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作者:赵暘杨华来源:《体育时空·上半月》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现今的体育纠纷解决实践困难重重,问题多多,这与其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有完善的立法,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况大相径庭。
当前在体育运动方面,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建立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
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必须先厘清其方向,这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不可能直接适用以调整经济财产纠纷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体育法》,以现代仲裁法学理论为基础,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
关键词仲裁机制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1-000-02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而且以第一种方式为多。
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
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理体育案件的数量极少,接近于零,除涉及“黑哨”、“受贿”等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一)研究对象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归纳分析法、专家访谈法。
二、结果与分析(一)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我国当前体育运动方面的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方式多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行政干预,这必将不利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体育事业。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体育,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个体的身心健康,也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承载着诸多价值和意义。
随着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纠纷也日益增多,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首先需要明确其性质和定位。
体育仲裁应当是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既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也有别于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
它应当具有专业性,能够充分理解和适用体育领域的特殊规则和惯例;同时又要保持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在制度设计上,体育仲裁的管辖范围应当清晰明确。
哪些体育纠纷可以纳入仲裁范畴,哪些应当由其他途径解决,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涉及运动员参赛资格、比赛结果争议、体育组织内部管理纠纷等,应当优先通过体育仲裁来解决。
而对于涉及刑事犯罪、重大侵权等问题,则可能需要借助司法诉讼等其他手段。
体育仲裁的程序规则至关重要。
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能够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仲裁的启动应当简便易行,让当事人能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证据规则方面,要充分考虑体育纠纷的特点,允许合理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同时,应当设定合理的审理期限,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任也是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
仲裁机构应当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受体育组织和其他外部力量的不当干预。
仲裁员则应当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法律素养和仲裁经验。
为了保证仲裁员的公正性,还应当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机制。
体育仲裁的裁决执行机制同样不容忽视。
一份有效的仲裁裁决如果得不到执行,那么仲裁制度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体育仲裁制度还应当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相衔接。
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体育纠纷日益增多。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在当今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重要机制,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体育仲裁不仅关乎运动员的权益保障,也影响着体育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体育活动的特殊性上。
体育竞赛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时效性和竞技性。
体育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规则解释、比赛结果的判定以及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等问题。
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将会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体育赛事的公正性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体育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体育仲裁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适应体育赛事的紧凑节奏。
其专业性也更强,仲裁员通常具备深厚的体育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领域的特殊问题。
此外,体育仲裁还具有保密性,有助于维护体育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然而,当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存在规定不明确、条款不完善等问题。
另一方面,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
一些体育仲裁机构在人员组成、经费来源等方面受到行政干预,影响了其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为了加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裁决的执行等关键问题,为体育仲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要加强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仲裁机构在人员、经费、管理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独立的仲裁员选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提高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制度,选拔出既懂体育又懂法律的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
同时,要建立仲裁员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仲裁质量。
此外,还应加强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接轨。
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体育赛事和交流日益频繁。
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国际体育仲裁的通行规则和标准,提高我国体育仲裁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摘要:我国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导致各种体育纠纷不断涌现,如何解决体育纠纷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而体育仲裁作为专业仲裁的一种,以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的特点倍受众多纠纷当事人及体育组织的青睐。
而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目前的体育法制建设起点低、基础弱,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这种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如果不能得到彻底的改变,必将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文将对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解和借鉴,以体育仲裁的根源——体育纠纷作为切入点,简单论述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体育,仲裁制度,立法Abstract: our sports commercializati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lead to a variety of sports disputes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how to solve the sports disputes have gradually become concerned problems, and sports arbitration as a professional arbitration one kind, with its rapid, confidentialit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w cost more numerous disputes the parties and sports organizations of all ages. And our country as a sports superpower, the current low starting poi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sport, on the basis of the weak, the domestic various sports association basically all don’t have their ow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tate and no special provisions of the sports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the kind of sport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relative lag situation if you can’t get radical changes, and will be influenced and restricte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our country sports enterprise important factors. Therefore, the paper will be to the sports world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understanding and reference to the root of the sports arbitration-sports dispute as a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Keyword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legislation一、体育纠纷概述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在《法与纠纷》一书中认为,“纠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社会均衡关系就是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纠纷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市場经济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运动日益趋向商业化、国际化, 各种体育利益关系愈加外显, 由此而产生的体育纠纷急剧增加, 妥善解决好体育纠纷不仅能稳定现有的秩序, 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体育自身特点, 开辟公正解决体育纠纷和有效救济体育权利的多元渠道显得非常重要, 而以秩序、效率、公正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的体育仲裁正好顺应了这种需求。
体育仲裁作为经济、有效、便捷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已成为许多国家乃至国际体育界的司法实践, 尤其在竞技体育领域已成为最主要的解决方式。
目前, 各国体育纠纷救济都实施内外结合, 多元发展的趋势。
体育仲裁的高效、专业、快捷方便使体育仲裁成为体育争议的主导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的准仲裁性决定了其基本性质为民间性, 应顺应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遵从市场经济对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 坚持彻底的民间仲裁性质, 建立独立于体育组织的民间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 体育仲裁的独特价值取向表现为对效率的追求目标高于公正的目标。
体育仲裁的原则是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必须遵循的, 其强制性原则如一把双刃剑, 使体育争议得到快速、经济地解决的同时, 容易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 为了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对体育仲裁的制度要求也就更高。
1我国的体育仲裁立法现状我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也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 利益的因素使得体育纠纷成为了体育业发展的一大困扰, 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仲裁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 现实生活中, 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 我国缺乏完善的体育仲裁规则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其基本思路是好的, 但是由于对于体育仲裁的性质缺乏较统一的认识, 加之当时体育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地显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只是将这个棘手的问题留给了国务院, 但是, 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 问题又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在当今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重要机制,其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体育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体育仲裁以其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为体育活动中的争议提供了一条权威的解决途径。
体育仲裁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避免争议的拖延和扩大化,保障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体育比赛中,时间往往非常关键,迅速解决纠纷可以确保比赛的连续性和公正性,维护运动员、俱乐部、赛事组织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体育仲裁的专业性能够确保裁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体育领域存在着诸多特殊的规则和技术标准,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机构和人员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做出令人信服的裁决。
再者,体育仲裁有助于维护体育行业的秩序和声誉。
通过公正透明的仲裁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可以促进体育行业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和道德风尚。
然而,当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体育仲裁,但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程序规范,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
部分仲裁机构可能受到行政干预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难以完全独立地做出公正裁决。
此外,体育仲裁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仲裁员缺乏足够的体育专业知识和仲裁经验,影响了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加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体育仲裁法,明确体育仲裁的范围、程序、裁决的执行等具体内容,为体育仲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确保体育仲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其次,保障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建立独立于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仲裁机构,确保其在人事、财务和决策等方面不受外界干扰。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裁决的出现。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健全体育仲裁制度成为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体育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体育行业的秩序、保障运动员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适应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体育行业具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时效性。
体育赛事的结果往往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逆转性,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迅速、准确地解决,以避免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赛事的公正性以及体育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可能过于冗长和复杂,难以满足体育纠纷解决的特殊需求。
体育仲裁制度能够凭借其专业的仲裁员队伍和灵活的程序,更快地做出裁决,适应体育行业的快节奏特点。
(二)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运动员是体育事业的核心主体,他们在训练、比赛和职业发展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纠纷,如参赛资格争议、合同纠纷、兴奋剂处罚等。
如果没有一个公正、透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这不仅会影响他们的个人发展,也会打击广大运动员参与体育事业的积极性。
体育仲裁制度为运动员提供了一个专门的申诉渠道,使他们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其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商业纠纷,如赛事转播权纠纷、赞助合同纠纷等。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有助于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体育领域,推动体育产业的繁荣。
(四)与国际体育仲裁接轨国际体育领域普遍采用体育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要在国际体育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体育组织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摘要:中国的体育竞技水平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在某些运动项目上已经处于世界霸主地位。
但是,目前国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没有跟上国际潮流,发展还是滞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次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制度体育其实与艺术一样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单一化肢体的运动发展到现在的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模式,是紧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
纵观目前的世界体坛,我们不禁感叹,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其可以为我们带来激情,带来享受。
但是,当我们在欣赏精彩的体育赛事的时候,其实背后往往存在的影响赛事结果的争议性事件,其中包括裁判的公正性,赛事组织的合理性,运动员的工资薪酬等等。
如果这些争议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将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在比赛中的正常发挥,从而对观众的赛事的欣赏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争议,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目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通过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解决。
2、是通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解决3、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好处的及时有效,但是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最后得不到执行。
第二种方式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性有待质疑,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比较缺乏,没有裁判依据。
仲裁的特点首先是专业性,另外还具有强制性,所以仲裁成为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主要是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方式,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还不存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在有关体育仲裁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
所以目前急需建立起我国体育仲裁的框架。
一、竞技体育纠纷与一般商事纠纷的区别。
1、体育竞技与商事活动同样都要求平等和公平,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平等和公平是相对的,现实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实力往往是有差异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对强者有利。
但是体育竞技的平等和公平性要求是很高的,因为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对抗性,如果一方明显实力超出,那么比赛就没有观赏性了。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体育无疑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也深深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体育事件有时会引发法律纠纷,社会关系可能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这时,体育仲裁机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以便尽快解决事件。
然而,在中国,有关体育仲裁的法律规定尚未完全建立,这给体育仲裁构建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从我国有关体育仲裁的法律以及相关案例来看,体育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普遍缺乏规范性的法律支撑。
比起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在体育仲裁中所牵涉的政府及公共政策问题较多,因此,体育仲裁受到政府部门规章、政策等的约束,而且又以政治因素及公共利益为重,因此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来说需要解决问题,更多的是以政治意义为主。
外,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仍然缺乏利益保护机制,并且仲裁结果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双方的无形损失,仲裁机构也很难作出客观的判断,而且仲裁机构也没有独立于政府环境之外,且不受政府或社会影响的能力。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体育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其体育仲裁机制,并不断完善它们。
例如,可以设立“体育仲裁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且加强对仲裁活动的规范性,建立更严格的仲裁质量管理体系。
其次,需要逐步建立体育仲裁中心,在中央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的支持下,产生一定的体育仲裁服务能力,并且完善体育仲裁服务机构,具体建立多个专业仲裁机构,专门处理有关体育仲裁活动。
最后,全面重视体育仲裁人员的培训,构建经过认证的体育仲裁人员组织。
重视体育仲裁的理论研究工作,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提高仲裁的社会影响力和政治价值。
总之,我国的体育仲裁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加强及完善其中的体育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专业化体育仲裁机构,构建全面完善的体育仲裁服务体系,提高体育仲裁活动的规范性,使体育仲裁得以在我国更好地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我国体育仲裁现状随着体育行业的快速发展,体育事件事故也层出不穷,体育仲裁已成为体育活动中最快速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措施之一。
然而,我国的体育仲裁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没有一个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及成熟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的特性体育仲裁是以体育活动为对象,并以体育知识为基础进行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它旨在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体育纠纷。
由于体育活动中存在的特殊性,体育仲裁具有超越法律的体育特性。
其中一项最重要的特性是实行简易程序。
由于体育仲裁受体育知识特征的影响,获取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认可。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1)明确仲裁管辖权。
首先要明确体育仲裁权的管辖范围和仲裁管辖权,确定哪些纠纷适用仲裁管辖,哪些纠纷不适用仲裁管辖。
(2)建立专业的仲裁机构。
在我国,体育仲裁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组织机构、技术人员配备、实施机构和管理手段等专业要素。
它们必须获得法律的认可,理应赋予它们拥有独立的仲裁权,具备司法赋予的三权分立的体制。
(3)建立科学合理的审理程序。
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宜采用实施及时快捷、利于体育发展的审理规则,以及及时、平等、公正、独立等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受劳动、不平等待遇等影响,使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独特优势,有效整治违规行为和违反规律的行为,有利于保障体育活动的公平性,促进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4)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颁布体育仲裁制度的同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体育仲裁活动,积极为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保障,并制订公正强制执行规则,以实现体育仲裁裁决的真正有效实施。
总之,我国体育仲裁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作为体育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它对体育活动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要实现此目标,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仲裁的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促进体育活动的发展。
浅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文0 徐柯柯 ( 江苏省 无锡市北塘 区人 民法院 无锡市)
蠡 蠹
摘 要 : 国 的 《 育 法》明确 了体 育仲 纠纷 往 往 围绕 竞 赛 产生 ,且 经常 发 生 在体 我 体 裁制度 , 然而 关 于体 育 仲裁 的具体 规 定却 育竞 赛 将 要举 行 之 际或 已经进 行 之 中 。正 迟 迟 没 有 出 台。体 育仲 裁具 有 强 制性 、 时 是仲 裁 自身 的专 业性 和 快 捷性 特 点 ,使其 间 性 和 终 局 性 等 特 点 , 随 着 我 国体 育 事 业 成 为 与 诉讼 相 补 充并 更具 特 色的 处理 专 业 的 不断 发展 以及 北 京奥 运会 的 来 临 ,我 国 纠纷 的 理 想形 式 ,能够 较 好 地 满足 公 正解 有必 要建 立 体 育 仲 裁制度 , 为我 国体 育 事 决纠 纷 的 程序 要 求 。通 过 形 式 灵活 、简便 业 的进 一 步 发展提 供保 障 。 快 捷 的 仲 裁 方式 及时 地 做 出 公正 裁 判 ,既 符 合体 育 自身的 规 律 和特 点 ,又具 有 较 强 关键 词 : 育 ;仲 裁 ;体 育仲 裁 体 随 着 我 国 体育 事 业 的迅 速 发展 ,体 育 的 可操 作 性 ,能 够 较 好地 满 足 解决 体 育纠 活动中的 纠纷 不断增 多,必 须通 过合理 途径 纷 质 量 与 效率 的双 重 要 求 。 来解决这些纠纷 。我国 1 9 9 5年颁布的 体育 ( )建 立体 育 仲 裁 制 度 体 现 了 体 育 二 法》第 33条规定 :“ 在竞技 体育活动中发生 社 会 化 和 法 制 化 的 要 求 。 要 发 展 体 育事 的纠纷 ,由体 育仲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仲 裁 。 业 , 必须 积 极扩 充 适 应体 育 发 展新 需 要的 体育仲裁机构 的设立 办法和 仲裁 范 围由国务 法 律救 济 形 式 ,努 力 寻求 协 会 外部 的 法律 院 另行 规 定。 ”然 而 ,体 育仲 裁的 相关 规定 解 决 渠 道 , 增 设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 仲 裁 方 至今仍 没 有出 台 ,随 着北 京奥 运会 的来 临 , 式 。这 样 既 可避 免 过 多采 用 带 有计 划 经济 建立我 国 的体 育仲裁 制 度十分 必要 。 体 制 色彩 的 行政 干 预 ,又可 降 低 人 民法 院 体 育 仲 裁 的 性质 负担 过重 的 可 能性 ,有 利于 运 用社 会 力 量 体 育仲 裁 ,就是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发 更 好 地解 决 体 育纠 纷 ,形成 多样化 的 体 育 生 争议 的双 方 当 事 人 ,根据 在 争 议 发生 前 纠 纷 法律 救 济 系统 。 建 立体 育 仲裁 制 度 也 或 争 议 发 生 后所 达成 的有 关 仲 裁 的 协 议 , 是 加 强体 育 法 制 建设 的需 要 ,对 于 维护 和 自愿将 争 议事 项 交 由体 育 仲裁 机 构进 行 裁 促 进 体 育事 业 的规 范 健 康发 展 具有 十 分 重 决 ,各 方 自动 履 行 裁决 义 务的 解 决体 育 争 要 的 意 义 。 议 的方 式 和 活动 。 其具 有强 制性 、时 间性 ( ) 建 立 体 育 仲 裁 制 度 能 够 更 好 地 三 和 终 局性 等特 点 。 与 国际体 育惯 例接 轨 。国 际奥 委 会 成立 了 ( )体育仲 裁具 有强 制性 。 国际体育 国际 体 育仲 裁 委 员会 与 体 育仲 裁院 ,专 门 一 组 织 在其 内 部章 程 中规 定 了由 国际 体 育仲 负责 解 决有 关 体 育纠 纷 。 在 I前 世 界体 育 I 裁 院管 辖 的 仲裁 条 款 , 使得 相 关 的 国际体 纠纷 救 济机 制 的 多元 化 发 展 中 ,体 育 仲裁 育 组 织 能 够 避 免 到 国 内 法 院 采 取 诉 讼 行 已经 成 为具 有 明 显优 势 而 普遍 认 可和 采 用 为 。运 动 员必须 同 国 内 的体 育协 会 签 订许 的体 育 纠 纷解 决 方式 ,成 为 世界 体 坛 上 出 可 合 同 ,这 些合 同中 的 强制 性 条款 履 行 了 现的 非 常 重要 的 法治 现 象 。 在我 国对外 开 国际单 项 体 育组 织 对 国 际体 育 仲裁 院 的承 放 和 与 国 际接 轨 中 , 不可 避免 地 要 波及 我 诺 。运动 员必须 按 照许 可 合 同将 他们 与体 国体 育 的 体制 模 式和 法 治 方式 ,必 须 以开 育组 织 的纠 纷提 交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使 得 放 的姿 态 积极 应 对 和主 动 加入 国际 体 育的 发展 ,尽 快建 立 起符 合 我 国 实际 并 与 国际 体 育仲 裁 协 议具 有 明显 的 强 制性 特 征 。 ( )体育 仲裁具 有时 间性 。 体育活 动 体 育惯 例 接 轨 的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二 必须 在 一个 特 定 的短 暂 时 间 内完 成 ,时 间 三 、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建 议 截止 时 ,竞 技 活 动即 宣 告结 束 ,运动 员或 ( )建 立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 内 一 其 他参 与 人的权 利 再 无恢 复 的 可 能 ,而 其 容 思 路 他 民事 活动 则 不具 备 这 种特 性 。 因此 ,体 首 先 ,要 以 仲 裁 法律 制 度 的基 本标 准 育 纠纷 裁 决 必 须 在特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 来 建设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保证 体 育 仲裁 具 备 ( )体 育仲裁具 有终 局性 。仲裁 裁决 仲 裁 的 根 本 性 质 ,反 映 仲 裁 的 本 质特 征 。 三 存 在着 司法 审 查 问题 ,即 裁 决的 合 法性 受 为 此 ,在 体 育 仲裁 的 总 体设 计 上 ,要 体 现 到 法院 的 审查 ,如果 审 查 不 合法 ,裁 决 则 仲 裁 法的 基 本精 神 ,服 从 仲裁 法 的整 体规 可 能会 被 撤销 ,因此 ,其 他 仲裁 的 裁决 效 范 ,坚持 仲 裁 法确 立 的 民 间仲 裁的 基 本 原 力存在 不 固 定性 。 而体 育 仲 裁却 不 然 ,除 则和 基本 制 度 。其 次 ,要针 对 体 育 的特 殊 赔 偿裁 决 外 ,大 多数 的体 育 仲裁 裁 决 都不 性 进 行 独立 的 操作 运 行 , 使体 育 仲裁 成 为 具 备 撤 销 的 可 能 性 , 即 使 司 法 审 查 不 合 我 国 仲裁 法 律 制度 体 系 中的 特 殊 仲裁 。 在 法 ,恢 复 或 撤销 的 权利 也 因 超过 权 利 的存 体 育 纠纷 解 决 方式 的 选 择上 ,要 突 出体 育 在 期而 无 法 改变 ,因此 ,体 育体 裁 的 裁决 仲裁 的 主导 地 位 ;在 仲 裁 范 围方 面 ,要 允 效 力 是 比较 固定 的 。 许 受 理具 有 协 会管 理 性 和非 直 接 财产 权 益 二 建立 我 国体 育 仲裁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内容 的 体 育纠 纷 ;在仲 裁 机构 方 面 ,单 独 ( )建 立 体 育 仲裁 制 度 可 以提 高 体 建立 全 国性 的 体 育 仲裁 机 构 ;在仲 裁程 序 一 育纠纷 解 决 的效 率 和 质量 。 体 育 纠纷 专业 方面 ,体现 及 时 、快 捷 解 决体 育 纠纷 的 需 性 、技 术 性 特 点十 分 突 出 。大 量竞 技 体 育 要 ,突破 一 般 仲裁 的 程 序 时限 ,并 根据 需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体育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离不开公平、公正的规则和解决争议的有效机制。
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体育秩序、保障运动员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以期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特点体育仲裁是指体育组织或体育活动中的当事人,根据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法律和体育规则进行裁决的活动。
体育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体育仲裁涉及到众多体育专业知识和规则,需要仲裁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
2、及时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体育仲裁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裁决,以避免对赛事和运动员的影响。
3、保密性: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体育组织的声誉,体育仲裁通常采取保密措施。
二、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的体育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立法方面,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体育仲裁有所涉及,但缺乏专门、系统的体育仲裁法律,导致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和具体。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现有的体育协会内部仲裁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仲裁员队伍方面,专业的体育仲裁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三、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1、保障运动员权益运动员是体育事业的核心,他们在训练和比赛中可能面临各种权益纠纷,如合同纠纷、兴奋剂处罚争议等。
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能够为运动员提供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2、维护体育秩序体育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当出现违反规则或产生争议时,及时、公正的仲裁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维护体育秩序,确保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正常进行。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在现代体育的发展进程中,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重要机制,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体育仲裁的出现源于体育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随着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类体育纠纷也层出不穷。
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到运动员、俱乐部、教练之间的合同纠纷,还包括兴奋剂违规、参赛资格争议等诸多方面。
传统的司法途径在处理体育纠纷时,往往面临着专业性不足、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体育仲裁则凭借其专业性、灵活性和高效性,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首选方式。
然而,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体育仲裁制度并非易事。
首先,在法律体系方面,需要明确体育仲裁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
体育仲裁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普通的民商事仲裁和司法诉讼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同时,要明确体育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既要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又要充分考虑体育行业的特殊规则和惯例。
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应当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由熟悉体育法律法规、体育行业规则以及具有丰富仲裁经验的人员组成。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仲裁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多元化,包括体育界人士、法律专家、学者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仲裁程序,确保仲裁裁决的公平、公正、公开。
再者,在仲裁程序方面,应当注重简化和优化。
体育赛事的周期通常较短,对纠纷解决的效率要求较高。
因此,体育仲裁程序应当尽量简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缩短仲裁时间。
同时,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权、申辩权和举证权。
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证据规则,确保仲裁裁决的依据充分、合法。
另外,在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
仲裁裁决只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作用。
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对于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谈我国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理论探索谈我国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路昌文 李阳 王浩 方锡征 赵福帝(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山东济南 250000)摘要:民强则国强,民是立国之根本。
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民素质也要紧随其后。
在满足国民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后,一定要努力提高身体素质,没有一个好的身体素质,就无法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我国现如今是一个经济、科技、文化大国,更是一个体育强国,在奥运项目中有颇丰的收获例如:跳水、乒乓球、羽毛球、举重等。
现在国家提倡全民体育,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就是为了让每位国民努力提高个人身体素质,彻底打破“东亚病夫”的标牌。
国家正在建立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其独特的机构独立性、专业技术性、特殊领域性为体育事业披荆斩棘。
关键词:仲裁;体育;机构引言:奥林匹克运动会是每一个体育健儿的梦想之地,这也是展现国家力量的舞台。
在这个大舞台上运动健将都会拼尽全力的为国家增光添彩。
众所周知,体育竞技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这也是体育竞技吸引人的重要之处。
如果竞技场上没有了公平可言,体育将失去其价值。
运动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如果运动员在国际赛事上或者在训练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时,就会对其运动生涯造成影响,所以必须要建设一些保护运动员利益的机构,并且其机构必须要具有独立的特性,要公平、公正。
为此原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建立了统一的仲裁机构。
一、国外体育仲裁业的发展情况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体育事业发展也名列前茅。
家喻户晓的美国篮球“梦之队”也是奥运会常客,“梦之队”经常会力压群雄将金牌收入囊中。
“梦之队”为何会成为战无不胜的队伍,其中一部分原因取决于其国家支持。
美国体育发展要比其他国家相对健全,因此其体育事业的建设方法是值得各个国家借鉴的[1]。
美国的体育仲裁分为独立自主体育仲裁解决和行会协会内部体育仲裁纠纷解决。
这两种体育仲裁方法相辅相成,结合了独立性、自主性、公平性、灵活性,这种机构的建立充分维护了运动员的利益,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天赋为国增光。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体制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体制的构建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ZHANG Jing, WEI Lin, ZHANG Jian-lei(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 Henan)【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legal principles and values of sports arbitration are discussed through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case study, and logical analysis.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s discussed by referr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practice, hoping to provide the theory basis and the reference for China"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Keywords】Sports arbitration,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System construction随着体育运动的飞速发展,体育纠纷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当前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和体育组织的裁决和调解,但伴随着体育法治化和体育国际化的不断深入,这种体育行政组织主导下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受到来自体育界和外界的质疑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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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体育纠纷有着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专业性特点,一般的救济程序难以满足其时效性和特殊性要求,故而体育纠纷的解决要求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救济方式。
本文通过对国际仲裁制度的研究和对我国现状的分析,力图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以解决我国竞技体育中出现的纠纷,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本文所指的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是依据国家的仲裁法规和体育法规建立的解决体育争议的一项体育法律制度。
1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制度,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特定性。
体育纠纷裁决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即在竞技体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
第二,救济手段特殊性。
以恢复其权利为主、赔偿为辅。
第三,裁决依据的特殊性。
在其他仲裁或纠纷解决机制中,裁决的依据是法律,国际惯例或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行业惯例、规则很难作为裁决的依据。
而体育纠纷中,裁决除依据法律外,还主要依据行业的国内或国际惯例、规则。
2 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纠纷的解决方式伴随着纠纷的出现而产生。
国际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和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快速繁荣导致体育纠纷的大幅增多,为构建高效、便捷的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平台。
在这个过程中,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最高效的方式被采用。
美国、日本和国际奥委会都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
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美国竞技体育的法治化程度很高,其拥有诸如协会内部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作为一个体育仲裁制度与民商事仲裁制度统一存在的国家,美国的体育仲裁制度非常完善。
体育纠纷由美国仲裁协会受理和仲裁,美国仲裁协会专门成立体育仲裁小组审理体育纠纷案件。
美国的体育仲裁具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由于参赛资格问题引发的争端;与体育有关的商业争端;体育活动组织者与专业广播公司合作伙伴间关于出让广告权合同引发的争端;运动员、教练员雇佣合同争端以及其他需要仲裁的问题,其受理和裁决体育争端案件分别采用常规程序、快速选择程序和上诉程序。
3美国法院不轻易干涉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也很少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其认为运动员自愿加入体育协会等组织,就应受其规则约束。
1于善旭:《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体育科学,2005年,第2期。
2李江,周玲美,张云强等:《论体育仲裁的特征》,载《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体育法制十年(1995-2005)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07-515页,第524-530页。
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与2003年4月7日正式成立,其目标是“通过仲裁有效地解决运动员及其他个人与体育协会之间的纠纷,支持体育事业进步”。
为保证中立性和独立性,日本仲裁机构建立了一个九人的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来自三个不同领域:至少三名理事是或曾经是运动员,最多三名理事是体育协会的官员,其余三名是中立人士。
仲裁员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在体育和法律方面均有较高造诣者担任。
日本仲裁机构拥有《体育仲裁规则》和《特殊体育仲裁规则》两套仲裁规则。
前者适用于日本奥委会、日本业余体育协会和日本残疾人体育协会成员申请的仲裁,后者是适用于所有的体育纠纷。
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为便于有利的解决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体育纠纷,1984年4月,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提议下,国际奥委会决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
国际体育仲裁院负责仲裁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普通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组成,还分别在美国的丹佛和澳大利亚的悉尼设立了两个地区常设办事处,并在奥运会举办地设立特别仲裁庭。
只要纠纷属于非官方性质的任何具有和解问题能力或权利的自然人或团体,都可以向体育仲裁院请求仲裁。
从纠纷内容上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受案范围可谓广泛之极:一大类是体育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另一大类,是围绕竞赛纪律发生的纠纷。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的管辖、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范围的研究分析旨在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启示。
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员的专业性。
(2)仲裁程序的完善性。
(3)仲裁范围的广泛性。
(4)仲裁主体的多样性和平等性。
1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仍是行政或类行政的方式,与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着很大差异,也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以下将分析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和缺陷,以彰显我国构建新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1沈黎勇,费兰兰:《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借鉴和启示----以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为例》,载《体育文化导刊》,2005年,第7期,第60-61页。
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对体育事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与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更是让运动员淡化个人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体育纠纷较少且主要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在体育组织内部解决,至多由体育行政部门解决,不曾出现诉讼或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
改革开放后,政治经济飞速发展,体育事业逐渐繁荣,在此过程中利益的多元化是体育纠纷大量增加,但纠纷解决机制并未随之快速完善,仍主要依靠以下两种解决方法:第一、向体育协会或体育组织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议,即行业内解决;第二、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虽然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归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体育总局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第46条:“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做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
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国务院法制局拟订的《1996年立法工作安排》,其中就列入了《体育仲裁条例》的立法规划,将其规定为“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原国家体委负责起草,在原国家计委公布的《1999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中亦特别提到体育仲裁法规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