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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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共有以下几条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第三条、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台发[1996]10号)第三条

尸体解剖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作尸体解剖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个人认为:上述中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主要侧重于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中,解剖尸体应得到家属或

者单位负责人同意。而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是否能跟《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衔接就不得而知,因此,在法律上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

属逾期不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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