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是指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或应由反垄断法控制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实现反垄断法律规制、维护竞争秩序的机制。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以行政实施为主,因此,《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形式。
2.民事责任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既可以基于非法垄断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产生。
非法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向有关当事人主张民事责任。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3.刑事责任(二)反垄断行政执法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类型: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构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反垄断机构2.反垄断调查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反垄断调查程序(1)立案。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依职权主动立案。
(2)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反垄断法复习要点
反垄断法总复习第一章竞争理论竞争——2个以上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生存的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特征:①两个以上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②双方经济力量互相抗衡③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④利弊均在分类:正当/不正当、自由/不自由、公平不公平理论:古典(17-18世纪亚当斯密)、新古典、现代竞争(1939年克拉克)反垄断—哈佛学派(1950年代SCP范式)、芝加哥学派(1970年代)、后芝加哥学派(1990年代)第二章反垄断法理论1、垄断——竞争的对立面,即表现为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
2、反垄断法——禁止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状态或行为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①垄断状态(经济力高度集中、大规模的企业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②垄断行为(形成并谋求垄断状态,凭借其限制竞争)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基本特征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第三章相关市场概念: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和地域范围。
分类:①相关产品市场(根据商品特性、价格和用途等因素,需求者认为具有较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类商品所构成)②相关地域市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地理区域)③相关时间市场(相投/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界定方法:①需求替代分析②供给替代分析③假定垄断者测试(SSINP)第四章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制度垄断协议行为——2个或2个以上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销售地区/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竞争的行为。
特征:①≥2个市场经济主体②采用协议、决议或其他方式③联合式有共同或其他目的,并基于共同目的形成的共同行动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保持某种形式的竞争,总是互为潜在竞争者,联合常常在有限期限内存续。
⑤参加者之间原有竞争受限,或参加者以外的其他企业交易受限分类:按照主体所处经营领域不同①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卡特尔)——两个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司法考试辅导:反垄断法复习笔记
一、垄断行为的分类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勾结(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干(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般指公司合并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二、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勾结)(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勾):(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中国电信)(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欧佩克)(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日本啤酒商)(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铁道部)(5)联合抵制交易;(中石油和中石化)(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纵向勾):(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批发商和零售商)(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法|律教育网整理)(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法|律教育网整理)(三)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垄断有以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③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反垄断法的概念(1)反垄断法的语词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1)反垄断法的地位①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反垄断法则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②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不属于私法。
③从与相关法的关系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它们之间是平行的两个部门法。
(2)反垄断法的体系①垄断行为规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②反垄断体制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1)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九章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1)垄断的概念①垄断的经济学概念垄断(monopoly)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
②垄断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危害①垄断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②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④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3)垄断的分类①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a.独占垄断是指一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在该厂商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是为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垄断。
b.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厂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c.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一定形式(如协议或决定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削弱了市场竞争的状况。
②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资源垄断、政府形成的垄断和自然垄断。
a.资源垄断是指少数市场主体排他性地拥有某种关键性资源的垄断,传统的市场垄断大多以资源垄断为主。
b.政府形成的垄断是指由政府给予少数企业或个人排他性的拥有某种经营的权利所造成的垄断。
c.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
③依据垄断影响的范围可分为国内垄断与国际垄断。
a.国内垄断是指垄断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仅局限于某国市场的范围,对于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并不具有限制竞争的影响。
b.国际垄断(主要是指国际卡特尔协议)是指跨国企业或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国际市场或非企业本国的特定市场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3)国家计划的分类①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长期计划一般为十年计划;中期计划即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②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
中央计划、全国性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由国务院管理;地方计划及地方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由相应的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基层计划由基层计划单位编制。
③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是以指令性指标或以指令性指标为主组成的计划;指导性计划则是由指导性指标组成的计划。
指令性指标又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
④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们在这⾥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种⽅式或⼿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的的经济⾏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产⽣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标的⼀门交叉性应⽤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为①市场⾏为的概念。
市场⾏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为的总称。
②市场⾏为的分类:a.依市场⾏为的内容,可将市场⾏为分为价格⾏为、⾮价格⾏为和组织调整⾏为,这是市场⾏为的基本分类。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及其危害垄断及其危害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地位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垄断协议行为概述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则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的认定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集中概述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价值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标准 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度制度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性垄断概述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性质分析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律制度(1)垄断的含义①垄断最早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一种市场结构的状态,即在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
②反垄断法意义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通过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危害①垄断影响市场创新在位的垄断企业不仅会自己停止创新,还会为了避免对自己的垄断地位受到威胁,往往会阻止他人的创新和超越。
②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市场产生垄断以后,垄断企业会利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控制资源和生产销售;或者约束竞争者相互间的竞争,使其他竞争者尤其是中小企业难有立足之地。
垄断形成的寡头间竞争更为激烈,其结果会波及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甚至导致国家之间的恶性竞争,引发世界大战。
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在一个缺乏竞争的垄断市场中,垄断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会把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也不会保持技术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的最好办法是让市场充满竞争而不是垄断。
④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在一个垄断性市场上,垄断者往往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打击同行,排挤竞争对手,进行强制交易。
当垄断企业成了所有社会资源的支配者、市场价格的制定者和经营利润的掠夺者时,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愿准则和公平竞争的机制一旦遭到破坏,人们所追求的经济民主制度,乃至政治民主也将荡然无存。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①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③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及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①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②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等。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原理1.市场规制角度的特别市场(1)特别市场与一般市场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我们可以将规制制度特殊性较强的称之为特别市场。
根据不同的需要,还可以从不同角度分出不同的特别市场和一般市场。
(2)认定特别市场的依据①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影响程度;②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③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④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⑤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
(3)特别市场的外延①金融市场,包括银行、证券、票据、保险、期货、信托、外汇等市场。
②自然垄断市场。
自然垄断市场是指由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商品和服务所构成的市场。
③食品、药品市场(含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
④建筑与房地产市场。
⑤危险品市场。
⑥其他市场,如医疗服务市场、教育市场、旅游市场等。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定位(1)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的理由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具有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宏观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事实上,从市场规制的角度确认特别市场的依据,本身就是特别规制的重要理由。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①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仍然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而且并不是独立的一部分,是融合在市场规制各类法律制度之中的。
②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③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丰富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3.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①实践意义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从市场规制角度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②理论意义a.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b.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③国家计划的分类a.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b.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c.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d.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的立法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过去颁布了一些有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计划立法工作却一直十分薄弱。
时至今日,始终缺乏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2)计划法的特征①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②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doc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1)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2)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1.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如果商品之间具有相似的功能和用途,能满足消费者相同的使用目的,即可认定它们属同一商品市场。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如果两种商品的价格相差悬殊,即使彼此的功能和用途相同,也很难发生竞争关系,也就不可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4)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5)其他重要因素。
2.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
相对于商品的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
(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4)地区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占比例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5)其他重要因素。
假定垄断者测试1.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的应用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一般为1年)而小幅(一般为5%~10%)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二章
第⼗⼆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含义: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为。
2、垄断的特征:垄断的客观⽅⾯是垄断⾏为⽽⾮垄断结构 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垄断的主观⽅⾯是牟取超额利益 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具有违法性 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它⼜可分为垄断⾏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4、反垄断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垄断⾏为: 1、滥⽤市场⽀配地位⾏为: (1)市场⽀配地位的认定依据: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 市场⾏为和市场⾏标准 其他 (2)相关市场: 含义: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丰在竞争关系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市场。
表现: 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
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3)滥⽤市场⽀配地位的⾏为: 含义:指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利⽤其市场⽀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为。
分类:可分为阻碍性滥⽤和剥削性滥⽤ 阻碍性滥⽤:是指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利⽤其市场⽀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市场地位为直接⽬的的市场⾏为。
具体表现有:掠夺性定价、过剩⽣产、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 剥削性滥⽤:是指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利⽤其市场⽀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的的市场⾏为。
主要表现有:垄断⾼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交易、差别待遇也可⽤作剥削性滥⽤的具体形式。
危害:(对他⼈)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对制度)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反垄断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反垄断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垄断协议:综合考查垄断协议的行为表现,特别是价格卡特尔和数量卡特尔等内容。
并结合行业协会的责任、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自首与宽免制度等进行考查;(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方面进行考查,同时可能结合纵向垄断协议进行考查,特别是将纵向垄断协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搭售等结合设置误导选项;(3)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表现形式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考生应予留意,并应注意常见的行政垄断的行为表现;(4)反垄断执法:主要考查三个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职权分工,特别是发改委与工商总局的职权划分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基本理论(1)《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
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3)《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
《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全局性的。
2.我国的立法情况(1)我国1987年开始准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1993年只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经济环境。
(2)典型意义的垄断行为表现尚不充分,表现突出的垄断行为是行政垄断,出台《反垄断法》存在一定困难。
在此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承担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也对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制。
(3)2007年《反垄断法》出台,专章规定行政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所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内容有明显的重复交叉,但是并未完全替代,造成考生一定的困扰。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为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b.依产生市场影响的时间周期,可将市场行为分为短期行为、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
(4)市场绩效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
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5)不同学派对不同市场结构、行为的市场绩效评价①哈佛学派认为,政府规制垄断的措施应以拆分等结构措施为主。
②芝加哥学派则认为,高集中度市场结构通常能获得的高额利润,并不一定来自垄断结构,还有可能来自大企业的高效率。
③新产业组织理论则认为,垄断的标志不是企业规模的大小或是价格水平的高低,而是企业的行为,市场规制的重心应放在企业的市场行为上。
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1.市场规制法的产生(1)产生的背景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反垄断法律制度6.1复习笔记一、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1.竞争与垄断概述(1)竞争的概念与性质①概念竞争是指各类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相互较量争夺市场利益的行为,以及由许多这样的行为连接而成的整个经济过程。
②性质市场竞争表面上看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价格或市场的争夺,而本质上则体现了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流动。
(2)竞争的功能①竞争促进社会技术进步。
竞争的结果使生产的技术得到改进和推广,社会产品的成本得到下降,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②竞争调节社会供求矛盾。
在竞争机制作用下产生的价格是最佳的市场信号。
市场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这种变动对供求关系也会产生反馈作用,从而调节着资本的不断流动。
③竞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促使市场优胜劣汰正是竞争的神奇所在,让资源(资本和劳动力等)在不同部门之间得到有效配置。
(3)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它是竞争的对立面。
垄断市场主体的行为,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4)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影响①损害市场效率。
垄断由于人为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一方面导致资源流动受到障碍,损害资源分配和利用的效率;另一方面使得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动力不足,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的整体低效。
②减少消费者福利。
从社会现实看,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获取超额利润是普遍现象,抬高价格、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对待交易对手等行为最终都是以减少消费者的整体福利为代价的。
③阻碍经济民主。
竞争导致市场力量高度集中,垄断势力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支配力量,不仅使市场普遍失去活力,而且市场中原来平等的经济机会和经济权利就会沦为垄断者排挤、掠夺和控制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工具。
2.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①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令》(以下简称“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②1957年,原联邦德国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并先后进行7次修改,使之成为欧洲各国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最典型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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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有以下特征: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5)垄断具有违法性。
2.反垄断法的概念
(1)反垄断法的语词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定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
(1)反垄断法的地位
①从部门法视角看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反垄断法则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②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不属于私法。
(2)反垄断法的体系
①垄断行为规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②反垄断体制法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①种类上的相关市场
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是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种类上的相关市场也被称为产品市场。
②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地域上的相关市场,是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地域范围内的市场。
③时间上的相关市场
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是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有较大的影响力。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①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l/2,或者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或者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市场行为和市场行为标准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包括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其中主要是价格行为。
③其他相关标准
当某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往往同时存在其他市场现象。
比如:市场进入退出障碍;交易自由度;经营者资产规模及其横向或纵向联合的紧密程度等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含义
①基本特征
a.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b.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c.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②含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①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a.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销售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b.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购买价格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c.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的判断指标
构成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交易价格对应的利润率远高于平均利润率。
②掠夺性定价
a.掠夺性定价的含义
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直接目的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b.掠夺性定价的构成条件
第一,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价;
第二,采用低于成本价的直接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第三,没有正当理由;
第四,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或者可能性。
c.掠夺性定价的特殊存在形式
一些具备较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生产者,为规避掠夺性定价,有时还会使用过剩生产的方式。
③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④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⑤搭售
搭售,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⑥差别待遇
a.差别待遇的含义
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b.差别待遇的认定
认定差别待遇,不仅要看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还要看被给予差别待遇的交易相对人的条件是否相同,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且客观上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或者相应的可能性。
⑦滥用行为的其他表现
a.享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正当理
由的拒绝授权、拒绝获得技术、拒绝专利研究与转移、专利累积与沉淀以及与此相关的操纵研究与技术发展等)。
b.“瓶颈垄断”,是指因拥有独占性的网络式基础设施和供销渠道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维护和提高市场支配地位、获取超额利益所为的滥用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或搭售或其综合。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类问题
①阻碍性滥用
a.阻碍性滥用的概念
阻碍性滥用,是阻碍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简称,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b.阻碍性滥用的特征
阻碍性滥用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其行为的直接目的和主要效果是排挤竞争对手,即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维持和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
②剥削性滥用
a.剥削性滥用的概念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b.剥削性滥用的特征
剥削性滥用最主要的特征在于行为的直接目的和主要效果是获取超额利润。
所谓超额利润,是指长期、稳定和大幅度地超过同行业或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