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仓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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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完善和提高粮库的消防设计水平,公安部消防局于1998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国粮库建设发展迅速,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采用了一些新仓型、新材料、新设备,粮库建设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某些规定不适应粮库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召开这次会议组织专家论证是

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会议代表认为,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既要确保消防安全,又要考虑经济合

理,逐步提高我国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水平。

三、会议代表经过认真研究讨论, 就以下内容取得了共识:

(一)散装粮食库平房仓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二)立筒仓、浅圆仓可成组布置,立筒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40000吨、40001-50000吨、50001-100000吨;浅圆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50000吨、

(三)全钢结构或半钢结构散装粮食库平房仓在防火墙两侧各

6米范围内的柱、梁、屋顶承重构件及围护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表中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规定。(四〕立筒仓、浅圆仓及其地下通廊、中转平房仓、工作塔,应按照有关规范规

定采取防爆措施。

(五)立筒仓、浅圆仓当每个组群总储量大于

40000吨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一栋平房仓当其体积大于50000立方米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浅圆仓地下通廊应设

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六)当消防电源不符合二级以上负荷供电要求时,可采用由内燃机驱动的消防

泵。

(

七)粮库其他消防设计应按照有关建筑设计的防火规定执行。

四、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在尽快印发此纪要贯彻执行的同时,应抓紧修订现行有

关规范,以保障我国粮食储备库建设的消防安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

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

甲类储存物品

第 3 、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

1 、

2 、5 、6 项≤ 5 >5 ≤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50

甲类仓库2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 40 25 30

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 20 12 15 三级耐火等级20 25 15 20 四级耐火等级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

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

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

厂外道路路边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

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10 12 14 10 12 14 13 12

三级12 14 16 12 14 16 15 14

四级14 16 18 14 16 18 17 16

高层仓库一、二级13 15 17 13 15 17 13 13

民用建筑一、二级10 12 14 6 7 9 13

25 三级12 14 16 7 8 10 15

四级14 16 18 9 10 12 17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

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

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

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4 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粮食总储量

W (t )

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建筑的耐火等级W≤40000

40000<

W≤50000

W>

50000

W≤50000

W>

50000 一、二级

三级四级

粮食立筒仓

500<

W≤10000

15 20 25 20 25

10 15 20 10000<

W≤40000

15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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