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中心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节目的安全、稳定、准确播出,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监督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促进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五条广播中心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确保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节目播出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节目制作和审核第七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遵循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确保节目的技术合规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节目审核和备案制度,将审核过的节目及时备案并归档,以备日后追溯。
第十条节目审核人员应当熟悉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严守职业道德,避免因私心或其他因素造成审核不严。
第三章节目播出和监督第十一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安排和播出顺序。
第十二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节目播出质量检测制度,对所有节目进行质量把关,确保节目的音视频质量良好,无噪音、失真等故障。
第十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测系统,对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对观众意见反馈的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投诉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节目播出情况的记录和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以备复查和追溯。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以下简称电视中心)进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与国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第七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确保所有广播电视节目都经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电视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节目的时长、内容、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电视中心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审核能力,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
第十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制度,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和频率。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视中心应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进行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电视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过程中不受干扰和破坏。
第十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备份制度,确保节目的内容和素材能够及时备份和存储。
第十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第十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遵守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对互联网节目进行审核后方可播出。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是指根据法律、道德、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质量监管,确保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要求。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增强安全播出管理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二章节目内容安全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内容审查制度,对每一条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包含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广告播出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广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播出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相关要求,不得恶意侵犯观众的权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广告播出追溯制度,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技术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技术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高质量播出。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安全,防止被非法窃听、干扰、篡改等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附件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
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3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 安全保障责任: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安全播出。
2. 节目审查: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将要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 内容审核: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广告、市场推广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违法宣传行为。
4. 技术保障: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传输。
5. 突发事件应对: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 信息保护:广播电视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广播电视台的商业秘密。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一些规定,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准确、合法播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完整word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的法律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内容的安全性,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制作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传播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具备内容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国内外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风险。
第二章内容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传播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低俗、庸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不得宣扬霸权主义、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传播暴力、恐怖、恶俗、恶心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特点,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不得传播歧视、侮辱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侮辱、诽谤、恶意揭露他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章技术安全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广播电视设备,确保播出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二、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四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播出工作规程;(二)安全播出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三)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四)安全播出信息报送制度。
三、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第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确保播出设备、传输网络、播出环境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定期对播出设备、传输网络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第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播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播出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播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安全播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播出设备检测、维护和保养的;(六)未按照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七)未按照规定加强人员培训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的,旨在加强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管理。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审核和播出管理,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营网络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内容审核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2.内容审核部门应制订详细的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3.网络广播电视台不得播出政治、军事、历史、民族、宗教、涉外等敏感内容,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播出过度宣传、失实广告,不得播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广告。
三、播出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表进行播出,不得擅自更改节目播出顺序或时间。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使用技术手段确保节目播出的完整和清晰,不得出现画面模糊、声音有杂音等质量问题。
3.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应急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配备专门的应急管理人员,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及时停播涉及事件的相关节目,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或引发社会恐慌。
五、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罚。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3.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网络广播电视台,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播出等措施进行处罚。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的主要内容,内容包括了总则、内容审核管理、播出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 安全保障责任: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安全播出。
2. 节目审查: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将要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 内容审核: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广告、市场推广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违法宣传行为。
4. 技术保障: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传输。
5. 突发事件应对: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 信息保护:广播电视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广播电视台的商业秘密。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一些规定,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准确、合法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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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技办字〔XXXX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一年七月二〇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一条编写目的 . ....................................... 1第二条适用范围 .....................................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2第五条外部电源 ........................................第六条供配电 (3)4 ........................................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4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4).................................. 4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4第九条编码系统 ........................................复用、加扰系统 .................................. 4第十条........................................ 5第十一条调制器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5)5生成子系统 .................................. SI第十三条 .................................. 5 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5第十四条视音分 ........................................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5)...................................... 5自台监测系统第五节5播出信号监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6)................................ 6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机房环境第六节 (5)...................................... 5机房环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7)8通讯设施第二十一条 ....................................6 .......................................... 维护器材第七节备品备件第二十二条 (6)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灾备与应急播出第八节 (7)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二十四条 (7)............................... 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9 9 .......................................... 分前端第一节 ................................... 9 外部电源第二十五条 .................................... 供配电第二十六条10设备配置................................... 第二十七条8监听监看第二十八条 (10)机房环境第二十九条 (10)1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11)11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 第三十条............. 9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 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1212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 第三十四条........................................ 13第三节维护器材 .................................. 13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13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第四章 MMDS14 ...................................... 系统14................................. 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14 供配电 ................................... 第三十八条 ................................. 14 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14. .................................. 第四十条天馈系统14 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4.15................................ 维护工具 . 第四十三条运维与技术管理 ................................ 15第五章 ....................................... 15第一节运行管理运行指标第四十四条 . (15)15技术指标第四十五条 ..................................规章制度 .................................. 16第四十六条17.................................. 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第二节维护管理 (18).............................. 18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18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第五十条18维护操作规程 ............................................................ 18维护分工、分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19 ..................................19.................................. 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第五十四条19代维管理 ..................................20技术管理第三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 障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法 规、标准、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
规定的基本原则
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原则
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的权益
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内容
节目制作安全管理
违规处理:对违 反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管理规定及 实施细则的行为 进行严肃处理, 确保广播电视行 业的健康发展。
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的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对 广播电视安全播 出管理规定及实 施细则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促 进管理规定的不 断完善。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需经过专 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资
格和技能。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 和播出流程需符合相关规定, 确保内容安全。
针对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播出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
确保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标准和规范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和播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内容安 全、健康、合法。
节目制作单位 应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防范
措施
节目制作涉及 危险、复杂、 特殊技术等环 节,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
措施
节目制作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 安全知识和技 能,并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
节目制作过程 中涉及的保密 信息,应采取 保密措施,确
保安全保密
节目播出安全管理
确保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播出虚假、误导性信息。 对播出节目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播出设备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对播出节目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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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试行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年五月二〇一〇年五月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第一条 编写目的 (1)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 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2 第五条 外部电源.........................................................2 第六条 供配电.. (2)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3 第七条 前端信号源接收...................................................3 第八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3 第九条 编码系统.........................................................3 第十条 复用、加扰系统...................................................4 第十一条 调制器.........................................................4 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4 第十三条 SI 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4 第十四条 视音分.........................................................4 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4 第十六条 播出信号监测...................................................4 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监控...................................................5 第十八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5 第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 (5)第七节 机房环境...........................................................6 第二十条 机房环境........................................................6 第二十一条 机房安全防范.................................................6 第二十二条 通讯设施.. (6)第八节 维护器材...........................................................7 第二十三条 备品备件.....................................................7 第二十四条 维护工具.. (7)第三章第三章 有线接入网配置要求有线接入网配置要求有线接入网配置要求................................................7 第一节 分前端...........................................................7 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7 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7 第二十七条 设备配置....................................................8 第二十八条 监听监看....................................................8 第二十九条 机房环境. (8)第二节 光电缆传输系统...................................................8 第三十条 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8 第三十一条 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8 第三十二条 光缆敷设....................................................9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监控....................................................9 第三十四条 接入网的安全措施............................................9 第三节 维护器材.........................................................10 第三十五条 备品备件...................................................10 第三十六条 维护工具 (10)第四章第四章 MMDS MMDS 系统系统..............................................................................................................................................1010 第三十七条 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 (10)第三十九条 设备配置 (10)第四十条 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 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 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 维护工具 (11)第五章第五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运维与技术管理..................................................................................................1111 第一节 运行管理........................................................11 第四十四条 运行指标...................................................11 第四十五条 技术指标...................................................11 第四十六条 规章制度...................................................12 第四十七条 运行流程...................................................13 第二节 维护管理.........................................................13 第四十八条 维护质量要求...............................................13 第四十九条 维护计划...................................................13 第五十条 维护操作规程.................................................14 第五十一条 维护分工、分界.............................................14 第五十二条 抢修管理...................................................14 第五十三条 备件管理...................................................14 第五十四条 代维管理...................................................14 第三节 技术管理........................................................15 第五十五条 试播期管理.................................................15 第五十六条 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15 第五十七条 设施保护...................................................15 第五十八条 应急预案...................................................15 第五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16 第六十条 临时停传管理.................................................16 第六十一条 运行变更管理...............................................16 第六十二条 施工管理...................................................17 第六十三条 事故管理...................................................17 第六十四条 报表管理...................................................18 第六十五条 技术资料...................................................18 第六十六条 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 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 检查考核...................................................18 第六十九条 风险评估...................................................19 第七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19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20 第七十一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20 第七十二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20 第七十三条 安全防护措施................................................20 第七十四条 数据安全....................................................20 第七十五条 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2020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0 第七十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2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2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 附表1: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