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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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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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

舒 珏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务工作部,上海,200120)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05—0063—02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社会民众理财意识的增强,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种类和业务量也不断大幅度增加。这在给金融市场带来繁荣景象的同时,也使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传统的解决金融纠纷的方式以直接诉诸于法院为主。但是由于诉讼期较长和公开审理易泄露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金融纠纷当事人所付出的诉讼成本极为高昂。在当下金融纠纷增多的情况下,如果仍以直接诉诸于法院来解决金融纠纷的话,这种成本将会增加。而在解决金融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仲裁越来越得到当事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青睐。

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都是我国现阶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

仲裁委员会在本质上是民间机构,而不是国家设立的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的行为不具有国家意志性。而诉讼是国家设立的司法机构参与的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

第二,启动条件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仲裁;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且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应诉。

第三,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一般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一般应当公开审理。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由当事人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只能由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仲裁的优势

作为一种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

与诉讼、和解、调解相比,具有如下优势:

(一)仲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的组成方式、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约定仲裁工作语言。而这种当事人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自主权的充分实施,为当事人接受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

(二)仲裁更公正、合理。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均是公道正派的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庭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

(三)仲裁更快捷、及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和再审,因此,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费用,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专业性强。通过仲裁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问题。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大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五)保密原则。在审理过程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依据其提交的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新局面,仲裁员不得向外界或当事人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程序的情况。

(六)强制执行性。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但是其裁决却具有法律强制力。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将仲裁权作为准司法权。

(七)国际认可性。与法院的判决较难在国外得到执行相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很容易在国外得到执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我国加入WTO ,仲裁案件的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目前已有很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也叫纽约公约),我国也加入了此公约,我国的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也会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执行。除上述之外,仲裁还具有灵活性、独立性等优势。

三、关于《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为了进一步在金融领域推广仲裁服务,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国内金融界、仲裁界和律师界的大力支持下,历经一年的努力,于2003年4月4日通过了《中国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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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下称金融仲裁规则),自2003年5月8日起实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也同步实施。金融仲裁规则是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近50年历史上第一次制订适用于特定类型案件的专门性仲裁规则,也是中国仲裁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仲裁规则。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体现仲裁的气野性本质,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 仲裁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合同性安排,契约性是其本质属性。与诉讼相比,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一般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选择他们信任的仲裁员来裁判纠纷,可以对程序事项作出约定。金融仲裁规则充分尊重仲裁的契约性本质,进一步突出和强调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按照金融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本规则,可以对金融规则进行修改“量体裁衣”;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可以约定指定仲裁员的期限,可以规定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可以约定举证期限,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方式,可以约定仲裁地点和开庭地点,可以约定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等等。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金融仲裁规则共28条,其中12条是授权性和任意性条款,允许当事人选择。可以说,在金融规则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是仲裁程序的主人。

(二)彰显仲裁高效特点,努力追求程序快捷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各民商事主体特别注重效率。如有纠纷,都希望快速解决。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与采取两审终审和再审制度的诉讼相比,仲裁自身即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金融仲裁规则充分考虑金融案件当事人追求效率的需求,进一步突出了仲裁高效的特点。根据金融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加上组成仲裁庭所花费的时间,一般而言,绝大多数仲裁案件可在案件受理后两个半月内结案。应当说,这个速度是相当快的。

与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基础性主干仲裁规则规定的各期限相比,金融仲裁规则明显缩短:

期限 基础性主干仲裁规则 金融仲裁规则 涉外普通程序 国内普通程序 涉外、国内简易程序 选定仲裁员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 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

答辩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反请求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通知开庭 第一次开庭审理,秘书局开庭日前30日通知

当事人 第一次开庭审理,秘书局开庭日前15日通知 第一次开庭审理,秘书局开庭日前15日通知 开庭日前10个工作日

裁决期限 仲裁庭组成后9个月 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 仲裁庭组庭后90天或者最后一次开庭审理日后30天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三)强调专家仲裁,由市场领域的专家解决市场中的纠纷

仲裁的质量取决于仲裁员的质量。近年来,金融纠纷日趋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要做到公正裁判,非既有金融专长又谙熟法律、外语娴熟则难堪此任。配合金融仲裁规则的实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聘请了88名金融领域的法律和金融专家为仲裁员。

(四)积极发挥仲裁员的作用,还权于仲裁庭 根据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庭享有广泛的裁量权。在适用法律上,仲裁庭可以不受冲突规则的约束,直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在仲裁程序中,只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未约定时,仲裁庭可以决定案件审理的方式,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根据案情需要,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审议案件、举行会议等活动;仲裁庭可以确定当事人提交陈述和证据的期限,可以变更仲裁规则规定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等期限;仲裁庭可以确定以何地的工作日为仲裁程序工作日等等。按照金融仲裁规则,除了仲裁管辖权需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外,仲裁庭享有完全的程序决定权和实体裁决权。当然,这对仲裁员驾驭仲裁程序的技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最大限度地减少刚性规定,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由于绝大多数条款为授权性和任意性规范,将如何进行仲裁程序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赋予了仲裁庭,金融仲裁规则中的刚性规定很少,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多样。

(六)降低仲裁收费,便利当事人解决纠纷

由于仲裁一裁终局,没有上诉审和再审,也就没有二审等收费;仲裁程序一般比较快捷,相应减少了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到金融界的要求,金融仲裁规则降低了仲裁收费,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开支。例如,争议标的为1,000,000元人民币,总的仲裁收费为人民币25,000元;争议标的 5,000,000元,仲裁收费为人民币65,000元。

但是,尽管以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有诸多的优势,金融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并不多。究其原因,除了仲裁在国内的普及度不够之外,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缺乏金融领域专家以及仲裁规则对解决金融纠纷缺乏针对性,也是阻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还应对以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做法大力宣传。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金融工具

第四章金融工具 教学内容 1 金融工具概述 2 各种类型金融工具的特点、操作 票据 债券 股票 基金 金融衍生工具(期货、期权、远期、互换))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金融工具的各种分类 掌握金融工具的特征 了解各种具体类型金融工具的特征与操作 4.1.1 含义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 ——在信用活动中产生,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载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的书面文件。 从本质上说,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就是货币资金,但由于货币资金之间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要借助金融工具来进行交易,因此,金融工具就成为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载体。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随时可以流通转让。不同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特点,能分别满足资金供需双方在数量、期限和条件等方面的不同需要,在不同的市场上为不同的交易者服务。包括:债权债务凭证、所有权凭证、信托契约凭证、金融衍生工具。 (1)货币头寸(7)金融期货 (2)票据 (3)债券 (4)股票 (5)基金证券 (6)外汇(8)金融期权 (9)金融互换 (10)金融远期 (11)其他类型 4..12 分类 1 按不同融资形式 直接融资工具(商业票据、股票、债券) 间接融资工具(银行承兑汇票、 CD、银行债券、人寿保单) 2 按不同期限 货币市场工具(商业票据、短期公债、 CD、回购协议) 资本市场工具(股票、公司债券、中长期公债)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或所有权关系的融资形式。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活动。典型的间接融资是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本质区别:不在于表面的是否有中介机构参与,而在于中介机构是否涉及债权债务或所有权关系。 3 按不同权利义务 债权凭证(除股票外其他金融工具) 所有权凭证(股票) 4 按与实际信用活动的关系 原生性金融工具(Underly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商业票据、股票、债券、基金) 衍生性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 4.1.3 特点 (1)期限性--是指一般金融工具规定的债务人从举借债务到全部归还本金与利息所经历的时间。 (2)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在必要时迅速转变为现金而不致遭受损失的能力。一般说来,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偿还期成反比。金融工具的盈利率高低和发行人的资信程度也是决定流动性大小的重要因素。 (3)风险性---指购买金融工具的本金和预定收益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大小,有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个方面。 (4)收益性--指金融工具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特性。对收益率大小的比较要将银行存款利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率等因素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还必须考察风险大小。 风险即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除上述主要的两种以外还有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 所有的金融工具一般都具有上述四个特征,但不同的金融工具在上述四个方面所表现的程度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便是金融工具购买者在进行选择时所考虑的主要内容。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反映了各种特性的不同组合,故能够分别满足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不同需求。 收益率的计算 名义收益率 当期收益率 实际收益率 年均资本损益= 收益率的计算例题: 某10年期债券于2000年1月1日发行,面值为100元,年利息8元,投资者甲于2000年12月31日以95元市价购买,若持有至2003年12月31日以101元价格卖出,求该债券的票面收益率、当期收益率、实际收益率?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宋连斌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体现在不同层面。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权力来源性质不同。法官行使的是国家的审判权,是公权;仲裁员行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许可之当事人授权,是私权。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与法官不同,法官需要接受严格的法律训练,而仲裁员可以不必精通法律。具体说来,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管辖权的基础不同。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为必要条件。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只有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才能受理并审理案件。诉讼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当事人通常不能任意选择法院;而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一些国家,国内纠纷的当事人也可选择到外国仲裁。

2、审理的原则不同。诉讼的价值取向、原则及判决方式与仲裁不同,如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更多地取向于公正,而仲裁更多地偏向于效益;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而仲裁裁决一般是保密的;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详而言之,结合中国的法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表现为: (1)仲裁严格限于请求的范围,仲裁员的权能仅限于此;而诉讼则不完全如此,虽然辩论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法官还是具有一定的干预权。在仲裁中,仲裁员是消极、中立、被动的裁判者,主动行使职权的情况很少;而诉讼中,法官有时候会主动行使某些职权。 (2)仲裁程序灵活,可以书面审理或者部分书面审理以及作出若干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仲裁员有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力;而诉讼的一审应当全部经过开庭审理,法官的程序决定权也小得多,程序的进行显得更为僵硬。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发布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2003-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3年4月4日通过,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在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及其他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七条仲裁员应签署独立声明。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确认。确认与否,仲裁委员会不附具理由。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八条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等);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发生经济纠纷,除了诉讼还可以经济仲裁!

发生经济纠纷,除了诉讼还可以经济仲裁! 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什么是经济仲裁?哪些纠纷可以申请经济仲裁?申请经济仲裁要满足哪些条件? 什么是经济仲裁? 经济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将争议的事项或问题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专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哪些纠纷可以申请经济仲裁?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申请经济仲裁要满足哪些条件? 1、有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经济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受理阶段 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试题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试题 1、根据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B.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并于2006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甲公司14日提出上诉后,于17日申请撤诉获得法院许可,则该A区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D.丙公司与丁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丁公司以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是生效的判决 答案:C 2、高某与某晚报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决。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既使高某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也不得申请再审 B.市检察院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C.既使某晚报有证据证明审判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也不得申请再审 D.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答案:C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申诉与申请再审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A.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享有申诉权,也享有申请再审权 B.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申诉权与申请再审权 C.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无时间的限制,而行使申请再审权则应遵守法定的期限 D.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如果法院经过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虽然申请人丧失申请再审权,但不丧失申诉权 答案:B

绍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特别规则

绍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特别规则 (2013年12月18日第四届绍兴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金融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绍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特别规则(以下称本特别规则)。 第二条绍兴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受理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争议: (一)存款和贷款争议; (二)担保争议; (三)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争议; (四)理财争议; (五)融资租赁争议; (六)期货、外汇、黄金交易等争议; (七)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争议; (八)信托投资争议; (九)金融衍生品交易争议; (十)保理和代付争议; (十一)保险争议; (十二)民间借贷争议; (十三)典当争议。 第三条绍兴金融仲裁院系本委专门办理金融仲裁案件的专业机构,根据本委授权处理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 第四条本委及其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办理金融争议案件,适用本特别规则。本特别规则与本委《仲裁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特别规则;本特别规则未涉及的,适用本委《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绍兴金融仲裁院或者本委分支机构仲裁的,视为同意提交本委或者分支机构仲裁。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特别规则进行仲裁的,视为同意提交本委仲裁。 第六条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争议是否属于金融争议,或者案件是否适用本特别规则提出异议的,由本委决定。 第七条本委设立《金融仲裁员名册》,与本委《仲裁员名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委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本委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本委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答辩通知书等材料可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送达。 第十条本委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并附随本委仲裁规则、本特别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从本委《仲裁员名册》或者《金融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没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或者约定选定不一致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委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均应当按照本委仲裁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 金融仲裁案件收费减免,本委授权秘书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保险争议案件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但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但由此减少的费用不予退还。

【实用文档】金融工具概述,金融资产的分类

第十四章金融工具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重难点章节,主要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可单独章节出题(2018年计算题),也可与其他章节(如长期股权投资、差错更正等)结合出综合题(2018年综合题)。 本章基本架构 基本架构(节)能力等级 第1节金融工具概述2 第2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3 第3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3 第4节金融工具的计量3 第5节金融资产转移3 第6节套期会计3 第7节金融工具的披露2 第一节金融工具概述 知识点框架及历年考情 本节知识点年份/题型考点 1.金融资产---- 2.衍生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提示1】金融工具基于合同(契约)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的。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所有金融工具均由合同确定,非合同权利/义务不是金融工具)。例如,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的义务,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因此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 【提示2】不是所有金融工具都只能适用金融工具会计(例如,保险合同、长期股权投资等) 一、金融资产(定义)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 【提示】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购入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衍生工具)

第04讲_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第二单元经济仲裁 【考点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P14) 1.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解释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解释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纠纷:(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2009年) A.仲裁 B.民事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答案】AB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双方发生纠纷,期间一直未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解决该纠纷,乙公司可采取的法律途径是()。(2015年)

A.提起行政诉讼 B.提请仲裁 C.提起民事诉讼 D.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 【解析】(1)货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排除选项AD;(2)当事人之间一直未约定纠纷解决方式(说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排除选项B。 【考点2】仲裁的适用范围(★★★)(P14)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解释】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1·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2014年) A.合同纠纷 B.继承纠纷 C.离婚纠纷 D.扶养纠纷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有()。(2018年) A.王某和赵某的继承纠纷 B.张某与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货物保管纠纷 D.孙某和李某的离婚纠纷 【答案】BC 【解析】选项AD: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三)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在诉讼的全过程中均可以行使其辩论权与处分权 B.从民事诉讼理论上看,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即为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 C.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其需要行使其辩论权与处分权 D.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辩论权与处分权的对象均可以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 答案:BD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一审地域管辖法院 B.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的时间进行协商 C.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管辖法院 D.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BD 3、位于A区的甲公司与位于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在C区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楼。因乙公司拖欠工程尾款80万元,甲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区与C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C.本案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管辖 D.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因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 答案:AB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因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提供电脑,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时提供电脑。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本案中包含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因为甲公司的主张是建立于双方之间存在电脑买卖合同的基础之上 B.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双方之间买卖的电脑 C.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时提供电脑是本案的诉讼请求 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之间的电脑买卖合同 答案:AD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 B.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管理人 C.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0周岁的儿童 D.经过著作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答案:ACD 6、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后来乙公司把从甲公司买到的一批化工产品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关于能否将甲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化工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也应当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批化工产品是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 D.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质量异议期的,并且乙公司已超过异议期,则甲公司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D 7、下列关于有独立请求权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两者都是主动参加原被告已开始的诉讼程序 B.两者都享有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 C.两者在诉讼中都享有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的诉讼权利

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2014年10月20日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六届委员会讨论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融交易与金融仲裁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 (二)存款; (三)担保; (四)信用证; (五)票据; (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七)债券; (八)托收和外汇汇款; (九)保理; (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十一)证券和期货。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第三条适用原则 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事项,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是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由本会决定。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 本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本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五条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本会提供的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内或其他仲裁员名册内选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本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主任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信息披露及撤换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本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仲裁员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始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自动请求回避。本会有义务将有关情况披露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据利害关系的理由请求该仲裁员回避。 如果仲裁员没有披露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的事实情况,经查证核实后,本会主任有权撤换该仲裁员,当事人也有权向本会提出撤换申请。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七条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 第八条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那么,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 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 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 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互联网

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业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 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仲裁员管理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秘书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行政事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第二条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包括: (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XX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XX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经济纠纷仲裁不服该怎么处理

经济纠纷仲裁不服该怎么处理 当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你将经济合同纠纷提交,结果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你不服,怎么办?那么,不服该怎么处理?下面由详细为您解答! 一、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可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如果你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会被法院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这时候,你要在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时,按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接下来就是第二种方法(可以按顺序,也可以跳过,但稳妥一些,先第一步后第二步)。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诉法》第217条第二款(新《民诉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民诉法》第213条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必看的经典试题(二)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二) 26、根据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B.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并于2006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甲公司14日提出上诉后,于17日申请撤诉获得法院许可,则该A区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D.丙公司与丁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丁公司以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是生效的判决 答案:C 27、高某与某晚报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决。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既使高某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也不得申请再审 B.市检察院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C.既使某晚报有证据证明审判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也不得申请再审 D.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答案:C 2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申诉与申请再审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A.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享有申诉权,也享有申请再审权 B.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申诉权与申请再审权 C.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无时间的限制,而行使申请再审权则应遵守法定的期限 D.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如果法院经过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虽然申请人丧失申请再审权,但不丧失申诉权

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2019)

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一条为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金融争议,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或其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 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因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转让产生的争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后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前款规定的金融争议。 第三条本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在首次开庭前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 第五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选定或者未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完成举证,逾期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八条本会应当在首次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证据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证据存疑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九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批准。 邮寄、专递送达的在途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协议提交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对能够即时履行完毕且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将调解协议记入庭审笔录后案件终结。 第十条仲裁文书和其他案件资料可以以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本会已知的受送达人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其他通讯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邮寄、专递以签收日或被退回日为送达日期。 经受送达人确认,本会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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