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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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2009]13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3
【实施日期】2009.08.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日
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贸市场是服务城乡居民的重要平台,是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市政府决定,在完成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苏州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公平、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目标
自2009年起,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我市所有县级市城区、城镇和村级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先城区、中心镇,后农村,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完成我市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逐步以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全面提升苏州城乡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着眼长效。农贸市场是城乡公共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的原则,必须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鼓励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要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产业结构、交易规模、资源状况以及历史、文化、风俗和传统等情况,着眼于多层次、多类型的发展定位,建设与当地消费水平相协调、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适应、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匹配的各具
特色的农贸市场体系。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贸市场建设要以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为主,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多元投资的方式,各级各部门全力提供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优惠政策,合力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四)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惠及民生的一项实事工程,要切实让群众得实惠。升级改造的市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高摊位租金,一年以后可以在确保菜价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规律小幅调整。各地要结合升级改造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至少确定一个重点市场,作为平抑菜价的联系点,必要时安排平抑菜价的专项补贴,维持菜价稳定。
四、资金扶持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开办者自行解决为主,市(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扶持为辅,具体由各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成立苏州市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指导小组成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县级市农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苏州工商局内。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通力协作配合,为升级改造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定政策,全力扶持。各市(区)、镇政府对列入规划的农贸市场,应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收费优惠等具体措施,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市场建设。安排的扶持资金,由各地自行决定支付办法。
(三)积极引导,稳步推进。要做好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业主宣传有关政策,严格控制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要切实做好市场撤、并、转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做好周边居民解释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