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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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51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1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九、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
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12.09
•【文号】国税发[1998]209号
•【施行日期】1998.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国税发〔1998〕209
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支持中央直属储备粮
库建设,现就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决定的上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沪国税所一〔2008〕69 号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5 号),沪财法〔2006〕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
填表说明: 1、“税收优惠事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 的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名称,如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 2、“税收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加 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再投资退税等。 3、“税收优惠期限”指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4、“税收优惠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5、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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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事项内容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华商储 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 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需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凭证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结时限
七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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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税字〔199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策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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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

【标 签】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9号
【发文日期】2007-01-08
【实施时间】2007-0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所属国家粮食储备库代储中央储备粮取得的费用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2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由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你省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支付的费用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

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4号
2004-05-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金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京国税[1996]14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9.23【实施日期】199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48号1996年9月23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或规定的作价办法相互间销售的用于加工或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国家指导价格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畜牧养殖企业的麸皮、次粉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粮食的具体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市局京国税[1995]159号通知转发)中规定的粮食范围。

对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市政府限价规定生产销售的馒头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精制米、免淘米、专用粉等小包装粮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行业用粮,如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粮、餐饮、旅游、服务业用粮、商业经营用粮及个体户、私营企业用粮等,不论其以何种价格销售、不论其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本市国有粮食加工企业接受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委托加工的粮食(不包括接受委托加工的军粮)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浅议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浅议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浅议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1998年粮改以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作为原国家粮食系统责权的继承者,承担着国内粮食收购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其不但担负着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及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和保管职能,而且还同时负责按最低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因此其在职能上基本是以代理国家行使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稳定为主。

鉴于此,国家对于此类粮食收储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存着较大的优惠尺度,其在根本意义上是为了支持该类企业自身更好、更快的发展,更能全面承担起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任,因此该政策在长时间内应保持不变。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1.增值税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中储棉总公司,财政补贴收入,资金账簿【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03﹞618号【发文日期】2003-07-18【实施时间】2003-07-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2003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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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国家储备物资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国家储备物资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国家储备物资销售业务免
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1.12.30
•【文号】国税函发[1991]2048号
•【施行日期】1991.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国家储备物资
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更市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国家储备物资销售业务应征批发环节营业税,但《中国税务》1991年第六期刊登的一则问题解答提出对国家储备物资进出库差价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自刊登这则问题解答后,有些基层税务局对此项业业务征收了营业税。

为此,国家物资储备局和一些省、市税务局要求我国重新对此予以明确。

为了有利于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理重新明确如下:
根据我局(89)国税流字第264号文件的规定,对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的进出库物资差价免征营业税。

凡根据该则问题角签的解释已对国家储备物资进出库差价征收了营业税的,均应停止征营业税,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5.08
•【文号】财税[2014]38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的收入 。
限售 股原 值 是 指 限售股 买入 时的买入价 及 按照规定缴 。
纳的有关费用 。







转让
限售







印花


佣金 、 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 、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 证的 。不 能准 确计 算 限售股 原值 的 主 管税 务 机 关 一 律 按 限售 股 转让 收 入 的

1 5 %核 定 限 售 股 原 值 及 合 理 税 费 。
四 、 限售股 转让 所得个 人 所 得税 . 以 限售 股持有 者 为纳 税义 务
人 , 以个 人股 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限售 股 个 人 所得税 由证 券 机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机关 负责 征 收管理 。
五 、 限售 股 转让 所 得个 人所 得 税 。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扣 预 缴 、 纳 税人 自行 申报清 算和证券机构 直接 扣缴相结 合的 方 式征 收 。 证 券
账簿免征
印花



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 同免征 印花税 对合 同 .
其他 各方当事人应 缴纳 的印花 税 照章征收 。
三 、
对 商品储备 管理 公 司及 其 直属库承 担 商品储备 业 务 自 用
的房







房产



镇土
地使
用税

四 、 本通知所称 商品储备管理公 司及其 直属库 . 是指 接受 中
《财 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国税函[1998]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国税函[1998]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55号1998年4月27日)北京、辽宁、河北、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

为支持该集的发展,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和1999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8、1999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100%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件:中粮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1.中粮粮油饲料进出口公司2.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公司3.中粮包装实业贸易公司4.中粮实业发展公司5.中粮广告展览公司6.中粮糖业杂品进出口公司7.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8.中粮畜禽肉食进出口公司9.中粮果菜水产进出口公司10.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11.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12.中粮饭店供应公司13.中粮贸易发展公司14.中粮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5.中国玉米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6.中粮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7.明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结束——。

中储粮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储粮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储粮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门建军;王明举;王海英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3号文明确规定,中储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至今年12月底终止实行。

2004年免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与否,对中央储备粮垂直体系的确立与完善。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门建军;王明举;王海英
【作者单位】中央储备粮商丘直属库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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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储粮直属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

浅议中储粮直属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

浅议中储粮直属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粮食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了丝二步推选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中储粮直属企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策和纳税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的措施。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火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认定。

该文件不再区分政策性粮食业务还是商业性经营业务,只要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销售的粮食一律免征增值税。

根据该文件精神,中储粮直属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两点:一是需向税务部门提出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天审核认定免税资格。

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否则,取消免税资格。

(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来自]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同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凋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费用、利息补贴-因此,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购、销、凋、存相关的费用利息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进行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DOC 39页)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DOC 39页)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DOC 39页)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九、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中储粮直属库财政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及应对

中储粮直属库财政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及应对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 分 国家 储备 商 品 有 关税 收 政 策 的通 知 》 ( 税 [ 0 9 l 1 ) 财 2 0 1 5 号 ,中 储 粮 总 公 司 及 其直属库 ( 以下 简 称 直 属 库 )新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终 于 尘 埃 落 定 。 新 、 旧税 收 政 策 相 比最 大 的 不 同是 ,新 政 策 取 消 了 “ 中储 对 财务 管 理 办法 》的通 知 》( 建 10 0 财 201 粮 总 公 司 及 其 直 属 库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政 、 3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的 条 款 。 直 属 库 来 自地 9 9号 )和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直 属 库 制 定 方 税 务 部 门 的税 收 征 管 压 力 加 大 。 那 么 , 的 各 种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完 整 的 会计 账 簿 等 直 属 库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到 底 应 不 应 该 相关资料 ,供税 务稽查人员检查。由于 业 缴 纳 所 得 税 ? 如 何 计 算 上 缴 ? 有 哪 些 优 惠 务 清 晰 、资 料 齐 备 、依 据 充 分 ,且 符 合 财 2018 号 政 策 规 定 可 资 运 用 ? 目前 形 成 的 共 识 是 应 税 [ 0 9 7 要 求 ,当地 国税 局 顺 利认 按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等 定 文 登 直 属 库 有 关 补 贴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 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本文试就直属库取 入 。该 库 的 经验 和做 法 值 得借 鉴 。这 里 需 2 0 18 号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要 特 别 指 出 的 是 ,财 税 [ 0 9 7 要 求 的 符 合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三 个 条 件 中 ,第 一 、 及应对之策作 一分析。 二项条件相对容易满足 ,第三条 关于企 业 对 该 资 金 以 及 以 该 资 金 发 生 的支 出单 独 进 现 行 政 策有 关规 定 l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 定 , 企业收 行 核 算 的 要 求 ,直 属 库 在 E常 会计 核算 中 到 财 政 拨 款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财政 部 国家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不但 要 单 独 核算 有 关补 贴 税 务 总 局 关于 财 政 性 资 金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收 入 ,对 该 补 贴 资金 发生 的对 应 支 出也 必 费 、政府 性 基 金有 关企 业所 得税 政 策 问题 须 进行 单 独 核 算 ,否 则 影 响 税 务 局 对 不 征 的 通 知 》 ( 税 [ 0 8 5 号 )进 一 步 规 税 收 入 的认 定 ,进 而 影响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财 20 111 对 笔 定 ,对 企 业 取 得 的 由国务 院 财政 、税 务 主 额 和 应 缴 所 得 税 的 认 定 。 此 , 者 认 为 , 管 部 门规 定 专 项 用 途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财 在直 属 库 现 有 财 务 环 境 和 条 件 下 ,有 三 种 政 性 资 金 ,准 予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在 计 算 做 法 可 供 选 择 ,一 是 在 补 贴 收入 资金 对 应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减 除 ;《 财 的有关费用支出会计科 目下 ,按 照资金来 补贴资金形成的 xX费用”明细 政 部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源增设 “ 资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科 目;二是借助浪潮业务信息 系统 财务软 ( 财税 [0 9 7 )再 次 明确 ,对 企 业 件 的 辅 助 模 块 功 能 ,对 有 关 支 出 费 用 项 目 20 18 号 在 2 0 年 1 1E至 2 l 年 l 月 3 日期 单 独通 过启 用 辅 助 模 块 实 现 分 类 核 算 ;三 08 月 l 00 2 1 间 从 县 级 以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是在 日常 浪 潮财 务 软 件 账 务 系 统 外 单 设 辅 他 部 门取 得 的 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的 财 政 性 资 助 账 目备 查 。 以上 三 种 做 法 均 可实 现税 务 金 ,凡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可 以作 为 不 局 要 求 的有 关费 用 支 出 单 独核 算 的必 要 条 征 税 收 入 ,在 计算 应 纳税 所 得额 时从 收入 件 。 另 外 ,根 据 所 得 税 实 施 条例 第 二 十八 总额 中减除:( ) 一 企业能够 提供 资金拨付 条 的 规 定 ,上 述 不 征 税 收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文 件 ,且 文件 中 规 定 该 资 金 的 专 项 用途 ; 成 的 费 用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税 所得 额 时 扣 ( ) 财政 部 门或 其 他 拨 付 资 金 的政 府 部 除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其 计 算 的 折 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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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储备粮管理,有关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1﹞12号
【发文日期】2001-04-05
【实施时间】2001-04-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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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佚名
【摘要】财关税[2011]16号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
【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装备》
【年(卷),期】2011(000)007
【总页数】1页(P42-42)
【关键词】税收政策;储备粮;进口粮;粮油;中央;海关总署;国务院;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379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
[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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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标 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13号
【发文日期】2001-02-26
【实施时间】2001-02-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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