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最新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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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

程计价定额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适应江苏省建设工程市场计价的需要,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计价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本定额共分上下两册。

二、本定额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定额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1~11—2008];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 73.1~4—2008];

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

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9.南京市201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定额的作用:

1.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2.编制工程标底、结算审核的指导;

3.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定额由24章及9个附录组成,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实体项目和部分措施项目;不能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规定进行计算。

六、本定额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

一般建筑工程、打桩工程的管理费与利润,已按照三类工程标准计入综合单价内;一、二类工程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对管理费和利润进行调整后计入综合单价内。定额项目中带括号的材料价格供选用,不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部分定额项目在引用了其它项目综合单价时,引用的项目综合单价列入材料费一栏,但其五项费用数据在项目汇总时已做拆解分析,使用中应予注意。

七、本定额是按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结合江苏省颁发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GJ 32/ 27~52—2006)、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江苏省颁发的部分建筑构、配件通用图做法进行编制。

八、本定额的装饰项目是按中档装饰水准编制的,设计四星及四星级以上宾馆、总统套房、展览馆及公共建筑等对其装修有特殊设计要求和较高艺术造型的装饰工程时,应适当增加人工,增加标准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一般控制在10%以内。

九、家庭室内装饰可以执行本定额,执行本定额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15。

十、本定额中未包括的拆除、铲除、拆换、零星修补等项目,应按照《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执行;未包括的水电安装项目按照《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执行。因本定额缺项而使用其它专业定额消耗量时,仍按本定额对应的费用定额执行。

十一、本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序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有出入而调整定额用量。

十二、本定额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的板面高度计算。

3.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十三、本定额人工工资分别按一类工85.00元/工日、二类工82.00元/工日、三类工77.00元/工日计算。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工日中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部分项目的材料加工及人工幅度差。

十四、材料消耗量及有关规定:

1.本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原价(包括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场外运输费]×1.02(采购保管费)

2.本定额项目中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合格的品种、规格加附录中的操作损耗

以数量列入定额,次要材料以“其它材料费”按“元”列入。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要求以摊销量列入相应项目。

4.使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时综合单价应调整。本定额按C25以下的混凝土以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C25以上的混凝土以42.5级硅酸盐水泥、砌筑砂浆与抹灰砂浆以32.5级硅酸盐水泥的配合比列入综合单价;混凝土实际使用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竣工结算时以实际使用的水泥级别按配合比的规定进行调整;砌筑、抹灰砂浆使用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水泥用量不调整,价差应调整。本定额各章项目综合单价取定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设计与定额不符时可以调整。

5.本定额中,砂浆按现拌砂浆考虑。如使用预拌砂浆,按定额中相应现拌砂浆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预算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t及水0.29t;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 2.15kW·h/m3(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它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预算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t及水0.29t。

6.本定额项目中的黏土材料,如就地取土,应扣除黏土价格,另增挖、运土方费用。

7.现浇、预制混凝土构件内的预埋铁件,应另列预埋铁件制作、安装等项目进行计算。

8.本定额中,凡注明规格的木材及周转木材单价中,均已包括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加工费。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出材率按91%计算(所购置方板材=定额用量×1.0989),圆木改制成方板材的出材率及加工费另行计算。

9.本定额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附录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仅反映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时,按工程实际发生的预算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内。

10.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建设单位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施工单位保管的,施工单位退价时应按实际发生的预算价格除以1.01退给建设单位(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建设单位供应木材中板材(厚25mm以内)到现场退价时,按定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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