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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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大纲

《民法总论》复习大纲

民法概论1.民法概念、调整对象2.民法的各个性质及要点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作用2.各个具体的基本原则及含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4.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5.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自然人1.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起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种类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撤销及其效力等5.监护的概念和种类、监护人的范围及职责、监护的终止原因6.各个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及相近人格权之间的区别7.自然人的住所法人1.法人的概念及本质2.法人的分类3.法人的民事能力(比较自然人)4.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关系5.法人成立条件、变更及终止效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成立要件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4.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特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代理1.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种类(重点在第一、二种分类)2.代理权的消灭原因3.无权代理及法律效力4.表见代理的概念、判断及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与期间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法律效力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尤其是特别诉讼时效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概念及适用情形、法律效力6.期间的计算。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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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

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D )A. 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B. 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 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

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

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

上述债务应当(D)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

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

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

乙的行为属于(B)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C. 无权代理D. 双方代理★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考核知识点解释: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1. 我国民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x)★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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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调整对象(选择、简答)含义: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一)具体层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1)财产:人与人相互关系中体现主体物质利益的事物(2)财产构成要素(掌握):A有用性,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被利用的可能就不能产生社会关系B稀缺性,没有稀缺性就人们就不会因为争夺而竞争,不会产生纠纷就没有法律调整的必要C可控性,人力不能控制就不能对物支配,也不会因为支配而产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D外在性,原则上人的身体及器官不能成为民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财产关系静态法律关系(财产支配关系):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动态法律关系(财产流动关系):财产在不同所有者、占有者之间交换和转移的事实2、人身关系(1)概念:指与人生密切相关、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与主体人人身的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3)类型人格关系:人们基于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格是与生俱来的,人人可以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要素,物质性要素表现为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要素包括姓名、肖像、隐私、自由、名誉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指人在一定社会组织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相互依存性。

3、平等主体人格独立:这里的人格指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

人格独立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一致,不存在隶属关系意志自由:保持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扰人格独立是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意志自由是人格独立的逻辑结果(二)抽象层面:市民社会关系市民社会是直接从商品生产和交换中自生自律集合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总和,它由三个部分构成,市场经济、自愿组织和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

二、民法的含义(掌握)1、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强调的部门法。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民法总论复习纲要2018.6.11第一章导论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特征:○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例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2: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3)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的任务:1.保障民事权益。

2.调整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渊源:1、宪法中的民法规定2、民法3、民事法规4、地方性民法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民法6、最高院的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8、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本质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遵约守信,与人为善)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指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和义务人特定)(3)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有多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和国家)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在民法上有后果)民事责任概念:指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以实施作为或不作为而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的权利);形成权(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3、绝对权(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权力人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可实现的权利)4、主权利和从权利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7、原权和救济权(1、公力救济:原权受到侵害后,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2、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为保护本人权利,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等)民事义务:指民法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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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Z债②侵权行为Z债卬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卬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处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内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W: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対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智1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丿IJ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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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法与民法1、法与规则2、法与民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2.财产3.人身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 ;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民法的大部分规定,属于为维护民事主体自己利益的规定。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的任意性来源于其私的属性,但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强制性仍大量存在.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二、内容:1、宪法2、民事法律3、行政法规4、司法解释5、部门规章6、地方性民事规范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习惯(一)、法律人格平等原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实体的平等: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

程序的平等:即机会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1、含义与功能这一原则要求民法在可能的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干预,且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但在当事人不能作出正确决定的事项上,又承认国家作出保护性干预措施的必要与合理2、法律对自愿的限制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运用形式。

(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要求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2.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一、总论部分的考查内容总论部分主要考查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这八部分的内容。

(一)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三) 自然人自然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

(四) 法人法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合伙合伙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六)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

(七) 代理代理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本代理与复代理、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权的消灭和表见代理。

(八) 诉讼时效和期限诉讼时效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总论部分的考查题型总论部分每年的考查分值在35分左右。

题型主要涉及单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总论部分每年单选题会考到8道题左右,而且每年必考一道主观题。

三、总论部分复习技巧政法干警考试客观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者恒重,所以大家要注意真题的价值,通过真题发现考点、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

比如说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的分类等考点基本上每一年考试都会考到。

主观题考试亦有一个特点,就是三年以内考过的主观题,一般不会再考,比如说2014年案例分析题中考查过民事行为的效力,今年案例分析题就不会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但是在选择题部分还是有可能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的。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2.请求权3.权利能力4.宣告失踪5.委托授权行为6.诉讼时效二、判断题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

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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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简答题1.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司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是权力法。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民法通知》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其内容主要体现在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②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③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简述确定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⑴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⑵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

⑶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⑷在涉外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实体法⑸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4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

社会团体法人是之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起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⑴着眼点不同。

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⑵判断标准和构成要见不同。

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见;民事行为的生效要见,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见着眼与表一行为的实施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以来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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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民法学总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总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总论一、单项选择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所调整的是A.劳动关系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D.所有社会关系2.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A.日本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瑞士民法典3.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A.民事关系客体 B.民事法律关系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D.民事关系主体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 A.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B.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C.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D.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5.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身分权,属于A.配偶权 B.亲权 C.亲属权 D.监护权6.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分别属于A.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B.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C.形成权、形成权、形成权D.请求权、请求权、抗辩权7. 为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或关系到所有权命运的内容;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8.财产所有权并不消灭的情况是A.财产被盗B.所有权的抛弃C.所有权的客体灭失D.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9.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20B.1810.公民开始享有人格权的时间是A.出生时B.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C.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D.年满25周岁时11.下列人员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精神病人C.两性人D.聋哑人12.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持续时间满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B.413.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A.视为自行恢复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C.并未自行恢复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14.下列具有法人资格的是A.某县第一化肥厂第二车间B.环球公司C.泰利公司的华南分公司D.北方大学的法律系15.下列人身权中,法人不能享有的权利是A.健康权 B.名誉权 C.名称权 D.荣誉权16.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承担何种责任:A.无限连带责任B.有限责任C.过错责任D.严格责任17.合伙组织中关于入伙的规定,正确的是:A.有一人同意即可B.须由二分之一成员同意C.须由四分之三成员同意D.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8.不属于民法中的“物”的是:A.房屋B.太阳C.书本D.热19.物权是一种A.形成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期待权20. 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 签订合同B. 人的出生C. 人的死亡D.时间的流逝2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行为A.继续有效 B.效力终止C.失去效力 D.效力处于停止状态22.某商场甲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未予以说明;顾客乙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电冰箱;甲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23.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标准是A.是否由一方承担责任 B. 取得权利有无对价C.一方应否向对方转移财物 D. 一方应否向对方交付货币24. 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自行为成立时起无效B.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无效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无效D.自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生效之日起无效25.代理行为的后果A.权利归被代理人,责任归代理人B.由代理人承受后再转归被代理人C.直接归被代理人D.由被代理人选择是否由代理人承受后再转归自己26.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代理人承担责任C.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按份责任27.下列不属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是A.代理人表面无代理权但实际上有代理权B.该无权代理人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表C.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D.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28.下列行为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A;权利人的起诉因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B.权利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C.权利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仲裁申请 D.在对方起诉后提起反诉,2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止;A.任何时间B.任何六个月C.最后六个月D.约定六个月30.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待甲提货时,发现丢失部分货物;甲向乙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6个月 B.1年 C.2年 D.20年二、多项选择1.在世界范围内,可作为民法渊源的包括:A.制定法B.习惯C.判例D.法理2.民法基本原则的具有下列那些功能:A.强制功能B.指引功能 B.约束功能 D.补充功能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内容D.对象4.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A.绝对权B.相对权C.既得权D.期待权5.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6.下列那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A.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十周岁以下的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醉酒之人7.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有: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8.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次修订中确认的两种合伙形式为:A.有限合伙B.有限责任合伙C.普通合伙D.隐名合伙9.下列属于我国对“物”的分类的包括:A.动产和不动产B.特定物和种类物C.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D.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10.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A.目的意思B.效果意思C.动机合法D.表示行为11.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A.赔礼道歉B.返还财产C.赔偿损失D.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12.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种类:A.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C.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13.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分类: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表见代理14.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B.代理人辞去委托C.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5.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A.发生不可抗力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三、填空1.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_____.2.民事法律关系是_____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_____和自然事实两类;4.申请宣告死亡的,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_____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是_____年;5.公民的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_______;6.我国法人设立的方式主要有:1命令设立,2_____,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______、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8.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_________的共同要件;9.受欺诈或胁迫做出的民事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行为人在受到欺诈或威胁情况下的______不真实;10.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______;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______承担民事责任;1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_______;1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_______;1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_______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行为包含_______和自助行为;16.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______;17.期间按时计的,从_____开始计算;按日、月、年计算的,从_______开始计算;18.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赋予了相对人的______和撤销权;19.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______的诉讼时效;20.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二:一是_______,二是_______.四、名词解释1.公序良俗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4.相对权5.民事行为能力6.个人合伙7.要式行为8.意思表示9.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0.代理权11.指定代理12.诉讼时效中止五、简答1.简述我国的民法渊源;2.民事权利的分类;3.监护的终止的情形4.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5.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6.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中的实质要件8.代理的特征9.无权代理的特征10.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六、论述1.试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2. 简述民事责任中的共同责任;3.论无效民事行为七、案例分析1、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实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农场有权向谁主张赔偿损失2、1975年甲、乙两个生产队后来为甲村乙村为了耕种方便,互换了30亩土地,其中甲队的土地上栽种了40棵杨树苗,双方当时没有对这些树苗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乙队认为这些树苗已经归属了自己,于是派专人负责养护;至1999年这些树苗已经长成参天大树,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于是甲村认为当时没有约定树苗归乙村所有,因此树苗仍应当归自己,而乙村认为应归属自己所有,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问:这批树木的所有权应当归哪一方3、张某出国进修两年半,在出国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以1000元/月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此后,该地房价飙升,李某见有利可图,遂决定将房屋转手出租给他人;王某在报纸上看到李某刊登的寻租广告后,与李某达成协议,以1800元/月的价格承租房屋两年;后来张某提前回国,得知李某将自己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王某后,就要求李某交出房租,李某只原按原约定的1000元/月的价格支付;张某又找到王某,要求其搬走,王某以从李某处租赁房屋时并不知道房主是张某为由拒绝搬出;问:王某的看法有无理由张某可否以李某转租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为由,否认该行为的效力民法学总论总复习题参考答案三、单项选择20A 30B四、多项选择1. ABCD 7. ABCD 12. ABCD五、填空a)十二铜表法b)平等的c)行为d)e)身份权f)发起设立g)口头形式h)必不可少i)意思表示j)配偶k)监护人l)无效m)追认权n)不承担o)自卫行为p)生效q)规定时,下一天r)催告权s)2年t)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六、名词解释1.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4.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5.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7.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8.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9.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10.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1.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12.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七、简答1.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b民事法律;c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c绝对权与相对权;d主权利与从权利;e专属权与非专属权;f既得权与期待权;g原权利与救济权3.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c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d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4.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5.a物;b行为;c智力成果;d有价证券;e 权利;f非物质利益;6.a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b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c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d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e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f主行为与从行为;g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h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7.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c标的合法;d标的须可能和确定;8.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 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d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9.a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本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b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c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10.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分为表面要件和特别要件;表面要件:a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或者生成代理本人;b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c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d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特别要件:a须行为人无权代理;b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c须相对人为善意;d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八、论述1.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a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所有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b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都是以平等的地位出现,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与另一方的特权;c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几乎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是平等的;d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法院对任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保护,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平等地予以保护;2.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应共同地对损害发生承担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个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3.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含义有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还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a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其中可细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方民事行为;b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d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e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九、案例分析a)在本案中,农场要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主张侵权责任,二是主张违约责任;进入案情,由于张某和杨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有残留农药,所以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样李某也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而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虽然存在严重的瑕疵,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但其出卖喷雾器的行为与生猪中毒之间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农场只能基于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从而追究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而运输公司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基于其和农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农资公司追偿;b)树木虽然生长在土地上,但它是独立的区别于土地的不动产,其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动的影响,所以不能依据“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原则处理,大树的所有权仍应当属于甲生产队;但考虑到树苗一直生长在乙生产队的土地上,汲取了地里的肥力并受到专人的养护,因此甲队应当对乙队予以适当的补偿;c)在本案中,张某不得以李某的转租行为为无权处分为由而认为该行为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从而以真正权利人的身份否定该行为的效力;张某要维护其权利,可以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李某返还房屋,也可基于其所有权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如果张某不行使解除权,则由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李某当然可以基于其租赁权为次承租人王某设定租赁权,转租合同也会无任何障碍地依约得到履行,此时,张某不得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1民法总论复习要点一、判断分析题(对下列命题先做出判断,然后陈述作出判断的理由。

每小题5分,共20分):二、简答题(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每小题5分,共20分):三、分析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案例。

每小题10分,共20分):四、评论题(运用所学民法原理,简要分析下列法律规定。

每小题10分,共20分):五、论述题(论述分析下列命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四、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自然人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三、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实效与期限三、简答题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民法总论》必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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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力。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

民事法律事实,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关系的条件,即当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一定的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或不为的权力。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力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力。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代理,是通过他人缔结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称为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的目的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资产,称为财产的组合,=。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家庭成员为合伙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承认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的理由:
一、理论上:传统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合伙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

自然人以个人的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其经营的财产不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对经营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有独立于成员的人格,法人成员对法人经营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有相对独立于合伙人财产的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各合伙人,但经营权属于合伙。

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份承担责任也就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二、司法实践上:
1、有利于理顺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与实践相矛盾的问题。

2、承认和确立合伙民事主体资格,直接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有利于维护与合伙进行的各种交易的发展。

4、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

5、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增强第三人与合伙进行交易的信心。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

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

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

4、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经营。

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不是个体劳动者。

2、它的设立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而以土地或其他资源为承包的标的,以农产品的交易
为主要义务。

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存续和终止,均无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有)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和联系:
共同点:都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的利益,而赋予债权人的保全措施。

区别:代位权的前提是消极作为,表现为怠于行使到期的合法债权。

撤销权的前提是积极作为,表现为:1、放弃债权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3、债务人债权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
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经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宣告失踪条件相同,但期限不同:1、普通期限:4年;2、特别期限:2年(适
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有章程和组织机构是法人作为组织体的标志。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准则主义非公司企业
法人:核准主义(许可设立主义)
2、机关法人:特许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有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特许主义(民办院校成立采取核准主义)
4、社会团体法人:特许主义(妇联、工会、共青团)核准主义(协会、学会)
考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范围比自然人小;2法律上:法人不得成为无限责任的股东;
3、目的上:“经营范围”。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通过“设立”取得“人格”,法人的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

法人的变更:1、新设合并签订合并协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吸收合并: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5日内债权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就与债权人关于债务达成书面协议,并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合并和分立中被注销的法人不需要法人清算程序。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1.法定代表人
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
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民事行为的四种状况: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

种类:1、无权处分;2、超出能力范围;3、无权代理;4、债务承担。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1、将来发生的;2、条件必须合法;3、条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代理制度的意义:1、可弥补被代理人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办事效率;2、扩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3、降低了交易成本。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无权代理没有(在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没有过错),表见代理有;
2、法律效力不同,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决定于是否被被代理人追认;表见代理有效;
3、相对人即第三人法律地位不同,无权代理第三人拥有催告权,表见代理可主张代理有效或无效。

4、责任承担不同;无权代理需要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承认,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5、价值理念不同,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保护被代理人;表见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1年
特别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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