这时双方应保持专业的和沉着的态度,避免一句话心存芥蒂,以免影响最终诉讼结果。
综上所述,仲裁开庭注意事项和答辩技巧对仲裁庭的诉讼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双方必须准备充分,注意仲裁庭答辩的要求,有条不紊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保证双方可以成功地在仲裁庭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8a7b9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1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法释〔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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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
1.在劳动仲裁前,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只有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才能申请劳动仲裁。
2.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前了解仲裁机构的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申请仲裁时,应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如提交申请时限、填写申请表格等。
4.申请劳动仲裁后,应配合仲裁机构的调解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6.如果一方未按时参与劳动仲裁程序,可能会被认定为放弃仲裁权利,因此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7.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双方应维持秩序和合理沟通,以便顺利解决劳动纠纷。
8.仲裁结果一旦作出,应遵守裁决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提起上诉,但在上诉过程中仍需履行原先的仲裁决定。
9.如果一方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限和法律程序。
10.参与劳动仲裁的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并妥善保存,以备后续需要。
申请仲裁需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仲裁需注意哪些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252e50ad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4c.png)
申请仲裁需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仲裁需注意哪些事项
1、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否则未提出的诉讼请求将
不予审理或者得不到支持。
诉讼请求应当适当,不应随意扩大范围,否则扩大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并负担相应诉讼费用。
2、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双方主体资格时发现问题,将提醒申请人慎重考虑。
申请人坚持立案的,出现前述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仲裁机构受理申请时只负责形式审查,如果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发现仲裁协议的效力或双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当在仲裁机构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逾期可能不被受理。
4、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内。
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的为1年)。
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请求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事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5、授权他人代理仲裁的,授权委托书中要特别注明代理人权限
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事项的等。
未注明上述权限的,代理人就此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按仲裁规则规定预交仲裁费,申请人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仲裁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仲裁费用
的,仲裁机构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7、当事人为防止因对方行为(如转移财产等)或因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的情形,可以在申请仲裁时请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并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e474e4a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a.png)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仲裁是一种可以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其四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表明双方必须自愿接受仲裁,否则仲裁程序将无法进行。
在受理仲裁案件之前,双方必须签署仲裁协议,表明他们愿意接受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独立性原则。
仲裁是一种独立性机构,仲裁员必须完全独立和公正地对待双方,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仲裁员需要具备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偏见和偏袒。
第三,公正性原则。
仲裁是双方自愿接受的,双方必须放弃诉讼的权利,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处理案件,使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仲裁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因为双方的关系而偏袒一方。
第四,保密性原则。
仲裁是受双方保密的,任何仲裁活动的息、文件和事实都必须保密,不能外泄或公开。
任何参与仲裁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条款,不得将任何相关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以上就是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双方在仲裁案件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它们可以使仲裁案件的进行更加公正、
可靠,为双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节省时间,减少费用,有助于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e061040f7ec4afe04a1dfca.png)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资料在公司手里怎么办)
![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资料在公司手里怎么办)](https://img.taocdn.com/s3/m/27e3746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3e.png)
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劳动仲裁资料在公司手里怎么办)如何快速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主观:一般仲裁或者劳动仲裁快速点的话一般一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5天。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法条法律主观: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如下:错列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申请表述错误或者表述不当。
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长篇大论。
申请劳动仲裁一定要符合,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2、劳动仲裁前三大忌讳如下:错列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申请表述错误或者表述不当。
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长篇大论。
此外不申请劳动仲裁也能拿到钱,劳动仲裁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da949ba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2.png)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一、导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律对仲裁程序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争议各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对争议解决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仲裁法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
首先,争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是仲裁法的核心。
该原则确保仲裁程序是基于双方自愿提交的。
其次,公正公平原则是仲裁法的基石。
仲裁庭必须在公正、公平、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并确保争议各方获得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和提供证据。
最后,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受国内中央政府承认和支持。
三、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1. 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双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署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争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规则等。
2.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必须是公平、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仲裁经验和专业能力。
3. 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仲裁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是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双方达成的协议组成仲裁庭。
然后是仲裁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最后是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并宣布生效。
4.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在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国内中央政府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四、仲裁法对特定争议的规定仲裁法还对一些特定争议的解决进行了规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相关争议能够高效、专业地解决。
五、国际仲裁的法律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仲裁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程序规则。
例如,根据国际公约,双方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同时,国际仲裁还受到国际私法的约束。
六、仲裁程序的优势和不足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诉讼程序具有一些优势。
浙江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f62688b0ec3a87c24028c464.png)
浙江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审理。
浙江省为了规范劳动仲裁举证行为,出台了相关规定。
那么《浙江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简单学习了解。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条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中的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中的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c869244c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cb.png)
劳动仲裁中的注意事项劳动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争议而无法和解,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由于劳动仲裁涉及到双方切身利益,因此在参与劳动仲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仲裁的原则是公正、独立、公开和迅速。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公正、独立的仲裁工作。
在选择劳动仲裁机构时,需要注意是否是合法、正规的机构,并了解该机构的仲裁员资质、仲裁程序等情况,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劳动仲裁需要在法定时限内提起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期限为60天。
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者应当尽快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请。
因此,在参与劳动仲裁时需要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并合理安排时间,以免错过申请时限。
第三,劳动仲裁需要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
要想在劳动仲裁中取得有利的结果,劳动者需要充分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时间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性。
同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仲裁机构对证据的要求和审查标准,以避免因证据不合格而影响仲裁结果。
第四,参与劳动仲裁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
劳动仲裁的目的是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参与劳动仲裁时,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提出合理、合情、合法的主张。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要耐心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配合仲裁工作,以便达到公正、合理的仲裁结果。
第五,劳动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以履行。
一旦劳动仲裁结束,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遵守仲裁结果,予以履行。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可以提起诉讼,但在执行期间,仍应遵守仲裁结果。
因此,在参与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应了解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遵守仲裁结果的要求。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参与劳动仲裁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
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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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仲裁开庭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对于参与者来说是一个关键的机会,因此有必要注意一些事项和答辩技巧。
一、仲裁开庭注意事项:1.提前准备:在开庭前,仔细审查所涉及的案件材料和证据,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辩论理由。
同时,准备好自己的论证材料和证据,并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回应对方的辩驳。
2.研究仲裁规则:不同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参与者应仔细研究并了解所适用的规则,包括开庭程序、证据提交要求、质证和辩论的顺序等。
3.尊重程序:在开庭时,应尊重仲裁机构的程序安排,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质证、辩论和法庭陈述等环节。
不要打断对方的辩论,以免影响开庭秩序。
4.维护诉权:在开庭过程中,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诉权和主张,确保法官和仲裁庭成员理解自己的意愿。
可以通过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5.敬意和合作:与仲裁庭成员、对方当事人以及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保持友好和尊重的交流,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
合作配合司法人员的工作,提供所需的证据和信息。
二、答辩技巧:1.分析对方主张:仔细分析对方的主张和证据,找出其薄弱环节并加以针对。
可以通过辩论和质证来剖析对方论证的不足和矛盾之处。
2.清晰表达观点:在答辩时,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用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语言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便法庭和仲裁庭成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3.强调证据:在答辩过程中,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以通过证人证言、书面证据、专家报告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4.反驳对方论点:在答辩时,要有针对性地反驳对方的论点,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来否定其观点。
可以通过引用法律法规、前例判决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反驳。
5.灵活运用辩论技巧:答辩时可以运用辩论技巧,如提问对方的证人以引发矛盾、对比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等,以使自己的观点更有说服力。
总结起来,仲裁开庭是参与者展示自己观点和辩护的重要环节,参与者要提前准备、研究仲裁规则、尊重程序、维护诉权,同时在答辩时要分析对方的主张、清晰表达观点、强调证据、反驳对方论点,并灵活运用辩论技巧,以增加自己在仲裁开庭中的胜算。
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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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劳动仲裁开庭是在聘请仲裁员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开庭活动的过程中,仲裁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证言进行审理。
答辩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部分。
因此,当事人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出现不利情况。
一、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1、首先,当事人要根据《劳动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在开庭前提前熟悉复杂的审理程序,准备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免发生不利于自身的情况。
2、同时,当事人要将案件的实质和事实扼要地清楚地表达出来,结合具体情况,从当事人的角度,将案件实质和事实,以及自己的证据所在,清楚地表达出来,以便仲裁员更容易理解和判别。
3、当事人还应当准备好相关文件,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仲裁申请书》等,并且要准确无误地收集和组织,以便在开庭时表现出最佳的效果。
4、当事人最后还要确保自己在庭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及时提供仲裁庭所需的相关证据。
二、劳动仲裁开庭答辩技巧1、辩论时应该把握好每一段论证的分析和观点的表达,针对反方的证据和意见,应该清楚地作出反驳,但不可恶意诋毁。
2、发言时要以礼貌的语言向仲裁员作出说明,最大程度地让仲裁员认同自己的观点,突出自身合法性的诉求。
3、当被问到问题时,要认真聆听,仔细思考,耐心地做出回答,确保不会出现错误,而且不能说模糊不清的话,要简洁明了、不犯错误,及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决定。
4、答辩时要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要情绪失控,以免影响到仲裁庭的审理过程,使自己失去应有的利益。
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的介绍,希望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既有注意事项又能够掌握答辩技巧。
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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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仲裁开庭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于法院诉讼程序,仲裁更为快捷、灵活和便捷。
在仲裁开庭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和技巧,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仲裁开庭注意事项:1.准备充分:开庭前,应详细了解有关仲裁程序规定,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法律条款及案情描述。
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时,要清楚且有条理,尽量避免喧赖、杂乱或模糊的陈述。
2.尊重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在仲裁开庭过程中,要保持礼貌和积极的态度。
与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时,要尽量避免争吵、冲突或侮辱性的言行,以免对自己的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3.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仲裁开庭过程中,可以要求发言、质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
在质询对方时,要坚持客观、合理的问题,并对对方的答复进行解剖和澄清。
同时,也要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对方恶意推诿或误导。
4.注意听取仲裁员的指导:仲裁员有权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仲裁开庭过程中,应认真倾听仲裁员的指导和问题,积极回应和解答。
同时,要遵守仲裁员的规则和要求,不得随意干扰或中断仲裁程序。
5.提供相关证据及材料:在仲裁开庭中,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合同、协议、电子邮件、短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
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证据的无效或被否定。
二、答辩技巧:1.深入了解案情:在答辩中,需要对案情有深入的了解。
要详细阅读仲裁调解书、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权益和证据准备答辩材料。
2.合理回应对方的诉讼请求:在答辩中,充分回应对方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针对对方的观点和要求,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回应,提出合理、具体的理由和证据。
3.保持冷静和理性:答辩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应情绪化或争吵。
要以事实为基础,提出明确、具体的辩护观点,并根据案情和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辩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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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接受案件委托第四章参与劳动仲裁第五章参与劳动诉讼第六章参与劳动调解第七章担任劳动法律顾问第八章劳动刑事案件辩护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非强制性】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 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_法释(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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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仲裁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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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注意事项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选择将劳动争议提交给专门的仲裁机构处理。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双方在参与劳动仲裁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是双方参与劳动仲裁的基础,双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明确自己维权的立场和主张。
除劳动法之外,还应了解劳动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在仲裁过程中依法行事。
其次,双方应提前准备好有关证据,并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是劳动仲裁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双方在参与劳动仲裁前应准备好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劳动合同、薪资和工时记录、通知和通讯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重要的证据,以证明争议的存在和自己的主张。
第三,双方在劳动仲裁中应尊重仲裁机构的决定和仲裁员的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来进行公正、公平、公正仲裁的机构,其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遵守仲裁机构的程序和规定,并尊重仲裁员的裁决。
第四,双方应保持积极的态度,并尽最大努力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的目的是解决劳动争议,即使仲裁的结果被自己认为是不公平的,也应该尽量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的心态,积极参与仲裁程序,争取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最后,双方在劳动仲裁结束后应确保仲裁结果的履行。
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做出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应遵守仲裁结果,并按照仲裁结果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结果,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劳动仲裁是一种合法、公正、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在参与劳动仲裁前,双方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尊重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决定。
双方应保持积极的态度,并在仲裁结束后确保仲裁结果的履行,以实现劳动纠纷的合理解决。
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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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协议注意事项
以下是 8 条注意事项:
1. 哎呀,可一定要明确委托律师的具体权限啊!就像你去打仗,得清楚给将军多大的指挥权,不然怎么能打胜仗呢?比如律师能不能代表你和解之类的。
2. 你想想,协议里的收费方式得看清楚啊,不能稀里糊涂的!别最后被坑了都不知道,就像买东西不看价格一样傻呀!比如是按阶段收费还是一次性收费。
3. 哇塞,服务期限可不能忽视呀!这就好比你包了个车,总得知道能坐多久吧,别车开到半路把你扔下来,对吧?要明确律师会服务到哪个阶段。
4. 嘿,违约责任可得重视起来!这就跟玩游戏违反规则要受罚一样,要是律师没做好,总要有个说法吧?比如没达到预期效果要承担什么责任。
5. 天哪,证据的提供和保管可别乱了套呀!就像做饭要有食材,没证据律师怎么帮你打官司呀!比如自己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供给律师。
6. 咦,协议里的保密条款也很重要呀!这就像是你的小秘密,可不能随便让人知道,对吧?看看律师有哪些保密义务。
7. 哇哦,争议解决方式不能马马虎虎呀!就像走哪条路回家,得选清楚,不然迷路了咋办?比如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
8. 哎呀呀,双方的联系方式也得写明白呀!不然怎么联系得上呢,好比朋友没了电话号码就失联了一样!要确保能随时和律师沟通。
总之,劳动仲裁协议委托律师可不是小事,每一条都得认真对待,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自己呀!。
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劳动诉讼常见问题汇总
![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劳动诉讼常见问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11a32aae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1.png)
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劳动诉讼常见问题汇总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劳动诉讼常见问题汇总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又简称为劳动仲裁时效.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时效期间作了哪些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
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
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什么是时效中断?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4.仲裁时效中断应有哪些法定事由?(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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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仲裁观念的日渐普及,仲裁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
[1]2004年,我国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37,000多件,总标的金额达515亿元[2],这些案件的审理很多都有律师的参与。
有别于法院诉讼,仲裁只限于民商事争议,程序方便、友好,仲裁裁决重视辨法析理,所以套用“优质客户”的表述方式,仲裁可以称得上是律师的一项“优质业务”。
但是,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部分律师对于仲裁程序和仲裁理念的特殊性尚缺乏了解,习惯于在办理仲裁案件时照搬法院诉讼的做法,造成仲裁制度的一些优势无以发挥,仲裁程序迟滞、周折,甚至损害仲裁当事人的利益。
本文中,笔者将对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较常面对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一、拟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案件的前提和裁决效力的保障。
但是对于一个完善的仲裁协议,除了避免管辖权的纠葛,还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就以中国法律为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仲裁协议而言,律师可以按照这样四个步骤制定和完善仲裁协议:(1)确定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2)选定一家仲裁机构;(3)参照该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4)根据需要添加法律和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添加的约定。
分述如下:首先,仲裁协议应当明确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即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根据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仲裁法确定的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不得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后再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他字第33号《复函》以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判例,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裁或审也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选定一家当事人共同信赖的仲裁机构,即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应当注意,虽然合理性尚存争议,但是如果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家或多家仲裁机构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对于两方国内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3]认为“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预示这种仲裁协议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三,为保证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律师应当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要件的要求。
一个简便且可靠的方法是参考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
律师应当注意很多仲裁机构都针对不同的争议类型提供了多种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必要对适用的规则作出约定。
例如,如果当事人欲将一项金融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根据该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协议中须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否则案件将适用贸仲的普通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作为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很多仲裁机构都允许仲裁当事人在很大程度内对仲裁相关事项作出特殊约定。
[4]这是很多律师未予重视但却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在熟悉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律师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确保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贸仲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由总会还是任一分会受理案件、仲裁地点、开庭地点、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是否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国籍、仲裁语言等广泛的事项,甚至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上述事项作出事先约定,一旦争议发生,双方在对抗的气氛中恐怕就较难达成共识了。
需要提醒的是,合同或争议适用的法律不能直接解释为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英国法律解决”,并不意味着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的解释必然适用英国法律。
如有必要,当事人应当就此专项约定。
二、授权委托书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律师应向仲裁机构提交适当的授权委托书。
与法院诉讼不同,多数仲裁机构对于仲裁代理人的身份、人数、国籍等均无限制。
关于司法部限制外国律师在中国仲裁中解释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外国律师有违反情况可能导致该律师及其律所的中国代表处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造成代理关系无效或构成挑战仲裁裁决效力的理由。
在涉外仲裁中,对于外方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多数仲裁机构不要求就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当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特别要求。
需要提醒的事,授权委托书应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送达地址、电话、传真等表述清楚明确,尤其是仲裁程序中特有的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以及签署和解协议的权利、指定仲裁费退款帐户的权利等。
较明确且广泛的授权范围将方便仲裁庭和仲裁代理人的工作。
三、选定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并非仲裁机构,而是仲裁庭。
选定仲裁员是仲裁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在选定仲裁员时不应只考虑仲裁员的“名气”和熟悉程度,也有必要关注仲裁员的时间、精力、专长、国籍、住所等因素。
某些非常知名的仲裁员由于事务繁忙可能无法接受指定,或者不得已拖延仲裁程序;某些知名仲裁员也可能对特定争议类型缺乏了解,例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设备质量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分别为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权威教授,但对机械设备知之甚少,他们对于案件的裁决未能提出重要的意见;仲裁员的国籍和住所也是当事人应当考虑的问题,因为很多仲裁委员会都规定,如果当事人选定外籍仲裁员或居住地不在开庭地点的仲裁员,则当事人应当缴纳额外的实际费用。
对于仲裁员的基本情况,很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都做了简要介绍,比如贸仲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仲裁员的国籍、专业领域和住所地,贸仲网站上还公布了部分仲裁员的简历。
对于这些信息,律师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予以综合考虑。
关于首席仲裁员的选定,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双方当事人不沟通、不表态或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
笔者建议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共同指定一位双方均可信赖的首席仲裁员,这将为争议的顺利解决奠定很好的基础。
即使双方不能就首席人选达成一致,作为一种技巧,当事人也可以就首席仲裁员的条件提出意见供仲裁机构主任考虑,比如希望首席熟悉香港法律、居住地不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等等。
但是,这种要求应该是合情合理的,且法律及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仲裁机构主任必须予以考虑。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律师不得选定与己方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也不得与任何仲裁员私下接触。
贸仲要求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选定或应当回避,仲裁员在接受选定前应签署独立声明书,如果仲裁员或当事人隐瞒与仲裁员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仲裁员回避、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裁决书被不予执行或撤销的后果。
四、提交文件及开庭由于仲裁案件通常比较复杂,很多案件的仲裁文件繁多,并须多次补充。
在提交仲裁文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便利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将文件妥善编号、装订,并附带清晰的目录索引。
做好这些基础工作会给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一个专业、友好的印象,也为案件的审理创造较好的基础和气氛。
多数仲裁案件的开庭气氛都是理性、和睦的,仲裁员不同于专职的法官,大多是学者风范、平易近人。
与这种氛围相协调,律师也应该在开庭时注意仪态举止和职业风度。
如果律师表现的过于激烈、好斗、情绪化,可能会扰乱庭审秩序,也会给仲裁员留下负面的印象。
五、司法解释的适用囿于我国法制发展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和执行进行规范,或设计法院诉讼的程序规则等。
但是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参考,但没有义务必须予以遵守。
在进行仲裁程序、发表法律意见和预期裁决结果时,律师应当了解此中区别。
六、不滥用权利仲裁制度强调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应的,律师也应当诚信、友好、善意地行使权利,遵从仲裁规则的指引和仲裁庭的指示,不得滥用权利。
实践中,个别律师故意在开庭当日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如果仲裁庭中止审理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员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较大浪费;个别律师不按期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而蓄意在开庭时进行突然袭击;还有的律师在没有合理理由或具体证据的情况下重复攻击某位仲裁员、反复提出相同请求,等等。
事实上,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五)款以及其他仲裁机构的相似规定,仲裁员有合理的规则依据维护正常的审理秩序和拒绝接受逾期提交的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因此这些滥用权利的作法可能会造成程序权利的丧失或者至少导致仲裁员情绪上的反感。
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反映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保密义务私密性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势,仲裁法和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确立了仲裁保密的原则。
例如,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如果律师故意向外界透露仲裁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泄漏,并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八、非正当途径施加压力当事人通过“非常”途径向仲裁庭施加压力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非常反感和警惕的作法。
例如,个别当事人通过政府部门、商协会等组织向仲裁机构行文,请求对其案件予以“关照”。
仲裁机构欢迎正当、合法的监督,但是根据仲裁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违背仲裁公正性、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作法仲裁机构决不会放任。
在贸仲实践中,对于上述那些形式的案外压力或企图,仲裁机构均不会转达给仲裁庭,以避免对仲裁庭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九、涉外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中的层报制度为了保障涉外仲裁的依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法发(1995)18号《通知》和法(1998)40号《通知》建立了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的层报制度。
在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初级阶段的客观情况下,上述层报制度对于保障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但是,据笔者了解,目前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无视最高院规定的层报制度,[5]擅自定夺,对裁决审查采取保守或苛刻的态度。
由于法律没有对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规定任何救济措施,所以涉外裁决胜诉方的当事人在对方向地方法院提出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时应当对此现象予以关注(本文作者董纯钢)备注说明,非正文,实际使用可删除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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