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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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北京市法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应选理事278名,主要由市属相关部门,市政法各单位,首都各大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市律协,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组织推荐,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提请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共79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23人(其中兼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55人。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由席位制单位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如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由原单位接任其职位者继续履行市法学会工作职责。新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职位按照章程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予以确认。

第六条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选举方为有效。

第七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表决时,由大会主持人按照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的顺序进行询问,并即时宣布选举结果。

第九条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参加表决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之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解决方案,提请大会审议,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经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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