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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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
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
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
第二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
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
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
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
第七条
(一)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应及时下达环境违法问题告知
书,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
(二)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落实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章
第八条
(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
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制订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制订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
(九)拟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
(十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
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
1.负责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
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监管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
乡建设等部门承担的对煤炭、电力、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能源执法工作,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促进清洁生产,拟定应对全市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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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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