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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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大校发[2005] 97号
关于印发《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 2005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62份)
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9日印发)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高考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学校允许逾期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及其他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报到手续。对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到所在院系报到,由各院系统一到学生处注册。学生须按学校的规定足额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新生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并在确认已交纳学费后,予以注册。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将注册情况通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教学等活动。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期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并与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相结合。
第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必须由所在院系学生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四至七天的必须由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八天的,必须由所在院系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到期需要续假的,按累计请假时间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时间结束后必须销假。超过请假时间未销假的视为缺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3.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过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由于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5.根据本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转入学校同意后,学生处将其转学申请、成绩单、体检表、学校鉴定材料及当年录检材料(因病转学者须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校医院
证明等有关材料;家庭搬迁者须提供迁入地户口原件),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跨省转学的,经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4.学生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凭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转学者要求转入的专业应是与原所学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6.经批准转学(专业)学生的学籍转移手续须在新学期办理。
第二十条转学(专业)学生的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计算。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可在三到六年内修完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学生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等活动而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3.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4.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院系同意后,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
3.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
4.因伤、病休学者须经校医院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