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日报 2013年4月23日2013年4月22日,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适用本指引。
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指引规定,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应当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下列文件:如挂牌申请书;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深交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深交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以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按照规定,深交所在收到全套挂牌申请文件后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的决定。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
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资产支持证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深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超过100万的每笔10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三、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等产品,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水平,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当性评估,确保资产管理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五、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合理配置资产,规避风险,提升收益。
六、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七、绩效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绩效情况,真实准
确地展示投资回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八、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和监督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在相关官方平台公布。
以上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愿所有从事该业务
的主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删除第十四条。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2. 效率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资产成本,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3. 公平公正原则:在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确保各方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制度,确保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核算第四条证券公司资产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1.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 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3.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4.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资产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资产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产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2. 业务部门负责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日常管理。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八条资产使用流程:1. 申请人提出资产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财务部门办理资产领用、调拨、报废等手续。
3. 业务部门负责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日常管理。
4. 风险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 资产风险评估: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工作,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金融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用于资金划拨、交易、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及资产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根据客户本人意愿为其开立资金账户,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第二章资金账户开立第五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境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类金融产品以及符合规定的境外客户,可以申请开立资金账户。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本规则所称现场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在营业场所柜台,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网上开户,是指证券公司通过网上开户系统,以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资金账户开户环节实名制审核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了解客户行为,提示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了解客户,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时,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解客户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了解客户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服务错配而导致的客户投诉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了解客户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第六条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第七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风险进行评价的制度;(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制度;(三)资产管理产品、服务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价并划分风险等级。
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风险评价结果应作为证券公司或代理推广机构向客户推介产品、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操作流程,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17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效劳。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那么,实行标准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历程、现状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解读三、下一步的业务发展变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借助于券商公司的整体研发平台,针对高端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一对一的贴身理财服务。
该业务具有客户范围广、投资品种多、投资策略个性化强等特点,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深入了解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按投资范围划分集合可细分为:限定性:主要是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权益品种,低风险,客户准入门槛低,5万元;非限定:只要合法即可,与客户约定标的。
客户投资金额起点10万元)(按客户准入门槛、投资者的人数、计划的规模上限划分为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限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规模小于50亿,客户准入资产100万以上,人数在200人以下,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不受人数限制。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该经常与客户交流。
(特殊性;客户,投资对象)前期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将集合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了效率根据:稳妥原则,符合投资者适当要求的原则“双10%限制”是指,券商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这一限制证监会已经于2012年10月20日发文取消。
指数化产品本身已经较好地分散化了集合计划管得较好,收益较好,可是投资者有落袋为安的心里,会大量赎回。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起草说明
四、章节条款
第五章 投资主办人
对投资主办人的注册管理进行了规范。
• 明确了投资主办人注册、年检、离职备案、执业行为等具体要求。 • 要求投资主办人在从事投资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 对推广材料、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
四、章节条款
第四章 估值
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原则、 方法和程序。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 原则。
• 分别适用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方法。
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 对待客户,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四、章节条款
第六章 自律管理
明确了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 协会将建立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公布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供客户查询,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四、章节条款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
强调了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 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要求证券公司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 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 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
• 要求证券公司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 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
《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概述证券公司是我国证监会监管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范围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与保荐、资产管理、证券投资沟通等领域。
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账户管理规范、透明、安全、稳定。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基本内容1. 客户身份认证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责任进行登记、管理和保存。
客户应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唯一识别信息件应完整、真实、有效。
2. 客户资金账户开立要求:证券公司应依法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提供相应的风险警示和投资建议。
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如实填写相关申请书和协议,签署相应的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3.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的资金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确保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范、安全、透明。
4. 客户资金交易行为规范:客户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 客户资金账户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客户资金账户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6. 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定期披露客户资金账户的交易清单、持仓明细、资金流水等信息,并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投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重要意义1. 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要点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要点一、遵守法律法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确保所有的行为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规风险防控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合规风险防控的总体策略、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并设立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合规风险。
同时,应定期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问题。
三、客户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应进行客户适当性管理,确保所提供的投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
在客户评估方面,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信息披露透明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策略、投资标的、费用情况、风险等级等。
同时,应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误导客户。
五、内部合规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应定期对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
六、反洗钱措施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风险分类,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和违规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七、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相互独立和风险隔离。
同时,应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等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八、合规检查与监督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合规检查与监督机制,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专业诚信原则;(五)合规经营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以下范围:(一)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二)权益类资产管理;(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四)混合类资产管理;(五)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包括:(一)债券投资;(二)债券基金投资;(三)债券回购;(四)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
第七条权益类资产管理包括:(一)股票投资;(二)股票基金投资;(三)股票期权投资;(四)其他权益类投资。
第八条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包括:(一)商品期货投资;(二)金融期货投资;(三)期权投资;(四)远期合约投资;(五)其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九条混合类资产管理包括:(一)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混合投资;(二)固定收益类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资产混合投资;(三)权益类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资产混合投资;(四)其他混合类投资。
第三章客户与产品第十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的基本信息;(二)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方式;(三)收益分配和费用收取方式;(四)风险揭示和责任承担;(五)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因素,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及办法三篇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及办法三篇篇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集合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浮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 5 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5 日内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 5 日内,向协会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活动,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幸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治理合同,依照资产治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治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治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治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治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操纵制度,将客户资产治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治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进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能够从事下列客户资产治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治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治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治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治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治理服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治理打算,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治理服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治理业务,能够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
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资产应当要紧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淌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淌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打算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治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治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治理合同,针对客户的专门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治理服务。
证券公司能够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办理专项资产治理业务。
第十六条取得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能够办理定向资产治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治理业务、专项资产治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治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治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从业经历的人员许多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负责客户资产治理业务的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五)客户资产治理业务人员、风险操纵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治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打算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治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治理打算,除应具备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
(二)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讲明书;
(三)集合资产治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
(五)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六)关于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操纵措施的特不讲明;
(七)负责该集合资产治理打算投资治理的高级治理人员、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治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审慎监管原则,能够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治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推广其所提交备案的集合资产治理打算。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差不多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治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治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差不多事项: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治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治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治理酬劳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治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