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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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发布日期:200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12.16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调查组。
专项审计调查组对派出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按照派出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必须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应当是地方、部门、单位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第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执行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行业性的