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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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制度
金钰制〔2019〕35 号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特制订《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现发布施行,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
【签发人】
【审核人】
【起草人】唐晓峰
【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各不是、车间、班组及外来从业人员(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和中文说明。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应当在公司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由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公告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员工。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的,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补签。
第六条员工在已签订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公司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应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七条在与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员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八条公司应当组织员工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病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若索取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十二条因未如实告知员工,员工有权拒绝作业,不得因员工拒绝作业终止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在与外来从业人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
1、《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作业岗位涉毒物品目录》
生产岗位涉毒物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