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控告申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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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控告申诉状

行政控告申诉状

申诉人:XXX,男,1966年生,台胞证号:(无业)

地址:臺灣苗栗縣後龍鎮三民路145號,郵編:356

被申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x政府法定代表人: 鲍炳章区长

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邮编:, 电话: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蕴玉局长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1331号。

申诉请求:

撤销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立即停止向申诉人侵权行为、停止人身财产权利侵害、排除妨碍返回合法财产、恢复商铺房屋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三人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1、事实证明;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在2013年8月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营通车,申诉人房屋远离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对运行通车营运不构成任何影响,不属于"确需"拆除的建筑物,所以房屋现今仍巍然屹立(附件三:轨道11号线龙华路站现况摄相集)。

2、被申诉人与第三人"联合欺诈",假借建造上海轨道交通11号

线龙华路站为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增设行政许可内容,擅自扩大房屋拆迁范围,违反房屋拆迁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违法颁发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下发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附件四)。申诉人至今从未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也没接到拆迁人、公证处机关人员、行政执行人、等相关行政单位的通知书,在没被告知情况下,趁势申诉人不在上海期间,被申诉人指挥犯罪嫌疑人强行入室对所在营业房屋进行了强制搬迁财物行为,造成数百件(智慧财产权创作工艺品)等财物至今下落不明,房屋被强拆封堵,营业中断,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现今落魄成无业游民生计困难。说明被申诉人明显违反拆迁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规定,严重侵害申诉人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侵权犯罪刑事责任。

3、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编号〔沪规土资政(2009)56号〕;沪规地(2009)EA356,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地下建设用地7032平方米。申诉人"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法制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上海市人x政府于(2013年03月01日)作出沪府复字(2013)第1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2009年01月14日1核发的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与XXX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详见证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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