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法会[2015]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发布日期】2015.03.16【实施日期】2015.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法会[2015]15号)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经北京市法学会2015年3月10日第六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是北京市法学会团结与组织首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相关各界人士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北京市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善之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XXX委领导的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红塔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对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进行学术研讨。
第六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七条参与法制宣传,参与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开展不同地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9•【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是为贯彻落实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单项立法,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同步进行,同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
本市2000年颁布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二是明确了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范围;三是充实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四是增设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程序。
同时,明确授权“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选举办法》的一些内容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
《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选举办法》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选举办法》实施11年来,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总结选举实践经验基础上,本市出台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规程》等文件,对选举机构、选举准备、选民登记等关键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使选举工作程序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获得村民的高度认可。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民社发〔2018〕45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8〕456号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并讨论通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5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5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正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公XXX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法会[2012]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法会[2012]29号)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各涉法社会组织,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已经2012年6月6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法学会2012年6月8日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国法学会关于地方法学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市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大战略举措。
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是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具有独特作用。
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是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献计献策,成为党和政府加强与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的“智囊团”和“思想库”,成为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四章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五)该专业委员会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中国法学会召开第七届换届大会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当选副会长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中国法学会召开第七届换届大会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当选副会长11月29日至30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央政法委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全国各地法学界、法律界的代表出席会议。
在此期间,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国法学会会长以及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原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当选为中国法学会新一任会长。
经过大会选举,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教授当选为第七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教授当选第七届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此外,本次大会还通过了第七届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院长韩大元教授、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新宝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被聘为学术委员会委员,许崇德教授、孙国华教授和高铭暄教授被聘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是新法学研究会、新政治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
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由董必武、林伯渠等90余人发起成立,是召开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1982年7月,恢复并更名为中国法学会,并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促进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促进法学研究成果应
用转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法会[2015]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促进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意见》的通知
(京法会[2015]17号)
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法学会促进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意见》经北京市法学会2015年3月10
日第六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 (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法学会促进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
2015年3月18日
北京市法学会促进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意见
(2015年3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高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新的部署,也为我们深入推进法学研究工作,服务首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工作仍是法学会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为进一步提高对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工作的认识,不断探索成果应用转化的方式方法,建立鼓励成果应用转化的激励保障机制,更好地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经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现就促进首都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形式
本意见所指的法学研究成果包括:北京市法学会立项的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与其他组织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北京市法学会主办、承办、协办。
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法学的研究、宣传与普及,增强法学界之交流与合作,建立法学家之联谊,特设立本会。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法学会”,为独立、非营利、学术性社团-。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代理秘书长若干人等常设人员。
第四条本会事务由主席领导下之理事会处理。
第五条本会经费以会员会费、捐赠等方式筹措,其使用主张公正、合理、透明。
第六条本会之地址置于波士顿市,地址及电话号码和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会与公益事业主管当局登记,并定期更新。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个人会员以法学研究、实践或其他法律相关领域从事者为主,经本会理事会审核、筛选合格者,方可叙用会籍。
会员定期缴纳会费,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优惠和服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以研究、教育、律所及其他法学相关领域机构或组织为主。
其加入会费及年费数额,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议决。
第十条会员有权参加举办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权益及日常服务。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为本会的常设机关。
由主席领导,下设若干副主席、理事长、常务理事与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与责任如下:(一)拟定本会章程的修订及通过;(二)审议会员入会、调整、组织的具体办法,并执行有关规定;(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负责执行管理、检查、审计;(四)选举产生本会的各种领导及管理人员;(五)审核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年度检查报告等文件;(六)制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理事会按法学相关领域的横向、纵向、地域等分类,成立不同类型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由理事提名、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成员组成,以研究、学习、交流本专业领域相关信息为宗旨,拓展本会的学术范围,增加会员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会章程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其修订及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关于法学换届情况说明 -回复
关于法学换届情况说明-回复如何实现法学换届流程的顺利进行,以及换届情况对法学领域的影响。
第一步:换届背景介绍法学是一个重要的学科领域,涵盖了法律理论、法律实践、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作为法学领域的核心机构,法学会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换届,以确保领导层的新鲜血液和专业素养的提升。
换届是法学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学科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换届流程的合理安排一个成功的换届流程需要合理安排,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首先,换届的具体时间需要提前确定,并通过法学会相关通知告知会员。
其次,举行换届大会,会议邀请法学会全体会员参加,并由现任主席团主持会议。
在会议上,将讨论新一届主席团和常务理事会的人选,并通过选举程序选出。
同时,为了确保换届的公平公正,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例如,选举程序需要透明公开,选举结果需要及时公布,并接受会员监督。
此外,换届过程中的选举规则应明确,确保每位会员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第三步:换届情况对法学领域的影响换届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事件,对于法学的发展和创新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换届使得法学会领导层的成员发生变动,新一届的领导层可能具备更丰富的学术背景、执法经验和领导能力,促使法学会在科研、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其次,换届也为法学会成员提供了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在换届会议中,法学会会员可以与来自不同机构、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和互动,分享研究成果和学术经验,促进法学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最后,换届还有助于推动法学领域的创新和改革。
新一届的领导层通常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求和时代的变化,制定新的工作计划和发展战略,推进法学的改革和创新,提升学科的品牌影响力和学术地位。
第四步:如何确保换届过程的透明和公正为了确保换届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选举候选人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位会员都有平等的参选机会。
选举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程序要公开透明,防止人为操控和干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7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2年3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会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
大家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
2000年《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村民民主选举权利、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本市在历届村委会选举中积累了一些有效经验做法,应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此,需要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修订完善,以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有序开展,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修订草案内容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常委会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先后到市农研中心、房山区、朝阳区进行实地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了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委、市农委等部门、13个区县政府以及部分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对修订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法学会换届选举筹备方案
法学会换届选举筹备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
第三条研究会换届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研究会党组织的作用。
研究会换届要突出研究会的政治功能和学术功能。
遴选研究会负责人要坚持政治标准,坚持学术权威,坚持五湖四海,注重实务部门与理论部门的广泛代表性。
第四条研究会应当按期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
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经批准同意延期1年之后仍无法完成换届的,中国法学会可以组织换届。
第五条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六条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主持研究会换届工作。
研究会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缺位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研究会未设常务副会长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举一位副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研究会无法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换届。
研究会换届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负责换届工作。
第七条研究会负责人辞职的,须向中国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会常务理事辞职的,须向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会负责人自中国法学会批准辞职之日起,研究会常务理事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作为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研究会负责人、常务理事死亡、丧失人身自由或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因第一款、第二款原因导致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够半数的,视为常务理事会无法召开。
第八条研究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草案)。
换届方案(草案)应经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包括换届请示、会长会议纪要、章程修改草案、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常务理事和理事名额分配建议等。
换届方案(草案)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初审同意后,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充分征求研究会发起单位、现任研究会负责人、中国法学会等各方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法会[2016]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法会[2016]14号)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4月5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4月6日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实施办法(试行)(京法会[201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法学会“枢纽型”组织作用,加强市法学会系统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益化,巩固和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会办)《关于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的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购买管理岗位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管理岗位提供一定经费补贴,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促进工作开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法学会联系、服务、管理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管理岗位工作。
第四条购买管理岗位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由市社会办统筹安排,市法学会协调落实,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岗位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管理岗位,主要包括:(一)党务管理岗位: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建工作专职人员;(二)综合管理岗位:驻会专职负责人;(三)辅助管理岗位:秘书处等日常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岗位。
兼具业务管理和党务工作性质的岗位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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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北京市法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应选理事278名,主要由市属相关部门,市政法各单位,首都各大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市律协,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组织推荐,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提请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共79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23人(其中兼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55人。
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由席位制单位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如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由原单位接任其职位者继续履行市法学会工作职责。
新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职位按照章程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予以确认。
第六条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选举方为有效。
第七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表决时,由大会主持人按照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的顺序进行询问,并即时宣布选举结果。
第九条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参加表决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之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解决方案,提请大会审议,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经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