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图纸审核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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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寓
• 《建规》内有规定,但应仅指住宅、宿舍 等,无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概念; •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层数分类; •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上部公寓:综合楼,以 建筑高度分类,视为公共建筑。上部公寓 按公建对待; • 对高层公寓,《高规》无规定,建议按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筑消防设 施按公建对待。
所依据规范之间的关系(3)
• 对于目前出现的民用烟花爆竹销售仓库, 尚无相适应的专项规范。根据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可以依据《烟花 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审核。 • 各地的化肥厂,多数属于煤化工体系。目 前,《煤化工设计防火规范》仍在制定中, 各地可以以《建规》为主,参考《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核。
1.2 建筑高度
• 根据不同的高度,可以判定建筑属于多层 建筑或高层建筑,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米时,建筑 设计采用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 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2.1 建筑高度(1)
• 《建规》: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 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 (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 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 《高规》: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 面面层的高度。
1.3 建筑层数(4)
•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建,如体 育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但疏 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可以适用 《建规》。
1.4 火灾危险性(1)
• 生产车间、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决定了场 所内消防设施的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间 距等相关问题,是场所消防审核的前提。
1.4 火灾危险性(2)
1、建设工程的定性
• • • • • • • 建筑用途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火灾危险性 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及商住楼 耐火等级 公寓
1.1建筑用途
• 根据建筑用途、使用性质不同,对应的消 防要求也不相同。 • 如,加油站——《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加气站——根据用途,是储 气站还是汽车加气站,使用《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规范》。
2.1 消防车道(4)
2.2 防火间距(1)
• 是指为了防止建筑物间的火势蔓延,在各 幢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叫做 防火间距。也就是指一幢建筑物起火,其 相邻建筑物在热辐射的作用下,在一定时 间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情况下,也不会起 火的最小安全距离。
2.2 防火间距(2)
• 注意:成组布置的住宅楼、办公楼、厂房, 在限定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可以对防火间 距进行适当的放宽。《建规》第3.4.8条、 第5.2.3条。 • 用围墙降低防火间距没有规范依据。
2.1 消防车道(2)
• 由于规范未明确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的最远 距离,所以设计时应考虑有利于扑救为标 准。同时也应考虑兼顾建筑的实际情况和 日常使用。 转弯半径 : 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为 12m,多层建筑的转弯半径一般考虑为 Baidu Nhomakorabeam (受消防车大小的影响)
2.1 消防车道(3)
参照合肥支队做法:转弯半径是否符 合的检验方式:假设消防车道宽度为 a 、转弯内径为 b, 如果 a+b>14m, 可视 为 转 弯 半 径 符 合 12m 要 求 ; 如 果 a+b>11m ,可认为转弯半径满足 9m 的 要求。(如图)
1.2.1 建筑高度(4)
• 《建规》: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 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 取其中最大值。 • 对于阶梯式地坪,建筑两侧处于不同高度, 当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设有符合 要求的安全出口,分别设置尽头式消防车 道时,可以分别考虑建筑高度。否则应按 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计算。
a b c
c: ≥15m
2.3 登高扑救面(3)
• 合肥的执行情况:《高规》组明确答复:各地结合经济 发展及消防装备情况自行确定有利于火灾扑救的消防登 高车操作场地的规定。 • 1、对于公共建筑,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 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整 边布置10-13m宽的登高场地,最多分两段。 • 2、对于住宅,可在其登高面范围内确定一块(点式) 或若干块(板式每单元)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的 距离不宜小于5m 。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 (长×宽)。
1.3 建筑层数(1)
• 在《建规》中: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 于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 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 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 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 层计,其 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 层一套的跃层, 应计入层数。
• 应注意:度数超过60度的白酒属于甲类火灾危险 性——酒厂中高浓度酒储罐、车间,中药制剂厂 使用高浓度酒精提取药剂的提取车间等,应按甲 类设计。 •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车间,应当注意包装材料对 火灾危险性的影响。《建规》第3.1.5条:丁、 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1.5 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及商住楼(2)
• 超过以上标准,如三层商业、两层大面积商场等,均
属于商住楼。
• 对于商住楼,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6
条的规定: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
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
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
所依据规范之间的关系(6)
• 又如《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对于宿舍的楼梯间形式作出了一些规定, 此条条文解释中注明了在征得《建规》、 《高规》编制组同意后作出此规定的,因 此也可以参照执行。
• 《办公建筑规范》 (JGJ67-2006)规定办 公楼不得与商场等合用楼梯。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的步骤
1.2.1 建筑高度(2)
• 《建规》: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 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 《高规》: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 不计入建筑高 度。
1.2.1 建筑高度(3)
• 但应注意,《建规》第5.3.4条所说的:顶 层局部升高部位如果具有使用功能,应当 计入建筑高度。如顶层局部凸起设置大会 议室、总统套房,应计入建筑高度。
1.5 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及商住楼(1)
• 一、层数: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 二、用途: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但不包括小宾馆、公 共娱乐场所。) • 三、面积限制: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 四、分隔设施: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 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 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所依据规范之间的关系(4)
• 《住宅建筑规范》、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对于住宅、宿舍等场所的防火及疏散专门 列出了章节进行了规定,有些条文是对 《建规》、《高规》没有明确的问题的的 补充,有些要求相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要求偏低。 • 原则:------寻求规范的平衡点,从严要求, 形成健全的规范体系,绝对不能朝令夕改。
• 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 • 1、以消防规范为准,在消防规范没有规定 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相关标准;当规范之间 不一致时,以基本规范(《建规》、《高 规》)为准。 • 2、《建规》、《高规》及其它特定场所专 业规范和消防设备专业规范之间的关系
所依据规范之间的关系(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所明确的是:什么类型的建筑、什么场所 或部位怎么进行防火设计;设置什么样的消防系 统如:即解决设与不设的问题。 • “…系统设计规范”主要规定在确定设置该消防 系统的建筑物内规定如何设计该系统。如:《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 即解决怎么设置。
2.3 登高扑救面(4)
• 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 汽车坡道、水池对登高车操作场地的影 响(进深小于5m) •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要 求在5m左右,不应大于9m。 • 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不小于12m。
2.3 登高扑救面(2)
• 上海的规定: • 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 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 整边布置8m宽的登高场地。 • 上述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其登高面范围 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场地。登高 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
上海市消防部门的做法


登高车操作面 a: 5-10m b: ≥8m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 注意问题
2009年6月
建筑审核依据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所制定的规范体系, 我们共有百余种规范可以依据,除此之外, 还有一些管理规定、地方规范比如我省 《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 收规范》、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 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等。
所依据规范之间的关系(1)
2.3 登高扑救面(1)
• 登高车操作面的设计 • 《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 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 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 于4m的裙房,….. • 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不小于一个 长边的要求、承重、空间是否有阻挡、操 作场地距建筑的间距
定性
总平面
防火措施
灭火措施
1、建设工程的定性
• 在审核前就应当明确建筑用途、耐火等级、 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层数(地上/地下) 等要素。这些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 基础条件,决定了适用的规范、标准等。 • 如,对底部设置2层商业的9层住宅楼,建 筑高度一般已超过24米,应注意底部是商 业服务网点还是商场——属于高层还是多 层?
上部住宅部分共17层,底层商业网点层高 达到5.2m,按规范该建筑层数为19层,住 宅部分应设置剪刀梯。 • 再如万霖花园小区某高层住宅,各层层高 均为5.2,自然层共11层,据此判定为19层。
1.3 建筑层数(3)
• 对于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要 注意底部商业部分的高度。一层、二层商 业部分高度往往超过7.5米,应作为3层考 虑——此时住宅楼住宅部分层数不应超过6 层(顶部设置跃层可以加一层)。
所依据规范之间的关系(5)
• 如《住宅建筑规范》对于住宅消防车道的 要求(第9.8.1条:10层及1O层以上的住宅 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 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此类问题 应结合具体情况来解决,如对于单元式住 宅火灾易控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参战消 防车辆一般较少,因此一条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 应能基本满足实际的需要。且消防局 是《住宅建筑规范》的参编单位,从执行 规范角度来说问题也不大。
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1.6 耐火等级
• 分别按照《建规》、《高规》进行区分。 • 但应注意: • 1、不同耐火等级对应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同; 生产厂房有耐火等级最低限制——丙类不 低于三级,甲、乙类不低于二级。 • 2、审核中,应当注意钢结构建筑梁、柱等 主要构件均应符合《建规》第3.2.1条的要 求。
1.3 建筑层数(2)
• 《高规》中没有明确。 • 《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当建筑中有 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 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 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 算。
1.3 建筑层数(2)
• 如某底层带小开间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2、总平面审查
• • • • 消防车道 防火间距 登高扑救面 其他选址要求
2.1 消防车道(1)
• 消防车道的设置 • 消防车道的设置不仅是为了消防车的通行, 还应该适当考虑到消防车灭火操作的需要, 火灾情况下,火灾的扑救最有利的位置是 不定的,因此消防车道的任何位置都有可 能是实施火灾扑救的最佳位置,所以消防 车道除规范上对净高净宽、承重的要求外, 还应考虑道路的坡度(8%)、上部空间是否 影响灭火操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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