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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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 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一、征信中心制定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可通过人民银行建立的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 社会公众提供登记Fra Baidu bibliotek息的查询服务。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 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2014.3.20)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金融出资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 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并登录中登网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 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 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 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出租标的物的属性
融资 融物
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够转移 租赁租金的债权担保功能 租赁物是承租人追求其使用价值目的的载体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
承租人将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 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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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基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租赁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现实情形,为解决各方权利冲突,相关部门也陆续出
台了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
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 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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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诉讼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目录
合同性质及效力风险 租赁物的权属风险
承租人违约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合同性质及效力风险
认定标准
形式与实质相集合,而更重实质的倾向
形式标准
《合同法》第237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天津市金融办、人行、商委、银监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 通知,要求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内资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中 登网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时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 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 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 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第三章 承租人违约风险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 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4、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第二个诉讼, 是否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个诉讼是诉请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 第二个诉请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法院仍应 予以受理。
违约救济的诉求类型
1、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 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2、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 式请求公力救济收回租赁物。
“三方当事人 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 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 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 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 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 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 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 系的,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 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1、租赁物的性质 2、租赁物的价值 3、租金的构成 4、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租赁物的权属风险
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242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 有权。承租人破产的, 租赁物不属于破产 财产
合同法250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 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 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 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出租人。
3、出租人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此时,在合同履行状 态上,出租人实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如承租人拒绝作出选择,属于无明 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如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选择一:合同无效: 应当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选择二:合同有效: 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从促进交易、减少合同无效的角度,倾向于认定为合同有效,构成 何种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实质内容确定,如借贷、租赁、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权 利许可使用等具体的法律关系。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 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一、征信中心制定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可通过人民银行建立的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 社会公众提供登记Fra Baidu bibliotek息的查询服务。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 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2014.3.20)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金融出资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 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并登录中登网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 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 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 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出租标的物的属性
融资 融物
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够转移 租赁租金的债权担保功能 租赁物是承租人追求其使用价值目的的载体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
承租人将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 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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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基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租赁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现实情形,为解决各方权利冲突,相关部门也陆续出
台了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
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 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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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诉讼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目录
合同性质及效力风险 租赁物的权属风险
承租人违约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合同性质及效力风险
认定标准
形式与实质相集合,而更重实质的倾向
形式标准
《合同法》第237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天津市金融办、人行、商委、银监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 通知,要求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内资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中 登网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时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 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 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 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第三章 承租人违约风险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 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4、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第二个诉讼, 是否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个诉讼是诉请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 第二个诉请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法院仍应 予以受理。
违约救济的诉求类型
1、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 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2、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 式请求公力救济收回租赁物。
“三方当事人 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 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 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 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 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 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 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 系的,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 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1、租赁物的性质 2、租赁物的价值 3、租金的构成 4、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租赁物的权属风险
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242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 有权。承租人破产的, 租赁物不属于破产 财产
合同法250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 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 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 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出租人。
3、出租人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此时,在合同履行状 态上,出租人实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如承租人拒绝作出选择,属于无明 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如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选择一:合同无效: 应当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选择二:合同有效: 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从促进交易、减少合同无效的角度,倾向于认定为合同有效,构成 何种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实质内容确定,如借贷、租赁、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权 利许可使用等具体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