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最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豫人社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同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
司法鉴定人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王学银案件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学银,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
2013年5月,王学银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经过审理,王学银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学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王学银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王学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王学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2. 诈骗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学银虚构事实,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他人办理银行贷款,骗取他人信任,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犯罪分子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
在本案中,王学银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人民币二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学银诈骗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被害人因王学银的诈骗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学银赔偿经济损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解决全省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把握办案原则。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坚持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坚持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二、严格掌握立案标准。
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2.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
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诈骗多少钱才立案
诈骗多少钱才⽴案近⽇,中国警⽅在福建省对涉嫌电信诈骗的35名⽇本⼈依法刑事拘留,据相关⼈⼠介绍,35名⽇本⼈涉嫌从中国给⽇本千叶县打电话进⾏⼤数额的电信诈骗,⽇本警⽅请求中⽅予以合作。
现在诈骗⽆孔不⼊,那么什么是诈骗,诈骗多少才构成犯罪,诈骗多少钱才⽴案,诈骗罪的⽴案标准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与⼤家⼀起来了解有关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多少钱才⽴案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种侵犯财产的⽂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为⼆⼗万元以上。
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的标准。
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全⾯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河南省诈骗罪的⽴案标准: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起点。
上海市上海市诈骗罪的⽴案标准:上海市⾼级⼈民法院、上海市⼈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个⼈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个⼈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个⼈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尹建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尹建庭,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曾任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9年7月,尹建庭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8月被逮捕。
202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尹建庭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万元;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受贿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万元。
其中,尹建庭收受某公司总经理郭某人民币400万元,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人民币300万元,收受某投资公司总经理李某人民币250万元。
2. 贪污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表现为,尹建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3. 滥用职权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表现为,尹建庭在郏县某重点工程项目中,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成本增加,造成国家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尹建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尹建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本月修正2023简版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诈骗手段日益复杂,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行为,司法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案标准。
本文将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并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2. 最新诈骗罪的定义最新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中获取财物的行为。
最新诈骗罪分为多个类型,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投资诈骗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诈骗罪,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3. 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3.1 虚构危险情况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构危险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谎称受害人面临严重危险,诱骗其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虚构受害人的亲属被绑架或遇险,要求受害人支付赎金;- 虚构受害人欠款被追债,威胁受害人必须偿还;- 虚构受害人涉及非法活动,要求受害人支付保护费等。
3.2 制造紧急情况立案标准之二是制造紧急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利用受害人的紧急心理,故意制造事故或紧急情况,引导受害人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交给自己。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假冒医生,诱导受害人购买高价药物或医疗器械;- 假冒法院、公安等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受害人缴纳罚款或保证金;- 假冒商家,谎称受害人的账户异常,引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号码等。
3.3 虚假认证授权立案标准之三是虚假认证授权,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冒充受害人的身份或他人的身份,以取得受害人财物的控制权。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使用冒名顶替的联系件,冒充受害人申请贷款;- 利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冒充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易;- 冒充他人身份,欺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等。
4.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4.1 虚拟财产交易诈骗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拟财产交易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时采用欺骗、诱骗等手段,非法获取受害人的虚拟财产。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当今社会,诈骗犯罪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预防犯罪以及保障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数额较大”就是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关键之一。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言,不同地区对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在大多数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进行调整。
除了数额标准外,诈骗罪的立案还会考虑其他因素。
比如,诈骗的手段和情节。
如果诈骗手段极其恶劣,如通过网络诈骗大量不特定人群,或者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诈骗,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这些恶劣的手段和情节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即使每次诈骗的数额较小,但累计起来达到一定数额的,也会被立案。
这是因为多次诈骗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销毁、隐匿证据,或者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
因为这些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另外,对于共同诈骗犯罪,立案标准会按照参与共同诈骗的总额来计算。
也就是说,不论每个犯罪嫌疑人实际分得多少赃款,只要共同诈骗的总额达到了立案标准,就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还需要区分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刑事会见笔录
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会见笔录【】阶段第次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会见地点:会见人:李颖杰,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记录人:王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会见人:涉嫌罪名:诈骗罪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1、我们是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颖杰及实习律师王宇,受你的亲属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你涉嫌案在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今天我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和你进行阶段第次会见,在开始会见之前,请你首先验证一下我所和你的亲属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其出具的委托书,如果你同意我在本案阶段担任你的代理律师,请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我同意你在本案阶段担任我的代理律师。
2、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见到律师,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
今天的会见,我会按照专业的步骤进行。
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然后回答你的咨询,之后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
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
3、作为你的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现在向你询问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我的提问,并如实陈述案情,如果有意隐瞒案情或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律师有权依法拒绝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你明白吗?答:听明白了,我保证如实陈述案情,并且不会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
4、根据法律规定,你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依法享有下述权利并应承担如下义务?权利: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2、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申请回避;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豫法(研)请〔1991〕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
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1年4月1日——结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
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豫高法〔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2.量刑的指导原则2.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2.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我省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量刑的基本方法3.1 通用原则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2 量刑步骤3.2.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2.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3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3.3.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最新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Management is to simplify complicated issues and plan chaotic thing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河南省规定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财物在5000元以上的才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另外,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会予以登记的。
一、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河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的以诈骗罪立案。
河南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有哪些?1、冒充合法实施诈骗。
冒充合法实施诈骗惯用的伎俩就是用字母与数字之间差异小的的去代替。
一些假冒交易的域名和正式差别很小,有的甚至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别。
如果用户不仔细看地址栏,就会进入骗子预先设计好的假冒交易,从而导致密码被盗,资金丢失。
2、以低价为诱惑实施诈骗。
很多交易上会看到一些商品的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此类交易共同的特点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且拒绝使用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
3、网络游戏交易中实施诈骗。
这类骗术往往会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些低价的游戏虚拟商品交易信息,之后冒充网络游戏的交易客服、热线客服等方式对游戏玩家实施诈骗。
4、利用电信实施银行卡诈骗。
河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以及诈骗罪认定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页眉可删)河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以及诈骗罪认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诈骗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对于诈骗罪所涉及到的金额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诈骗金额的多少给予不同的定罪量刑。
各省针对本省的实际情况结合刑法规定做出了适合本省的诈骗金额标准,河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根据法律制定了相关标准,规定了罪名的起点数额。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资料属性:司法解释及文件部门分类:刑事审判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文号:颁布日期:2011年04月07日施行日期:2011年04月08日时效性:有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二条【适用条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第三条【案件类型】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河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年10月28日更新)
河南省刑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年10⽉28⽇更新)3、诈骗罪(刑法266条)【1】【3】【41】(⼀)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特殊情形,⼀般诈骗4万、电信⽹络诈骗2.5万),刑期三年⾄⼗年。
(三)诈骗(包括电信⽹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特殊情形为40万),刑期⼗年以上或⽆期。
⼀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要分⼦;(7)其他严重情节。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标的,⽴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次以上的;2.在互联⽹上发布诈骗信息,页⾯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What a successful person knows, besides hard work, is humil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几年,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互联网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同时,诈骗人员也在互联网上寻找机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使许多人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知道,网络诈骗实质上仍然是诈骗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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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9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