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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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权益的处理问题,包括财产的获得、管理、分配等方面。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从传统的男方占有制到现代的共同财产制的演变,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男方占有制在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被视为家庭的依附者。
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往往以男方为主导,女方在财产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
男方有权支配、管理财产,而女方则缺乏对财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这种男方占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经济独立性和自主权。
共同财产制的确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转变,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得到了重视。
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平等分配。
共同财产制的确立为夫妻双方赋予了平等的经济地位,并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
共同财产制下的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无论是由哪一方取得。
共同财产制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方式。
如果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将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合理权益。
共同财产制下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共同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个别地区和人群对共同财产制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
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情况下,夫妻的财产仍然以男方为主导,女方的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其次,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配问题也较为复杂。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和估价涉及到财产状况的评估、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等多个方面,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操作不当或争议较多,给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债务分担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增长不仅涉及到财产的增值,还涉及到债务的增加。
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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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依据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包括分别财产制、部分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
1.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依照《婚姻法》的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②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
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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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四篇: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不够全面,基于此,文章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财产制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增加,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现行的相关法律很难满足和完全适用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构成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1夫妻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夫或者妻任何一方没有资格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双方成为夫妻财产制主体的关键。
2. 夫妻财产的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是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所谓财产关系的问题。
同时,夫妻财产还具有可变性,其可变性体现在它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 法定财产制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所订立的协议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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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财产制度较为抽象,不能清晰地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损害了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因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本文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作以下思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1.现行的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强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但有些方面还是比较模糊。
本法17条第1、2款规定一方或双方婚后通过劳动、工作所得的收入和从事生产、经营中所得的收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价值高于购房价格。
但在本法第18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学者认为,这部分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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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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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由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首先,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保持独立所有和支配权。
其次,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补偿,以及经营性财产和非劳动所得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应共同管理和共同享有这些财产。
在离婚、分割财产或者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最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继承、赠与、遗嘱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以及独立产权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总体来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和执行中的一些不足,如何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也对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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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现行婚姻中的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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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婚姻中的财产制度作者:史淑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
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
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
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
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
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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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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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法律婚姻登记的两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形成共同生活的现象。
事实婚姻的存在在当代社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对于事实婚姻夫妻的财产权益分配及保护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优势。
在我国法律中,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度,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在法律上对婚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明确定义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和共同分享。
这使得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无论是法定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然而,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并不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立需要法律婚姻登记作为依据,对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导致了事实婚姻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往往面临较大的困扰,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其次,事实婚姻中的一方可能会面临无法继承财产、无法享受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缺乏法律保障。
这无疑会给事实婚姻夫妻的生活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我认为应该进行相应的。
首先,应当明确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可以制定相关法律对事实婚姻进行明确和保护,解决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可以建立一套适用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机制。
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和保护,确保事实婚姻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此外,我认为法律教育与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法律意识的认识。
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引导他们在婚姻财产问题上能够更加理性和公正地处理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的财产关系。
总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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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发布时间: 05/09 15 时 点击次数 18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 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 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担 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 此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
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
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 第 18 条、第 19 条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 内容。
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 财产清算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 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 夫妻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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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的财产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合同制”,即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协议来确定财产制度,包括财产共有制和财产分割制。
首先,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和公平。
夫妻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夫妻财产制要尊重夫妻双方的自愿,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财产制度,保障夫妻的财产权益。
其次,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婚前共同财产和婚期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前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前各自持有的财产以及双方婚前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期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事业所得等。
夫妻财产制度中,财产共有制是一种常见的制度安排。
财产共有制是指夫妻共同享有所取得的财产,并共同管理、处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期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除了财产共有制外,夫妻可以选择采用财产分割制。
财产分割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制度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灵活的调整,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财产制度的协议自由度较高,容易造成个别情况下一方在财产分配上的被动地位,特别是在一些婚姻不和睦或经济状况不平等的情况下,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财产恶性斗争。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对于婚姻实行共有制的夫妻,无论是双方的贡献还是财产的增值,都应当在离婚时公平分配。
但实际上,由于工作时间、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等的不平等,使得夫妻财产分割时存在较大的困难和不公平性。
此外,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动性也给双方的财产权益带来不确定性。
由于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根据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这意味着夫妻的财产权益容易受到双方签订的协议的限制和约束,在离婚时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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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关系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长期立法和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范本,以期为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法定财产制:保障家庭稳定与公平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共同生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家庭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种处理权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管理,还体现在重大财产处分上。
为维护家庭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约定财产制:尊重意思自治与财产权益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充分认可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即可按照约定处理共同财产。
这种约定财产制有利于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降低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同时,约定财产制也符合现代社会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要求,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维护夫妻独立性与权益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留各自独立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将一方或双方的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夫妻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实践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 强化法律宣传,提高夫妻财产法律意识。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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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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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与思考概述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拥有和管理财产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权益和分配进行规定。
夫妻财产制的实施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如下:1.平等原则:夫妻在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无论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还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2.独立原则:夫妻在财产上享有独立的权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受对方的处置和支配。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财产上享有共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配。
夫妻财产的分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可以分为三类:1.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需要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配。
2.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受对方的处置和支配。
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通过协议或约定确定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约定财产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生效,但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继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
具体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在一方去世后,根据继承法进行继承。
继承时,夫妻共同财产将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配偶享有优先继承权。
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则根据个人的遗嘱和继承规定进行继承。
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在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家庭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的边界模糊。
由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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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
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不足;完善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一)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共同财产制也称为法定财产制。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这一规定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
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方面:工资、奖金:这里所说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论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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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本文简要论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内涵和立A法模式,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成功,并提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不足立法建议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国内外立法模式(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人所有财产的制度。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夫妻财产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时允许夫妻自由约定。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逐步趋于完善。
1、夫妻共同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认定和范围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这里的共有是指夫妻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在夫妻财产分割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
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以下几点:①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②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这是讲的“所得”,是指对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对于不同的财产权利的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的法律规定去认定,如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车辆所有权移转、票据权利的移转都有不同规定。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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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目录引言 (3)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 (3)二、现阶段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法定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不清 (4)(二)立法原则滞后于社会发展 (5)三、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5)(一)明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5)(二)改进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 (6)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诸多的社会职能,世界上的每个人都与婚姻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婚姻方面的立法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上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运用于法律实务中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本篇论文就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问题与对策引言婚姻法从其基本性质的角度而言是身份法,并不是财产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男女平等思想和个体意识的增强,婚姻法关于身份的内容正在逐渐淡化,有的甚至被彻底废除。
与此同时,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地位,随着婚姻财产制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正当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在市场交易中的安全,成为婚姻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与婚姻财产有关的立法问题。
本篇论文,就以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查阅大量的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在本篇论文提供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当前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策,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
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首先,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中私法保障私人主体最大限度的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同。
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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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
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
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但这需法律的明确规定。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有为另一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所以,侵权行为之债应看作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对此不负赔偿义务。
因此,本案中丙的损失应由甲单独赔偿。
(二)案例21.案例甲、乙于2000年相识、恋爱。
2001年两人筹备结婚,3月,甲拿出多年积蓄购得商品房一套,4月,两人登记结婚,5月,甲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
不久,甲、乙发生无法调和的纠纷,共同起诉离婚,但二人对是否把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发生争议。
2.关于案例的思考本案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问题。
对于该案,有人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有,本案中,甲办理房产登记标志着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一种物权,这种物权不在第18条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1)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财产(物权)取得可能并不同步,存在一个时间差,并且这个时间差可能跨越婚姻存续与终止两个阶段。
例如,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离婚后甲才实际取得酬金。
这种情况下,由于签订出版合同后,甲的知识产权已经物化为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不再是一种潜在权利,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完全能实现的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所以甲的妻子有权主张共有。
但允许共有的财产权利必须是依婚姻存续期间才发生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独立产生的权利,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权利)的延续或变形其本质仍是个人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8条共有财产排外范围,不能由双方共有。
例如,甲在结婚前其父死亡、继承开始,甲在结婚后才实际分得遗产的,配偶无权对遗产主张共有权。
(2)从更深层次上讲,如果我们认为婚姻期间发生变形的个人财产可以划入共同财产范围的话,就实际上近乎取消了个人财产制,因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绝大多数处分从形式上看都是以一种财产权利交换另一种财产权利,从结果上看都是旧的财产权利灭亡、新的财产权利产生,而这种新生的财产权利都将成为共有财产。
例如,甲有个人财产10万元,甲用该笔钱婚前购买、婚后占有的或婚后购买的大大小小物品都将成为共同财产;即使甲将这10万元存入银行,也会因甲对银行产生了债权而使这10万元转化为共同共有财产,这是不合理的。
同时,这样做会迫使婚后想保持自己个人财产的甲将财产别无选择的深锁在保险柜中,一动不动、一用不用,既不能借贷也不能购物,这与民法保护交易、鼓励流通、促进财产增值的宗旨显然是不符合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本案中的甲婚后所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甲婚前个人财产的变形,乙对此无权主张分割。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之处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只对婚姻关系处在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即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调整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等特殊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法律上承认了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有必要对此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相应规定,即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将在第四章第二节对增设这一制度进行阐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够明确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范围不够明确,有必要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1.工资、奖金。
工资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因奖励而获得的财物。
工资要作广义理解,即工资性收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
目前我国职工在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政策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或者实物,一些企业还存在着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奖金同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除具有纪念意义或人身性的荣誉奖品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婚后其他因奖励所得的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既包括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包括经营企业或投资证券、房地产等的收益。
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别对待:以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显然归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生产、经营,而收益获得于婚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生产、经营,或该收益与另一方承担家庭责任的支持密不可分,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分享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人身权只能属于创造者本人,而其中的财产权又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论文格式既得权是已经获得的财产收益,如果是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并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终结后实现期待权取得的收益,也应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将不确定的知识产权期待收益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这一规定有必要予以完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否违反《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否违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愿,是否将继承人或被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夫妻另一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三、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一)建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夫妻财产关系也之发生变化,很有必要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婚姻法》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笔者认为夫妻双方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
考虑到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对引起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有重大过错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法院裁决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决定是否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监护人,在遇到可以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时,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有关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代为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
同时,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应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债务的债权人在善意的情况下,也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
2.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说,法定情形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列举主义,即逐一列举可以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
采用列举主义可以使适用情形具体明确,但实践中难免有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情形,会造成遗漏。
另一种是例示主义,就是在概括的基础上进行列举,这样可以克服列举主义的缺陷。
我国在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时,也应该采用例示主义,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一定期限或已提起离婚诉讼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容易进一步激化夫妻矛盾;实行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各自的个人财产权益。
(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的。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向侵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侵害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3)夫妻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婚姻家庭义务的,如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
此时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就有必要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4)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共同财产而另一方无理拒绝或干涉的。
此时夫妻一方有权为了行使个人财产权益,而主张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5)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此时夫妻一方可以通过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防止对方进一步损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