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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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标 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13号

【发文日期】2001-02-26

【实施时间】2001-02-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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