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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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中止和终结第九章送达和期间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活动,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但不包括:(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仲裁协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虽未完整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义的,推定为对本会的选择。

第九条仲裁协议在机构表述或者仲裁事项表述中存在歧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月3日修订并通过,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步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旳,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旳,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旳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旳授权可以履行主任旳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旳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

仲裁委员会旳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旳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旳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旳,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旳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旳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旳,由所约定旳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旳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有条件旳都市和行业设置办事处。

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委员会旳书面授权从事有关工作。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位仲裁员: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本会重新修订完善了《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和统一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一、仲裁庭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律师履行了主要代理职责;(二)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金额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三)造成纠纷的原因系对方当事人的过错。

二、仲裁庭对当事人主张正当权利所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予以支持:(一)一般仲裁案件,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具体为: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6000元;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超过5%;争议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不超过4%;争议标的额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争议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

(二)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外仲裁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标准的1至3倍计算;(三)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范围内计算。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1.推荐国内仲裁示范条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国内普通仲裁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矮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别提示: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须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且该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3)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缺少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将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任何与协议相关争议的仲裁都必须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1ETAC),并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法庭必须有三名仲裁员。

协议双方均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协议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出并担任该仲裁的主席职务。

仲裁必须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推荐涉外仲裁示范条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仲裁员为____名(一或三名)。

仲裁语言为________。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重庆市仲裁机构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本文将从规则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特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背景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势在于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保密性好等。

在中国,仲裁机构的发展历史较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仲裁制度才逐步完善,仲裁机构也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重庆市仲裁机构的一项重要规定,其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市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仲裁机构的组织、程序、裁决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仲裁规则的制定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必要手段。

2.市场需求的推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业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数量不断增加,对仲裁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重庆仲裁委员会需要制定一套更加完善、系统、规范的仲裁规则。

3.国际化的趋势。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业争议涌现出来。

为了满足国际商业争议的仲裁需求,重庆仲裁委员会需要制定一套符合国际标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规则。

二、主要内容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签署方式等,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范围等。

2.仲裁申请和受理。

规定了申请仲裁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仲裁受理的条件和程序等。

3.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

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程序和裁决方式等,以及仲裁庭的权利和义务等。

4.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方式和审查程序等。

5.仲裁裁决的作出和效力。

规定了仲裁裁决的作出程序和要求,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

三、适用范围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内的仲裁案件,包括国内仲裁案件和国际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1995.09.04•【文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的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治区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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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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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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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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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仲裁规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仲裁规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 仲裁规则2017-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仲裁规则。

一、仲裁规则的概念仲裁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程序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规范。

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 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 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因此, 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

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 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 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 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第二,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三、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渝府办发〔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2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管辖、专家断案、公正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和成本低廉等独特优势。

仲裁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指出“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推进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庆仲裁委员会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支持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的联系,积极选择仲裁基础工作扎实的区县,共同组建区县仲裁分支机构,为当地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就近就便的仲裁法律服务,为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已设立仲裁分支机构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大对仲裁分支机构的支持力度,解决仲裁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仲裁分支机构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工作支持;未设置仲裁分支机构的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宣传推行,加大运用仲裁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的工作力度,积极与重庆仲裁委员会合作,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分支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三章仲裁员的培训第四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仲裁员办案管理第六章仲裁员的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仲裁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仲裁员的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和奖惩,以及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公道正派、公正高效、依法仲裁、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仲裁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凡进必考、专业自律、量化考核、奖惩并重、灵活退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五条仲裁员的选聘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仲裁员选聘程序包括公告、申请、初审、培训、考试、遴选、聘用。

第七条本会决定启动仲裁员选聘工作,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本会官网和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第八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或者知名度;(二)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三)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2.直接从事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二)执业律师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执业律师10年以上;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8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本会仲裁员两届以上。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条 平等主体的⾃然⼈、法⼈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的下列合同纠纷或争议可向本会申请仲裁: (⼀)经济贸易; (⼆)⾦融、保险、证券、投资; (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 (四)房地产、⼯程建筑; (五)海事海商、涉外贸易; (六)其他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第四条 本会根据当事⼈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本会仲裁的意思表⽰; 2.仲裁事项。

第五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包括: 1. 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 2.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本会仲裁的书⾯协议。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效或者灭失,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仲裁庭依法有权确认合同的效⼒。

第七条 当事⼈选定本会仲裁,即视为同意本会按本规则进⾏仲裁。

第⼋条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

请求本会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提出申请。

⼀⽅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民法院裁定。

但如果本会先于⼈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另⼀⽅当事⼈不得请求⼈民法院裁定。

第九条 当事⼈请求本会对仲裁协议效⼒作出决定,如系书⾯审理的,应当在⾸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章 申请和受理 第⼗条 当事⼈向本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方法,其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等优点。

为了规范和促进仲裁的发展,重庆仲裁委员会制定了《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案件。

案件的性质可以是民事、商事、合同纠纷等。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文件。

仲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和文件。

2. 仲裁受理重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案件的名称和案号;(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仲裁费用的预估金额;(4)仲裁员名单;(5)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3. 仲裁庭组成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答辩状后,重庆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应当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或者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合法、高效。

仲裁庭应当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人和鉴定人等证据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5.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仲裁员费、证人和鉴定人费用等。

当事人应在仲裁庭组成后15日内缴纳仲裁费用。

四、结语《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为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尊重仲裁员的职权,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和裁决工作。

相信在重庆仲裁委员会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XX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附格式文书)

XX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附格式文书)

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程序,促进金融消费纠纷合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XX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均视为遵守本调解规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调解委员会设调解委员3至5名,由XX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理事会秘书长担任主任委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1名副主任委员。

调解委员人选由XX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聘请人民调解员参与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职或者退休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和聘任。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一)制定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规则、流程和调解员管理办法等调解基本制度;(二)负责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办理调解员的聘任和解聘;(三)负责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指定、调解实施、调解活动的监督执行、调解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四)统计分析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信息;(五)研究与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相关的重大事项;(六)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法院、仲裁、司法局、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其他纠纷调解机构的联络交流;(七)提供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业务咨询。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以案补贴制度,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给予案件补贴,补贴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XX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理事会另行确定。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置专门调解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室需布局规范,设置调解员、当事人座席,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制度及调解员名单。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

XX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直接受理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应书面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通过人民银行12363投诉呼叫中心转办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应书面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二节仲裁员及仲裁庭第三节审理第三章裁决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的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立办事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98’《仲裁规则》若干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98’《仲裁规则》若干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98’《仲裁规则》若干规定李勇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贸易》
【年(卷),期】1999(000)009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李勇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0
【相关文献】
1.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之检讨——兼评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J], 夏桂英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J],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J],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J],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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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2004年05月17日 14:5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同时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贸仲委)是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契约性和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于1956年在北京设立,当时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987年,中国成为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中国政府这一重大举措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使中国涉外仲裁登上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大舞台。

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经济环境下,贸仲委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吸引、鼓励、保护外商到中国投资,解决对外贸易纠纷的重任,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的法律服务窗口,仲裁业务发展迅速,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国际影响与日俱增,并逐步成为国际上知名的仲裁机构之一。

贸仲委五十年的仲裁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不断地完善前进,日益现代化、国际化。

从1990年起,贸仲委年受案量在世界知名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

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前,中国所有的涉外经贸仲裁案件均由贸仲委受理,仲裁法颁布后,绝大多数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当事人提交贸仲委审理并裁决。

2000年贸仲委修订了仲裁规则,开始受理国内经贸争议,国内仲裁案件增幅较大。

到2003年为止,贸仲委已经成功地受理并审结了8000余例涉外仲裁案件,近千件国内仲裁案件。

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的公正性得到了普遍认可。

1.贸仲委机构设置和职能贸仲委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03.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3年4月4日通过,2003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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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一条为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金融争议,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或其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

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因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转让产生的争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后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前款规定的金融争议。

第三条本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在首次开庭前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

第五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选定或者未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完成举证,逾期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八条本会应当在首次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证据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证据存疑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九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批准。

邮寄、专递送达的在途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协议提交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对能够即时履行完毕且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将调解协议记入庭审笔录后案件终结。

第十条仲裁文书和其他案件资料可以以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本会已知的受送达人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其他通讯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邮寄、专递以签收日或被退回日为送达日期。

经受送达人确认,本会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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