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要想透彻理解这个术语,必须要抓住其使用性质、设置位置、允许面积、耐火极限等7个重要特征。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重要特征中图分类号:tu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34-01一、前言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因为弄清楚建筑用房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06中第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是这样定义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特征关于消防的安全性:如果建筑用房属于商业网点,就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消防设计,如果不属于就必须按照商住楼或是其他规范的规定设计了。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每个设计人员对其都有各自的理解,我认为要想透彻理解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必须要抓住规范中的几个重要特征:(一)“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是居住建筑中才有的。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这一点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54-95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不同。
高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高规规定是“住宅”显然适用范围比“居住建筑”小的多。
为什么会不同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一是高层建筑和多层或低层建筑火灾扑救的方式不相同,高层建筑人员更为密集,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只规定了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是而不是居住建筑是谨慎的办法;二是高规是在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规是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是建规术语最新的解释。
沿街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问题探讨

了探 讨 。
( 2 0 0 5年 版 ) 《 高层 民用建 筑设计 防火规范 》 仅 给 出 了 商 业 服 务 网点 的 定 义 , 对 商 业 服 务 网点 的 疏 散 楼 梯 设 置 形
一
社 , 2 0 0 4 .
[ 9 ]G B 5 0 1 5 7 —2 0 0 3 , 地铁设计规范[ s ]
时 间 有序 地 疏 散 离 开 地 铁 站 , 不 可 存 在 侥 幸 心 理 或 出
Re s e a r c h o n s h o p ir f e r i s k o f Ti a nh e Co a c h Te r mi na l S t a t i o n o f Gu a n g z h o u s u b wa y
的火 灾 形 势 不 容 乐 观 。 因 此 , 从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和 消 防 审
很多开发商为了迎合 销售 , 将 商 业 楼 及 商 住 楼 的商 业 部
分 设 计 成 为 小 开 间 联 排 式 的 两层 及 两 层 以上 的 门 面 房 形
核 源 头 上严 格 把 关 , 不 给 商 家 日后 随 意 篡 改 消 防 设 计 留
GB 5 0 0 1 6 —2 0 0 6和 GB 5 0 0 4 5 —9 5 ( 2 0 0 5年 版 ) 均 已
关键词 : 商 业服 务 网点 ;消 防 设 计 ;疏散 距 离 ;安 全 出 口 中图分类号 : X9 2 4 . 4。TU2 4 7 . 2 文献标志码 : B
式、 安 全 出 口设 置 数 量 、 疏散距 离长度 、 消 防设 施 设 置 等 消防设计问题均没有 具体规 定 , 建 设 和 设 计 单 位 擅 自降
商业建筑消防设计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办法

商业建筑消防设计中的问题分析与解决办法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开发兴建了诸多类型的商业建筑,此类建筑人员相对集中、物品种类繁多、可燃物较多、人流组织及集散困难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都将面临巨大考验。
所以消防疏散设计就成为整个商业建筑(指一般的百货商场、超市和网点等,不包括菜市场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商场)设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现根据多年的设计经验和大量的施工图纸审查经验,总结出商业建筑消防设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消防设计;商业建筑;疏散宽度;疏散距离;防火分区;营业厅面积一、商业建筑的基地选址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大于15000平方米的为大型商店建筑,3000~15000平方米的为中型商店建筑,小于3000米的为小型商业建筑。
1、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3、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二、商业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设计1、多层商业建筑:(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商场消防管理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

商场消防管理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商场作为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在消防安全方面面临多种挑战。
为了确保商场的消防安全,必须重视常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商场消防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火灾逃生通道被堵塞商场内火灾逃生通道被堵塞是一种常见但十分危险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商品堆放不当、货架过于拥挤或顾客随意堵塞通道所导致。
堵塞的逃生通道会严重妨碍人员疏散,增加了火灾蔓延的风险。
解决方案:1. 定期检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并确保没有任何障碍物阻挡。
2. 加强对商店员工和顾客的培训,教育他们了解逃生通道的重要性,并保持通畅。
3. 在商场内增设标识,明确标示逃生通道,并告知人们不得堵塞。
二、消防设备维护不到位商场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如果维护不到位,将失去其应有的功能。
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灭火器过期、消防栓损坏、排烟系统故障等等。
这会极大地威胁商场消防安全。
解决方案:1. 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2. 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制度,以确保设备维修和更换的及时性。
3. 对商场员工进行消防设备使用培训,让他们熟悉设备使用方法和维修技能。
三、缺乏火灾预警系统火灾预警系统对于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商场在火灾预警系统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及时而有效的监测措施。
解决方案:1. 安装先进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以便及早发现火灾。
2. 配备报警设备,如响亮的警报器和灯光提示,以提醒人们火灾发生并及时疏散。
3. 对火灾预警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四、员工缺乏消防培训商场员工对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缺乏相应的培训和应急处理能力,这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火灾发生时,员工未能有效地应对和控制火灾,导致状况更加严重。
解决方案:1. 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包括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程序和逃生演练。
2. 向员工提供相关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资料,以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能力。
沿街商业建筑现行消防设计与实际使用几点矛盾探讨

沿街商业建筑现行消防设计与实际使用几点矛盾探讨【摘要】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第三产业服务行业日渐兴起,在房产开发中小面积的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就成了抢手货。
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经常会碰到涉及到沿街商业服务建筑、网点的二次装修项目改变使用、擅自改造、报批消防审验手续。
本文通过与业主实际使用中暴露出的消防设计矛盾问题,与设计人员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消防、商业服务、设计、探讨一、商业服务网点喷淋和室内消火栓设置1.1商业服务网点应预留喷淋管网接口。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中第7.6.1、7.6.2、7.6.3条都已明确住宅部分不用设喷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要求凡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要设喷淋系统。
问题:根据平时消防检查及建设、施工方反馈回来的信息,随这经济社会发展,餐饮酒店、娱乐用房的增多,对商业用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临近小区,类似的底层商铺倍受青睐。
如位于丽水市行政中心区块新开发的万地世贸花园和水晶城商业区块,沿街商业旺铺刚投入市场开盘就被抢空,不仅是地段好还有占地面积多为100平方米、层高5.8米可隔断加盖成两层上下店面使用,而且多数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在沿街部分底层设置商业用房。
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型式为一般有两种:a.只设一层,但层高很高,可以在二次装修时隔为两层使用;b.设两层,一、二层处均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隔墙作分隔,上二楼处预留楼梯并开设洞口,供二次装修时设置。
业主在租用后,一般采取隔层或打通原有商铺隔间做法,改为大空间商业用房,这时就涉及到原有消防设施跟不上、不配套、乱改动的情况。
《建规》第8.5.1.4条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及第8.5.1.6条说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是住宅建筑内的一个特殊的建筑形式,规范对其的技术条文并不多。
笔者长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消防验收,在长期工作中发现有些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争议地方,在此提出,作为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建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条文并不多,只有4条,所以存在比较多的有争议点二、规范未明确及有争议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条件虽然《建规》第2.1.4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但有些设计师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是一种防火设计单元形式,也可以套用到其他建筑内,比如公寓、集租房、soho等,甚至办公楼,他们认为只要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建规》防火要求设计,只要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300㎡,发生火灾不会造成蔓延,应当被允许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居民的便民设施,为了方便群众而设置的特殊建筑形式。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经常无法做到有效监管,比如虽然规范规定面积必须小于300㎡,但经常打通相邻单元或增加夹层,造成面积远大于300㎡的情况。
另外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要求较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是按住宅建筑定性,网点内通常不会配置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双自动系统。
所以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不能推广,只能适用于住宅建筑内。
另外,还有一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只有2层,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笔者认为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一定高于上面有住宅建筑时的情况,但其经营范围不好管控,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且普遍会存在将相邻店铺打通等情况。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文章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分析和探讨,并通过对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疑问。
标签:商业服务网点;消防技术规范;消防设计审核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已成为普遍现象。
这样的设计不仅为开发商带来利润,带动住宅价值,也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便利。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复杂的消防安全问题。
因此,在消防设计审核环节中应对其严格把关,从源头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尽管目前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疑惑,下面笔者就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浅显的讨论。
2 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3 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范要求3.1 《建规》和《高规》都分别给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建规》和《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均有以下要求:3.1.1 设置位置、层数、面积:居住建筑底部(地上)且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由此可知商业服务网点必须设置在地上,地下和半地下均不允许。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划设计探讨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划设计探讨摘要:城市商业服务网点是一个组织精密、结构复杂、形态丰富的建筑综合体,既要达到人流及物流通畅、交通与疏散结合等基本要求,还要满足不同业态的需求。
笔者从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特点入手,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商业服务网点的特点,对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划设计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范设计1.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特点1.1一般占用面积大,而且各个楼层空间相互连通,难以达到防火分隔。
在多次事故中,都出现难以防火分隔而导致火情扩散。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通常是很大的,小的有几千平方米,大的可达数万平方米,复式结构的大型商业建筑,通常设置有自动扶梯与电梯,层层连接;部分还设计了中庭与休息间,使防火分隔难度大大增加。
1.2可燃物品数量大,往往导致巨额的经济损失。
商业建筑销售的商品,很大比例是可燃物,有的商品及时不是可燃材料制成的,但它的包装材料、储存箱等通常却是可燃的。
另外有的商品,比如香水、摩丝、发胶与各种燃油、食用油、酒精、塑料制品,以及乙炔、黄磷等化学物品,都是容易燃烧爆炸的材料。
网点使用简易货架、包装,甚至有的商品像衣物鞋帽、床单窗帘、领带丝袜、皮夹背包等,还悬挂在货架上,尽可能的占用,多种多样。
大型商业建筑的这个性质,造成物品非常集中,而且其复杂性又使可燃物的表面积高于别的其他场所,如果失火,容易短时间内扩散。
1.3商业网点人员聚集、往往导致人员伤亡。
商业网点另一现象是人员数量大,你来我往挨肩接踵,已经是公共场所人群密度最高、流动量最大的地区,在商场营业的时候,如果出现火灾,会直接造成混乱,人员疏散就受到拥堵,就会导致重大的伤亡出现。
对那些地下商业建筑来说,情况就更加突出。
地下商场来让客人走动的面积通常较地上大型商业建筑要小,在人员数量同样多的前提下,其人员密度远远的高于地面的大型商业建筑;并且地下商业区的经济疏散通道、出口的设置与面积因为有人防工程的原因,又会小于地上的大型商业建筑。
购物中心装修消防注意事项

购物中心装修消防注意事项购物中心是人们购物、娱乐、休闲的重要场所,其装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电气设备、防火材料选择等几个方面介绍购物中心装修消防注意事项。
一、消防设施购物中心装修时,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应设置在室内公共区域和防火分区内,消火栓应配备在各楼层走廊,自动报警系统要连通消防站,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防烟排烟系统是重要的安全设备,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排除烟雾,保护人员逃生。
二、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购物中心应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消防通道应设在建筑结构的内部,宽度不应小于2米,通道两侧不得设置障碍物。
安全出口应设置在户外或通往户外的货梯间,其指示标志清晰可见,出口处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方便人员找到安全出口。
三、消防电气设备购物中心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消防要求,配备合格的开关、插座和电线等,且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电线、电缆布线应避免与易燃物接触,电气线路走向要简单明了,方便维修。
电气设备应配备过流、短路保护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四、防火材料选择购物中心装修中使用的装饰材料应选择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建议选择具有阻燃功能的墙面、地板和天花板材料,使其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同时,在布线过程中要注意防火分区,避免电线交叉布线,减少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五、其他细节总之,购物中心装修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充分考虑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合理设置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选择良好的防火材料,才能确保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为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同时,在平时还应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购物中心员工的消防意识,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商场消防设施设计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商场消防设施设计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在现代社会,商场作为人们购物、休闲和娱乐的重要场所,人员密集,客流量大。
因此,商场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而消防设施的合理设计则是保障商场消防安全的关键。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商场消防设施设计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商场消防设施的“神经中枢”,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
在设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探测器的选择与布置商场的不同区域,如营业区、仓库、楼梯间等,应根据其火灾特点选择合适类型的探测器。
例如,营业区通常人员活动频繁,可选用感烟探测器;而仓库可能存在较多的粉尘,更适合使用感温探测器。
探测器的布置要符合规范要求,确保能够全面覆盖商场的各个角落,不留监测死角。
同时,要注意避免探测器受到障碍物的遮挡。
2、报警设备的设置商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声光报警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清晰地向人员发出警报。
报警设备的位置要明显,易于被人员察觉,例如在出入口、通道等显眼位置。
3、系统的联动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其他消防设施实现联动,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能够自动启动相关设施,提高灭火和排烟的效率。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商场中最常用的灭火设施之一,其设计要点如下:1、喷头的选型与布置根据商场的不同区域和火灾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喷头类型,如普通喷头、快速响应喷头等。
喷头的布置要保证喷水能够覆盖保护区域,且喷头之间的间距要符合规范要求。
2、供水系统的可靠性确保供水水源充足、可靠,可采用市政供水、消防水池等多种供水方式相结合。
供水管道的管径和压力要满足系统的要求,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3、系统的分区设置对于面积较大的商场,应合理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区,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
三、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是商场灭火的重要手段,设计时要注意:1、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消火栓应设置在商场的楼梯间、通道、出入口等便于人员取用的位置。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探讨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探讨摘要:结合高层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带来的诸如建筑定性(住宅或公共建筑)、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带来了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本文将择其要予以探讨。
1.对高层建筑底部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的定性问题。
《高规》1.0.3.1条确定《高规》的适用范围包括: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括号中的这一加注明确指出商业服务网点仅能设在住宅首层,也就是说住宅底部仅有一层可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而不是该规范2.0.17条所解释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不超过两层(即可为两层),同一部规范中对同一问题给出如此不同的解释,让人匪夷所思、不知所云。
按照《高规》这一前后矛盾的说法,让设计人员和消防建审人员对设置在高层住宅搂底部的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定性带来了困惑,定性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消防设计是大不一样的,建议《高规》修订时将其统一到一个标准。
2.商业服务网点面积确定。
2.1根据《高规》的术语解释: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300m2的面积是指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这一层的面积不超过300m2还是每一间的面积不超过300m2?如是指总面积300m2,该面积很容易在设计中突破,如是指每个防火隔间面积不超过300m2,又容易导致多个300m2的防火隔间形成一个大型商场。
高层建筑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问题的探讨

高层建筑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高层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防火技术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消防;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沿街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在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或将原建筑底部改为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现就有关问题探讨如下: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2.1 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内设置层数的问题《高规》第1.0.3.1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说明住宅底部仅有一层可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但《高规》第2.0.7条所解释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不超过两层,即可以设置为两层。
同一部规范中对同一问题给出的不同的解释,对高层住宅搂底部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定性带来了困惑。
商业网点消防规范

商业网点消防规范商业网点消防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商业网点是大量人员流动的场所,存在许多火灾隐患。
为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份包含1000字的商业网点消防规范。
一、总则1.商业网点消防规范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网点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2.商业网点消防规范适用于本网点全体员工,使每个员工都能了解消防知识,提高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3.商业网点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消防工作有序进行。
二、消防设施的配置1.商业网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合适的位置设置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逃生。
2.商业网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3.商业网点的电气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电器引起火灾。
三、消防演练和培训1.商业网点应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让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操作灭火器的方法,提高火灾应急反应能力。
2.商业网点要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四、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1.商业网点应定期对各个区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修复火灾隐患。
2.商业网点的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等设施必须保持畅通,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五、火灾报警和应急措施1.商业网点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
2.商业网点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外来单位和人员管理1.商业网点要对外来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2.商业网点要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外来单位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1.商业网点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员工传达消防知识和技能。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通过对多年来消防监督工作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有关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上的多个问题有待進一步明确,并结合自己多年的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工作建议。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沿街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大量存在,笔者在实际的消防监督工作中,发现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执行现行国家防火规范的相关条文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都分别给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虽然表述的不尽相同,但商业服务网点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1 设置位置、层数、面积:住宅底部(地上)且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1.2 经营类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1.3 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1.4 安全疏散:该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在规范中的执行条文问题在现行的《建规》和《高规》)中,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条款都会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就是给出了术语解释,执行条文很少或没有,《建规》中除定义外共涉及2条:(1)第1.0.2: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第8.3.3: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规》中除定义外只涉及1条:第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且,此条还与术语中给出的解释相矛盾,术语中表述的是该用房不超过二层,而此处却表述为“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通过《高规》的条文解释我们不难看出,第1.0.3.1条的正确表述应改为:“包括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摘要:随着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增多,许多高层建筑也拔地而起,住宅与人口的密集,使得各种商业也兴起来,尤其是商业店铺,为了满足住宅用户的商业需求,许多店铺都开在高层建筑的底部,而且非常密集,虽然高层建筑底部的店铺不属于商业性的,建规中也只是定性为住宅,但不妨碍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分布。
与此同时,消防问题就成了这些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消防给水、安全疏散、以及监督上来阐述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网点;消防安全;高层建筑引言:近年来由于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而引发消防安全的事件有许多,这些商业网点大多是小饭店,KTV等,如深圳的舞王歌舞厅,就出现过很严重的消防事故。
建规明确规定,高层底部的商业店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楼梯出口的标志等等,在建规及高规中对消防安全没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在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存在防火设计上系到的分歧,要想使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在消防安全上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保证,要注重消防给水,疏散通道这些问题的解决。
一、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消防给水(一)高层底部商业网点消防给水的不足之处《高规》中对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消防给水有明确规定,要求商业店铺中至少有两支充足的水柱能够通过接水枪而达到室内的任何位置,但是事实上高层建筑底层的商业网点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因为高层建筑底部的建筑本来不属于商业建筑,自然就没有相应的给水设施,另外,由于底层商业店铺本来面积就很小,如果要设立两根消水柱不太现实。
[1]而如果将消防柱安装在店外,消防水管同样拉不进各商业店铺的里面,原因很简单,这些商业店铺都是一个一个的独立个体,有些原始房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一个大间分割成若干小间对外出租,中间用隔离墙隔开,这种商业店铺由于彼此之间不通连,给消防水管进入造成了许多困难。
《高规》的这项政策其实是针对商业性质的商场和店铺,对于这类高层底部商业网点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商业网点的规模不是太大,甚至有的只有十几平米,一是设置两个消防柱会占用面积,二是当发生火灾时,火点离消防柱很近,不利于消防人员的操作,另外,大多小商户对消火栓不会使用,常常采用其它的灭火设备,水柱设在商铺里面还有一个很致命的问题,大多数的商铺在夜里是锁起来的,假如夜间有火情,消防柱并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况且,消防员也习惯在路边取水,所以《消规》的要求对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明显地不适用。
商业网点防火设计要求

商业网点防火设计要求
1、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的条文解释: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该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应从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
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
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200m2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疏散距离的计算: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如设自喷,其疏散距离为27.5m)。
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外的出口,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如疏散距离超限,就应增加安全出口,或按商店
进行消防设计,应设封闭楼梯间,其安全出口数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8条的规定,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
疏散距离可以算到二楼封闭楼梯间门口解决疏散距离问题,但是首层楼梯不应经过首层营业厅,应直通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18条的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隐患和对策

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隐患和对策摘要:文章根据真实火灾案例与工作实际,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隐患展开分析,从技术标准与消防安全管理两方面着手,全面提高规范设防标准,严格执行强制性要求,贯彻落实电气防火措施与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广运用智慧消防,从这几方面提出合理措施,进而不断加强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
关键词:消防;商业服务网点;火灾隐患;管理措施伴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以零售、餐饮、休闲与体验方面为服务业态的城市商业服务网点,不但提高了城市的市场经济,也彻底化解了城市人口集聚与压力过大的问题,以此推动了各个地方城镇化的发展程度。
近年来,各个城市商业服务网点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与群死群伤的情况十分严重。
所以,作者根据实际工作实践,作出以下探讨,确保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一、商业服务网点火灾隐患致因(一)法规标准现实滞后性消防技术规范性滞后很容易导致城市商业服务网点在设计与应用中产生先天性不可处理的隐患缺陷。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断修订与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先天性火灾隐患与设计缺陷很容易成为今后消防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重点难题。
因此,在城市道路不断修建与改建过程中,一些老式居民楼在地方政府的允许下,将底层住宅当作商业服务网点。
更改过的居民楼商业部分缺少一些消防设施,很容易导致防火分隔与疏散系统不符合实际标准要求。
(二)技术规范非详尽性消防技术属于法律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能详尽具体界定各类建筑形式的消防需求,导致在设计与施工中留下了火灾隐患。
例如,针对独立建造的商业住房国家标准要求,其尚未明确规定运用什么消防措施,其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将总面积为5000m³当作设置消火栓的界定,对于需要设置的室内消防栓商业用房只规定了每个防火区同层具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位置,同时在实际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可不在商业用房的商业单元设置室内消防栓,这样很容易导致商业单元在实际应用中室内消防栓的保护存在盲区。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隐患及对策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隐患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临街商业服务网点亡人火灾事故屡有发生,并且在亡人火灾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对商业服务网点火灾隐患情况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寻求该类型场所消防安全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场所火灾事故特别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多发势头。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火灾隐患;防火措施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术语解释,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个体经济的支持,加上对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该类小型经济场所快速增长,不断发展,但同时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新的问题。
1.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隐患1.1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一些开发商为迎合购房者的需要,擅自增加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给经营者擅自夹层创造搭建夹层条件;一些经营者为扩大经营面积,擅自拆除相互独立的营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造成原本是底层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变成了公共建筑,但消防设施却没有按相应要求进行升级。
同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一些经营者为谋取经济利益,私自将其改成酒吧、清吧甚至变成烟花爆竹专卖店、黑煤气充气点等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显著增大。
1.2 合用现象较为普遍。
商业服务网点中“三合一”现象是十分突出的,基本上是每间店铺都有住人。
居住人数少则一人,多则五六人(主要是设置在夹层内),以一至三人居多。
居住、煮食和店铺之间没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混合设置在同一个连通的空间里,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亡人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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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多年来消防监督工作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有关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上的多个问题有待進一步明确,并结合自己多年的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工作建议。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沿街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大量存在,笔者在实际的消防监督工作中,发现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执行现行国家防火规范的相关条文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1.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都分别给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虽然表述的不尽相同,但商业服务网点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1 设置位置、层数、面积:住宅底部(地上)且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1.2 经营类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1.3 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1.4 安全疏散:该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在规范中的执行条文问题
在现行的《建规》和《高规》)中,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条款都会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就是给出了术语解释,执行条文很少或没有,《建规》中除定义外共涉及2条:(1)第1.0.2: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第8.3.3: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规》中除定义外只涉及1条:第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且,此条还与术语中给出的解释相矛盾,术语中表述的是该用房不超过二层,而此处却表述为“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通过《高规》的条文解释我们不难看出,第1.0.3.1条的正确表述应改为:“包括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让大家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疏散、消防给水、灭火设备等方面适用哪些条文,就只有是靠大家各自猜测,很容易产生歧义,给实际的消防监督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因此,笔者建议编制部门及专家学者在新的防火规范中将“商业网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证,将各类问题予以明确,为以后这一类型建筑的设计及审批创造便利条件。
3.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的几点建议
3.1 经营类型的确定
《建规》、《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类型列举了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6项,以上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经营类别,笔者认为范围应限定为:凡是为人员不集中,火灾荷载较小,除易燃易爆、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以外的所有小型商业用房均应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进行消防监督管理,这也符合当前我们社会的实际情况,既方便了群众,又便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3.2 安全疏散的设置
一般的商业服务网点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若按照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规定,基本上都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若另设置一部室外疏散楼梯,由于占地、规划等方面的因素将是很困难的,还会给住宅小区的管理、市容市貌等方面的带来很大的不便。
结合现行《建规》的第5. 3. 2条的规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 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因此,笔者建议:商业服务网点完全可以比照上述的要求执行,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以外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宽度等相关规定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
3.3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自动报警的设置
《高规》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这就要求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内必须设置两支消火栓,实际工作中,难度很大且实用性不强。
《建规》第8.3.3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规定,其条文说明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期火灾的有效灭火设备,且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设备和建筑灭火器。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原来未设置消火栓的可考虑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替代消火栓。
关于自动喷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建规》、《高规》分别就各类场所设置的条件给予了明确,可遵照执行,但上述设施存在后期维护,管理上与主体建筑存在着诸多矛盾等问题,往往造成设备不能保证完好有效,势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可否考虑采用简易喷淋、区域报警替代专用自动喷淋、集中自动报警系统,这样既减少了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安装设备,又便于后期的管理维护,性价比较高。
3.4 其他防火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防排烟、电气等要求可参照《建规》有关条款执行,高层、多层住宅可分别按照各自建筑类别依照各自规范的有关条文执行。
参考文献:
[1]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4]汪根进.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探讨.中国科技信息,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