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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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全文共二十条,内容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明确了立法目的与家庭教育概念范畴
《家庭教育法》第一条条文表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
第二条条文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涵与范围,提出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范围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项等,这从概念到范畴上都比以往有了巨大推进。
2、明确了家庭教育管理的相关事项
明确家庭教育的各种管理事宜是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包括:(1)明确各级家庭教育的行政主管机关。
《家庭教育法》第三条条文规定,整个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在地方为各直辖市、县市地方政府。
(2)明确各级家庭教育主管机关的权责范围。
第四、第五条条文分别规定了最高主管机关的权责范围和地方主管机关的权责范围。
按条文规定,最高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涉及整个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规研制,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策划与督导,评估与奖励,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事宜;地方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地方性家庭教育的策划、办理与督导,评估与奖励,人员培训与交流合作等反面的事宜。
(3)家庭教育的经费。
这是保障家庭教育实践工作真正得以推展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宽筹家庭教育经费,并于教育经费预算内编列专款,积极推展家庭教育。
”(4)家庭教育的奖励事宜。
第十八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研订奖助事项,以鼓励学校及各类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3、规定了家庭教育实施的具体事项
对于家庭教育的实施工作,该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教育实施的主体。
设置家庭教育中心,并以此为依托开展各项家庭教育工作。
根据第七条条文的规定,直辖市、各县市主管机关应遴聘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设置家庭教育中心。
该条文还规定了中心应承担的相关事务。
(2)家庭教育实施的机构。
第八条条文规定,推展家庭教育的机构,团体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级社
会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各类型大众传媒机构,以及其他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公私立机构或团体。
(3)家庭教育实施的原则与方式。
第十一条条文规定:“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弹性、符合终身学习为原则,以其对象及实际需要,得采演讲、座谈、远距教学、个案辅导、自学、参加成长团体及其他方式为之。
”(4)家庭教育实施的具体项目。
该法规划了几个家庭教育实施项目:一是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年应在正式课程外实施4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二是弱势家庭应被优先提供家庭教育服务;三是各级主管机关应为适婚男女提供至少4小时的婚前家庭教育课程;四是各级学校对于有重大违规或特殊行为学生,应通知其家长,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与辅导。
4.明确了家庭教育的相关辅助事项
这里说的相关辅助事项,主要涉及家庭教育的研发及人员培训的条文,包括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内容包括:(1)设立各级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由其承担各项家庭教育的研究及咨询事宜。
第六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选聘人员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所应承担的各项家庭教育研发、咨询事宜。
(2)家庭教育课程与教材的研发。
第十六条条文则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机构、学校,进行各类家庭教育课程、教材之研发。
”(3)家庭教育从业人员的进修与培训。
第十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推展家庭教育之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进修课程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