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特别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0•【文号】[85]工商145号•【施行日期】198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诉和受理第一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
第二章诉讼参加人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六届绍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六届绍兴仲裁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10.14
•【字号】绍政发〔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六届绍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通知
绍政发〔202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聘任下列人员为第六届绍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汤文全
副主任:钱成根市政府
丁新潮市司法局
陈建民市中级法院
委员:赵浪平绍兴文理学院
丁玲市财政局
丁伟吉市建设局
蔡德炎市中级法院
叶红军市工商联
王剑文贸促会绍兴市委员会
钱平绍兴金融监管分局
何鲁峰市司法局
虞伟庆市律师协会
李乐敏市律师协会
金顺新市律师协会
秘书长:丁新潮(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金融仲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来自XX银行的金融仲裁员,今天很荣幸能够在此就金融仲裁问题发表一番见解。
在此,我要感谢仲裁委员会给予我这次发言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各位领导和来宾的莅临。
金融仲裁作为一种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金融仲裁的重要性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金融仲裁的重要性1. 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金融仲裁可以快速、公正地解决金融纠纷,避免因纠纷导致金融市场波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2. 降低诉讼成本。
与诉讼相比,金融仲裁具有程序简便、周期短、费用低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
金融仲裁具有专业性强、保密性高等特点,有助于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
4. 促进国际金融合作。
金融仲裁具有国际性,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金融合作。
二、我国金融仲裁的发展现状1. 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金融仲裁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仲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金融仲裁机构不断壮大。
我国金融仲裁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为金融仲裁提供了有力支持。
3. 金融仲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金融仲裁业务已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个领域,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途径。
4. 国际合作日益紧密。
我国金融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建立友好关系,共同推动金融仲裁事业的发展。
三、金融仲裁面临的挑战与对策1. 挑战:金融仲裁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仲裁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对策:加强立法,完善金融仲裁法律法规;加大对仲裁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
2. 挑战:金融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仲裁机构面临压力。
对策:优化仲裁机构资源配置,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3. 挑战:金融仲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有待提高。
对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仲裁事务,推动金融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仲裁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纠纷工作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仲裁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纠纷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滁政办秘〔2017〕176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仲裁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纠纷工作意见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仲裁工作的意见》(滁政秘〔2017〕165号),依法、公正、高效、便捷化解金融纠纷,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仲裁委员会、滁州市金融办、滁州银监分局《关于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纠纷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11月21日关于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纠纷工作的意见滁州仲裁委滁州市金融办滁州银监分局为创建金融领域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仲裁工作的意见》(滁政秘〔2017〕165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纠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运用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部分。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或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还具有“专家断案、快捷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等优点,有利于快速高效地处理金融纠纷、化解金融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滁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滁州仲裁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使金融机构和广大市场主体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仲裁法律制度,认可仲裁优势,增强仲裁意识,主动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金融争议。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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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及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0年5月63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舒 珏(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务工作部,上海,200120)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05—0063—02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社会民众理财意识的增强,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种类和业务量也不断大幅度增加。
这在给金融市场带来繁荣景象的同时,也使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传统的解决金融纠纷的方式以直接诉诸于法院为主。
但是由于诉讼期较长和公开审理易泄露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金融纠纷当事人所付出的诉讼成本极为高昂。
在当下金融纠纷增多的情况下,如果仍以直接诉诸于法院来解决金融纠纷的话,这种成本将会增加。
而在解决金融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仲裁越来越得到当事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青睐。
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仲裁和诉讼都是我国现阶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
仲裁委员会在本质上是民间机构,而不是国家设立的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的行为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而诉讼是国家设立的司法机构参与的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
第二,启动条件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
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仲裁;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且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应诉。
第三,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
而民事诉讼一般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一套规则,用于解决商事争议。
该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和高效性。
该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地点和语言,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由选择证据和辩护。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投资纠纷等。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除了规定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外,中国商事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根据该规则,仲裁费用应由当事人按照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分摊,其中包括仲裁费、仲裁员报酬、证人和鉴定人费用等。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预付和追加支付等具体细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付标准和程序。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
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仲裁机构对比表
对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1、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下称“贸仲委”,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贸仲委既受理各类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又自2000年 10月1日开始同时受理国内仲裁案件。
贸仲委总会设在北京。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贸仲委分别于1984年和1990年设立了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
贸仲委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华南分会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2月成立,当时称为深圳办事处,1989年更名为深圳分会,2004年更名为华南分会。
其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华南分会的设立,极大地便利了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特别是中国港、澳、台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商人和投资者就近解决商事纠纷,极大地改善了中国华南地区的投资贸易环境。
从1994 年起, 贸仲委已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 已发展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
在国际争议受案量方面, 贸仲委一直排在世界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13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近年来, 贸仲委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也有大副增长。
随着贸仲仲裁规则的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贸仲委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index.shtml2、选择原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而且是“世界上最繁忙的仲裁机构”,其具有如下特点:/help/index.asp?hangye=21、 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 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政府,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能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受到国内外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绍政办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当前经济金融形势比较严峻,为切实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现就我市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1.加大中小企业信贷供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努力向上级行争取更多信贷指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重点突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应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工作计划,按月组织实施,确保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例达到85%左右(2012年开始按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折算),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努力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扩大非贷款融资规模。
2.稳定中小企业存量贷款。
除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外,保持中小企业存量贷款余额,坚决做到“不压贷、不抽贷、不惜贷、不增加担保附加条件”;对区域经济状况好、风险控制能力高的分支行给予更大的信贷审批权限。
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受理中小企业授信申请后在合理时限内给予答复。
提高存量贷款周转速度,权限内3个工作日完成转贷。
3.加快发展直接融资。
加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承销力度,力争全年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公司债的融资总量达到50亿元以上;积极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优质成长中小企业对接,为中小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05.03.17•【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3月17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十几个村民突然集体重病?假的!
从9月1日起,宁波市实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
日前,宁波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办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8月26日,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平安养老保险宁波分公司签署了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合同,这标志着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
目前,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
今后,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还将适时进行调整。
笔者了解到,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区和各县(市)分别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该区参保人员个人不用出资,每人每年保费30元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中,区财政承担20元,镇乡(街道)财政承担10元,今年该两级财政共安排此项预算1353万元。
张文胜【保险】2014年9月2日科技金融时报十几个村民突然集体“重病”2013年1月底,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按照惯例对上年度的农医保进行审查。
然而,在一大沓发票中,工作人员发现一张发票与其他发票的颜色不太一样,仔细读来,这张发票开具的内容为“冠心病”,医药金额为1.9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年10月目录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案例二涉外仲裁协议中的外国法查明案例三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管辖异议的效果案例四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主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成立案例五同一交易关联合同的合并仲裁案例六仲裁协议当事人真意的合理判断案例七仲裁条款扩张适用与合同变更的判断案例八涉外仲裁裁决项存在笔误的承认与执行案例九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否及于从合同的判断案例十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8-2023年)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H证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裁判要旨】债券发行文件中《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中包含不同仲裁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可合理推定的意思表示,确定具体仲裁条款的成立和生效。
【基本案情】H证券公司系某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L银行与H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向H证券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协议》第5条约定:《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共同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以及《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H证券公司统一拟定,并于2017年9月前由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申报审核系统。
其中,《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仲裁解决。
《标准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将争议提交通过S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2024年2月,S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H证券公司以S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1⽉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05年5⽉1⽇起施⾏) 第⼀章 总则 第⼀条 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条 名称和组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式,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常事务。
(⼋)双⽅当事⼈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如⽆此约定,则由申请⼈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作此选择时,以⾸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章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 法。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 了多种仲裁法律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仲裁规则的确定
一、由当事人确定仲裁规则
二、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规则 三、由仲裁庭确定仲裁规则
第四节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一、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联系
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仲裁规则是仲裁法适用时的补充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均具有规范作用 二、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区别 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 不同;2.效力不同;3.内容不同。
第二节 仲裁规则的内容与作用
一、仲裁规则的内容
一般的仲裁规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 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 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二、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三章 仲裁规则
第一节 仲裁规则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
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规范总和。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 则。目前我国统一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 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 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 会于1995年9月4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
(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有争议,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
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金融仲裁异议申请书模板
金融仲裁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名称)地址:(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异议请求:尊敬的仲裁委员会:在正在进行中的金融仲裁案件中,我方作为申请人,就案件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请求贵委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背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笔金融交易纠纷,具体为(交易金额、时间、产品等)。
双方未能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故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协议及管辖权异议1.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金融交易合同》第(条款号)条款约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进行仲裁。
2. 然而,在签订《金融交易合同》时,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现被申请人主张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进行仲裁,我方对此提出异议。
3. 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款号)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
由于双方在《金融交易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4.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号)条规定,金融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贵委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款号):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号):金融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款号):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仲裁的,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仲裁委员会。
综上,我方认为,贵委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贵委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金融仲裁调解申请书模板
金融仲裁调解申请书模板如下: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方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纠纷事实及背景(在此部分,详细描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金融纠纷的事实和背景,包括纠纷的起始时间、经过、涉及金额、合同条款等内容。
)二、申请事项(在此部分,明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款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仲裁请求1. 请求贵委员会依法调解,促使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申请人相关款项。
2. 请求贵委员会依法调解,确定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3. 请求贵委员会依法调解,确认申请人的权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事实和证据(在此部分,详细列举申请人在申请仲裁调解过程中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如合同、协议、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
)五、调解方式(在此部分,明确申请人选择的调解方式,如线上调解、线下调解、面对面调解等。
)六、其他说明(在此部分,申请人可以说明其他需要告知仲裁委员会的情况,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如保密、保全等。
)附: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其他有关材料敬请仲裁委员会予以审查,并尽快调解本案。
申请人将全力配合贵委员会的工作,以期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填写申请书中,请确保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真实、准确,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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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特别规则
(2013年12月18日第四届绍兴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金融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绍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特别规则(以下称本特别规则)。
第二条绍兴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受理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争议:
(一)存款和贷款争议;
(二)担保争议;
(三)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争议;
(四)理财争议;
(五)融资租赁争议;
(六)期货、外汇、黄金交易等争议;
(七)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争议;
(八)信托投资争议;
(九)金融衍生品交易争议;
(十)保理和代付争议;
(十一)保险争议;
(十二)民间借贷争议;
(十三)典当争议。
第三条绍兴金融仲裁院系本委专门办理金融仲裁案件的专业机构,根据本委授权处理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
第四条本委及其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办理金融争议案件,适用本特别规则。
本特别规则与本委《仲裁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特别规则;本特别规则未涉及的,适用本委《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绍兴金融仲裁院或者本委分支机构仲裁的,视为同意提交本委或者分支机构仲裁。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特别规则进行仲裁的,视为同意提交本委仲裁。
第六条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争议是否属于金融争议,或者案件是否适用本特别规则提出异议的,由本委决定。
第七条本委设立《金融仲裁员名册》,与本委《仲裁员名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委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本委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本委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答辩通知书等材料可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送达。
第十条本委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并附随本委仲裁规则、本特别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从本委《仲裁员名册》或者《金融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没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或者约定选定不一致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委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均应当按照本委仲裁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
金融仲裁案件收费减免,本委授权秘书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保险争议案件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但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但由此减少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书面申请延长。
是否批准,由仲裁庭决定。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正式开庭之前安排预审会谈、交换证据,确定没有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经说明可不再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仲裁应当通过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本委应当将首次开庭时间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二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首次开庭审理后再次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条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反请求申请。
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案件,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案件,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涉外以及涉港、澳、台的案件,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委主任批准。
上述期间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期间、举证期限延长期间、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价鉴定期间、当事人管辖异议审理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给予庭外和解期间等。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参照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国际惯例、行业规则、交易习惯等作出裁决。
适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国际惯例、行业规则、交易习惯的,不得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二条仲裁不公开进行。
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对办理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商业信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中确定当事人中过错方补偿守约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
第二十四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或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调解书、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调解书、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也可以以邮寄、电子邮件、电报、传真方式或者本委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
必要时通过公告、留置的方式送达。
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地、营业地或者其他通讯地的,以邮寄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住所地、营业地或者其他通讯地的,视为已经送达。
以邮电件签收或者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对送达地点出具书面地址确认书,发生无法送达法律后果的,由作出确认的当事人承担。
以邮寄签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第一次送达受送达人成功,在之后仲裁程序中用同一种送达方式、在同一地址无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发生无法送达法律后果的,由受送达人承担。
以邮寄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本特别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特别规则公布施行前本委受理而未审结的案件,适用受理时本委的《仲裁规则》。
双方约定适用本特别规则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